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法律与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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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社会变迁
民主与秩序的多样化。 全球性的电子网络经济影响各国经济。 民族国家与跨国度的陌生人问题和文化 多样性问题并立。 国界法域逐步淡化,法律全球化趋势增 强。
更新研究方法
在宏观层面,用自组织 论的分析框架取代结构 -功能主义以及冲突论。 在微观层面,用博弈论 的分析框架取代个人行 为科学以及社会组织论。 博弈论: 用以说明复数主体之间 的互动关系怎样达成交 换平衡以及个别的合约 如何导出一般性规范 为有关公共选择的制度 条件的发现和设计提供 一种能把决定论和概率 论结合在一起的合理性 指针。
一、法律和社会变迁概述
持续性的社会变迁是现代化以后、特别 是二十世纪的显著特征之一。这种动态 化、多样化的趋势对法律体系也有很深 刻的影响。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是 当代法学的重大课题之一。
社会变迁的概念
弗里德曼和兰廷斯基:“社会变迁是指社会中已建立 的行为模式的任何非重复性变更”。 乔尔和格罗斯曼:社会变迁在程度上表现为渐增的、 全面的,直到发生革命;它的范围也就相随地包括三 个阶段或层次。首先可能是仅仅改变个人的行为模式。 其次,它可能改变集团准则或个人之间、集团之间的 关系,抑或个人或集团与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共 同目标;最后,它也可以改变社会道德态度或基本准 则,这种变化是“最难描述,显然也是最难实现的”。
法 制 对 社 会 变 迁 的 反 映
制度和规范形态的层面:
如公害问题导致了环境保护法的发达和国际化
法律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层面:
如工人阶级的组织化和利益诉求导致了社会法观念的普 及
应用和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论的层面:
如国际交流的日常化推进了对法律制度与文化之间关系 的认识水平
职业法律家群体在变迁中的作用
通过法制手段来推行社会变革的理论框架
怎样激发社会的动态? 怎样操纵社会的动态? 怎样使社会动态达到 预期的目标?
激发社会动态的方法
拒否: 通过立法的指挥棒、甚至霹雳手段来破坏或 者变更特定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预期。 极端的就是革命的法。
例如《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 社会大革命时期制定的大多数法律具有样的性质。
影响社会变迁的因素
技术的进步 自然环境 政治组织和政治意识 的成熟程度 文化的统一与多样性
……
“现代社会……是变化型的。就是说社会不但在变 化——而且社会本身渴望变化。”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政府、政治、 集体利益等“公共”领域与包括个人利益, 反映这些利益的社会关系以及基于私人财产、 合同等观念产生的私人交易的“私人”领域 之间的分离。 只有在承认公众和私人社会生活范围已明确 分开,同时国家的权力也已延伸到能控制社 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的程度时,法律才能独 立于社会之外而存在。
二、法律和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 类型
弗里德曼(Wolfgang Friedman) 相对于社会变迁而言,法既是反应装置 又是推动装置; 在这两种功能中,尽管法对社会的被动 反应得到了更普遍的认知,但法对社会 的积极推动的作用正在逐步加强。
弗里德曼 (Lawrence M. Friedman)
以变动的起源和结果为标准来考察对应于社会变迁的 法制变迁,可以区分为四种基本类型 第一、起源于围绕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社会变迁影 响到法律系统,并且与此相应的法制变迁仅仅限于法 律系统的内部; 第二、起源于法律系统的外部环境的变迁通过法律制 度最终仍然作用于外部环境,即仅仅把法作为媒介的 社会变迁; 第三、不是由社会变迁引起的法制变迁,即变动的原 因以及变动的影响都只发生在法律系统的内部,外部 环境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第四、由于法制变迁而引起的社会变迁,即起因在法 律系统内部,但影响却波及外部环境。
四、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影响
自十九世纪末以来,在欧美社会由于自由放任主义受 到挫折,对国家以及计划理性的期待随之抬头,法律 工具论以及技术官僚与职业法律家的合作也随之得到 强调。因此,整个二十世纪的法学思想主流是历史进 步的理念加关于社会工程的方法论。 虽然从1980年代开始重新出现对自由放任主义的呼唤, 但是在按照“世界法治秩序”以及“财富最大化”的 原则进行社会结构改造的背后,目的-手段的逻辑继 续支配着主流话语。
法与社会的相互进化
进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周围环境和既往路径, 带有或多或少的偶然性。 相互进化是指通过法与社会的互动来形成创造 性的发展机制,包括法与社会之间现有关系模 式的扩大再生产、促进变异(新的可能性)的 出现、对变异进行选择性淘汰、对已经选定的 变异加以维持并使之成为法与社会之间关系模 式中的新的结构性因素等几个基本阶段。
第五讲 法律与社会变迁
PPT制作:颜毅艺 老师 主讲:王奇才 上课时间:2010年8月
内容提要
法与社会变迁是当代法学的重要课题。 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反映表现在制度和规 范形态层面,法律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 应用和研究法律现象等层面。法律对社 会变迁的影响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怎 样激发社会的动态?怎样操纵社会的动 态?怎样使社会动态达到预期的目标?
法律要发挥作用的条件 制定新法的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 法律必须具有连续性 法律必须被遵守 法律生效前要给出合理的适应期 执法机关严格执法 积极鼓励和消极制裁相结合 保护权利主张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我们必须承认这一事实,有些事情是根本不能依靠制定法来 做到的。” ——埃利希
法律具有滞后性 法律依赖于物质和机构 的实施条件 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性 法律手段是有成本的
法与社会的进化趋势是 螺旋型的演进 法与社会相互进化的途 径是法律系统对社会环 境的有选择性的反应以 及使这种外部影响内部 化。
三、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反映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律的各种制度必须与生产力和生产 关系的发展阶段以及具体的构成相适应。 E·帕舒卡尼斯:法的形态是直接从交换关系产生出来的 K·伦纳:法是经济的条件,而不是经济变化和发展的原因。 威斯康辛学派:经济因素影响法制、特别是地区性私法。
就法律措施的效果而言,可从变化的表象、期 间、类型以及思考等不同的维度,对有关的人 员或集团的反应、直接影响、间接效应、最终 结果等四个阶段分别进行考察。 就法律措施的合法性论证而言,关键是能否与 一定社会的公平感觉相吻合,能否从理论和实 践这两个方面来充分正当化。
法制手段的运用方式
直接运用法制手段:通过国家权力的行使而执行规范, 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通过对国家职能的调整而刷新 基本制度,实现结构性关系的重新组合;通过法院的 裁量来形成新的政策、创造新的规范等。 间接运用法制手段:形成和改善有利于改革的条件、 通过经济指标以及其他媒介物来显现波及性效果、通 过一般条款和程序为重新解释事物的涵义提供余地等。
黄文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季卫东:《从边缘到中心:20世纪美国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 载于《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Stewart Maculay, Lawrence M. Friedman, & John Stookey, Law and Society: Readings on the Social Study of Law, New York: W. W. Morton, 1995. John R. Sutton, (2001) Law & Society: Origins, Interactions, and Change, Pine Forge Press. Sharyn L. Roach Anleu, (2000) Law and Social Change, Sage Publications.
激发社会动态的方法
规划: 通过制度设计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使集体活动 定向或者转向,从而实现社会变迁。
例如中国立法的长期计划 五年计划以及年度计划 法律试行 乡规民约
操纵社会的动态的方法
促使法律关系流动化 维持功能自律与功能关联之间的平衡 加强实用主义的工具理性 争取变革措施的内在化
百度文库
了解社会动态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思考题
分别列举一个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 中法律起到推进作用的正面例子和反面 例子,并分析为什么法律起积极或者消 息作用。
参考文献
姚建宗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吉林大学1998年版。 [美]萨莉•法尔克•穆尔著:《法律与社会变迁:以半自治社会领 域作为适切的研究主题》,胡昌明译,舒国滢校, 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725/335572571.html 季卫东: 《社会变革与法的作用》,《开放时代》2002年第1 期。 [美]诺内特、塞尔茨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 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美]莫顿·J. 霍维茨著:《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谢鸿 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因果关系复杂,要重视职业法律家 在其中的作用。 职业法律家不仅仅是国家规范的宣示者、解释者以及 执行者,而且也是社会有序化机制的组成部分,同时 还应该是向国家和社会反映公民个人的愿望和诉求的 传导装置。 职业法律家是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当中比较保守的那 一部分,但这并非绝对的。特别是律师因其日常工作 深入到社会的基层,其活动方式具有很强的党派性和 斗争性,因此有时会扮演非常积极的角色。
法律工具论的倾向
研究的重点是在实践中应用的活生生的规范及其社会 效果,特别致力于采取各种社会科学的成果和技术来 进行法律现象的经验性考察和分析。 强调通过法制手段来调整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利害关系 和对立,试图更积极、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福利以及 社会正义等公共目的。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法制日 益被理解为能够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变迁的自变量而不 仅仅是个因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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