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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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全县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A发〔2007〕25号)和《中共XXX市委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的通知》(Z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必须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核定的职数之内进行,不得超编和扩大登记范围。
第三条日常登记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日常登记对象为新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公务员,政策性安置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组织部选调到机关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调任到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乡科级副职以上)人员,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由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转任到公务员机关的公务员,纪检、监
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等暂缓登记人员,其他符合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进入机关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经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后,逐级上报登记材料。
第六条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定期受理公务员日常登记材料,一般每年审批一次。对干部调整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等情况及时上报登记,各单位应在拟登记人员的任职文件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员登记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填写登记表,报县(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公务员登记审核、审批、发文、备案、归档、数据录入和上报、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分工具体承办。
第八条整体登记结束后,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动时,新任职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填写《公务员职位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并及时上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对因工作变动、退休、辞职、辞退、死亡或受开除处分等离开我县所属机关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实行注销登记制度。所在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填写《公务员注销登记表》和《公务员注销登记备案汇总表》,并按干部管
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然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务员注销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按规定登记后,其《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和进入公务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依据,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公务员登记应由所在机关指派专人负责,相关资料应专柜存放、列入机密范围。上报材料时须统一上报电子版。
第十二条公务员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关呈报文件(须说明单位的编制、职数、现有人员情况等);
(二)《公务员登记审核表》;
(三)《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所在单位意见”栏,按“经××年××月××日××会议研究同意登记”的格式填写。
(四)公务员任现职文件复印件;
(五)身份确认材料复印件。除提供干部身份来源批文和审批表外,根据其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按下列情况提供复印件:
1、符合调任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的人员,应提供任免机关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
2、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公
务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文件、《云南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和相应的任职定级文件;
3、安置到机关的军转干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应提供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安置介绍信和任职文件;
4、经选举产生并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的人员,应提供选举结果公告及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
(六)根据审核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公务员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务员注销登记表》和《公务员注销登记审核表》;
(二)辞职、辞退、开除、调离公务员岗位或退休的,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三)本人档案中的《公务员登记表》(原件);
(四)根据审核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务员法,严格登记标准,严肃登记纪律,规范登记程序。公务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日常登记管理政策,按要求的时限准确报送相关材料。对整体登记工作未完成、遗留问题未处理结束、公务员信息未录入、未备案的单位,其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暂缓进行。对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日
常登记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中央、省上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