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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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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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 批复》的通知
【标 签】承受装修房屋契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2007﹞35号 【发文日期】2007-07-09 【实施时间】2007-07-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7]6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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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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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如下:1.市局按323个国民经济行业,分7个销售规模类型,通过增值税预警系统按期下发企业增值税税负率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
7个销售规模类型按上年度销售规模,分别为10万以下、1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5000万、5000万-1亿、1亿元以上。
增值税税负率标准按本市增值税平均税负和国家不定期下发的预警值确定。
2.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企业本期实际享受的退税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评估标准由市局分销售规模类型确定。
3.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按月先评估后退税。
(1)增值税税负低于标准,征收系统自动预警异常;(2)月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3)月销售额变动率100%以上,且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
以上评估指标标准将由市局通过ftp_shuiwu/PUBLIC2005/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目录定期发布。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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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沪财法[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前段时间我们又对1996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有我局补充意见的有关财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其中应予废止的有64件;自行失效的有62件。
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望转知所属。
特此通知。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重申区、县土地管理机构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预(88)67号1988.8.82市财政局、市高级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预(89)70号(89)沪高法行30号1989.11.113市财政局关于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储存的若干规定沪财综(86)42号1986.10.94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总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综(87)39号1987.9.165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7)45号1987.11.10.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88)4号1988.3.2(二)商业、集体企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7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二(82)79号1982.10.48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商业设施基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二(86)30号1986.4.19市财政局关于缓和新建住宅小区居民购物难的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二(86)74号1986.7.2310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二(86)75号1986.8.1911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实行租赁经营中有关财务税收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沪财企业二(87)33号1987.6.121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7)39号1987.5.613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商业企业间实行租赁经营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沪财企业二(88)41号1988.6.1614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副食品零售行业改革的若干财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73号1988.9.815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市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业管理体制分权明责的意见》若干财务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95号1988.11.21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府财贸办《关于加强商业发展基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业二(88)128号1988.12.1717市财政局关于对策性亏损性亏损补贴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0)56号1990.7.518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搞活市属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若干财税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5号1991.4.1319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增强区、县属商业大中型企业活力的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1)26号1991.4.1320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郊县基层供销社所属新建、改扩建村级综合服务站有关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沪财企业二(91)49号1991.6.421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企业深化改革若干财税收措施的通知沪财企业二(92)19号1992.3.2022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国营小型和老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租赁经营中的若干财税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6)202号1986.12.3123市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沪税政四(90)39号1990.10.30(三)行政事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结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80)156号 1980.12.525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行(88)120号 1988.10.2826市财政局关于明确移交本市安置的军队退伍干部有关费用负担问题的批复沪财行(91)11号1991.1.29(四)农业财务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27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土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的通知沪财农(88)3号1988.1.42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92)3号1992.1.2529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通知沪财农(95)21号1995.4.3(五)会计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0市税务局关于检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财务会计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税政四(94)17号1994.6.3(六)税收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31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96)23号1996.5.3032市国税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95)6号 1995.3.1133市税务局关于划定本市个体经营征税适用的地区级差的通知沪国税四(95)7号 1995.3.113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确定本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部分经营行业(项目)月基数定额的通知沪国税四(95)8号 1995.3.1135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地税四(95)7号 1996.3.736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税地(96)8号1996.3.737市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补充规定沪税地(89)141号 1989.12.2038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沪税地(91)52号1991.7.1939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批复》的通知沪税稽(91)59号1991.7.640市税务局关于改进税务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7)116号 1987.12.1441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服装制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88)79号1988.12.2(七)流转额课税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2市国税局关于调整华东电管局直属新安江、富春江发电厂发电环节增值税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国税流(95)18号 1995.1.7营业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3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经营中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一(94)63号 1994.4.23(八)所得额课税类集体企业所得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4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各区饲料收集站经营其他业务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87.12.1745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入股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分得的红利应按规定纳税的通知沪财企二(87)132号1990.12.2146市地税局关于对退管系统的特困退休职工补助费用在税前列支的通知沪财企二(87)112号1996.10.17(九)税收计会统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47市税务局关于代售代征税单位丢失一类税收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89)25号 1989.10.1348市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人)丢失已税印花税收讫专用证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0)1号1990.2.549市税务局关于印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凭证的通知沪税政三(91)25号 1991.9.1050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启动新版税收票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沪税政三(94)9号1994.2.23(十)农业税征收管理类契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1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财农(85)82号1985.9.2152市财政局关于沪财预(1985)第82号契税征管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沪财农(85)111号 1985.12.1353市财政局关于国内人员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征收契税的通知沪财农(92)15号1992.9.1954市财政局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及“三资”企业征收契税的规定沪财农(92)16号1992.9.1955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农(93)5号1993.3.1356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屋估价标准后契税征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沪财农(93)46号1993.7.857市财政局关于各区契税征收经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沪财农(95)110号 1995.12.1658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农(96)97号1996.10.5(十一)财产、行为类房产税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59市税务局关于对新划入市区地域农民出租给拆迁户和大年龄结婚的居住用房暂缓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沪税政三(85)119号1985.9.2060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私人房产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沪税政二(87)221号 1987.12.1261市税务局关于锦江、衡山两联营公司征收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88)79号1988.8.19(十二)涉外税收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62市税务局关于重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分得营业收入应各自负担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沪税外(89)173号1989.7.2663市税务局关于对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设立分支机构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税收管的暂行规定沪税外(92)78号1992.6.1064市税务局关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沪税外(93)37号1993.2.26附件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一)预算管理类序号颁发机关文件名称发文号、日期1市财政局关于赌博罚款问题的复函沪财预(81)35号1981.4.72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大对自行车管理费和违章罚款情况反映的函复沪财预(81)73号1981.7.31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95)33号1995.11.8 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沪财法[1997]11号1997年12月15日)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上海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
![上海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https://img.taocdn.com/s3/m/3188aa15cc7931b765ce15f0.png)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财政科: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财预〔2009〕2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加强对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利益,现将本市企业跨区迁移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完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本着按规定办理迁移且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原则,对基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引起的正常迁移,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迁移纳税人的发票预留使用办法,实现发票使用上的“无缝衔接”。
即: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继续提供生产所需发票;且企业同时可在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待迁出地税务机关注销迁移手续办理完毕,即可到迁入地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加紧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企业的迁移注销登记。
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对反映税务机关设置障碍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改正。
对屡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税务机关,将在年终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合理调整区县利益(一)对企业迁移前一年缴纳区县级税收收入超过500万元或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过500万元的跨区迁移行为,调整收入基数。
由企业迁出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收入基数的书面申请。
经市税务局核实后,市财政局在企业迁移起五年内,每年通过财力结算调减迁入区县的收入基数,相应调增迁出区县的收入基数,一定基数五年不变。
收入基数以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区县级税收收入年度平均值为准。
区县税务部门应及时与区县财政部门沟通企业迁移情况。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https://img.taocdn.com/s3/m/dfe3c7c9aeaad1f346933f52.png)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财法[2007]6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12.21【实施日期】2007.12.2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P10【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61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6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279件,全文失效的107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42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 全文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全文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3.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全文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1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落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2000〕13号2000.02.042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关于“十五”期间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三线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财预〔2002〕52号2002.06.24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3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继续收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收费的复函沪财预〔2002〕57号 沪价费〔2002〕45号 2002.06.044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居住证工本费的通知沪财预〔2002〕68号 沪价费〔2002〕40号2002.06.12 5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将公证员和律师资格考试报名项目更名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费项目的通知沪财预〔2002〕107号 沪价费〔2002〕73号 2002.10.096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本市教育部门中小学学校搭伙费收费问题的复函沪财预〔2003〕59号 沪价费〔2003〕39号 2003.06.197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交通管理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沪财预〔2003〕39号 沪价费〔2003〕71号 2003.10.30序号 颁发机关 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8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资金支(拨)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预〔1999〕37号1999.10.089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财税票据印制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综〔2000〕8号2000.02.1310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各单位工作人员私车公用车辆修理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1989〕155号 1989.12.18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1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1〕67号 1991.11.1412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7〕34号 1997.05.07 13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利用北欧国家政府贷款采购国内设备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9〕58号1999.07.1514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沪财外〔2001〕2号 2001.01.1015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参照〈丹麦对中国混合贷款采购规定和导则〉实施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2001〕24号2001.04.2416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外〔2001〕50号2001.11.0717 市财政局摘发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二〔1988〕68号1988.08.0818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经〔1995〕21号1995.08.1619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9〕15号1999.03.0120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的通知 沪财综〔1999〕64号 1999.10.2221 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外经〔2000〕26号 2000.04.112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农〔1999〕6号1999.03.042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农〔2001〕3号2001.04.2724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农〔2001〕14号2001.12.1725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基〔1999〕1号1999.01.182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基〔2000〕68号2000.08.0427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印发的《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1985〕16号1985.07.1528市财政局关于抄转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86〕29号1986.05.2629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6〕69号1986.10.1130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7〕3号1987.01.2031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87〕54号1987.07.2032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认购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7〕121号1987.11.163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7〕123号1987.11.1334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对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87〕133号1987.11.2735市财政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87〕151号1987.12.2836市财政局关于抄转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外币现金投资折合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88〕2号1988.01.1337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8〕15号1988.01.1338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归还技措性贷款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沪财会〔1988〕49号1988.03.2239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沪财会〔1988〕68号1988.04.1540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8〕118号1988.08.3041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8〕133号1988.08.0142市财政局关于转告《关于放开和提高部分酒的价格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88〕177号1988.10.2143市财政局转告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函沪财会〔1988〕210号1988.12.1244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1988〕236号1988.12.2845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及《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函沪财会〔1988〕237号1988.01.0646市财政局关于抄转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89〕61号1989.03.2547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修改重印《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1989〕266号1989.08.0948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票据结算和发行债券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89〕335号1989.11.2749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9〕338号1989.12.0150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函沪财会〔1989〕342号1989.12.1151市财政局关于抄转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调入外汇价差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的函沪财会〔1990〕1号1990.01.1252市财政局转告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0〕15号1990.03.0553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90〕70号1990.11.0754市财政局关于转知财政部修订《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1990〕92号1991.01.0255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0〕17号1990.03.195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修订《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沪财会〔1991〕2号1991.01.2657市财政局关于转告财政部《关于印发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函沪财会〔1991〕103号1991.12.1358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1〕70号1991.08.2259市财政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91〕79号1991.09.1260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同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沪财会〔1991〕116号1991.12.2561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的《国营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会〔1992〕5号1992.02.076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财会〔1992〕69号1992.07.216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3〕106号1993.12.0464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的通知沪财会〔1995〕42号1995.04.1165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8〕36号1998.02.2666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8〕37号1998.02.2667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通知沪财会〔1998〕76号1998.06.0968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8〕69号1998.05.2269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通知沪财会〔1998〕101号1998.07.3070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8〕119号1998.09.2371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沪财会〔1998〕112号1998.08.1472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计证特别年检的试行办法》和开展1998年度本市部分重点单位财务会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会计证特别年检工作的通知沪财会〔1999〕82号1999.08.207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通知沪财会〔1999〕85号1999.08.2574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1999〕132号1999.11.2375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1〕133号 2001.11.2276 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3〕239号2003.12.3077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2〕11号2002.11.0778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3〕116号2003.08.0879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3〕92号2003.07.1680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4〕44号2004.06.1681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4〕28号2004.04.2382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5〕8号2005.05.10 83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47号 1994.03.29 84 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沪税政一1994.09.26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141号85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凯司令、王家沙等企业外卖食品销售额比例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53号1994.11.108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56号1997.04.3087市国税局关于落实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1997〕132号1997.09.3088市国税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沪国税流〔1998〕56号1998.04.0289市地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社区公共文化场馆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沪地税一〔1998〕59号1998.05.1890市地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111号2000.12.1991市地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548号2002.12.0992市国税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外〔1994〕129号1995.01.1993市地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2号1995.02.1994市地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地税一〔1995〕63号1995.12.1895市地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25号1996.07.129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办〔1997〕16号1997.05.0997市地税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一〔1997〕99号1997.10.1798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57号1999.09.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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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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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即征即退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6﹞49号
【发文日期】2006-09-19
【实施时间】2006-09-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货物,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定期对相关企业的原材料(特别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部分)购入、领用、结存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则应及时停止增值税即征即退。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7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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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标 签】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若干财税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法﹝2005﹞75号【发文日期】2005-09-09【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精神,推进本市文化体制改革,特制定财税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
(一)转制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后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转制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1.转制单位可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和《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转制单位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同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转制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转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
对于符合小企业条件的转制单位,原则上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集团内的转制单位应执行与母公司一致的会计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工作(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加工、物资供应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在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号) (一)对原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选择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3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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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6]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及派出机构2005年发布,并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54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3件)1.浦东新区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细则(浦府[2005]60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的若干意见(浦府[2005]106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浦府[2005]108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4件)1.徐汇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3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徐汇区配套商品房供配管理办法(徐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3.徐汇区重大工程动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徐府发[2005]12号,2005年3月29日修订)4.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05]15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关于加强长宁区租赁厂房及其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长府[2005]54号,2005年8月29日制定)(四)普陀区人民政府(2件)1.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普府[2005]7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普陀区企业注册登记统一办理办法(普府[2005]79号,2005年9月28日制定)(五)闸北区人民政府(6件)1.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2.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闸府规范[2005]2号,2005年2月25日修订)3.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闸府规范[2005]3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4.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闸府规范[2005]4号,2005年3月16日制定)5.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闸府规范[2005]5号,2005年5月11日制定)6.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闸府规范[2005]6号,2005年5月31日制定)(六)虹口区人民政府(2件)1.虹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试行办法(虹府[2005]9号,2005年3月29日制定)2.关于修改《虹口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决定(虹府[2005]44号,2005年11月15日修改)(七)卢湾区人民政府(1件)卢湾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卢府[2005]5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八)静安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静府发[2005]25号,2005年9月7日制定)2.静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试行)(静府发[2005]24号,2005年9月7日制定)(九)宝山区人民政府(5件)1.宝山区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宝府[2005]12号,2005年2月2日制定)2.宝山区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意见(宝府[2005]32号,2005年3月15日制定)3.宝山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127号,2005年10月28日修订)4.宝山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府[2005]74号,2005年6月8日制定)5.宝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宝府[2005]139号,2005年12月2日制定)(十)闵行区人民政府(3件)1.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9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2.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5]13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3.关于贯彻上海市《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5]22号,2005年12月10日制定)(十一)嘉定区人民政府(4件)1.嘉定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嘉府发[2005]6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动拆迁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发[2005]11号,2005年3月5日制定)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意见(嘉府发[2005]35号,2005年8月19日制定)4.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嘉府发[2005]42号,2005年11月3日制定)(十二)金山区人民政府(9件)1.金山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金府[2005]3号,2005年1月27日制定)2.金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金府[2005]11号,2005年4月4日修订)3.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金府[2005]19号,2005年6月2日制定)4.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15号,2005年4月27日制定)5.关于禁止出租房屋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规定(金府[2005]23号,2005年6月22日制定)6.关于加强本区农村居民住房翻建、扩建管理的暂行办法(金府[2005]6号,2005年2月18日制定)7.关于调整金山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0号,2005年6月8日制定)8.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金府[2005]21号,2005年6月8日制定)9.关于金山区国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暂行规定(金府[2005]22号,2005年6月8日制定)(十三)松江区人民政府(1件)松江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沪松府[2005]73号,2005年4月29日制定)(十四)青浦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青府发[2005]47号,2005年6月1日制定)2.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5]94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十五)奉贤区人民政府(8件)1.奉贤区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奉府[2005]9号,2005年1月13日制定)2.关于“老城镇户籍”退休老职工退养金和医疗保障的意见(沪奉府[2005]11号,2005年1月25日制定)3.关于调整南桥镇范围内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奉府[2005]15号,2005年2月6日制定)4.关于加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奉府[2005]13号,2005年2月2日制定)5.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7号,2005年3月1日制定)6.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区发计委《关于调整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和补偿标准的请示》的通知(沪奉府[2005]18号,2005年3月1日制定)7.关于调整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沪奉府[2005]30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奉贤区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沪奉府[2005]107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十六)崇明县人民政府(1件)崇明县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崇府发[2005]59号,2005年8月5日修订)二、市政府委办局(112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2005年1月28日制定)(二)上海市物价局(1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沪价商[2005]002号,2005年8月1日修订)(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沪教委办[2005]100号,2005年10月9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3件)1.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2.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飙车的通告(沪公发[2005]227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3.关于调整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公发[2005]454号,2005年12月14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2件)1.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沪司发法制[2005]2号,2005年1月14日制定)2.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2005年9月23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2件)1.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2005年3月31日修订)2.上海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2005年3月30日修订)(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7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国税计[2005]29号,2005年8月22日修改)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28号,2005年11月29日制定)3.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2005年2月8日制定)4.关于停止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沪地税地[2005]5号,2005年1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6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6.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10号,2005年3月5日制定)7.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2005年6月24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件)1.关于确定2005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6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2.关于确定2005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5] 7号,2005年3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9号,2005年3月10日制定)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5号,2005年2月28日制定)5.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11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 12号,2005年3月23日制定)7.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2005年3月30日制定)8.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2005年3月15日修订)9.上海市镇保工作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0号,2005年5月18日制定)11.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1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2号,2005年6月10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5年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3号,2005年6月17日制定)14.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4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5.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5]25号,2005年6月28日制定)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对本市部分困难单位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转移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5]28号,2005年7月7日制定)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2005年8月12日制定)18.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沪劳保就[2005]19号,2005年8月1日制定)19.关于2005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2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0.关于调整企业退养人员、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3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1.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4号,2005年9月26日制定)2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5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23.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沪劳保关发[2005]36号,2005年10月17日制定)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5]37号,2005年8月1日修订)25.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39号,2005年10月28日制定)26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0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7.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1号,2005年11月21日制定)28.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43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29.关于结算2005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4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30.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2005年12月31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进一步加强上海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沪建建[2005] 212号,2005年4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沪建建[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件)1.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招投标操作意见(试行)(沪国资委评[2005]150号,2005年4月4日制定)2.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评[2005]149号,2005年4月4日制定)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沪国资委监[2005]274号,2005年6月6日制定)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2005年7月6日修订)5.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2005年6月13日制定)(十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1件)上海市环保系统环境信访管理暂行办法(沪环保自[2004]第103号,2005年3月24日制定)(十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0件)1.关于做好青少年维权“源头”控制的意见(沪工商注[2005]7号,2005年1月14日修订)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5]11号,2005年1月17日修订)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沪工商外[2005]52号,2005年3月8日修订)4.关于委托分局对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沪工商企[2005] 64号,2005年3月24日修订)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2005年1月19日修订)6.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2005年5月12日制定)7.关于对本市集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05]104号,2005年5月13日制定)8.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05]243号,2005年9月23日修订)9.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沪工商档[2005]325号,2005年12月14日修订)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沪工商注[2005]340号,2005年12月29日制定)(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件)关于对《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5]380号,2005年9月27日修改)(十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件)1.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2005年8月4日修订)2.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3.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沪食药监流通[2005]469号,2005年8月5日制定)4.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食[2005]481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关于在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通知(沪食药监食[2005]483号,2005年8月9日制定)(十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1件)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5]41号,2005年6月27日修订)(十六)上海城市规划管理局(8件)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城市规划定线测绘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28号,2005年2月4日制定)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沪规综[2005]646号,2005年7月25日修订)3.上海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与审批试行规定(沪规法[2005]826号,2005年9月14日制定)4.关于加强对建筑高度控制及屋面建(构)筑物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812号,2005年9月12日制定)5.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规法[2005]1175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沪规法[2005]1177号,2005年12月9日制定)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5]1180号,2005年12月12日制定)8.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2005年12月16日修订)(十七)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2.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2005年4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7件)1.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2.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3.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第76号,2005年2月23日制定)4.上海市租赁车额度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沪交法[2005]第268号,2005年4月20日制定)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5]第423号,2005年7月18日修订)7.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565号,2005年10月24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信息委法[2005]281号,2005年10月8日制定)(二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件)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5]147号,2005年11月7日修订)(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5件)1.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5号,2005年3月1日制定)2.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5]106号,2005年3月1日制定)3.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沪市政法[2005]306号,2005年6月1日制定)4.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沪市政法[2005] 474号,2005年8月9日制定)5.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5]475号,2005年8月9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10件)1.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05]29号,2005年3月3日制定)2.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3.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 49号,2005年4月12日制定)4.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5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 42号,2005年3月28日制定)5.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社会统筹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0号,2005年6月9日制定)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91号,2005年6月15日制定)7.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5]114号,2005年8月10日制定)8.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54号,2005年11月30日制定)9.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2005年12月6日修订)10.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171号,2005年12月15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海洋局(1件)上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沪海综[2005]05号,2005年2月16日制定)(二十四)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5件)1.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沪地办[2005]14号,2005年12月26日修订)2.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3.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4.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5.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沪地办[2005]15号,2005年12月26日制定)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件)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1件)上海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实施办法(沪临港管委办[2005]593号,2005年7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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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该办法第十三、十四条仍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17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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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1.13
•【字号】沪财税[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3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212ac3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6f.png)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5.04•【字号】沪地税地[1997]30号•【施行日期】199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私房出租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沪地税地[1997]30号1997年5月4日)当前,本市对私房出租税收征管的力量较薄弱,很多地区和外销商品住宅搂出现有税无人收的情况,偷漏税十分严重,大量税款流失。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加强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法纪,现对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工作规定如下:一、各税务征收机关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私人房产征管人员,原则上对国内个人和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员的出租房屋统一由指定的税务所负责征收管理,并密切依靠街道、乡村、工商、公安和物业管理部门的配合,建立群众协税网络或代征制度,控制税源情况,积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偷漏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
二、为发挥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积极性和控制税源的作用,对国内个人出租房屋,在安排专职税务征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辅导的基础上,可与财政部门研究,委托给街道征收,所征税款由区政府确定分配比例。
对外籍人员和港、澳、台胞应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委托房地产物业管理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可从代征税款中提取5%手续费支付给代征单位。
三、私房出租征税工作涉及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矛盾较多,希望各税务征收机关要经常深入地区宣传税收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严肃税收法纪,积极开展定期的突击性检查,无论是否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证》、违章搭建房屋出租或转租,都应按规定征税,具体征税办法按沪地税地[1996]60号文第三条规定办理。
对查获的偷漏税,变相收取租金,为逃避税收故意压低租金的私下另订合同收取高额租金以及用劳务费等名义代替租金等行为,均按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https://img.taocdn.com/s3/m/7bb60664f242336c1eb95eb0.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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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地﹝1997﹞48号
【发文日期】1997-06-19
【实施时间】1997-06-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市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所述单位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
对其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应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
例: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之五税率应贴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贴花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的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对上海铁路局系统单位的资金帐的印花税税款分别由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为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分局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文中的第三条“……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企业在捐赠时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以取得捐赠票据
![企业在捐赠时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以取得捐赠票据](https://img.taocdn.com/s3/m/4069e6b0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c.png)
企业在捐赠时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以取得捐赠票据⽹友提问:
某企业购买了糖果、⽂具和⼀些教学辅助设备等实物通过市政府捐赠给社会福利院的残障⼉童,接受捐赠的福利院应如何确定该批实物的价值?企业在捐赠时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以取得捐赠票据?
律师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额计算;
(⼆)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捐赠⽅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参考:《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第三条规定,上述捐赠⽅提供注明捐赠⾮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福利院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该批受赠货物的价值,捐赠⽅应当提供捐赠⾮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310ea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32.png)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关于上海市财政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6]226号),我局保留如下11个事业单位: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撤销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其职能与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职能合并。
上述事业单位的编制作相应调整,编制总数调整为946名。
其中机关服务中心编制为483名。
请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览表┌────┬────────────────────────────┬──────┐│序号│单位名称│人员编制│├────┼────────────────────────────┼──────┤│ 1│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45│││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3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3│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4│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17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 5│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35│├────┼────────────────────────────┼──────┤│ 6│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0│├────┼────────────────────────────┼──────┤│ 7│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35│├────┼────────────────────────────┼──────┤│ 8│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30│├────┼────────────────────────────┼──────┤│ 9│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 10│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40│├────┼────────────────────────────┼──────┤│ 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483│├────┴────────────────────────────┼──────┤│合计│94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844f2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dd.png)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8.13
•【字号】沪财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发〔2019〕5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042cd3f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76.png)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沪财预[2002]98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财预[2002]98号)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了促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规范其票据管理和纳税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需使用税务发票的,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户管核准,并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经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颁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依法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的税收优惠。
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各税;2.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3.根据市社团局提供的项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如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等,可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要求审核批准后,依法享受减免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今后,如遇上述列举项目以外减免税项目的,则由市社团局向市税务机关提供,经核准后执行。
三、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凭《发票购用印制簿》领购税务发票,其应税项目一律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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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1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拍卖第三章变卖第四章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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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税[2014]8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20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8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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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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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沪财税[2010]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7.07
【实施日期】2010.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
知
(沪财税[2010]5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内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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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c8a383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48.png)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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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认
定“Trans2000”动态数据传输系统“Ver2.0”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企一﹝2000﹞59号
【发文日期】2000-03-16
【实施时间】2000-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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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关于认定“Trans2000”动态数据传输系统“Ver2.0”等项目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沪高转[200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落实认定项目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