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十三章课件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 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 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 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 一个明显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学习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 容,分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 与其政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重点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二)立法特点 (三)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中国法制史——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杨晓萍教师制作
不同历史阶段及其法律制度线索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南京临
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革命根据地时 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电子课件 13清末法制改革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 公布 共23条,由“君上大权〞〔14〕和“臣民 权利义务〞〔9〕两局部组成 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 定,删去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 充分表达“大权统于朝廷〞 --张君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 --附民权
〔三〕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钦定宪法大纲?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 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 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公布者, 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2〕专查:日本、德国 直隶总督袁世凯于1907年7月17日上奏: “请简明达治体之大臣,分赴德日两国, 会同出使大臣,专就宪法一门,详细调查, 博访通人,详征故事。何者为入手之始, 何者为收效之时〞 1907年11月,清廷派学部侍郎达寿考察日 本,外务部侍郎汪大燮考察英国,邮传部 侍郎于式枚考察德国
➢“束身自好之绅士,必不肯至公堂……〞
➢ 罪刑法定是否可行?
➢礼教派:“法缺乏以禁奸,盖民情万变,防不 胜防……〞
➢“比附援引是任人,罪刑法定是任法。任人之 弊在官,任法之弊在吏;任人之弊在国家,任法 之弊在奸民。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如任人也。〞
宣统元年(1910) 正月诏旨:
“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 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 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 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 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
〔一〕考察宪政与立宪方针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袁死后的曹锟《中华民国宪法》
1.国家体制上,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政府体制上, 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
3.国家结构形式上, 采取赋于地方较大自治 权的单一国家制。 4.规定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自由
“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 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 布施行,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改大 总统集权制为责任内阁制、采取赋于地方较大 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规定了一系列资产阶级 民主自由。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由于制定该宪法的国会议员是曹锟通过贿赂的 形式收买的,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 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是在《大清新刑 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名叫( )。 A. 《中华民国刑法典》 B. 《暂行新刑律》 C. 《中华民国刑法草案》 D. 《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第四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设置 (一)普通法院系统与平政院
1.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市判厅、初等审判厅 2.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等检察厅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1913年“天坛宪草”限制了总统任期,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由国会起草的宪法草案 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是军阀 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地方制度,是中国 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也称“贿选宪法”,其规 定的人民权利在近代宪法性文件中最为充分
第三节 北洋政府的其他主要法规
一、行政法规 二、《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与单行刑事法规 (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制定 (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特点 (三)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 三、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和单行民商事法规 (一)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援用 (二)《民律第二次草案》的制定 (三)颁布单行民商事法规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第十三章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2、特别法院系统 (1)陆海军内的军事审判机关; (2)边疆地区及特区的特别法院; 3、平政院 行政诉讼机关,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2、行政诉讼相对独立 3、军事审判的特殊地位 4、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第十三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 .基本概念∶《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 法》;贿选宪法;《暂行新刑律》 2.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政立法 3.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4.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 点。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3月——1928年6月) 本章学习要点:掌握这一时期宪法性文件 的内容和特点,了解这一时期法律制度 的基本特点。
在任时间 袁世凯 黎元洪 约4年 约1年
就职时间 1912.3.10 1916.6.7
离任时间 1916.6.6 1917.7.1
备注 首任大总统 被段祺瑞驱走
《袁记约法》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立法机关对总统权力的 限制。例如:
《袁记约法》: 21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职 官。 22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临时约法》: 33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 参议院议决。 34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 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35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 及缔结条约。
冯国璋
徐世昌 周自齐
约1年
约4年 10天
1917.7.12
1918.10.10 1922.6.2
1918.10.10
1922.6.2 1922.6.11
代理大总统
被直系军阀驱走 国务院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
黎元洪
中国法制史第13章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二、六法体系的建构
(一)第一阶段(1927—1937年):六法体系的初建时 期
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 (《训政时期约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 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及关系 法规、行政法规。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三、推进社会改革的法令
(三)厉行司法改革的法令:《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 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大总统 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一)国会《天坛宪草》 1、1913年7月12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举30名议员组
3、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后,《六法全书》仅在中 国台湾省继续适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三、宪法性法律
(一)《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与集权的训政体制 1、以国民党中央掌握国家最高政权。 2、确定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3、在国民党与国民的关系上,体现了“训政保姆论”的
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一)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首先,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通过民法各编立法原则 其次,由民法起草委员会依照立法原则拟定各编草案, 再次,由立法院对起草完成的草案进行讨论、三读通过以
后定稿 最后,由国民政府逐编公布民法条文并确定生效日期。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四、民事法制
(二)主要商事单行法 1929年6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编纂民商合一的民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制宪(一)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1.背景二次倒袁失败,宋教仁被刺,善后大借款以及宪法委员会几名成员被捕杀,使国民党人占有优势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袁即将实行专制独裁,民国危在旦夕,而以军事手段无法取胜,故要利用国会尽快制定宪法,以维护民国的民主共和体制,用合法手段约束袁,进行法律倒袁。
2.内容体现了企图以法律对袁进行限制的要求。
(1)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总统权力进行了较多的限制。
国务员赞襄总统,对众议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及国务文书须国务员副署。
(2)继续扩大国会权力。
规定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还有弹劾乃至审判被弹劾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员的权力。
(3)对严格限制总统的任期,规定总统任期5年,只可连选连任一次。
部分规定有所倒退,体现国会内各派政治力量的政见和力量的对比。
(1)总统有紧急命令权;(2)政府有紧急财政处分权;(3)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体。
3.结果一心独裁的袁无法容忍,公开宣布草案谬点甚多,借二次革命之机,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导致议会所剩议员不足半数,国会解散,《天坛宪草》未及审议通过、正式颁布。
(二)1915《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1.背景国会解散后,袁为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达到独裁的目的,清除《临时约法》的妨碍,组建约法会议作为增修约法案的立法机关,修改约法,扩大总统权力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约法会议一经成立,袁即向其提出增修约法案,内容如下:(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缔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须参议院同意;(3)采用总统制;(4)宪法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起草权由总统和参议院行使,公布权由总统行使。
(5)公民权的褫夺与恢复,由总统行使。
(6)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和紧急处分财产权。
约法会议接到议案后即制定出了“新约法”,废除了《临时约法》。
2.内容形式上保留与民主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条文,实际上确认袁的独裁专制统治,极大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法制史第十三章课件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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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
1913年4月8日民国首届国会正式召开 “天坛宪草”: 宪法起草委员会(30人)在北京天坛起草宪法草 案,1913.10.31,三读通过 性质: 资产阶级的宪法 较《临时约法》有退步 国民党、进步党和旧官僚相互妥协的产物 19141.10,袁世凯解散国会,未及公布,遂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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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袁记约法》 的主要区别。 2、简述民国北京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原则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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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2、四级三审制: 3、县知事兼理司法 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高等军法会审
军事审判机构
最重要的审判机构 军法会审 临时军法会审
审判对象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三)狱政制度: 司法部监狱司 《监狱规则》—首部监狱法典(1913.12) 设立女监、幼年监
3
本章重点
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4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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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世 凯 洪 元
黎 国 璋
冯
1912.3—1928.6,先后出现了7届政府,5个大总 统,1个临时执政,1个大元帅,44届内阁,20多位 国务总理,13个立法制宪机构 徐 世 锟 昌 瑞 霖 曹 祺 段 作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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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1、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 2、保护官僚买办阶级的利益: (1)颁布一系列银行法规,给予官僚买办银行的金融 特权 (2)颁布《所得税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根据袁世凯提出的修改大纲,修改《临时约法》。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将其正式公布、实施,并定名为 《中华民国约法》故又贬称《袁记约法》 ,废除《临时 约法》。 与《临时约法》相比,根本区别在于大幅度 扩张总统的权力。主要表现在:
1.取消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2.确立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统治权”; 3. 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 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 标志。
1913年10月31日袁世凯为了取得法统根据,指令国会起 草并通过了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继续 起草工作通称《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采取责任内阁制,并规定了国会对大总统 的牵制权,1914年1曰袁解散国会后,遂废。 《天坛宪草》重心在于以法律形式限制袁世凯专制,以 确立保卫共和、保卫宪政的最后一道屏障。 《天坛宪草》在巩固民主共和政体、完善权力制衡体制 方面较《临时约法》又前进了一步。北洋政府统治后期,各 种势力对宪法草案的讨论、修改均以《天坛宪草》为基本依 据。
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 法,这是旧中国政府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产生经过 1916年袁死后,北洋军阀各派围绕北京政府统治权进行了角逐, 中央政府几经更替。1920年喝922年先后爆发的直皖战争和直奉战 争,均直系胜利。 曹锟以“法统重光”为号召,再次恢复《临时约法》,恢复第 一届国会,开始制宪活动。 1923年6月13日, 由于部分国会议员南下,导致参加宪法会议者 不足法定人数。直系首领曹锟为使自己当选总统,以金钱诱使议员 回京。10月10日,在辛亥革命12周年之时,这部历时十载、几经风 波的《中华民国宪法》终于正式公布、实施。 与《天坛宪草》相比,《1923年宪法》增加了三章: 国土,国权,地方制度;同时,删除了“国会委员会”一章。结构 上的调整,体现了时势的变化和体系上的合理化。 与《天坛宪草》相比,《1923年宪法》规定了相对较小的总统权 力。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
?补充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补充某些犯罪条 款,加重量刑幅度;恢复原已明令删除的封 建性条款,如恢复?暂行章程?规定的“正当 防卫于尊亲属不适用〞/“无夫奸〞也应处刑 等条款。
3、1915年2月,以?暂行新刑律?为根底,完 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补充条 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但未及 公布,袁世凯下台。
1919年,段祺瑞再度修订刑法草案,次年草 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草案进行 较大的调整,但最终也未公布。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 检察厅设在审判厅官署内。 平政院。
2.诉讼审判制度
实行三级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的 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那么\上诉制 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 (1912年—1928年)
一.立法特色
1.频繁进行制宪活动; 2.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3.根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二.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专制的 政治体制.
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1〕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 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 关系,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 门规定。
三.<暂行新刑律>
〔一〕产生:1912年3月
是在原<大清新刑律>根底上稍加删除而 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并无 改变.内容上,仅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取消<暂行章程>,将有关帝制与皇室特权等 与民国国体相违背的条款一并删除.如〞侵 犯皇帝〞全章12条.
中国法制史第十四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主张“重典”、“隆礼”,维护反动政权。
1913年10月10日,袁世凯窃取了正式大总统的职位后, 为早日达到黄袍加身作皇帝的目的,在立法思想上,一 方面提倡尊儒和隆礼;另一方面实行严刑峻法,残酷镇 压人民。首先,在隆礼方面,早在1913年拟定的讨论 《天坛宪草》的过程中,即有过争论,最后决定在第十 九条第二项加入“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1912年4月30日,北洋政府公布的《删修新刑律 与国体抵触各章条,废除《大清新刑律》“侵犯 皇帝罪”一章和维护皇权的一些条款,删除《暂 行章程》第一至第五条,取消”制书”、“御玺” 等字词,将原有律文的 “帝国”、“臣民”、 “复奏”、“恩赦”改为“中华民国”、“人 民”、“复准”、“赦免”等字词。
在同年的10月5日,伪司法部又公布了《易笞条 例》,该条例共十条,主要规定:凡犯有“奸 非”、“和诱”、“窃盗”、“诈欺取财”、 “赃物”等罪名,应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百元以下罚金折易监禁者,以十六岁以上六 十岁以下之男子为限,“得易以笞刑”。 惟“曾充或现充官员有相当身分者,不适用之”。 徒刑、拘役或罚金易监禁者,其刑期一日折笞二, 于监内执行。 袁世凯恢复笞刑的目的主要在于,袁世凯窃取国 家政权后,倒行逆施,对外实行卖国独裁的政策, 对内大搞复辟帝制,激起全国上下的强烈反对。 而他对于反抗者非杀即捕,造成狱内人满为患, 只好采取这种手段来疏通监狱。
第三,“贿选宪法”除维护直系军阀在中央的统治外, 又肯定了地方军阀政府的统治。曹锟为拉拢地方各派军 阀势力,许诺给他们更大的权限,以取得支持。因而在 “国权”一章中,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地方政府 享有的权力与应有的职能。但同时又规定各省之间不得 订立“政治之盟约”,否则“以国家权力强制之”,从 而反映了直系军阀与各派军阀既争夺又妥协,共同镇压 人民的本质。
中国法制史 第十三章
审判厅 / 法院
中 央
地 方
第二,废止检察厅,法院内设置检察官。 第三,采用参审制及陪审制。 第四,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
第五,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
行政委员会制。
第六,减少讼费和状纸费,征收执行费。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学家仿照日本法 律的编制法,将所颁行的法典、法规 汇编在一起,一般包括宪法、民法、 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以及有关的单行法规、判例等, 称之为《六法全书》,成为国民党政 府整个法律体系的总称。
(二)《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
会常务会议制定,作为“训政时期”
的政纲。
(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 的政治制度; 2、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 行中央集权制度; 3、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这是国 民党政府的根本大法。
(四)《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婚姻家庭制度
(七)诉讼法 1、先后制定两个刑事诉讼法。 第一,竭力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第二,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 第三,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 第四,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 第五,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 原则。
2、先后制定两个民事诉讼法。
第四,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的原则。
2、主要变化和特点
第一,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
第二,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
议院的权力; 修改程序;
第四,增加“人民”一章。
第三,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
3、意义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 。《临时约法》作为辛亥革命的产物,其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 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 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临时约法》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即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 出领导权的时候产生的,其主要特点就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 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这些特点主要包括: 第一,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之变动,是《临时约法》对 《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的最重要的修正,也是《临时约法》 最突出的一个特点。 第二,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加强了国会对总统的监督。 约法规定参议院在认为临时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依法行使弹 劾权。临时大总统受弹劾后,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第三,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2、刑法修正案 3、特别刑事法规 北洋政府根据其统治的需要,颁布了大量的特别刑事法规。主要有:《戒严法》、《陆军惩罚条例》 、《治安处罚条例》、《治安警察条例》、《海军惩罚令》、《治安警察法》、《治安盗匪法》等等 。
(三)北洋政府主要民商事立法及其特点 1、《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法律部分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发布的关于暂行援用前清法律的《临时大总统令》中,也包括了《大清现 行刑律》中的有关民事部分,即通常所谓“前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 2、民法草案 北洋政府民法典的编纂进展缓慢。 3、判例和解释例 北洋政府官司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判例和解释例去处理民事案件和纠纷,判例和解释例也就成为其 民法的重要渊源。 4、商事法规 北洋政府民法采用“民商分立”原则,为了确认买办及军阀经营的商业利益,就在清末商事法规的基 础上,制定了一些单行商事条例、章程、命令等。 5、特点 内容上的近代化,主要表现为吸收新理论。 形式上的近代化,主要由判例、解释例、特别法、法理来实现。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解散国会,撕毁了《 袁世凯解散国会,撕毁了《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 并不满足。他组织了御用的“ 约法》后,并不满足。他组织了御用的“中央 政治会议” 1914年 政治会议 ” 作为立法机构 。 1914 年 2 月 , 经 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约法会议” “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约法会议”正式成 约法会”据袁世凯扩大总统权力的意图, 立。“约法会”据袁世凯扩大总统权力的意图, 1914年 日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 于1914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史 袁记约法》 称《袁记约法》。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立法上恢复封建法制,镇压人民各 立法上恢复封建法制, 种形式的反抗 二、在法律内容上竭力维护北洋军阀独裁 专制统治,镇压人民革命运动。 专制统治,镇压人民革命运动。 在法律适用上强调特别法的作用, 三、在法律适用上强调特别法的作用, 并以判例解释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 并以判例解释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 四、在司法上进一步扩大了领事裁判权, 在司法上进一步扩大了领事裁判权, 并任意扩大了军事审判的范围,赋予县知 并任意扩大了军事审判的范围, 事以审判权,实行司法专横。 事以审判权,实行司法专横。
第二节 北洋府的制宪活动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制定了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成立国会, 《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 , 成立国会 , 着手拟定《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着手拟定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 。 1913 10月 31日 年 10 月 31 日 , 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 通过了《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通过了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 。 因为是 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拟成, 所以又称《 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拟成 , 所以又称 《 天 坛宪草》 坛宪草》。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袁氏“约法会 否定“天坛宪 被曹废除
议”
草”
曹氏国会 (“猪仔国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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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天坛宪 首部宪法
草”
下启后世
否定“袁记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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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简介
1、《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的颁布
对象:对晚清之《大清新刑律》的修改 修改者:袁时政府(1912)
(删除些危害皇权之罪——与新国体抵触 废止但又恢复原附于律典后的5条《暂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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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优先 第三、采取应变时局 军事法院优先
行政诉讼:单立,源于孙《临时约法》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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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 2、特别法院系统
特区法院 (热河、察哈尔、绥远、外蒙古等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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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审判的特点
普通法院:四级三审 第一、吸取西方大陆法系
的某些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一审终审 (平政院)
第二、沿袭中国古代的某些审判制度 如:县知事监理司法
讥: “猪仔国会”、“贿选总统”、“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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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中华民国永为民主之国,民主国体不得修正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政府总理、国务员向国会而非总统负责 地方政府有相当自治权,省、县议会有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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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虽有贿选色彩,但否定了“袁记约法” 宣示了民主共和 成为第一部正式宪法
清末“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延续
清末之法:已是近代法,可取 采中:袁本为清末“礼法之争”时的礼教派代表 取西: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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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隆礼重法
隆礼:视孔教为立国之本 重法:既因乱世用重典,又乃军阀之需 礼法:两手并重,不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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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北洋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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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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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世 凯 洪 元
黎 国 璋
冯
1912.3—1928.6,先后出现了7届政府,5个大总 统,1个临时执政,1个大元帅,44届内阁,20多位 国务总理,13个立法制宪机构 徐 世 锟 昌 瑞 霖 曹 祺 段 作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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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袁记约法》 的主要区别。 2、简述民国北京政府“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原则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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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组织: 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 判厅四级三审制 2、兼理司法法院: 未设普通法院各县 3、特别法院: (1)军事法院 (2)特区法院:临时设置(少数民族、特别区域) 17 4、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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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 ,维护军阀统治 (1)《暂行新刑律》: 援用《大清新刑律》 ;“内乱罪”: 处罚严酷 (2)其他单项法规: 《惩治盗匪法》 《戒严法》 《预戒条 例》、《治安警察条例》、《违警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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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利益 1、政治特权: (1)《暂行新刑律》: “妨害国交罪”, (2)扩大领事裁判权: 《规定华洋诉讼办法》、 《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犯罪交通处刑办法文》 2、经济特权: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利益 《破产条例》:列强在中国随意开矿设厂、霸占土地、 掠夺资源的法律保障
第十三章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 1928年 (1912年-1928年)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 本章重点 主要内容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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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这一时期的社会背景与立法思想,理解北 京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掌握其法律制 度及司法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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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北洋政府(民国北京政府)是篡夺辛亥革命 胜利果实,在帝国主义国家扶持和操纵下的地主买 办阶级政权。其法制多沿袭清末,维护军阀独裁专 制,镇压人民革命活动;严格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 利益,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因而其法制具 有明显的封建性与买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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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 (“贿选宪法”)
直系军阀曹锟以每票5000元的贿赂收买国会议 员当选总统(贿选总统;猪仔国会),1923年10月 10日公布 近代史上中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2)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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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
1913年4月8日民国首届国会正式召开 “天坛宪草”: 宪法起草委员会(30人)在北京天坛起草宪法草 案,1913.10.31,三读通过 性质: 资产阶级的宪法 较《临时约法》有退步 国民党、进步党和旧官僚相互妥协的产物 19141.10,袁世凯解散国会,未及公布,遂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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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1、保护地主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地租剥削 2、保护官僚买办阶级的利益: (1)颁布一系列银行法规,给予官僚买办银行的金融 特权 (2)颁布《所得税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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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恢复封建法律制度 1、沿袭清末立法 2、《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增设体现伦理法特征的 罪名 3、恢复已废除的发遣刑、笞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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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5月1日公布,因糸袁世凯一手 操纵、 炮制出来的,故称“袁记约法”,它是军阀 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特点: (1)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制 (2)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3)废除议会制度,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2、四级三审制: 3、县知事兼理司法 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高等军法会审
军事审判机构
最重要的审判机构 军法会审 临时军法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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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对象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三)狱政制度: 司法部监狱司 《监狱规则》—首部监狱法典(1913.12) 设立女监、幼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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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社会背景 立法思想 主要宪法文件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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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背景与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沿袭清末立法 2、以宪法为军阀专制独裁粉饰正名 3、司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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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宪法文件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