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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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试行)
一、居民生活电价
居民生活电价,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一)适用范围
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供水二次加压、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不含经营性和非生活设施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8、部队营房内的生活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上述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得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而应按用电性质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设备容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
用电性质执行分类电价。
3、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是指除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居民生活用电。
4、全区居民生活用电统一试行阶梯电价,其中合表居民户电价范围包括:(1)高压供电的居民用电;(2)实行低供低计的住宅小区总表户;(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部队等原执行居民电价,以及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职工宿舍、学生公寓等低压总表供电客户;(4)以定比定量方式计费的居民用电;(5)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
二、一般工商业电价
(一)非居民照明电价
非居民照明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以外的照明及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照明、办公设备、职工食堂、医疗器械、实验仪器、空调等用电。
2、生产、经营企业行政管理机关的照明、办公设备、空调、职工食堂等用电。
3、铁道、航运、航空等指示灯、信号灯用电,隧道照明和通风用电,公路照明、指示灯、信号灯、收费站用电。
4、城乡公共(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岗亭用电。
5、公共厕所、公园用电。
6、义卖、义演、募捐活动用电。
7、居民住宅区内的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电。
8、非工业用的电力(电动机、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用电)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非工业用电者。
9、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二)商业电价
商业用电,是指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用电,不分照明和动力:
1、商业批发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2、宾馆(包括日租房酒店)、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度假村、酒店、娱乐山庄、餐馆、茶楼(茶座、茶馆)、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冷饮店、糕点店、酒吧、氧吧、商务会所、夜市等。
3、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戏机室、网吧、健身房、棋牌室、游泳馆、保龄球馆、高尔夫球馆、商业性体育馆、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收费的旅游点、旅游公司及其门市部、收费公园、收费娱乐场所、临时性商业演出活动场所等。
4、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
商业性家政、旅行服务、拍卖场所、中介、殡葬服务业等经营场所用电。
5、金融、证券、保险业、寄卖行、租赁行、典当行等经营场所用电。
6、航空、铁路、公路、航运行业的售票厅、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等经营服务场所用电。
7、房地产经营场所用电。
8、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经营性培训机构用电。
9、家用电器维修、车辆维修、洗车场、汽车美容及保养服务等用电。
10、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用电。
11、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三)非工业电价
非工业用电,是指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
1、党政机关、部队、医院及科学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非电气化铁路、管道输油输气、航运、电车、仓库、码头、飞机场、加油站、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