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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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1960年卫生部、商业部发布。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发布。

医院药剂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卫生部发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卫生部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1994年1月4日卫生部发布。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2月6日民政部发布。

消毒技术规范1999年9月29日卫生部发布。

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0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号)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养老服务机构

3.1.1老年公寓

实行家庭式的生活方式,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

3.1.2托老所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的机构。

3.1.3养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

为老年人提供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及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3.1.4敬老院

以街道、乡(镇)"三无""五保老年人"入住为主,同时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3.1.5老年护理院

为需要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疾病康复护理为主的机构。

3.2 老年人的定义

3.2.1 老年人是指60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2.2 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独立活动能力良好,无需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3.2.3 生活半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具有部分独立活动能力,需要部分、具体的帮助或指导的老年人。

3.2.4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指通过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测试,没有任何独立活动能力,全部日常生活皆需要他人代其操持的老年人。

3.3 养老服务定义

3.3.1 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服务。

3.3.2 老年护理服务

通过护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

3.3.3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年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

3.3.4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在医护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3.3.5 环境卫生服务

为老年人保持居室及外部环境的清洁卫生。

3.3.6休闲娱乐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3.3.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协助医疗、护理人员,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简单的医疗护理工作。

3.3.8医疗保健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方面的综合性卫生服务。

3.3.9家居生活照料服务

为家居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3.10膳食服务

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为老年人提供均衡饮食。

3.3.11洗衣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衣物送洗、送回服务。

3.3.12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提供水、电、取暖、降温、排污、房屋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障生活设施完好。3.3.13陪同就医服务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

3.3.14咨询服务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多种内容的活动,解答疑难问题。

3.3.15通讯服务

提供通讯设备,保证老年人与家人和社会的联系。

3.3.16送餐服务

将餐饮送到老年人房间。

3.3.17教育服务

有计划的对老年人开展各类形式、有教育作用的活动。

3.3.18购物服务

根据老年人需求,协助或帮助老人购买生活用品。

3.3.19代办服务

代读、代写、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书资料、受老年人委托代领各种物品。

3.3.20交通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交通的便利。

4 要求

4.1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设施设备

根据JGJ122-1999老年建筑设计规范提供无障碍设施并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第五部分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对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完好有效状态,满足提供服务的要求。

4.2养老服务合同评审

4.2.1养老服务合同评审的目的是明确老年人和监护人的服务要求及应履行的义务。确定养老机构满足服务要求的能力和老年人及监护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4.2.2 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合同评审程序,一般性服务合同由业务主管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由养老服务机构法人审批。

4.2.3 养老服务合同评审包括与服务相关要求的确定,相关要求的评审过程,有效的沟通和合同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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