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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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P84~86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
2、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法取代原始习惯)。
3、法的产生和国家的形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基于社会基本矛盾)。
4、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5、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的发展过程。
4、此外还有法律平等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二十二、P368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原则
是司法机关为实现其目的所必须遵型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实质是实事求是辩证唯物主义,严格依法办事
只能以客观事实为基础,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讯逼供;适用法律时严格按照规定,视法律为唯一标准尺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与适应形势的关系,在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上实事求是,有错则改。
2、这些规则必须有普遍的意义和公正的内容
3、适用规则时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应当以实体公正为目标,以程序公正为工具。
十五、P220法的效益
法律效力:法律凭借国家的力量对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力、控制力,实践上的生效范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行为的约束力和对人们权益的保护力。(保护力是实质内容,约束力是救济补充)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1、鲜明的阶级性与广泛的人民性的统一。(根本使命是保护、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消灭剥削、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广泛的社会性和真正的民主性的统一。
3、真正的公平(正义)性和高度的科学性的统一。
十、P192法的价值
定义: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
4、适用法的原则和方式不同。民法法系的法官遵循“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而普通法法系奉行“法官自由心证”“遵守先例”原则,法官从以前的判决中推定法律,不仅适用法,还在创造法。
5、诉讼程序不同。民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合议制,审问式程序,法官起主导作用,职权主义诉讼程序;而普通法系法官独立审判,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地位相互抗衡,对抗制程序,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律师地位不同)
二、P65道德判定
道德规范具有阶级性质。人们的行为凡是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就是合乎道德的;反之则不道德。一定的道德出现和形成以后会对物质生活条件有巨大能动作用,一切道德都是不消极的反映自己经济基础的。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本质上是一致的。
1、法与掌握政权阶级的道德是由共同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阶级本质并服务于掌握政权阶级的利益(法与道德的基本问题都是利益问题)。
2、法语掌握政权的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道德对立法有指导作用)。
3、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发侧重于外部行为调整,道德侧重于内心活动)。
区别:1、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2、表现形式3、调整范围4、实施方式手段
三、P77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生产和分配方面,生理分工,平均分配,优先老弱病残;民主生活方面,平等议事;婚姻家庭方面,族外婚;财产继承方面,氏族共同继承;成员关系方面,互相帮助,共御外敌,氏族复仇。除习惯规范,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其组织和规范有经济基础决定,归根到底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
六、P113~114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比较
1、法的渊源不尽相同。民法法系,制定法是正式的并且是主要的法的渊源;而普通法法系中,判例法是主要的法的渊源,制定法次之。
2、法典编纂不同。民法法系基本法律都采取法典形式;而普通法系制定法很少采用法典,主要是单行法律、法规。
3、法的分类不同。民法法系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民商法为私法);而普通法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对部门法没有精确统一的划分。
4、中央军委规范性法律文件5、地方国家机关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
6、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规范性法律文件
8、经济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8、国际条约
十七、P290法律规范的概念和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意志体现,通过法律条文表现,有一定逻辑结构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由“假定”“指示”“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在我国,大部分劳动产品可做法律关系客体,但金银、外币、文物只能做特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卖给国家部门,不得进入交易市场。而自然资源、专有物资(军火等)一般不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不进入流通领域。
2、非物质财富:著作、发明、发现、设计、商标等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与人身权密不可分,其保护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
十二、P200~203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1、法律应该体现自由。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由的法律是与新的社会基础相联系的,,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在创设宪法和一般性法律中,必须是整个法律体系都贯彻自由的原则;法律部所确认的自由及其限制(规定的权利和禁止的行为),必须遵循现实性和可行性的原则。
种类: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的法律事实
Eg:生死、灾害等
2、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以当时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Eg:订立合同、参加选举等(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补充:一个法律事实往往牵连多种法律关系,某一法律关系的变化也可能需要多个法律事实。
二十一、P357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
民事权利能力(不限不剥夺)和政治权利能力(限制可剥夺)。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公职人员等)。
十九、P324~327法的关系客体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各异)。
种类:1、物:由关系主体支配,生产生活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料。
民事关系常用物或物的价值表现形式——货币作为客体。
2、法律对自由的三个解释:受国家法律保障,对自由的规定是公民权利的形式,自由是相对、有限的。
3、法律限制自由的理论依据。(伤害学说)禁止伤害、影响别人,(父爱原则)禁止自我伤害,(冒犯原则)可能使人惊恐、愤怒的的行为加以限制,(法律道德主义)强制实施道德对抗不道德行为。
4、限制自由的原则。居于社会生活条件限制自由,为社会和他人利益限制自由,为自身利益限制自由,为各项自由协调限制自由。目的在于实现最广大人民的自由。
3、行为。常见于行政性法律关系和有关公民政治权力的法律关系中,可存在于财产型和非财产型法律关系中。
4、身体利益:人格与身份。
补充:很多法律关系的客体并不是单一的,很难根据法律关系对客体进行分类。
二十、P328法律事实
概念: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构成法律事实关键因素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各种客观情况的出现。按照是否以当事人一直为转移可分为两类。
十三、P206安全的含义
安全和秩序相互结合、联系在一起。安全以秩序为条件,存在于一定社会秩序之中;秩序满足人类活动的规则、连续性,安全是人类自我保护的需要。安全作为法律价值,对国家意味着安定和平,对个人意味着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安全可分为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安全(公共安全),个人的安全。国家社会的安全是个人安全赖以存在的保障。
四、P79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与农业。
1、促进了交换的发展(牲畜为货币,经常性交换)
2、出现了私有制(畜牧代替狩猎,出现家庭财产)
3、父权制代替母权制(家长制家庭的出现)
4、产生了阶级(奴隶制阶级,奴隶数量少,家长奴隶制)
第二次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第三次分工,出现了不生产只交换的商人。
确定和追求法律责任原则是指认定和追求法律责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
1、责任法定原则: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合法、公正,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责任自负原则:司法授权机关在认定时只针对责任主体,不牵连周围人
3、程序保障原则: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进行责任认定
法律效益=法律效能(效力) 法律投资
法的效益价值是其他诸价值希冀的结果。
(四种方法提高效益)1、上不变2、下不变3、都提高不同步4、一升一降
十六、P279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概念:社会主义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不同机关不同效力各种类别规范性法律网文件
分类:1、宪法2、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内容:1、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2、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
3、(重要环节)法律实践
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是法律价值的现实基础。
十一、P196法的评价标准
法律必须服务于现代化建设,保持社会稳定,这是法律价值评价的根本标准和基础。
法的评价标准是否有效,取决于标准本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最终取决于人的社会实践。只有把人的客观需要和利益同历史发展规律和必然性有机结合才能做出有效评价,最终出发点是:社会的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评价活动中,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把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置于中心地位,注意实际的效益,坚持综合的和发展的的观点,坚持实践的观点,坚持生产能力标准。
七、P118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必须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的原因
1、无产阶级不能用资产阶级国家来建立社会主义法。资产阶级宣扬的一切民主自由和人权一律以不损害资产阶级的财权和政权为基准,无产阶级在领导广大劳动人民进行革命斗争中必须首先取得政权,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才能建立新国家政权。
2、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才能保证已制定的社会主义法得以贯彻实施。必须要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做保证才能使社会主义法付诸实现。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那一部分。
指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行为规则的那一部分,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遵守、违反该规范应受的鼓励或惩罚的那一部分。
十八、P313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受一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其本身是一种资格,是取得实际权利、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不是权利本身。
《法理学》复习整理
一、P41~4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深层本质。
社会生产方式是决定法的性质的主要因素。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通过经济基础反映出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每一种法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发展状态下能够并且应该进行统治的”阶级意志的反映。任何违背经济关系的法都是一纸空文,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应当把法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结合起来,并且客观性是主观性的基础。法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不意味着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政治道德宗教历史等)。法不仅表现为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或行为规范的总和,而且表现为动态的法律关系与秩序。总之,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阶级共同利益与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以及关系秩序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
十四、P215法的正义价值
法与正义的关系有两个层次:
1、深层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为法应努力追求基于完善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的秩序。(实体公正)
2、具体规定的正义,一套公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给人们行为提供模式和标准。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程序公正)
程序正义:
1、必须有一套规则存在
八、P131社会主义法经历了从新民主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的转变
过渡时期宪法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时,也反映了一些非劳动人民,包括民族资产阶级等的利益。是对新民主主义法总结和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法的的开拓和准备。
九、P133~147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经济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阶级结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私营业主)。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意志,实质上是受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制约的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反映的是代表全国人民整体利益或根本利益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反映的意志的本质属性与建立在人剥削人基础上反映剥削阶级意志的法有着本质区别(过渡时期法也具有统治阶级意志的属性)。社会主义法本质自身矛盾的性质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性质在发的本质自身矛盾中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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