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法律意见书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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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
辩护词
XX市人民法院:
受王X超委托,XX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刘龙律师为由贵院办理的王X生、金X军等6人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王X超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依法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王X超对本案的供述和辩解,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王X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承办律师依法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X超生于1997年11月4日,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X超属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较小,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X超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X超归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极其后悔,并明确表示以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不会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执行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
刘龙
2015年7月22日
(注:为保护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隐私并避免宣传之嫌,本律师文书除笔者姓名外均已做处理;本文可转载,但应注明笔者及出处,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