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实施条例解析

反垄断法实施条例解析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反垄断法如同一位公正的裁判,维护着竞争的公平与秩序。
而反垄断法实施条例则是对这位裁判手中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反垄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它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首先,我们来看看垄断协议方面的规定。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在实施条例中,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明确。
比如,对于横向垄断协议,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典型的协同行为;对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存在垄断协议。
这使得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的行为边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再来说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滥用这种地位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实施条例对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
同时,对于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不公平高价销售、低价购买、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都给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
这对于规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行为,保障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者集中也是反垄断的重要领域。
实施条例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审查考虑因素等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明确了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申报,以及申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在审查过程中,更加注重对竞争影响的评估,综合考虑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技术创新、消费者利益等多方面因素。
这有助于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保障经营者集中既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率,又不会损害市场竞争。
此外,实施条例还强化了反垄断执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了调查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垄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华为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和智能手机制造商,近年来在全球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随着其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华为公司也成为了多国反垄断调查的焦点。
在美国,华为公司因涉嫌垄断通信设备市场而被美国司法部提起反垄断诉讼。
案情简介:1. 涉嫌垄断:美国司法部指控华为公司通过不公平竞争手段,垄断了全球通信设备市场。
具体而言,华为公司被指控利用补贴、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强制合作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证据收集:在调查过程中,美国司法部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华为公司的内部文件、电子邮件、会议记录等,用以证明其垄断行为。
3. 诉讼过程: 2019年,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华为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随后,双方展开了长达数年的诉讼过程。
案例分析:1. 垄断的定义:在法律上,垄断是指某一市场或行业中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华为公司被指控的行为符合垄断的定义。
2. 垄断的法律后果:根据美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于本案,如果华为公司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其将面临巨额罚款、禁止从事相关业务等法律后果。
3. 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在本案中,美国司法部对华为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反垄断调查。
调查过程中,司法部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华为公司的辩解:在诉讼过程中,华为公司对司法部的指控进行了辩解。
华为公司表示,其行为完全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垄断行为。
判决结果:1. 一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判决其败诉。
华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 二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华为公司继续提起上诉。
3. 上诉结果:经过长时间的上诉过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案例启示:1. 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本案反映了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必要性。
2. 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在追求市场地位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合规经营。
简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9年第04期作者简介:伍海挺(1994-),男,浙江台州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收稿日期:2018年12月16日。
1我国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在介绍相关内容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欧共体委员会对此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如果有能力独立地进行经济决策,即在决策时不用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情况,那么它就是一个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同时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技术秘密、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的优势如商标权等,能够决定相关市场大部分的价格,或控制生产和销售,这个企业就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1]美国反托拉斯法原则上不使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词,而是使用垄断势力或者市场势力[2]。
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17条第二款的内容,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由此可见,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市场经营者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对交易条件和市场进入的控制和影响能力[3]。
2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不足2.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及不足我们已经知道,市场支配地位它并不是一个所谓地位的概念,它其实是一种能力的概念。
而在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认定标准之前,我们同样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意识,即:如果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但是滥用了这一地位的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例如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等,但该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是十分抽象的,在实践操作中会受到强烈的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在19条中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认定标准。
根据19条的内容,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1/2,两个达2/3,三个达3/4的就可以认定,其中后两者如果有满足不足1/10的,可以不认定。
同样的,如果有经营者被推定,但其有足够、令人确信的反证能推翻该认定的,也不会被认定。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市场支配地位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市场支配地位司法经济法考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市场支配地位司法经济法考点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其次是例外规定,即“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是反证规定,即“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司法经济法考点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在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中,涉及“相关市场”和“企业支配能力”的认定。
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12条指出:“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此基础上判断企业的支配能力取决于包括市场份额在内的多种因素。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
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总结并借鉴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经验,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这一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反垄断法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共性。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三)纵向垄断协议
•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 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 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 他垄断协议。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 经济阶段的具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联 合限制竞争协议。 对于纵向垄断协议,各国立法趋势是,由一 般性禁止,转变为仅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制最 低转售价格。其他如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独家销 售、独家购买、选择性销售、特许经营等,这些 行为多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各国多采用“合理 原则”进行分析。
•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二、垄断协议 • (一)概念 • 第13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 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 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二)横向垄断协议 • 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 协议。是对竞争的直接限制,是各国反垄 断法规制的重点。 • 亚当· 斯密《国富论》:“进行同一种 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 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结果,往往 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国家发改委认为,上述行为,严重扰乱 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 当竞争。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 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 影响;宣布撤销三次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 涨价的内容。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 【案例】美国公司诉华药集团等操纵价格案 • 2005年,美国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The Ranis Company Inc.等公司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被告: 维尔康(华药集团)、维生药业(石药集团)、江山制药 (华源集团)、东北制药 • 诉由:2001年12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组 织会议,在会议上,中国VC企业在达成了VC出口数量和 价格方面的协议。形成卡特尔联盟,限产保价,操纵市场 价格。 VC产品卖给美国买方的价格比未加入“价格联盟” 公司的价格高,致使两家原告公司蒙受损失, • 请求:向中国企业索取3倍的损害赔偿以及其他辅助赔偿。
从“微软黑屏计划”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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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中图分类号: 9 D0 文献标识码 : A
青
文章编号 :6 2 7 9 2 0 0 — 3 - 2 1 7 — 8 4( 0 9) 5 2 6 0
( 南师范 大学增城 学院法律 系 广 东. 州 5 16 华 广 133)
摘 要 “ 微软黑屏计划 ”事件 发生后 , 引起 了我国社会各界 的广泛争论。社会舆论 以及 法学专家学者们对 微软这 一举 动的性 质众说纷纭。本文拟从 垄断这一角度 出发阐述微软 黑屏计划的法 律性质 , 而分析 我国《 继 反垄断法》 中滥用市场支 配地 位的立法现 状 以及存在 的问题 , 后结合我 国具体 的国情和 市场 支配地位立法 的建议。 关键词 微软黑屏计划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 法律规制
1 问 邈 的 提 出
3 我国 《 反垄断 法 》 中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行为 的立法现状
及 不 足 我国 《 反垄断法 》 《 , 价格法 》 《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等法律法规 中均涉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法律规制。其 中《 反垄断法 》 的规定 最为丰富详实 。 因此笔者 主要分析 《 反垄断法 》 中的相关规定。 31我国 《 . 反垄断法》 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现状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了关于市场支配 地位的定义及列举 了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方式 。本条列举的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种类有 : 垄断高价或低价 ; 、 二 掠夺性定 价 ; 拒绝交易 ; 、 三、 四 强制交易 ; 五、 搭售 或者附加不合 理的交 易条 件 ; 、 六 差别待遇 ; 、 七 其他滥 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从这 条规定 可以看 出 , 国《 我 反垄 断法 》 是从 两个角 度界定市场 支配地位 : 一是控 制价 格 、 数量 和交易条件 ; 二 是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 相关市场 。 本法第十八条是关于认定经 营者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所需要 考 虑的因素的规定 , 是对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进 一步界定 。本条规定 了反垄 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经 营者 具有市 场支配地位时应考虑 的六 个 因素 , 包括 : 市场 份额及竞 争状 况 、 经营者控制市场 的能力 、 经营 者 的市场势力 、 易上 的依赖 程度、 交 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 以及其他 因素。这些因素 , 可以单独使用 , 但更多的时候 , 是综合起来使用。 本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是对市场 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况 。本条 明 确 了可 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 场支 配地位 的情形 ,这种推定是 可以 推 翻的 , 而保 障了经 营者的合法权 益。按照 《 从 现代汉语词 典》 的 解释 , 定 即是 “ 推 经推测 而断定 ” 之意 , 即一个 或者几个经营者 只 要具备 了所列 的情况 ,即可断定 这个经营者具有或者这几个 经营 者共 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2我国 《 .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不足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围不够明确 1) 本法采用列举 的方式介绍 了六种典型 的滥用 市场支 配地位的 行为 , 而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并无统一的界定。这样会给实 践 中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根据前文分析 , 微软的黑屏行为违法 了反 垄断法 , 如果 以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对其起诉 , 但 困难重重 。究 其原 因, 国 《 我 反垄断法 》 并未 明确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 为。尽管 反垄 断法也 赋予 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其他 的滥 用支配地位认 定权 。可规定过于笼统 , 灵活性不够和可操作性不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江南博哥)或免除处罚。
该制度是()。
A.适用除外制度B.承诺制度C.豁免制度D.宽大制度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所谓宽大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单选题]2.(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
A.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商务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我国的反垄断机构采取双层制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单选题]3.(2020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B.农业生产中的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国家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D.电信、石油等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选项B: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C: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国家机关的行为也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D: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田铭 上传时间:2010-4-13 浏览次数:24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键词: 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内容提要: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都作了相关界定。
判断企业是否滥用其优势地位,应当把优势地位的构成和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内在性质及表现统一起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进行。
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为了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有效的竞争政策是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对手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应当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其滥用行为,并联系我国不久前颁布的《反垄断法》中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对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所谓的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1]西方欧美国家在对支配地位的界定上有相似的规定。
例如在United Brands 一案中,欧洲法院将支配地位界定为:“企业享有一种经济力量。
它能使其在相关市场上阻止有效竞争,而不受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影响。
” [2]这种界定在此后欧洲的众多判例中被相继使用。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制作人:吴越马洪雨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二、限制竞争协议及其法律规制⏹三、企业合并及其法律规制本节主要内容⏹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三、相关市场的含义和分类:⏹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五种表现形式⏹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案例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market dominating position)及其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特征⏹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支配企业为了维持或者加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现了行为主义的立法取向。
特征:⏹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公用企业。
⏹2、行为目的具有针对性,为了维持或加强支配地位。
⏹3、行为本质具有反竞争性,即对其他竞争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从事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1.2 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ting position),在美国,通常被表述为“具有垄断力量”(possession of monopoly power),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具有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相对于其他中小经营者,处于明显优势地位,且中小经营者对其具有交易上的依赖关系,该经营者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滥用这种支配地位则违法。
1.3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我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15条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1/2以上的;⏹2、市场占有率居前两位的两个经营者,他们共同市场占有率达到2/3以上的;⏹3、市场占有率居前三位的三个经营者,他们共同市场占有率达到3/4以上的。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内容提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Abstract]Prohibition of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is one of three important pillars of anti-monopoly law. An enterprise' s obtaining a dominant position is not illegal and only abuse of it's dominant position is illegal. Per se violation and rule of reason are the two basic principles to define monopolistic behaviors' illegality.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is an advanced condition among monopolistic behaviors, which should be determined to be illegal by rule of reason, by considering their anti-competition such as determination of exclusion and limitation to market competition, determination of attempting to monopolization, determination of damage to consumers' welfare, other factors effecting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Key words]anti-monopoly law; dominant position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per se violation; rule of reason一、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概述(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关于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 position),不同的学者下的定义并不完全一样。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同步练习

习题作业答案——第三章 第1讲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简答题1.答:企业拥有市场优势地位并不违法,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目的在于规制企业滥用该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主要:(1)垄断价格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商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又称低价倾销,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价)的手段销售商品,在竞争对手被排挤出市场后将商品价格提高到成本以上的垄断行为。
(3)差别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4)拒绝交易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5)强制交易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又称捆绑销售行为,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时,强迫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买方签订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协议。
(7)独家交易行为,又称排他性交易,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2.答:该条文具体内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_现代产业经济学系列讲座_三_主导性厂商的行为模型与竞争政策_刘志彪

作者刘志彪,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电话:(025)3595771作者石奇,南京财经大学副教授,博士。
电话:(025)3494891 现代产业经济学系列讲座(三)主导性厂商的行为模型与竞争政策◆刘志彪1 ◆石 奇2(1.南京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2.南京财经大学产业发展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03) 现实中许多产业的供给者为一个大企业和一群小的竞争者,这些大的供给者就是所谓的主导性厂商。
主导性厂商与垄断者的根本性不同在于:对垄断者行为唯一的限制是市场需求曲线,如果垄断者提高价格,一些顾客将会离开这个市场;而主导性厂商提高价格会诱使一些顾客转而购买从属性、竞争性厂商的产品。
因此,主导性厂商的价格决策必须考虑它的从属性厂商的竞争反应。
主导性厂商概念是垄断市场和寡占市场之间的桥梁。
由于主导性厂商市场接近于现实,所以它们引发了一些关系到竞争政策基本取向的重要问题。
一、主导性厂商的行为模型(一)静态限价模型静态限价模型集中考察主导性厂商维持其市场地位的方法。
一般特征是,主导厂商拼命压低价格,使新进入的企业或从属性厂商的扩张无法盈利。
1.进入。
影响进入决策的基本因素是利润。
如果预期进入能够取得超过正常报酬的经济利润,潜在的进入者就会进入市场,否则它会选择不进入。
进入后是否可以取得利润,取决于进入后的价格和成本。
进入后的价格将取决于主导性厂商和进入者的联合产出。
暂且假设如果进入发生,潜在的进入者期望主导性厂商维持现有水平的产出。
产业经济研究(双月刊)2003年第5期(总第6期)DOI :10.13269/j .cn ki .ier .2003.05.010INDU S T RI A L E CONOMIC S R E S E AR CH 2.剩余需求。
如图1所示,剩余需求曲线显示了现有的主导性厂商在决定产出之后,市场需求的剩余部分,显示了在一定的价格下主导性厂商销售其产出之后新进入者面对的需求量。
名词解释:市场支配地位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名词解释: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是什么?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未必是“独占”者。
市场的非独占者有足够强大的影响市场竞争的能力时,也会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经营者共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多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之间具有紧密关联关系,或者它们相互之间无关联关系但属于相关市场内不存在实质竞争的寡占者,当它们作为整体具有足够的影响市场竞争的能力并涉嫌共同实施了某种滥用行为时,则该多个经营者可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
当今世界的反垄断法已由结构主义转变为行为主义,即法律主要关注垄断行为,对市场支配地位这种结构状态并无否定性评价。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中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以及经济优势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
市场支配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
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
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第一部分文献综述第一章相关法律法规的检索分类第一节国外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一、美洲国家(一)美国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可谓历史久远,是最早进行反垄断立法的国家,从1890年《谢尔曼法》起算至今已有一百多年。
美国走的是由经济自由到产生垄断从而产生反垄断法的路子,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反垄断立法主要由成文法与司法判例组成。
其核心立法主要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此外还有《罗宾逊—帕特曼法》、《韦伯—波默斯法》、《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等。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还有各自的反垄断法,但它们在内容上与联邦反托拉斯法相差不大。
次一级的立法还有美国司法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的《美国1992年横向合并准则》、《国际反托拉斯指南》等,这些指导性文件在审判实践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1.谢尔曼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文法主要是《谢尔曼法》第2条。
它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谋求垄断,或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图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
均应被视为犯有重罪。
如该罪成立,法院应判处犯罪公司不超过1亿美元的罚款,犯罪个人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0年的有期徒刑,或者罚款或者监禁。
需要强调的是,《谢尔曼法》第2条不仅禁止垄断行为,还禁止“谋求”垄断的行为。
企业谋求垄断一般采取排他性的行为方式,以便取得足够大的市场势力,获得垄断利润。
但该法并未对这些排他性行为作出列举。
2.克莱顿法鉴于《谢尔曼法》的规定过于原则,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针对某些特定的贸易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主要指出4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价格歧视(第2条)、独家交易(第3条)、企业合并(第7条)和连锁董事会(第8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主要在第2条和第3条。
第2条以六个条款主要针对价格歧视进行了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卖主为挤垮竞争对手而选择特定地区进行压价销售;二是卖主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后来《罗宾逊—帕特曼法》又对该条进行了修正。
从康师傅案例引发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

从康师傅案例引发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作者:张小慧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07期摘要:康师傅低价销售福满多方便面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康师傅是否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康师傅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结合《反垄断法》以及自己的认识,分析此案例,如果缺乏确凿的数据证明康师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能断言康师傅的低价销售行为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进行反垄断法相关案例的分析上,市场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认定需要结合《反垄断法》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判定。
关键词:低价销售行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132-02一、引言下面是来自于网上的一篇关于康师傅涉嫌垄断的摘要。
“针对近日白象等方便面企业对于康师傅涉嫌垄断的指责,康师傅公关部一位负责人对本报记者独家回应称:“康师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成果,我们并没有垄断市场,也不存在利用旗下‘福满多’品牌搞低价竞争的情形。
”对于本案例,本案例的主要争议点是康师傅的低价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笔者认为,此处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在于康师傅在方便面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而不能仅仅以销售份额等单方面的因素作参考。
笔者认为,要判定康师傅低价销售福满多方便面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康师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康师傅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结合《反垄断法》及自己的认识分析康师傅案例(一)在判定市场支配地位方面根据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
反垄断法第17条对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规定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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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
如何判定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反垄断法必须制定一个标准。
借鉴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所列举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之情形,笔者认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
这是企业实施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体要件。
(2)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
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观方面。
如果以合法竞争的方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产、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行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为法律所保护。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市场行为限制了有效的、自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予以禁止和规制。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破坏了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行为即被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体要件。
由此可知,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体(对象)为自由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该类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没有对以上客体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和规制。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的优势,在与交易相对人为市场交易行为时,出于限制、阻止、遏制竞争之目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以造成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从而实现其攫取高额利润的愿望。
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观方面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