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 李正华 经济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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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策主体、实施主体、活动主体、 受特殊保护主体

决策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主体,主 要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实施主体: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或者有关经 济干预政策,为实施国家干预目标而进行 经济干预的经济管理机关。 活动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经济活动 资格而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 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受特殊保护主体: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政策应当受到国家特殊保护的主体, 主要是自然人。


1929年至1932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促使 人们对古典经济学的“不干预”理论进行 深刻反思。在对“不干预”理论进行批判 的同时,一种以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干 预”理论出现了。 二战后,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英、美、 法、德、日等国家竞相制定了反不正当竞 争法和反垄断法。


经济法是特定时代的产物。 经济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着 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 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经济发展。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及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
第一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国家干 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当中行使计划、组织、 指导、监督、调节职能的当事人。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包括政府及政府部 门、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以及对内行使 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

第五节
社会主义经济法制
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 加强经济立法
(1)符合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要求;
(2)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必然要求; (3)完善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4)发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框架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 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 实现国家调节的法律 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 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律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相同之处: 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者强制; 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某种含义上的隶属性; 引导和命令在调整方法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行政诉讼程序在解决问题时将起到一定的 作用。


主要区别:
主体方面,行政法的范围固定且较窄; 调整范围方面,行政法只限于不具有经济 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调整方法方面,行政法以采取强制性办法 为主; 发挥作用方面,行政法主要是巩固和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 法律适用的程序方面,行政法调整范围内 的行政纠纷,只能通过纯行政程序解决, 而经济法则不然。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历史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
1755年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一书中 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其《经 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责任
一、经济法主体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主体责任——简称经济法
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所
应当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性质
(1)经济法主体责任的性质较多地体现 为一种向社会承担的责任,属于“社会 责任”。
(2)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大多通过法律规 定职责、义务主体自觉履行第一性义务 来得以体现,只有在行为人违反第一性 义务的情况下才产生第二性义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经济干预和被干预的主体,简称经 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受经济法调整的
国家经济干预关系的参加者,即经济法律
关系的当事人,是国家经济干预活动中权 利义务的承受者。

主体之特性:
参加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 具有经济法设定的权利义务



主体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国家经济的被管理主体
三、经济公平原则

经 济法是基于社会整体角度来考察和协调各 种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活动主体 在市场经济中依照市场规则、道德规范、国家 法律和产业政策对利益的追求。
四、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法中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要以是 否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是否能够 实现经济民主和经济公平为检验标准。
宏观调控主体 专业(行业)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监督主体

三、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
(一)立法行为
(二)执法行为
(三)直接调整经济活动 (四)监督行为
(五)服务行为
第二节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 职权与职责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一)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的概念 及特征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简称经 济职权,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行 使经济管理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力。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法就是要弥补传统民商法不干 预社会整体关系的缺位,对社会经济 发展从整体方面着眼加以干预。 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协

调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以追求最大化的 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与社会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通常有 三种情况:(“过多”干预; “过少”干预乃 至不干预;“适度”干预) 管理要合法、管理要有度、管理要有效的“适 度”管理。
(三)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四)立法的授权性
(五)方法的引导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有相对独立的调整范围 有独特的原则和方法 有相对应的法律渊源 发挥着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法律法规本身已经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内 部系统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共同对社会 关系进行调整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一)以级别为标准划分
全国性经济管理主体 地方性经济管理主体

(二)以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划分
经济管理职权主体 经济管理职权的分支主体 经济管理职权主体的派出机构

(三)以行为内容为标准划分
经济管理决策主体 经济管理执行主体 经济管理监督主体

(四)以经济管理具体工作为标准划分



2、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主体具有平等性,调整的社会关系 属于私法领域,国家一般不予干预,体现 “意思自治”、“私权绝对”,讲究对价 及公平;强调的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实 现,体现个体本位和权利本位;对违法侵 权行为采取事后制裁、对权利采取事后救 济的方法,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补偿 为主要救济方式。

(二)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

苏联在立法上并没有形成一部独立的经 济法典,但其以经济政策、计划、法律 的形式实现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却是客观 存在的。而捷克斯洛伐克则于1964年颁 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仅有的一部经济 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 国经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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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有其特定 的历史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 始实行计划经济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 济体制改革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前所未有 的发展。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和中 央、国务院的文件中,特别是第九届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 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1979年 的颁布,揭开了我国经济立法的序幕。目 前,我国的经济法制已经逐渐趋向健全。
第二节
经济法的性质与地位
一、经济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 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 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 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 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经济法的基本特点:
(一)广泛的社会性 (二)内容的变动性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是因职责而
带来的权力,它从行政权力派生出来
的,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具体化。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具有专属性、 社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范围
经济行政立法权 经济行政执法权 经济行政指导权

二、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责

第六节
经济法学
一、经济法学说
(一)西方国家关于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二)中国关于经济法的主要学说

20世纪80年代的“大经济法”学说 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学研究
(一)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
(二)经济法学研究热点 (三)经济法学研究的展望
三、经济法学体系
(一)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二)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三)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四)经济法的实施体系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责——简称经济 职责,是指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根据其职 权而依法必须履行的责任。
市场准入的概念和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的程序 法律对经济活动主体的规制 增强经济活动主体活力的对策

第一节 经济活动主体的市场准入
一、市场准入的条件
市场准入——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 经济活动主体、产品依法应具备进入某 些市场的资格、条件的一种确认。 市场准入涉及主体资格和产品(服务) 资格的问题。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主体资格的法定性
主体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主体行为的特定性 主体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国家干预性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
(二)合法,经注册登记而取得 (三)参加社会经济关系而取得
四、经济法主体的体系结构
(一)干预与被干预主体

国家经济干预主体是担负国家社会经济管 理职能的机关,简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市场准入的条件

符合国家经济管理法律鼓励、允许性规定; 符合国家经济管理政策的倡导性规定;

一战期间,不少国家制定了以国家集中管 理经济为内容的法律。如德国在1910年颁 布的《确保战争时期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5年颁布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 通知》。 一战后,魏玛共和国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曾颁布了一些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 此现象引起了法学和经济学界的重视,学 者开始着手研究并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 论著及教科书,如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 念》、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等。
经 济 法 主 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及其体系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经济法的权利主体行使经济职权、享有经济权利的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的义务主体是指履行经济职责、承担经济义 务的经济法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权利
(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权利; (2)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法权利。
(二) 义务

经济法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规定, 应当为或者不得为某种行为的限制。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 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具体对 象。

简言之,就是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社 会关系。 它应当是引起权利义务产生的本源。缺 乏这一归结点,就无法引起法律关系主 体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
三、经济法主体责任的种类
(一)经济管理行为责任

经济管理行为责任——是指违反经济法所 规定的经济管理职责、义务的国家经济管 理机关,以其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 为代价的后果。
(二)经济活动行为责任

经济活动行为责任——是指经济活动主体 在经济活动中,其经济行为违反了经济法 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法 律后果。
(三)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补偿责任

财产或者经济利益补偿责任——是指经 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给相对人造成财 产损失或者经济利益损害时,应当承担 给予财产或经济利益补偿的后果。
(四)信誉责任

信誉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 法,而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被公之于众 以引起社会关注、警戒和监督的后果。


五、经济安全原则
一方面是要在国际大环境中积极寻求本国 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又要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国家经济 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干预社会 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经 过经济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调整 范围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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