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而每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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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本科补修课程《宪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提示

《宪法学》复习资料包括:教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焦洪昌主编《宪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文本,以及其他网上辅助资料、单元教学信息、平时作业。教师在教学中应该结合1988、1993、1999、2004四次宪法修正案,但凡更新的以修正案为准,特别请注意2004年的修正案中的热点内容。

考试题型: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2、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3、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4、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5、论述题(15分)

第一章

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

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

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

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给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注意:如果此题是简答题,则只要回答三个提纲就可以了

2、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程序

答:同上第三点。

3、宪法的概念

答: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4、宪法规范的含义和特点

答:含义: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特点: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

(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

5、世界上宪法解释和监督的三种体制类型,我国宪法的修改和监督机制

答:世界上宪法解释制有三种:

一种是议会解释制(立法机关解释制),如英国。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二种是法院解释制(司法机关解释制),如美国。

三种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我国宪法的修改为全国人大修改,监督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6、我国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

(1)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的职权。

(3)全国人大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现行宪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体系,以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第二章

1、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所具有的代表性

注意:世界历史上三个第一

不成文宪法的始祖——英国宪法

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

2、1982年宪法四次修正案的内容

我国建国以后共有一部临时宪法和四部正式宪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

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1972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修正案共有四次: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宪的内容。

1988年修正案内容中:主要记住“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9年修正案内容中:主要记住“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4年修正案:

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将两个文明修改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个文明;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

第三章

1、我国的国家性质的宪法规定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982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

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

1、从领导权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的,在我国即通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

2、从阶级基础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3、从国家职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一样,有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在对内职能方面,有政治职能即民主和专政的职能,也有经济文化职能,在对外职能方面,都担负着保卫国家,抵御外来入侵和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国际友好合作的任务。

4、从历史使命看,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使命一样,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剥削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3、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解和组成部分(注意2004年的修改)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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