生活垃圾焚烧炉运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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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范文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焚烧炉的运行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焚烧炉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建立焚烧炉运行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具体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焚烧炉运行管理委员会是焚烧炉运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焚烧炉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焚烧炉运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制定并修订焚烧炉运行管理规定。

2、制定并修订焚烧炉运行计划和预算。

3、组织焚烧炉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工作。

4、组织焚烧炉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5、制定焚烧炉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操作规程。

6、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焚烧炉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焚烧炉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最新的运行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焚烧炉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焚烧炉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合理高效,节约资源;3、环境友好,减少污染。

第十条焚烧炉的运行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计划和预算。

第十一条焚烧炉的运行管理应当采用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焚烧炉运行记录和档案,及时记录和保存焚烧炉的运行参数和故障情况,为后续的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焚烧炉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焚烧炉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焚烧炉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减少焚烧炉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焚烧炉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焚烧炉的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1. 引言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设施之一,其运行维护与安全工作对保障环境和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操作,以确保其高效、稳定、安全运行。

2. 设备运行维护2.1 焚烧炉维护1.每日对焚烧炉进行巡检,包括检查炉体结构是否完好,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等。

2.定期清理焚烧炉内的积灰和积渣,并进行炉体的清洗和消毒。

3.检查和更换焚烧炉内的耗损部件,如炉膛衬砖、炉膛隔热材料等。

2.2 气体处理系统维护1.定期检查气体处理系统的运行情况,包括除尘设备、脱酸设备、脱硫设备等。

2.清洗和更换除尘设备的滤袋或滤筒,确保其正常工作。

3.定期清理和维护脱酸设备和脱硫设备,确保其有效运行。

2.3 排放系统维护1.检查排放系统的管道和阀门,确保其无漏气现象。

2.定期清理和维护排放系统中的冷凝器和吸收器,确保其工作正常。

3. 运行安全管理3.1 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1.对焚烧厂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焚烧设备操作规程、危险品处理方法等。

2.制定焚烧设备的操作规程并进行有效管理,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操作要求。

3.2 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1.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中毒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面对突发事故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3.3 火灾安全管理1.安装和维护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2.定期进行灭火器材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4. 环境保护措施4.1 废气处理1.确保焚烧厂的排放废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定期对焚烧厂的废气进行监测,并记录相关数据,以便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4.2 废水处理1.安装并维护废水处理设备,确保焚烧厂产生的废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2.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5.本文档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进行了规范,涵盖了设备维护、运行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plantsCJJ/T 212-201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212-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10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监管内容和方法;4.焚烧厂运行效果考核。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北京市朝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创冠环保(中国)有限公司重庆三峰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杭州新世纪能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郭祥信徐文龙白良成王敬民翟力新张益刘晶昊吴剑卜亚明吴燕琦吴学龙吴选辉邵军龚佰勋刘思明杨桦赖剑波王柯张媛刘海威姜宗顺张龙余毅蹇瑞欢方朴李晖沈卓心白贤祥李祖伟余兵吴立张星群云松蒲志红彭孝容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聂永丰陶华施阳刘申伯魏金华吴文伟夏明颜勃方建华缪磊王革非1 总则1.0.1 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运行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要求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1 总则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 垃圾焚烧锅炉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 低位热值 low heat value (LHV)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 焚烧速率rate of burning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 炉排热负荷heat intensity per grate area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垃圾焚烧厂标准规范最新版

垃圾焚烧厂标准规范最新版

垃圾焚烧厂标准规范最新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垃圾焚烧作为一种高效、环保的处理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规范旨在指导垃圾焚烧厂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垃圾焚烧厂,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理。

三、基本原则1. 环境友好:焚烧厂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

2. 资源回收:鼓励通过焚烧过程实现废物的热能回收和材料回收。

3. 安全可靠:焚烧厂的设计、建设和运营应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 经济合理:在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四、设计规范1. 焚烧炉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焚烧效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

2. 应配备先进的烟气净化系统,确保排放的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3. 应有完善的废物储存和输送系统,防止废物泄漏和环境污染。

4. 设计应考虑废物的分类和预处理,提高焚烧效率和资源回收率。

五、建设规范1. 焚烧厂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2.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

3. 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六、运营规范1. 焚烧厂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焚烧过程的稳定和高效。

2. 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应建立废物接收、储存和焚烧的记录制度,便于监管和追溯。

4. 应定期对焚烧厂的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七、安全管理1. 焚烧厂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环境监测1. 焚烧厂应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

2. 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根据反馈进行调整和改进。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标准通常由相关的国家法规和规范文件来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技术标准和指南: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用于规范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2.国家安全标准:例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指南》、《焚烧工程安全规程》等,用于确保焚烧厂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

3.设备维护和操作指南:焚烧厂需要遵循相关设备的维护和操作规范,包括锅炉、废气净化设施、灰渣处理设备等,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废气净化技术标准:包括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处理技术要求,用于控制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并确保废气净化设施的有效运行。

5.事故应急管理标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事故报告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并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岗位机、炉启停操作评价管理制度方案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岗位机、炉启停操作评价管理制度方案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岗位机、炉启停操作评价管理制度方案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炉启停操作评价管理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岗位机、炉启停操作评价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59.1-2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安生[1994] 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企业综合管理考核3.管理内容与方法3.1鉴定评价方法机、炉专业应制订主机组启动和停机操作评价卡, 运行人员应按时记录, 填写清楚正确。

操作评价卡应有操作鉴定部分, 规定鉴定项目和技术质量标准。

操作鉴定由值内自评, 发电部各专业复评, 总工办审核。

操作记录和鉴定由发电部各专工保存, 作为个人、班组考核评比内容。

操作鉴定评定成绩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

机组启、停操作无记录或经操作鉴定不合格者, 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奖。

操作评价不合格并造成事故未遂以上事件, 班组应按规定向总工办安全员报告, 隐瞒真相不报, 一经查出, 按有关条例加倍扣罚。

机组跳闸事故处理后, 应补填操作票, 并扼要记录后作为操作鉴定。

被评为优、良并对全公司安全有较大贡献者, 可由部门向公司申请给予适当奖励。

启停过程内由于设备缺陷造成延长时间者, 应详细记录影响原因和时间, 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3.2评价标准凡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评“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正确无误, 配合协调及时;技术质量标准全部合格, 变化幅度平稳;操作记录准确、完整、及时、清楚, 无涂改、漏项;有较好操作改进, 并经专业鉴定认可;按上级要求, 操作任务全部完成(指启动、解列时间、清仓、滑停参数等)。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评“良”: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安全无缺点;岗位操作技术质量标准未超过正常范围;记录齐全, 涂改较少, 无漏项;上级要求的操作任务基本完成, 配合协调无问题。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 评“及格”。

3.2.3.1操作中漏项或缺项;岗位技术质量标准超越正常范围, 但未达到最大限值, 变化幅度较大;操作安全, 但不熟练, 配合协调不够;操作记录不完整, 多次涂改, 且不清楚;未全部完成上级所布置的任务。

垃圾焚烧炉运行规程

垃圾焚烧炉运行规程

1、焚烧—余热锅炉系统运行规程1.1 主要内容和适应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焚烧锅炉设备的主要技术规范与性能和设备的启动与停用的操作。

本规程仅适用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焚烧锅炉设备运行。

1.2 焚烧-余热锅炉设备概况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设置3条350t/d的垃圾焚烧炉处理线,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1000t,年处理生活垃圾33.3万t。

1.2.1垃圾焚烧系统:垃圾焚烧系统配置3台350t/d垃圾焚烧炉排炉,3台中压、单汽包自然循环水管锅炉。

焚烧炉采用Seghers-Keppel公司技术生产的多级炉排垃圾焚烧炉,其关键部件由Seghers-Keppel公司供货,其余部分设备由国内加工制造。

1.2.2余热锅炉系统:本项目的余热锅炉由Seghers-Keppel公司设计,无锡华光锅炉厂加工制造。

余热锅炉为立式单汽包自然循环水管锅炉,位于焚烧炉的上部。

余热锅炉由水冷壁、汽包、对流管束、过热器及省煤器等组成,焚烧炉出来850℃的烟气,首先被焚烧炉上部第一通道的水冷壁管吸收部分热量,然后烟气继续冲刷屏式受热面及过热器,烟气中大部分的热量在这里被吸收,最后经过省煤器时将剩余的热量再吸收一部分,然后排至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出口温度为200℃~225℃,通过汽包的给水加热器来调节,正常运行时候温度控制在200℃,在最大负荷或污垢情况下,温度将上升到220—225℃。

余热锅炉具体形式见图1-1。

图1-1 立式多回程余热锅炉锅炉给水温度140℃,锅炉给水经除氧器由给水泵送来,经省煤器预热后送至汽包,然后经水冷壁和屏式受热面进一步加热,产生出汽水混合物进入汽包。

饱和蒸汽在汽包内被分离出来,经过过热器进一步加热,最后产生出过热蒸汽,送往汽轮机。

过热器中部有一级喷水减温装置,用减温水来调节蒸汽出口温度。

本余热锅炉出口蒸汽的参数为4.0MPa,400℃。

锅炉给水品质、蒸汽品质按照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1999)执行。

垃圾焚烧炉安全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垃圾焚烧炉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垃圾焚烧炉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从事垃圾焚烧炉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操作证书。

(2)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3)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2. 设备管理(1)垃圾焚烧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设备检修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对设备运行参数的监测,确保运行稳定。

3. 环境管理(1)垃圾焚烧炉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烟气排放,确保达标排放。

(2)定期对烟气排放口进行检测,发现超标排放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加强对厂区环境的管理,确保厂区环境卫生。

4.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5. 安全教育(1)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确保其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垃圾焚烧炉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我们旨在确保垃圾焚烧炉的安全、稳定运行,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及维护规程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及维护规程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运行及维护规程第一节锅炉运行调节1、锅炉运行调节的主要任务:1.1 保持锅炉的蒸发量满足电负荷的需要;1.2 保持正常的汽温和汽压,满足汽轮机工作参数的要求,并尽量在红线范围内运行;1.3 均匀进水,保证正常水位;1.4 保持燃烧良好,提高锅炉效率,加强巡视,保证锅炉机组运行工况稳定和安全运行。

1.5 保证蒸汽品质合格。

2、主要运行参数的控制3、锅炉运行监视3.1 锅炉运行中要求做到“四勤”(勤检查、勤分析、勤调整、勤联系),“四稳”(汽压稳、汽温稳、水位稳‘燃烧稳);3.2 按规程规定做好各项工作,维护好设备,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3.3 运行中巡回检查重点和特殊项目如下:3.3.1 各承压部件有无泄漏,保温有无脱落,支吊架有无损坏,管道有无裂纹;3.3.2 检查各空气门、疏水门不应泄漏和跑汽,定期排污和事故放水不应泄漏跑水,联箱和汽包人孔不应泄漏,疏水排污管无振动和水击;3.3.3 给水及减温水系统阀门无泄漏,执行机构完好;3.3.4 检查炉膛燃烧状态良好,无结焦,燃尽段无明火;3.3.5 各转动设备运转正常,润滑正常,轴承冷却水畅通;3.3.6 人孔门、看火门、清灰孔完好,关闭严密;3.3.7 检查燃烧系统无异常,液压驱动系统正常,推料正常,炉排无卡涩及异音;3.3.8 检查炉墙有无裂痕,保温是否有脱落,钢架是否有烧红现象;3.3.9 水位计照明充足,指示清楚且有波动,无泄漏;3.3.10 各安全门排气管、输水管不应漏汽;3.3.11 检查送风系统运行正常,风管和挡板无跑、漏现象;3.3.12 检查出渣机运行正常,除渣畅通,冷却水充足无溢流;3.3.13 检查蒸预器无泄漏;第二节焚烧炉炉膛负压、炉膛温度控制1、正常运行时,炉膛负压维持-30~-50pa,调整工况或改变运行方式时,允许短时间有较大的波动,但绝不能超过±500Pa(MFT动作条件)。

2、在正常运行时,炉膛出口温度应控制在850℃以上,高于870℃停运辅助燃烧器,低于830℃启动辅助燃烧器。

生活垃圾焚烧炉运行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炉运行管理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炉运行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型号、技术要求管理,检查和验收、鉴定、操作运行管理,适用于各种生活垃圾焚烧炉的运行管理。

2、引用标准CJ/T118-2000生活垃圾焚烧炉GB/T18750-2002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JB[2001]213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BJ13-93-2007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检测监管及考核评价标准《工业锅炉技术标准规范应用大全》3、分类3.1 生活垃圾焚烧炉中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大小分为二类。

3.1.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

3.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不大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小型生活垃圾焚烧炉。

3.1.3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一般可采用表1所示系列表1 单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系列t/d3.1.4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有余热锅炉部分。

3.2生活垃圾焚烧炉按生活垃圾燃烧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参见表2。

3.2.1采用层状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3.2.2采用沸腾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3.2.3采用卧式回转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3.2.4采用其他生活垃圾燃烧方式的焚烧炉,为其他形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如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LFRY系列热解气化垃圾焚烧炉。

表2 焚烧方式代号44.1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横线相连,如图1所示。

SL △ XXX -XX/XXX -X图1 生活垃圾焚烧炉产品型号构成4.2生活垃圾焚烧炉产品型号中的燃烧方式代号见表2。

产品型号中的数值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型号中只写数字,不写计量单位。

4.3无余热锅炉的焚烧炉产品,型号中的第二部分省略。

产生饱和蒸汽的焚烧产品,型号第二部分第二段及前面的斜线不出现。

垃圾焚烧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垃圾焚烧锅炉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垃圾焚烧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三、安全责任1.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资格,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 锅炉操作人员对锅炉运行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3. 管理人员对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负责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安全操作规程1. 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锅炉启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锅炉本体、安全附件、给水设备及鼓、引风机等设备正常。

4. 锅炉运行过程中,应密切监视锅炉运行参数,如压力、温度、水位等,确保在正常范围内。

5. 锅炉运行过程中,应保持炉膛负压,严禁正压运行,炉膛内不得向外冒烟。

6. 锅炉运行中,应保持锅炉蒸发量额定值内,保持正气压、汽温、均匀进水并保持水位,严禁出现缺水或满水事故。

7. 锅炉运行中,应经常检查气压表、水位表、排污阀、止水泵、鼓风机等部件和辅机的运行状况,如有异常,立即更换或修理。

8. 锅炉运行过程中,应根据炉膛负荷的变化及时调整煤量、鼓、引风量,保证燃料充分燃烧,做好锅炉经济运行。

五、安全检查与维护1. 定期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 定期对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修或更换,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定期对锅炉房内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应急处理1. 发生锅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锅炉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垃圾焚烧锅炉的安全运行,为我国环保事业贡献力量。

垃圾锅炉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垃圾锅炉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垃圾锅炉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保障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垃圾锅炉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垃圾锅炉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高效运行;(三)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运行准备第四条运行前,应确保锅炉本体、辅助设备、控制系统等完好,符合运行要求。

第五条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六条运行前,应检查以下项目:(一)锅炉本体及辅助设备无泄漏、损坏;(二)控制系统、仪表、传感器等完好;(三)燃油、燃气、水源等供应充足;(四)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七条运行前,应进行试运行,确保各项参数正常。

第三章运行操作第八条运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锅炉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运行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锅炉运行参数,如:水位、压力、温度、烟气排放等。

第十条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运行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下列操作规定:(一)按照锅炉负荷变化,调整燃烧器燃料供应量;(二)保持锅炉水位稳定,防止满水和缺水;(三)定期清洗锅炉水垢,防止结垢;(四)确保烟气排放达标,减少环境污染;(五)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四章停运与检修第十二条停运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停运操作,确保锅炉安全停运。

第十三条停运后,应进行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锅炉及辅助设备检修应按照检修计划进行,确保检修质量。

第十五条检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运行记录与档案管理第十六条运行操作人员应做好运行记录,包括:运行参数、设备检查、故障处理等。

第十七条运行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定期归档。

第十八条锅炉及辅助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技术参数、安装调试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等。

第六章奖惩第十九条对运行操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技能水平、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

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

焚烧炉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焚烧炉运行管理的监督,规范焚烧炉运行行为,保障焚烧炉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焚烧炉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焚烧炉运行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所有焚烧炉的运行管理应该符合节能、安全、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焚烧炉的运行管理要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

第六条焚烧炉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保护焚烧炉设备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焚烧炉设备管理第七条焚烧炉的设备使用、保养维护及检修、报废等事项均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对相关操作赋予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焚烧炉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等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

第九条在炉子内部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对于老化严重、安全隐患较大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焚烧炉设备,必须及时停用并报废,不得强行使用。

第三章焚烧炉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车间对每个焚烧炉运行情况应进行每日巡查,严格按照规程对设备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焚烧炉的生产过程中,需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关键参数;并定期进行焚烧炉设备的检查,以保证炉内环境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焚烧炉生产前,必须根据本炉本质,经过充分的评估和准备工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焚烧炉设备的生产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上级指示或客户需求的规定,合理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设备的频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以备日后查询并进行技术分析。

第十六条焚烧炉设备生产管理,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好设备的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发生设备运行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 128-200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maintenance and safety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39 号关于公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28-2009,自2009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1.4、2.3.3、3.1.3、3.1.4、3.3.2、3.3.3、4.1.1、4.1.3、11.3.2、11.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年3 月15 日前言依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打算〉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写组通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要紧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垃圾接收系统;4.垃圾焚烧锅炉系统;5.余热利用系统;6.电气系统;7.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8.烟气净化系统; 9.残渣收运系统;10.污水处理系统;11.化学监督;12.公用系统;13.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治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地址:深圳市红岗路1233号邮政编码: 518029)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杭州绿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都市建设研究院本规程要紧起草人:龚佰勋曹学义姜宗顺崔德斌郑奕强雷钦平沈文泽徐文龙昊立李兆球陈红忠杨海根潘绍文汪世伟沈金健林桂鹏任庆玖易伟卢忠朱履庆陈天军周大伦王定国陈跃华郭祥信1 总则1.0.1为加强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的科学治理,保障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稳定运行,达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科学治理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DB11 T 1107-201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DB11 T 1107-201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ICS13.030.040J 88备案号:43217-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T 1107 —201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lant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T 1107—2014目次前言 ...........................................................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一般规定 (3)5 工艺运行 (3)6 设备车辆 (7)7 计量信息 (8)8 在线监管 (9)9 环境保护 (10)10 安全运行 (10)11 节能减排 (12)12 对公众开放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焚烧厂设备台账 (14)附录B(资料性附录)焚烧厂运行记录 (15)附录C(资料性附录)焚烧厂运行工作日志 (16)IDB11/ T 1107—2014II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顺义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作忠、韩琳、陈芳、刘晓宇、温冬、王坦、王树方、刘旭、林延超、任一、王树国、赵坤、董卫江、张晓旭、杨子迎。

DB11/ T 1107—2014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在线监管、环境保护、安全运行、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中的焚烧工艺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202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

202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

目次范围 (1) 1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术语和定义 (1) 3总则 (1) 4锅炉启动安全 (2) 5锅炉运行、维护安全 (3) 6停炉安全 (4) 7检验、检修安全 (5) 8锅炉房安全 (6) 9安全事故处理 (6) 10A (资料性)安全维护工作项目表 (7) 附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3.8MPa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额定蒸汽压力<3.8MPa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8750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DL/T 4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 956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JB/T 10249 垃圾焚烧锅炉技术条件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91 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包含焚烧炉和余热锅炉,以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为燃料,通过蒸汽轮机发电机组发电的锅炉。

4 总则4.1 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

4.2 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按台登记的锅炉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等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垃圾焚烧炉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炉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炉管理制度
XX镇垃圾焚烧炉管理制度为推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规范垃圾焚烧处理,特制定垃圾焚烧管理制度。

一、垃圾焚烧范围
垃圾焚烧炉主要处理村民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塑料制品、可燃包装材料等,不包括建筑垃圾、玻璃酒瓶、动物尸体、国家命令禁止不允许焚烧的垃圾及其他不可燃对环境影响
严重需要进行填埋处理的垃圾。

二、垃圾焚烧责任人
垃圾焚烧工作通过与我镇政府签订外包合同的方式确定垃圾清运员,由垃圾清运员负责垃圾焚烧。

三、垃圾焚烧监管管理
垃圾焚烧监督管理人员的组成从各村村委会中选择一人组成,按照垃圾清运就近原则组建监督小组,负责日常垃圾清运登记和焚烧监督管理工作。

四、垃圾焚烧炉残渣、废料处理规定
垃圾焚烧后的残渣、废料处理按照“无害化、原生态”处理原则,由垃圾清运员在非水源保护、非居民住宅区进行填埋处理或者运往垃圾填埋场处理,杜绝作为农作物田间废料。

五、其他要求
1、垃圾清运员负责垃圾焚烧炉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2、垃圾清运员有权针对各村垃圾中建筑垃圾、玻璃酒瓶、动物尸体、国家命令禁止不允许焚烧的垃圾及其他不可燃对环境影响严重需要进行填埋处理的垃圾提出异议。

3、焚烧炉的日常监督纳入垃圾清运员的年终考核。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XX镇人民政府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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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炉运行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型号、技术要求管理,检查和验收、鉴定、操作运行管理,适用于各种生活垃圾焚烧炉的运行管理。

2、引用标准CJ/T118-2000生活垃圾焚烧炉GB/T18750-2002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JB[2001]213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DBJ13-93-2007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检测监管及考核评价标准《工业锅炉技术标准规范应用大全》3、分类3.1 生活垃圾焚烧炉中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大小分为二类。

3.1.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

3.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不大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小型生活垃圾焚烧炉。

3.1.3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一般可采用表1所示系列表1 单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系列t/d3.1.4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有余热锅炉部分。

3.2生活垃圾焚烧炉按生活垃圾燃烧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参见表2。

3.2.1采用层状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3.2.2采用沸腾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3.2.3采用卧式回转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3.2.4采用其他生活垃圾燃烧方式的焚烧炉,为其他形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如丰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LFRY系列热解气化垃圾焚烧炉。

表2 焚烧方式代号44.1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横线相连,如图1所示。

SL △ XXX -XX/XXX -X图1 生活垃圾焚烧炉产品型号构成4.2生活垃圾焚烧炉产品型号中的燃烧方式代号见表2。

产品型号中的数值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型号中只写数字,不写计量单位。

4.3无余热锅炉的焚烧炉产品,型号中的第二部分省略。

产生饱和蒸汽的焚烧产品,型号第二部分第二段及前面的斜线不出现。

4.4设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原型设计产品的型号中无设计序号。

5、技术管理5.1建立焚烧炉技术档案——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竣工图;——设备所用材料的技术资料;——焚烧炉大修方案、计划、工艺技术要求;设计序号 余热锅炉额定蒸汽或热水温度(℃) }第三部分 余热锅炉额定蒸汽或热水压力(Mpa ) 第二部分 额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t/d ) 生活垃圾燃烧方式代号 生活垃圾(汉语拼音缩写) 第一部分——主要附属设备明细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求;——焚烧炉启动方法、升温曲线、冷却曲线、操作要点和原始记录;——焚烧炉运行工艺规程,生产操作原始记录;——焚烧炉维护保养、中小修记录卡;5.2制定合理的工艺指标。

5.3制定运行工艺规程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5.4要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焚烧炉和锅炉的技术管理。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定岗定员。

5.5做好各设备运行期间的原始记录,资料由有关部门归档保管。

5.6编制设备大修计划,根据大修方案,提出技术改造措施和节能技术措施。

5.7设备新建或经技术改造后,应在工况稳定期间进行能量平衡测试,编制测试报告。

6、运行管理6.1垃圾接收与储存禁止危险废物及建筑渣土进入垃圾厂;接受省外垃圾需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若依政府部门要求需要焚毁医疗垃圾、毒品、伪劣产品等物质时,要实施安全隔离等措施,以免发生意外。

保持垃圾贮坑处于负压状态,防止臭味散发,焚烧时应将贮坑气体引向炉内焚烧,当焚烧线停运时应关闭卸料门,起动垃圾坑机械排风除臭系统;保持垃圾渗滤液导排设施的畅通,完善防火措施。

起重机操作室与垃圾贮坑之间的玻璃窗要定期清洗,确保焚烧炉给料的准确性;应设置垃圾料斗堵塞排除装置并使之可以远程控制,并保证设备良好。

6.2焚烧炉要求6.2.1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必须符合GB50273和DL/T5047的规定。

鉴定前应按GB10180和GB/T10184的规定进行热工试验。

6.2.2焚烧炉应配有燃烧控制系统,以适应垃圾量和热值的变化。

6.2.3合理配置一二次风量及其比例是控制燃烧工况的关键。

当燃烧工况不稳定导致炉膛温度低于850℃时,应起动助燃燃烧器,使炉膛温度保持850℃以上;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6%;有足够的湍流强度,确保均匀混合。

6.2.4对垃圾焚烧炉热备用器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以保证焚烧炉停炉后能够迅速正常启动。

有可靠的密封和保温性能,焚烧炉周边环境空气必须达到TJ36的要求。

6.2.5对垃圾焚烧炉炉排各燃烧段垃圾层经常监控,防止垃圾层分布不均而造成燃烧工况恶化。

6.2.6每天进行炉渣热灼减率的检测有助于对焚烧工况进行及时调节和控制,有条件的也可每班进行一次炉渣热灼减率的检测。

热酌减量的测试和计算参照CJ/T20的要求进行。

焚烧炉渣和灰渣必须各自定期取样,按GB5085.3的要求鉴别其毒性。

6.2.7炉墙与炉拱选用的耐火、保温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按不同炉墙部位选择不同性状的耐火、保温材料。

当低位发热量不小于6.38MJ/Kg时应设置炉墙冷却。

炉墙上各表计、观察孔、调节机构、吹灰器等的引出处应设置必要的炉墙加强部件,设置泄压或防爆装置。

炉墙、炉拱和灰斗的外表面需要有可靠的保护外壳。

6.3焚烧锅炉运行系统6.3.1余热利用是焚烧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的具体体现。

余热利用方式有发电、热电联供、供热等,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可根据垃圾特性、工程规模及当地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余热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6.3.2工业锅炉作为用热系统中能量转换过程的首要环节,产生蒸汽或热水是目的,燃烧和传热过程是基础。

因此要保证蒸发量随时与外界用热负荷相适应,使气温、汽压稳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均衡给水并维持汽包正常水位,保证合格蒸汽品质;维持稳定经济的燃烧,尽量减少损失,提高锅炉效率;以熟练的操作技能及时而准确地对锅炉进行调整。

(1)启动在准备点火前,必须按照检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全面检查,保证锅炉整体各个部分均适合点火状态的要求,同时通过检查使运行人员了解和掌握设备和各系统的情况。

(2)运行中的监视与调节锅炉负荷变化就要对锅炉设备进行系列的操作调节,使其达到新的动态稳定,保证锅炉本体及辅助设备和燃料供应设备与所产生蒸汽的数量和质量相适应。

(3)运行中的燃烧调节锅炉运行中的调节,主要是调节给水量、燃料燃烧量及引、送风量,燃烧调节即包括调煤及通风以及它们相互的关系。

(4)排污按时进行定期排污,锅炉排污管逐个轮流进行排污,必须保证检修中的锅炉已与排污管道系统隔绝,锅炉水位高于正常水位线。

(5)吹灰吹灰前应适当增大炉膛负压,检查吹灰器有无堵塞或漏气现象,通常每班吹灰1~2次。

(6)停炉停炉以后应根据其冷却曲线进行冷却,保证各处降温均匀,同时不要急剧降低锅炉的压力。

6.4电气系统电气系统的运行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执行,结合本厂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巡检制度与项目,并严格执行。

汽轮发电机的运行管理及维护遵照《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国电发[1999]579号)执行。

变压器的运行管理及维护遵照《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72执行。

电动机的运行管理与维护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相关规定执行。

直流电源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遵照《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执行。

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与维护遵照《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DL/T587执行。

高压断路器的运行管理与维护遵照《高压断路器运行规程》(电供[1991]30号)执行。

电力电缆的运行管理与维护遵照《电力电缆运行规程》GB2317执行。

低压配电装置运行管理与维护遵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相关规定执行。

6.5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保持仪表清洁以提高仪表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在过高和过低的环境温度下工作需要有防范措施以保持其可靠性和准确性;定期对仪表进行校准,保持测量精度;确保自动调节系统、安全保护系统等的有效性。

6.6污水处理系统及时疏通导排设施,保证垃圾渗滤液及时从垃圾坑内导排出去。

6.7化学监督垃圾热值分析仪、物料成份分析仪、汽水油分析仪器、环保检测设备等由技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校核。

化验过程中的烘干、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必须在通风厨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

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锈蚀措施,避免锅炉、加热器、汽机等设备的锈蚀损失。

6.8公用系统空气压缩机的运行和维护应严格参照《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GB10892执行。

保证通风、除臭系统的有效性。

定期检查锅炉给水管道阀门,保证给水系统不出故障。

定期对水循环系统进行清洗、除垢、除氧等操作,定期活动各活动部件。

水泵是焚烧厂中经常运转的设备,应保证水泵安全。

保证进口管必须充满液体,电机电流值不得超过电机额定电流,机械密封润滑应清洁无固体颗粒,起动前应先盘动电机几圈,以免突然起动造成石磨环断裂损坏。

因故障停运检修时,必须关闭出入口阀门,并停掉电源,挂上警告牌。

油库运行管理应符合《石油设计规范》GB5007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6.9安全与卫生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并对其进行体检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定期对安全生产操作进行培训和考核。

停炉检修期间应对垃圾贮坑害虫进行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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