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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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铁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内容讲解

《铁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内容讲解
● 超过、不满、不足、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不超过、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均包括本数。
道口管理的规定
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区段的平交道口时, 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4.5m 或触及限高架的限制装置;严禁在高度超过2m的车 辆上部或货物上坐(卧)人;持有木棒、竹竿、彩 旗和皮鞭等长大、飘动等物件,不准高举挥动,须 使物件与牵引供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
长期不经列检进行停车技术作业固定编组、 循环使 用车组技术作业补充规定(《技规》第268条) 长期不经列检的局管内固定循环车组,每旬安排一 次送就近列检作业场进行技术检查: 1.有固定配属的由配属单位向路局调度提出申请, 路局调度安排回送。 2.无固定配属的固定循环车组,进入列检作业场进 行技术检查的安排,应在列车开行文电中明确,路局调 度按照列车开行文电的规定安排回送。 3.列检作业场按到达列车技术检查范围、质量标准 进行技术检查作业。
编组列车 ●客车不允许与C63和C63A型敞车、C76系列敞车、 70t级货车、80t级及以上货车等装用16型、17型车钩 的货车直接连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新《运规》及文件进行 了明确 的规定 ● 长大货物车在列车中的编挂位置和隔离要求,须按 《铁路长大货物车使用技术参数》办理。DLl型大吨位 预制梁运输专用车组空车回送时,必须成组摘挂,不 得拆解。长轨列车编组后不得任意解体。 ● 编入列车的罐车人孔盖必须盖好。
用语说明
铁路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5T系统):
● ● 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简称THDS)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简称TFDS)

● ●
车辆运行品质轨边动态监测系统(简称TPDS)
车辆滚动轴承故障轨边声学诊断系统(简称TADS) 客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简称TCDS)。

铁路行车《行规》

铁路行车《行规》

行车组织规则太原铁路局2014年9月目录总则 (1)用语说明 (2)第一章技术设备 (3)第1条技术设备资料管理的规定(普速《技规》第8、9、236条) (3)第2条技术设备管理分工的规定 (3)第3条技术设备全面检查规定(《技规》第21条) (9)第4条技术设备专项检查规定(《技规》第22条) (9)第5条信号设备加锁、加封及设有计数器的按钮使用规定(《技规》第64条) (9)第6条电动转辙机手摇把(速动扳手)保管使用规定(《技规》第49条) (10)第7条道岔加锁后钥匙保管规定(《技规》第237、305条) (10)第8条道口设置、拆改及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技规》第50条) (10)第9条车站装设轨道电路绝缘地点的规定 (11)第10条机车停车位置标、电力机车禁停标设置规定 (11)第11条牵引变电所供电范围及接触网分相位置 (11)第12条货物列车列尾装置管理、使用规定(《技规》第253、254条) (11)第13条旅客列车列尾系统的管理、使用规定(《技规》第254、255条) (12)第14条行车设备使用及试验(试用)规定(《技规》第6、7、8条) (13)第15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13)第16条车站道岔清扫规定(《技规》第237条) (13)第17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规定(《技规》第228条) (13)第18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规定(《技规》第282条) (13)第19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管理、维修规定(《技规》第282条) (13)第20条列检有关设备检修规定(《技规》第174条) (14)第21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的保管、试验及使用规定 (14)第22条设于线路右侧的信号机 (14)第23条GSM-R手持终端身份识别模块(SIM卡)使用规定(《技规》第127、130条) (14)第24条区间通话柱、杆上接线盒和携带电话机的管理规定 (14)第25条行车备品配置规定 (14)第26条信息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技规》第146~153条) (14)第二章编组列车 (16)第27条客车编入货物列车的规定(《技规》第252条) (16)第28条货物列车机车与车辆摘解车钩、软管作业程序的规定 (16)第29条货车编组隔离的规定(《技规》第250条) (16)第30条车辆翻卸前后及进入解冻前后技术检查的规定(《技规》第276条) (16)第31条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规定(《技规》第268条) (16)第32条企业自备机车(含出租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的规定(《技规》第249条) (16)第33条特种车辆在列车中编挂位置的规定 (16)第34条动车组以外旅客列车编组的规定(《技规》第247、252条) (17)第35条回送机车及铁路救援起重机编入列车规定(《技规》第257条) (17)第36条在超过20‰的坡道上列车制动限速的规定 (17)第37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规定(《技规》第262、274条) (19)第38条货物列车技术检修作业时间规定(《技规》第268、274条) (19)第39条客、货列车制动机试验类型及程序 (20)第40条列检作业安全防护的规定(《技规》第437条) (21)第41条货运检查作业规定(《技规》第277条) (21)第42条专用线、专用铁路技术检查规定 (21)第43条挂运成组货物车辆的规定 (21)第44条破损车辆回送编挂的规定(《技规》第249、262条) (22)第45条路用客车使用的规定 (22)第46条路用货车检修的规定 (22)第47条轨道检查车、接触网检测车、电务试验车、牵引试验车编挂规定 (22)第三章调车工作 (23)第48条货物列车在中间站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84、285条) (23)第49条CTC区段中心操作方式下的车站调车作业规定 (23)第50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及传达规定(《技规》第288、289条) (23)第51条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技规》第292条) (24)第52条调车速度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24)第53条机车不连结软管调车时的速度规定(《技规》第293、295条) (24)第54条瞭望距离不足100m的调车作业规定(《技规》第293条) (24)第55条调动装有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物的车辆及一级易燃液体的罐车时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25)第56条调动装有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93、296条) (25)第57条溜放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4条) (25)第58条迂回线、专用线走行线停放车辆的规定(《技规》第305、306条) (25)第59条车辆防溜的规定(《技规》第306条) (25)第60条机械冷藏车运用及调动的规定(《技规》第180、184、296条) (26)第61条手推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98条) (26)第62条同一线路调车作业的规定 (26)第63条调动旅客列车车底及乘坐旅客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27)第64条货物线、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调车作业的规定 (27)第65条车辆空重车手动调整装置(空重阀)调整的规定 (27)第66条尽头线取送车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27)第67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规定(《技规》第302、303条) (27)第68条站内装卸作业的防护规定(《技规》第437条) (28)第69条简易紧急制动阀管理使用的规定 (28)第70条调车作业推进挂车的规定 (29)第71条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300、301条) (29)第72条驼峰作业与铁鞋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89、294、296条) (29)第73条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技规》第290条) (29)第74条高坡地段取送车规定 (30)第75条企业自备机车担当车站调车作业规定 (30)第76条电气化区段调车的规定 (30)第四章行车闭塞 (31)第77条调度集中系统(CTC)操作模式与方式划分规定(《技规》第98条) (31)第78条CTC区段办理预告(闭塞)规定 (31)第79条线路所行车闭塞规定(《技规》第313条) (31)第80条自动站间闭塞行车规定(《技规》第318条) (33)第81条列车进入闭塞区间行车凭证的规定 (33)第82条管内行车闭塞方式的规定(《技规》第309条) (33)第83条石太线自动闭塞特定行车规定 (33)第84条通过信号机装有容许信号时的规定(《技规》第316条) (33)第85条路票填写的规定(《技规》第322、323条) (33)第86条闭塞机及控制台上揭挂标志的规定 (34)第87条双线区段使用单线半自动闭塞方式行车组织规定 (34)第88条调度命令下发形式及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30、231条) (34)第89条特殊区段行车规定 (35)第五章接发列车 (36)第90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程序、用语规定(《技规》第351条) (36)第91条动车组以外列车发车的规定(《技规》第362条) (36)第92条调度集中设备区段车机联控规定 (36)第93条调度集中系统车次号的添加和修改 (36)第94条助理值班员接发列车显示信号位置的规定(《技规》第360条) (36)第95条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及接车规定(《技规》第353条) (36)第96条设有腰岔并设进路信号机的线路接车规定 (36)第97条变更接车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54条) (37)第98条旅客列车变更接车线路的规定(《技规》第355条) (37)第99条乘降所(点)发车办法 (37)第100条引导接车规定(《技规》第359、381条) (37)第101条列车报点及到开时刻规定(《技规》第360条) (37)第102条列车标志及完整的确认规定(《技规》第360条) (37)第103条禁止机外停车的车站 (37)第六章列车运行 (38)第104条调度集中系统行车指挥规定 (38)第105条枢纽地区及区间列车运行方向规定(《技规》第229条) (38)第106条机车乘务制度规定(《技规》第169条) (38)第107条电气化区段列车运行规定 (38)第108条临时加开或停运单机规定(《技规》第231条) (38)第109条货物列车补机尾部加补规定(《技规》第256条) (39)第110条线路坡度超过12‰的区段单机挂车规定(《技规》第258条) (39)第111条长大下坡道区间全部试验的规定(《技规》第274条) (40)第112条回送客车底的规定 (40)第113条客车试运行规定 (41)第114条超长列车运行规定(《技规》第247条) (41)第115条超轴货物列车运行规定 (41)第116条长钢轨列车、龙门架车、轨排车运行的规定 (42)第117条大型养路机械车运行规定(《技规》第389条) (42)第七章施工作业 (43)第118条施工换装过渡期间货运机车临时担当客运任务时行车组织规定 (43)第119条《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记签认的规定 (43)第120条行车设备施工时的临时行车的规定(《技规》第381条) (43)第121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施工的规定(《技规》第380条) (43)第122条数个施工路用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规定(《技规》第382条) (44)第123条自动闭塞区段施工路用列车跟随列车进入区间的规定 (44)第124条在站内正线、到发线及区间路料卸车的规定(《技规》第384条) (44)第125条防止将电带人无电区的规定 (45)第126条电气化区段施工配合的规定 (45)第八章非正常作业 (46)第127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规定(《技规》第338条) (46)第128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337条) (46)第129条车站行车设备发生故障后检查及处理的规定(《技规》第21条) (46)第130条车站监督器异常处理规定 (46)第131条道岔联锁失效处置规定(《技规》第359条) (46)第132条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的发车规定(《技规》第320、364条) (47)第133条货物列车在区间内发生分离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69条) (47)第134条动车组以外旅客列车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66条) (47)第135条货物列车在区间遇自动制动机故障或接触网停电的处置规定(《技规》第366条) (47)第136条货物列车在长大坡道上进行简略试验时机的规定 (48)第137条列车必须立即退行的规定(《技规》第372条) (48)第138条事故救援工作的规定 (48)第139条发生接触网故障处理规定 (49)第140条发生弓网故障处理规定 (49)第141条发现接触网异状时的处理规定 (49)第142条轨道电路异常红光带处置的规定 (50)第143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处理规定 (50)第144条列车占用表示丢失后处置规定 (51)第145条双管供风旅客列车漏风处置规定 (52)第146条旅客列车双管改单管供风处置的规定(《技规》第342条) (52)第147条旅客列车客车列尾装置故障处理规定(《技规》第253、254条) (52)第148条自动闭塞区段按站间区间掌握行车规定 (52)第九章其他规定 (54)第149条《站细》修订及审批的规定(《技规》第236条) (54)第150条一般构造以外的其他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技规》第46条) (54)第151条调度命令及各种书面许可的编号方法和保管期限规定(《技规》第322条) (55)第152条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 (55)第153条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55)第154条机车车载式轨道动态监测装置管理规定 (56)第155条钢轨探伤人员携带仪器乘坐客车的规定 (56)第156条钢轨涂油器在旅客列车上安置的规定 (56)第157条红外线轴温检测管理及预报、处理规定(《技规》第174条) (56)第158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的规定(《技规》第244条) (57)第159条巡守人员迎送列车的规定 (58)第160条影响信号显示、供电设备树木的处理规定(《技规》第410条) (58)第161条客车采暖及防暑降温工作的规定(《技规》第26条) (58)第十章附则 (60)第162条解释 (60)第163条施行时间 (60)附表1 接触网限界不符合《技规》要求的处所 (61)附表2 加锁、加封、设有计数器的行车设备名称 (62)附表3 牵引变电所供电臂供电范围 (63)附表4 设于线路正方向右侧的信号机 (72)附表5 行车备品表 (74)附表6 翻车机、解冻库技检作业情况表 (78)附表7 铁路车辆禁止溜放和限速连挂表 (81)附表9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 (83)附表10 禁止机外停车的车站 (85)附表11 救援列车分布地点及其担当区域 (87)总则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是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和生产实践制定的具体规则,是我局普速线路行车组织的基本技术规章。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车次编组规则:根据列车的车型、速度、载重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对列车进行编组,确保列车正常行驶和运输。

2.列车间隔规则:列车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间隔,以防止相互之间的碰撞和事故发生。

根据列车的速度、长度等因素,规定了不同类型列车之间的最小间隔时间或距离。

3.行车时刻表:根据铁路线路、站点、列车运行速度等信息编制并发布列车的运行时刻表,以便驾驶员、调度员等相关人员按照时刻表进行行车安排。

4.信号系统规则:普速铁路上设置了一套完善的信号系统,用于指挥列车运行。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信号的含义和使用方法,确保驾驶员按照信号规定进行行车。

5.调度规则:调度中心根据列车的信息、运行情况和运输任务等,对列车进行调度和指挥。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调度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6.特殊情况处理规则:在行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如天气恶劣、信号故障、设备故障等。

行车组织规则中规定了这些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和行动程序。

以上是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则可能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铁路运输条件等有所差异。

此外,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还需要与驾驶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确保安全有效的列车运行。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2.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WLG/01-2018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2018年1月1总则为加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铁路技术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普速铁路具体条件和运输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含委托集团公司运营的铁路)应执行本规则;与国铁接轨的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可比照执行。

本规则是集团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也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技规》,加强普速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则。

集团公司管内普速铁路的行车工作,除应认真执行《技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章制度文件外,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充完善相应专业技术规章。

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均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2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236条)1.提供技术资料的时限因新建、改建工程等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验收30天前向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在设备开通前15天,设备管理单位须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及时审核、修改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并派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交接资料时,交接双方单位应在交接记录上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技术资料按照以下内容提供。

⑴工务部门①车站平、纵断面图(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车站平面图中应包括车站中心里程,各股道编号、线路用途(货场内线路除外)、线路有效长,线间距离,信号机(站界标)中心里程,道岔编号,道岔辙叉号,道岔侧向过岔速度,路产与非路产岔线、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等。

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有效长范围内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驼峰纵断坡度。

股道表、道岔表(含路产及代维修非路产岔线)。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2015.7.10. 衡阳职校一、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但能开放引导信号时,正常排列接车进路,使用机械引导办理接车。

(2)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且不能开放引导信号时,正常排列接车进路或顺(反)向排列调车进路(不能排列时,在控制台上单操道岔至所需位臵并锁闭),使用引导手信号办理接车。

2. 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正常排列发车进路或反向排列调车进路,按规定发给机车乘务员行车凭证。

3. 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时,如何准备接车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遇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准备接车进路时,使用手摇把将故障区段道岔摇至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已开通接发列车所需位臵时在控制台上锁闭),非故障区段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接车时,按引导接车办理。

4. 发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遇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准备接车进路时,使用手摇把将故障区段道岔摇至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已开通接发列车所需位臵时在控制台上锁闭),非故障区段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发车时,按规定发给机车乘务员行车凭证。

5. 道岔无表示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道岔无表示准备接车进路时,须现场确认故障道岔开通接发列车进路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非故障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接车时,按引导接车办理;6. 道岔无表示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道岔无表示准备发车进路时,须现场确认故障道岔开通接发列车进路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非故障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正式版102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正式版102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目录用语说明 (3)总则 (3)第一章行车设备 (3)第1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验收交接的补充规定 (3)第2条变更线路平、纵断面及复核的补充规定 (3)第3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3)第4条各级公路、乡村道路、各种电线路、跨线小桥、管道、涵渠、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通过桥涵及在路基上铺设电缆等建设项目的补充规定 (3)第5条区间道岔设置及维修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6条电力机车牵引区段线路与接触网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7条接触网导线高度的补充规定 (3)第8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3)第9条在有接触网线路上设置安全作业标、整备作业表示灯及进行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10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3)第11条自动闭塞电力专用线供电范围及分级保护的规定 (3)第12条行车相关设备供电的补充规定 (3)第13条行车设备施工检修登记的补充规定 (3)第14条集中联锁车站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时办理行车的规定 (3)第15条在长大桥梁、隧道设置固定照明和安全报警装置的补充规定 (3)第16条车站到发线上装卸散装货物的补充规定 (3)第17条货车运用作业场设备检修的补充规定 (3)第18条检查坑(沟)、检修坑(沟)、落轮坑、洗车库地沟等管理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19条货车故障轨边图像检测系统(TFDS)对列车动态检查作业的规定 (3)第20条装卸机具建筑限界及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21条铁路建筑限界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22条行车计时设备校对、检查、修理的补充规定 (3)第23条尽头站台设置车钩缓冲装置及养护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24条行车设备加锁、加封、加计数器的补充规定 (3)第25条道岔加锁的补充规定 (3)第26条道岔加锁钥匙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27条转辙机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28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补充规定 (3)第29条同杆架设电力线路和广播线检修分工的补充规定 (3)第30条行车通信设备安装、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31条设备维修或施工作业完了后清理现场的补充规定 (3)第32条道口设置、改造和看守的补充规定 (3)第33条防护设施管理维护的补充规定 (3)第34条行车设备施工计划编制、审批的补充规定 (3)第35条编制《站细》的补充规定 (3)第36条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3)第37条对现有不符合《技规》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的补充规定 (3)第二章编组列车 (3)第38条车辆编挂隔离的补充规定 (3)第39条旅客列车编组的补充规定 (3)第40条机车重联编入列车及桥梁承载限制的补充规定 (3)第41条附挂、回送机车的补充规定 (3)第42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43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3)第44条货物列车牵引定数及列车长度波动尾数和超长列车编挂限制的补充规定 (3)第45条货物列车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3)第46条重联机车间车钩、软管摘结的补充规定 (3)第47条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运输和使用铁路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48条翻车机及铁路货车上翻车机的补充规定 (3)第三章调车工作 (3)第49条非区段站比照区段站办理调车工作的车站 (3)第50条调车领导及指挥人的补充规定 (3)第51条调车作业中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3)第52条编制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3条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4条变更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3)第55条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 (3)第56条越出站界及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57条调车速度和岔线限制使用机车类型的补充规定 (3)第58条溜放调车及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59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3)第60条使用人力制动机制动的规定 (3)第61条正线、到发线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62条同一调车区、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3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4条机车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 (3)第65条在装卸作业线路上设置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66条密接式车钩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67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3)第68条特殊情况下调车作业的规定 (3)第69条调动专运、公务及特种用途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70条段管线、岔线取送车辆作业的规定 (3)第71条企业机车在车站调车的规定 (3)第72条检修车、机械冷藏车及客车入段整备取送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73条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 (3)第7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3)第75条中间站临时停运、备用车列时拉口的规定 (3)第76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 (3)第77条旅客列车换挂机车、确保安全正点的有关规定 (3)第78条双机或多机出入段、在站转线、连挂车列及调车作业时分工的规定 (3)第四章行车闭塞 (3)第79条电话闭塞的补充规定 (3)第80条半自动闭塞设备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81条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82条双线半自动正方向一切有线电话中断,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办理行车闭塞通话的规定 (3)第83条一切电话中断时枢纽及个别地区优先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3)第五章列车运行及接发列车 (3)第84条发布、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3)第85条变更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3)第86条检查及掌握接车线路空闲的补充规定 (3)第87条使用自动按钮的补充规定 (3)第88条稍停再开列车出站信号开放时机的补充规定 (3)第89条在到发线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90条旅客列车在区间乘降点和未设车站发车人员的旅客乘降所发车的规定 (3)第91条双线双向自动闭塞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92条同时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93条长钢轨专用列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3)第94条列车经过9号道岔侧向运行时限速的补充规定 (3)第95条货物列车编组通知单、货运票据、列车限速命令的交接及篷布统计的补充规定 (3)第96条无列检作业场的中间站始发货物列车的规定 (3)第97条发车的补充规定 (3)第98条区间闭塞方式及机车信号类型的补充规定 (3)第99条集中联锁车站使用变通进路办理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0条站内无空闲线路接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1条在无联锁或信联闭设备局部故障的线路上接发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02条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停用时办理行车的规定 (3)第103条超长列车接发及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4条超限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5条推进运行及由区间退回原发车站的补充规定 (3)第106条列车退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7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08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及每百吨最低闸瓦压力的补充规定 (3)第109条晋城北—月山间下行货物列车机车电阻制动的规定 (3)第11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3)第111条列车自动制动机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补充规定 (3)第112条特别困难地段车站接发列车及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3)第113条车辆轴温智能探测系统(THDS)轴温预报处理的补充规定 (3)第114条枢纽地区列车运行车次的补充规定 (3)第115条货物列车在双线区间改变正常运行方式的补充规定 (3)第116条在容许信号前货物列车可不停车的补充规定 (3)第117条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补充规定 (3)第118条在电气化区段安全作业的补充规定 (3)第119条牵引供电停、送电程序的规定 (3)第120条接触网停电时列车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21条电气化区段使用内燃机车的规定 (3)第122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补充规定 (3)第123条电力机车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救援的补充规定 (3)第124条破损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3)第125条报废客车回送及调动的补充规定 (3)第126条区间卸车的补充规定 (3)第127条装卸车的规定 (3)第128条向施工封锁区间进入数组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3)第129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时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1条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或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临时发生故障的补充规定.. 3 第132条汛期暴风雨中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33条列车运行中严重晃车的处理规定 (3)第134条列车通过大桥及长隧道的规定 (3)第135条轻型车辆及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3)第136条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3)第六章信号 (3)第137条联系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138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 (3)第139条出站复示信号机故障时办理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140条机车信号机显示的补充规定 (3)第141条检修列车、车辆安全防护信号的补充规定 (3)第142条车挡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 (3)第143条信号标志、线路标志安装维修的补充规定 (3)第144条响墩、火炬信号保管和试验的规定 (3)第145条列车标志的补充规定 (3)第146条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限制鸣笛的补充规定 (3)第147条路基两侧植树造林及沿线、站内种植树木管理的补充规定 (3)第七章事故救援、意外应急处理 (3)第14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处理的补充规定 (3)第149条列车冒进信号机的处理规定 (3)第150条列车标志不完整时的处理规定 (3)第151条列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补充规定 (3)第152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的补充规定 (3)第153条处理旅客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3)第154条解除备用车的补充规定 (3)第155条未携带和错误携带行车凭证的处理规定 (3)第156条防洪重点地段行车的补充规定 (3)第157条区间接触网故障抢修的规定 (3)第158条救援列车、救援班、救援队驻在地点及调用办法的补充规定 (3)第159条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线路所的补充规定 (3)第160条行车人员佩戴臂章、胸章的补充规定 (3)附件1使用货物列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3)附件2综合维修天窗作业实施办法 (3)附件3管内正线曲线半径小于300M 的区段名称表 (3)附件4右置(进站、出站、通过、进路)信号机处所及名称 (3)附件5电务、通信、工务、机务、供电、电力、车务、车辆、信息技术部门间对行车设备分管办法 (3)附件6脱鞋器技术标准及检修 (3)附件7行车备品及配置数量 (3)附件8电务行车设备使用办法 (3)《行规》部分用语说明一、《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普速列车技术规程—铁路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普速列车技术规程—铁路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普速铁路部分)规定,结合管内行车设备、运输 条件、自然环境、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制定《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 行规》)。《行规》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章 行车组织 基本要求
(1)《技规》授权由铁路局规定或批准的事项。 (2)铁路总公司未作统一规定,又不宜由基层站段自行补充规定的行车办法。 (3)铁路局根据管内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线路、供电、信息设备,机车车辆 类型及特殊地段的平、纵断面等特点,规定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4)生产实践中创造的普遍推广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等。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动车组列车; (2)特快旅客列车; (3)特快货物班列; (4)快速旅客列车; (5)普通旅客列车; (6)军用列车; (7)货物列车; (8)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一章
行车组织 基本要求
第一章 行车组织 基本要求
道岔定位
第一章
行车组织 基本要求
6.其他由车站负责管理的道岔,由车站规定。 车站道岔的定位,应在《站细》内记明。 集中操纵的道岔及不办理接发列车的非集中操纵的道岔可不保持定位 (到发线上的中岔和引向安全线、避难线的道岔除外)。 段管线道岔的定位,由各段自行规定。
行车组织
列车运行方向
第一章
行车组织 基本要求
道岔及股道编号
第一章
行车组织 基本要求
尽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 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一个 车站(分场时为一个车场)的股道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第二编 行车组织
车站技术管理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第一章

护办法。
房建、供电部门提供
• (1)仓库、行车房舍使用面积和距线路中心距离,站台距轨面高度、线路中心距离及车站范围内铁路地
界资料等。
• (2)房建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3)照明灯桥、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量),照明及信号供电来源与方式。
(4)水塔、水栓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给水来源及方式。
制定行车办法、行车设备使用办法的规定(《技规》 第8、236条)
第3条
1. 《技规》修改后,有关部门、单位相应组织《站细》等其他专业技术规章的修改。
2. 铁路总公司、路局新颁布技术规章后,应根据行车组织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补充相
关技术规章。 3. 新线开通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新线的特点,结合既有技术规章,提前制定、修订相 关技术规章和配套的设备“修、管、用”办法。
第16条
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未设联锁而需要加锁的 道岔,其加锁装置的安装,由车站向有关工 务、电务段提出。 工务段负责安装锁板,电务段负责设置闭止 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加锁装置丢失和 损坏时,有关工务、电务段应及时补齐、修 理或更换。
《技规》
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也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技规》
• • 第22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 实际需要进行。 • • 2.登乘机车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 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 月不少于一次。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23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231

TG/QT101-2017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年9月目录前言 (7)总则 (13)第一章技术设备 (14)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14)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14)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15)第4条《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 (16)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17)第6条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18)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 (19)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 (19)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 (20)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 (20)第11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21)第12条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 (22)第13条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 (22)第14条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 (23)第15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24)第16条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24)第17条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 (25)第18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 (26)第19条其他规定 (26)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27)第2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 (27)第2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28)第22条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29)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 (30)第24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31)第25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 (31)第26条其他规定 (32)第三章编组列车 (33)第27条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33)第28条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 (34)第2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34)第30条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 (35)第31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36)第32条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 (37)第33条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38)第34条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 (38)第35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40)第36条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 (40)第3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41)第38条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 (42)第39条长期不经列检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规定 (43)第40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43)第41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 (45)第42条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 (45)第43条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 (46)第44条其他规定 (47)第四章调车工作 (48)第45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 (48)第46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 (48)第4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 (49)第48条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 (50)第49条调车区划分的规定 (51)第50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线路上作业的规定 (51)第51条动车段(所)内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2)第52条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53)第53条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 (54)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55)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5)第56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 (56)第57条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 (56)第58条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 (57)第59条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 (58)第60条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9)第61条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 (60)第62条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60)第63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61)第64条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62)第65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2)第66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3)第67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4)第68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65)第69条其他规定 (65)第五章行车闭塞 (66)第70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66)第71条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66)第72条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 (67)第73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行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 (68)第74条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 (68)第75条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 (69)第76条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70)第77条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规定 (71)第78条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 (71)第79条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72)第80条其他规定 (72)第六章接车与发车 (73)第81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73)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74)第83条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 (74)第84条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75)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 (76)第86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 (76)第87条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77)第88条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 (78)第89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 (79)第90条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 (79)第91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 (80)第92条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 (80)第93条其他规定 (81)第七章列车运行 (82)第94条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 (82)第95条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注册列车车次的补充规定 (82)第96条夜间运行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 (83)第9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 (84)第98条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 (84)第99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 (85)第100条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86)第10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 (86)第102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补充规定 (87)第103条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 (88)第104条其他规定 (89)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90)第105条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 (90)第106条CTC控制模式、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 (90)第107条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 (91)第108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 (92)第109条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 (93)第110条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93)第111条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94)第112条CTC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95)第113条CTC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时的处理规定 (95)第114条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规定 (96)第115条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规定 (96)第116条CTC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 (97)第117条其他规定 (98)第九章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99)第118条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99)第119条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 (100)第120条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 (100)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 (101)第122条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 (102)第123条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 (103)第124条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 (103)第125条其他规定 (104)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 (105)第126条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105)第127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105)第12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 (106)第129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作业的规定 (107)第13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 (107)第131条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 (108)第132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109)第133条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110)第134条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TFDS)运用规定 (110)第135条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111)第136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 (112)第137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 (112)第138条其他规定 (113)第十一章施工维修 (114)第139条接触网停送电的补充规定 (114)第140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14)第141条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115)第14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 (116)第143条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116)第144条其他规定 (117)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118)第145条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18)第146条TDCS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119)第147条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 (119)第148条启用热备动车组的规定 (120)第149条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20)第150条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 (121)第151条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 (122)第152条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 (123)第153条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 (123)第154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 (124)第155条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 (125)第156条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25)第157条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 (126)第158条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27)第159条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28)第16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 (128)第161条其他规定 (129)第十三章信号显示 (130)第162条局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 (130)第163条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 (130)第164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 (131)第165条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132)第16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 (132)第167条其他规定 (133)第十四章附则 (134)第168条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134)重点用语说明 (135)附件 (136)1.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线行车章样式 (136)2.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纳入的其他附件 (136)附表 (137)1.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137)2.确需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调车作业的特殊困难车站安全措施表 (137)3.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 (138)4.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138)5.调度集中区段车站CTC基本操作方式 (139)6.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纳入的其他附表 (139)前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和《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以下简称《行规》和《行细》)是铁路局基本技术规章,对规范铁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普速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行车组织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第1条技术设备资料管理的规定(普速《技规》第8、9、236条)(4)供电部门应提供区段(含车站)接触网导线最低高度、支柱侧面限界,分段、接触网终点标、分相绝缘器、关节式分相的位置,分区所、开闭所、牵引变电所的位置,供电臂范围,隔离开关的位置和使用说明;车站信号设备的供电来源及容量;站场照明桥、投光灯塔等照明设备的位置、类型、数量,客车上水栓位置、数量、压力、流量。

9.磁枕由工务部门维护,供电部门负责检测。

9.供电部门负责电力机车弓网检测单元。

九、道岔电加热融雪装置分工以融雪装置的隔离变压器440 V电源引入端子为界,引入端所有的440 V电力电缆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端子(含)至负荷侧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管理。

十四、电源设备的分工1.信号楼、行车室室内外照明,空调、动力及其他专业用电配电箱或分开关。

(1)室内照明、生产用空调等应独立设置配电箱,采用电缆直接引入方式的,以电缆终端头为界,终端头及引入电缆由供电部门管理,该配电箱(包括引入线)至室内配线由房建部门管理;采用架空线引入方式的,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供电部门管理。

(2)生活用空调、电暖气、电茶炉、饮水机等辅助生产性用电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开关和引入线及室内配线、设备插座由房建部门负责管理,其电气设备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3)信息系统生产性用电设备的电源配电箱以室内开关箱上端子为界,电源引入线、计量表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产权单位管理。

(4)信号楼、行车室内配电箱既有计量装置,由供电部门负责管理,对新建、改建的配电箱由管理单位与供电部门协商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并在所管开关箱、配电箱上标明单位的名称。

2.信号机械室电源分工:信号机械室的供电电缆引入线其分界点为室内开关箱中开关的上电源端子。

引入电缆由供电部门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电务部门管理。

分界点处不准增接其他设备引线。

车站具体分界由电务段与供电段现场调查,确定后由两段统一签订协议,明确具体分界地点。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电子版)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电子版)

NNG/01—2017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前言按照铁路总公司要求,根据《〈行规〉〈行细〉编制规则》(铁总科技〔2017〕231号)规定,参照铁路总公司今年6月组织济南、上海、北京、郑州、南宁五局起草的《〈行规〉〈行细〉五局编制范本》,结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既有规章体系、行车组织及应急处置经验、行车设备设施实际,及公司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总工室组织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货运、信息处,调度所,安监室等主要业务处室,严格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坚持集团公司“五事”工作理念及“四严”工作要求,按照“把麻烦留给管理层、把简单留给作业层”的精神,完成了集团公司第一版《行规》起草工作。

一、较原《行规》基本框架变化较大。

第一章标题由“行车设备”改为“技术设备”;增加“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第十章行车应急处置、第十一章施工维修、第十二章设备故障应急处理”六章内容;将原“第五章列车运行”中第一、二节单列为“第六章接车与发车、第七章列车运行”两章;删除了“第六章电气化行车”,原第五章“第三节使用列尾装置的列车运行办法”,有关条款内容整合进新《行规》第六、七章有关条款里。

二、行车组织规定内容更全面。

南百二线增建工程完工后,南昆线江西村至百色段将开通CTC调度集中设备,新增的“第八章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CTC区段行车组织提供了规章支持。

“第九章CTCS-2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为普速铁路区段开通CTCS-2级列控设备提供了规章支持,填补了我公司普速铁路调度集中、CTCS-2列控设备的行车规章空白。

“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增加了:“以脱轨器作为隔开设备的岔线、段管线”设置减速信号牌,并明确该牌设在脱轨器外方150m处,由岔线、段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设置。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一、引言普速铁路是指列车运行速度较低的铁路,通常用于短途和中途旅行。

为了确保普速铁路的安全、高效运行,行车组织规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列车编组1. 列车编组是指按一定的规则将车辆按照一定的顺序连接起来,形成完整的列车。

根据普速铁路的特点,列车编组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车辆类型:不同类型的车辆具有不同的特性,例如客车和货车的运行速度、载重能力等。

- 车辆数量:根据运输需求和线路容量等因素确定列车的车辆数量。

- 车辆长度:考虑到车站和列车通过的隧道、桥梁等设施的限制,车辆长度也需要加以考虑。

- 车辆重量:列车编组时还需要考虑车辆的重量分布,以确保列车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2. 列车编组的原则:- 类型匹配原则:相同类型的车辆应尽量放在一起,便于行车组织和调度。

- 载重平衡原则:车辆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分布,以保持列车的平衡性。

- 安全性原则:车辆的紧急制动装置应连接在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上,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车。

三、行车组织1. 列车的行车组织是指列车在行驶过程中的运行方式和顺序。

根据列车运行的需要,行车组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单线行车:列车在单线铁路上按照一定的规则交替行驶,以确保行车安全。

- 双线行车:列车在双线铁路上按照一定的规则在不同的轨道上行驶,以提高线路的运输能力。

- 多线行车:列车在多线铁路上按照一定的规则在不同的轨道上行驶,以满足不同列车的运行需求。

2. 行车组织的原则:- 安全原则:行车组织应以确保列车安全行驶为首要原则,包括遵守信号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等。

- 效率原则:行车组织应以提高线路运输能力和减少运行时间为目标,尽量减少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

- 灵活性原则:行车组织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适应不同的运输需求。

四、行车间隔行车间隔是指列车之间的时间或空间距离。

合理的行车间隔可以确保列车安全行驶,并提高线路的运输能力。

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修订内容(第五次

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修订内容(第五次

《行规》修改内容一、第22条修改内容1.第2款第(2)项中,将“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传达命令或联系列车运行注意事项时,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司机都应相互复诵,讲明车次、车站,互报姓名或代号,便于确认。

”删除。

2.增加第3款内容“3.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转发调度命令的规定GSM-R区段列车调度员、GSM-R区段CTC车站可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发布(转达)调度命令。

车站值班员在使用已开通的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转发调度命令前,须对调度命令进行核对。

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时,须在列车进入限速地点前发布(转达)完毕。

调度命令发布(转发)完毕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须确认“已发送”及“已签收”的反馈回执。

”3.将原第3款序号修改为“4”。

将第(1)项内容修改为:"(1)对己纳入1KJ基础数据的限速,不下达限速调度命令,按规定限速执行。

”增加第(2)项内容:”(2)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传达命令或联系列车运行注意事项时,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司机都应相互复诵,讲明车次、车站,互报姓名或代号,便于确认。

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转发调度命令时,还应与司机确认调度命令日期和号码正确。

”原第(2)(3)(4)(5)项序号依次修改为(3)(4)(5)(6)。

二、第45条修改内容1.增加第4款内容“4.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试机的规定调车组交接班、固定调车机接班后、本务机车在调车作业前(包括更换机车或司机,更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和电池,以及固定调车机临时开行小运转列车重新返回车站),调车长均须与调车领导人、司机和调车组人员进行信令和通话试验。

试机通话用语及要求:调车长呼调车组:“调车组试机”,并依次呼叫“X号”。

连结员依次在接到调车长“调车组试机,X号”的通知后,应答“X号好调车长呼司机:“(X调)司机试机”。

司机接到调车长“(X调)司机试机”的通知后,应答“(X调)司机明白”。

关于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14〕473号)

关于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14〕473号)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哈铁总〔2014〕473号2014年11月1日零时起施行哈尔滨铁路局目录总则 (1)用语说明 (2)用语说明 (2)第一编技术设备 (4)第一章基本要求 (4)第1条提交行车设备资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9、35、236条) (4)第2条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6、8条) (4)第3条技术设备全面及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22条) (4)第4条固定行车设备日常检查(检修)及故障登销记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2、403、404、406、407条) (5)第5条救援设备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条) (6)第6条扒掏、回填枕盒及清雪、清冰的规定(技规第25条) (6)第7条清灰及排污的规定(技规第27条) (6)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8)第8条路基内埋设电缆的规定(技规第37条) (8)第9条在路基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邻近接触网支柱基础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条) (8)第10条道岔锁板安装及维修的规定(技规第49条) (8)第11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0、51、52、350条) (8)第12条道岔管理、使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3、55、237条) (8)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 (9)第13条信号设备加封加锁的规定(技规第64、237条) (9)第14条色灯信号机因特殊情况设为矮柱的处所(技规第70条) (10)第15条信号机设在运行方向右侧的处所(技规第71条) (11)第16条股道表示器使用、管理、维护的规定 (14)第17条车站、调度所语音记录装置使用及管理维修的规定(技规第128条)14第18条施工防护电话设置的规定 (14)第19条车载设备使用及管理(技规第129条) (14)第20条列车防护报警的规定(技规第129条) (14)第21条无线列调铁塔监测的规定(技规第140条) (15)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设备 (15)第22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技规146、147条) (15)第23条铁路信息系统设备分类、网络和数据安全及机房要求(技规第148、149、150、151、152条) (15)第24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技规第153条) (15)第五章站场设备 (16)第25条车站旅客站台设置站名牌的规定(技规第156条) (16)第26条车站货运设备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59条) (16)第六章机车、车辆及动车组 (16)第27条机车乘务制度的规定(技规第169条) (16)第28条机车轮缘厚度超过规定限度的规定(技规第170条) (16)第七章供电、给水 (16)第29条在接触网引接其它用电设备的规定(技规第199条) (16)第30条接触网限速及分相数据管理的规定(技规第199条) (16)第31条轨面标准线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02条) (16)第32条受限处所接触网导线高度及支柱侧面限界的规定(技规第202条) (17)第33条电气化区段邻近牵引供电设备金属结构接地的规定(技规第203条)17第34条电气化区段天桥、跨线桥、风雨棚、隧道上附属构筑物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3条) (17)第35条在接触网支柱附挂设施的规定(技规第204条) (17)第36条供电部门定期巡检的补充规定 (17)供电部门在定期巡检过程中,发现 (17)第37条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备品配置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5条) (17)第38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供电范围的规定(技规第207条) (17)第39条电力远动系统、视频监控通道的规定(技规第207条) (17)第二编行车组织 (18)第八章基本要求 (18)第4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的规定(技规第228条)18第4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18)第42条下达施工、限速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20)第43条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转达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20)第44条行车备品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36、337条) (21)第45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9条) (24)第46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证章及着装的规定(技规第244条) (24)第九章编组列车 (25)第47条列车编组长度、重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7条) (25)第48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技规第247条) (25)第49条军用列车长度、重量、补轴和编组隔离的规定(技规第233、247、250条) (26)第50条列车中编有企业自备车装用放射性或剧毒物等危险品的规定 (27)第51条回送客车编挂位置和编挂衡器维修车、 (27)第52条中途站旅客列车摘挂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1、266条) (28)第53条货车与客车连挂限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2条) (28)第54条客车底入库检修的规定 (28)第55条列车机车与车列连挂的规定(技规第256条) (28)第56条加挂后部补机区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 (28)第57条单端司机室内燃机车运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6条) (28)第58条机车乘务员担当非牵引区段任务的规定(技规第257条) (28)第59条回送机车编挂位置及机车重联的规定(技规第256、257条) (28)第60条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时编入列车的条件(技规第249条) (28)第61条路外委托铁路检修的机车回送编挂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57条) (29)第62条铁路、企业机车检修回送手续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29)第63条铁路救援起重机编挂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7条) (29)第64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58条) (29)第65条列车主管压力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1条) (29)第66条列车在超过20‰下坡道时制动限速表(技规第261条) (29)第6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处理(技规第262条) (31)第68条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关闭和开放的分工(技规第262条) (32)第69条列车中车辆摘挂、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摘解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5、266条) (32)第70条旅客列车途中摘车及客车中途变更供风方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6、271、342条) (32)第71条列检技术作业通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8、271条) (32)第72条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条) (33)第73条利用本务机车进行列车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74、335条) (34)第74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技术检查及进入解冻库解冻后制动机性能试验的补充规定:(技规276条) (34)第75条货车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9条) (35)第十章调车工作 (35)第76条固定调车机应具备条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0条) (35)第77条去邻站、区间或区间岔线取送车的规定(技规第280条) (35)第78条机车过轨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57条) (36)第79条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条线路上作业的限制(技规第281条) (36)第80条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31、289条) (36)第81条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的规定(技规第282条) (36)第82条推送客车底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的规定(技规第282条) (37)第83条车站调车计划的编制、布置和传达(技规第288条) (37)第84条调车作业通知单的填记(技规第288条) (38)第85条变更计划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9条) (39)第86条调车作业前准备工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条) (39)第87条调车作业信号的显示和确认(技规第291条) (39)第88条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的规定(技规第291条) (40)第89条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信号因故不能开放或开放后变更时,调车作业的联系办法 (40)第90条标有△w的军用车辆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91条) (40)第91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92条) (40)第92条集中联锁进路上平面调车作业的限制(技规第292条) (41)第93条要道还道方法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2条) (41)第94条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3条) (41)第95条在有轨道衡、超偏载仪线路上限速及安设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41)第96条制动铁鞋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4、296条、) (41)第97条禁止溜放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4条) (42)第98条专运列车、公务车、国际旅客列车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90、293、305条) (43)第99条调车作业中全部连结软管的规定(技规第295条) (43)第100条手推调车及使用机械动力移动车辆的补充规定 (43)第101条跟踪出站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3条) (43)第102条机车出入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4条) (45)第103条货物列车(车列)进入有电控试风装置的线路停车位置的规定(技规第305条) (45)第104条轨道电路中的死区段的规定(技规第305条) (45)第105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条) (45)第106条客车需要利用转车盘调向的规定 (47)第107条车辆溜入区间的处理(技规第306条) (47)第十一章行车闭塞法 (47)第108条各区段行车闭塞法的规定(技规第309条) (47)第109条停止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1条) . 50 第110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行车的规定(技规第312条) (51)第111条发生列车占用表示丢失处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 (51)第112条轨道电路异常显示红光带时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12条) (52)第113条线路所行车办法(技规第313条) (52)第114条辅助所行车办法(技规第313条) (53)第115条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包括显示不明或灯光熄灭)时的行车补充规定(技规第316条) (55)第116条行车凭证填写的规定(技规第231、302、303、320、321、322、323、324、325、399条和附件) (56)第117条各种许可证、通知书、电话记录号码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2、303、315、320、322、324、399条) (56)第118条路票使用保管办法(技规第321、322、323条) (56)第119条一切电话中断时,特殊区间优先发车的车站(技规第325条) (57)第十二章列车运行 (58)第120条特大桥梁及长大隧道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2条) (58)第121条旅客列车车辆乘务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37、340条) (61)第122条列车冒进信号的处理(技规第335、336条) (61)第123条登(添)乘机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46条) (61)第124条道岔侧向通过速度的规定(技规第293、347、348条) (61)第125条设有避难线的车站接车方法的规定 (62)第126条进、出站信号机的开放时机(技规第354条) (62)第127条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已开放,因故需要关闭的规定(技规第354条) (62)第128条货物列车交会旅客列车拉开道口的规定(技规第288条) (62)第129条旅客列车变更接发车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4、355条) (62)第130条军用人员列车接车的规定(技规第355条) (62)第131条在联锁失效情况下道岔密贴确认及加锁办法(技规第359、381条)63 第132条电气集中的进、出站信号机不能开放,利用设备检查、确认、锁闭进路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63)第133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9条) (63)第134条接发列车人员出退场时机的规定(技规第350、359、381条) (63)第135条接发列车显示手信号位置的规定 (64)第136条列车发车的补充规定 (64)第137条依据开放的出站、进路、通过信号机司机直接发车的补充规定 (64)第138条列车在区间临时停车再开的补充规定 (64)第139条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发车方法的补充规定 (65)第140条列车在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处理的规定 (65)第141条车辆抱闸处理的补充规定 (65)第142条TFDS发现货车故障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1条) (65)第143条接发货物列车检查车门状态的规定 (66)第144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8条) (66)第145条货物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就地制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6条) (66)第146条处理列车分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9条) (67)第147条列车发生火灾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0条) (67)第148条挂有后部补机的列车被迫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2条) (67)第149条救援列车开行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375、376、377条) (67)第150条影响行车的设备施工、停电的补充规定 (68)第151条特定行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1条) (68)第152条线路施工时路用列车由封锁区间返回车站(包括前方站)进站方式的规定 (69)第153条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凭证及开行数个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2、383条) (69)1 (69)第154条区间装卸车的规定(技规第383、384条) (69)第155条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或成段更换钢轨、轨枕及成组更换道岔作业时,邻线列车限速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0、395条) (71)第156条使用轻型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8、400条) (71)第157条博林线行车办法 (71)第158条滨洲线伊列克得—博克图区间发生行车设备故障时列车下岭的规定 . 73 第十三章其他规定 (73)第159条红外线轴温探测、预报与车辆燃轴的处理(技规第174、208、371条) (73)第160条按列车办理的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运行的 (74)第161条轨道检查车挂运的规定(技规第331条) (74)第163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的规定 (75)第164条国际旅客列车开行的规定 (77)第165条汛期及大暴风雨时行车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04、405、406、407条) (78)第十四章电气化区段的特殊规定 (79)第166条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的规定 (79)第167条电气化区段发生火灾时的规定(技规第205条) (79)第168条非供电专业人员操作隔离开关的规定(技规第240条) (80)第169条电力机车 (80)第170条电气化区段列车作业的规定 (80)第171条使用电力机车对动车组救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67、376条) (80)第172条动车组受电弓间距与接触网分相布置核对的规定(技规第190条) . 80 第173条电力机车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93条) (80)第174条在接触网带电的情况下,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技规第298条) . 80第175条列车在运行中遇接触网停电时的规定(技规第367、368条) (81)第176条站内接触网停电时电力机车发车的规定 (81)第177条电气化区段线路换轨的规定(技规第379条) (81)第178条电气化区段信号设备维修的规定(技规第205、379条) (82)第179条电气化区段通信设备维修的规定(技规第203条) (82)第180条接触网附近进行施工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05条) (82)第181条电气化区段防止将电带入无电区的规定(技规第379、381条) (82)第182条发现牵引供电设备异状时的处理(技规第205、403、404、405、407条) (83)第183条发生区间接触网故障时的处理(技规第 (83)第184条电力机车降弓运行的规定(技规第445、454条) (83)第185条电气化区段事故救援的规定(技规第374条) (84)第186条电气化区段配合救援列车事故救援的规定(技规第 (84)第187条救援起复后恢复接触网设备的规定(技规第 (85)第188条紧急救人、救火需接触网停电时的规定(技规第205、370条) (85)第189条行人车辆通过电气化区段平交道口的规定 (85)第190条牵引供电设备停送电的规定(技规第205条) (85)第三编信号显示 (87)第191条对影响信号显示距离及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的树木处理的规定(技规第410条) (87)第192条检修车辆、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7条) (87)第193条移动脱轨器安设位置的补充规定( 技规437条) (87)第194条响墩、火炬信号的试验、保管、使用的规定(技规第438条) (88)第195条手信号显示及收回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40、442条) (88)第196条车挡及表示器设置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52条) (88)第197条信号标志设置与管理的规定(技规第453、454条) (88)第198条电气化区段设置防止触电警示标志的规定(技规第10、454条) (89)第199条电气化区段平交道口设置揭示牌的规定(技规第454条) (89)附件1: (90)车载设备、车站台、车辆乘务员台、语音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90)附件2: (93)行车设备管理分工 (93)附件3: (98)车辆检修防护脱轨器使用管理办法 (98)附件4: (100)附件4: (100)救援列车设置及担当区段、救援队设置及救援工具备品表 (100)总则《哈尔滨铁路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是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普铁技规》)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哈局技术设备状况、管理实践经验、运输组织改革调整,对《普铁技规》条文的细化和补充,是把《普铁技规》中有关规定落实到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具体体现,是哈局普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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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总则第一章技术设备第1 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技规》第4 、8、9 、236 条)。

1.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30 天分别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验收资料。

经审核后,于设备投入使用(含运行试验)前不少于20 天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车务段(直属站)和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室、安全监察室、运输处、机务处、调度所等相关单位、部门提供。

2.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1)工务:应提供线路(包括驼峰)平纵断面图,标明坡度、曲线要素(其中车站纵断面图应包括站内正线、站线、岔线,标有起止点的实际逐段坡度);各股道钢轨类型、股道全长及有效长、线路间距、检查坑位置;各道岔编号、道岔类型(联锁道岔由电务部门核定)及尖轨尖端、警冲标位置;段管线分界点、曲线半径;车站的中心里程(并应在现场标划);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按不同速度等级)内及区间内长大坡道平纵断面图;工务设备建筑限界,对侵限设备应注明具体侵限部位及侵限数据。

对限制速度及机车车辆类型等也应一并提出。

3.电务、工务、机务、供电、房建部门对行车设备管理界面:(1)电务部门与工务部门对行车设备相互关联部分的分工。

①道岔各连接杆、基本轨通长垫板、轨距杆、钢岔枕与钢轨连接的绝缘垫板及绝缘套管、辊轮、钢岔枕与钢轨的连接螺栓、轨道绝缘部分的鱼尾板及其螺栓等有关线路强度的金属部分,由工务部门负责。

附有绝缘的轨距杆的保证电气特性的绝缘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检查。

由于绝缘发生问题需—1—要更换时,由电务部门通知工务部门进行更换(电务部门提供绝缘材料)。

②各种道岔转辙机及表示器、检查器、锁闭装置、导管装置、连接杆防踩板及安装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与钢轨、钢枕连接的钻孔工作由为主的施工部门负责。

③电务部门和工务部门相互配合,进行道岔尖轨的密贴和动程调整工作。

④锰钢辙叉上的导电销日常由电务部门检查、保养。

脱落时,由电务部门通知并配合工务部门焊修。

胶接式绝缘接头、地锚拉杆绝缘管垫由电务部门测试,工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轨道电路绝缘接头的金属强度及轨缝部分由工务部门负责;电气特性的绝缘部分由电务部门负责;在钢轨上安装轨道电路连接线的钻眼工作,在信号设备新建或大型技改工程时由电务部门负责,在对钢轨、道岔大、中、维修时由主体施工单位负责。

⑤工、电部门对行车设备相互关联部分,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电务部门工作时,工务部门应负责联结零件的拆装及防护工作;工务部门工作时,电务部门应负责绝缘材料、连结线的拆装(绝缘轨距杆除外)及绝缘性能良好。

⑥桥梁、隧道电缆槽槽道、支架及盖板,与桥梁一体的,由工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附加在桥梁隧道上的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其他地段电缆槽槽道、支架及盖板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⑦车辆减速器(缓行器)部分。

工务部门负责:基本轨、护轮轨、枕木、固定基本轨的配件及其螺栓、轨距杆、枕木上部的承座的维修及更换;保持减速器区段内轨距、水平不超过限度。

电务部门负责:减速器制动夹板、制动梁、复轨器及制动部分动力设备的维修。

2)道岔安装装置及进路、发车表示器的分工。

联锁区域内及编组线、货物线、段管线上的道岔安装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在上述线路上的重锤扳道器、弹簧扳道器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

进路、发车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

2—5.声屏障、旅客疏散梯、轨道桥等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

(1)声屏障由工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2)特大桥设置的旅客疏散梯由工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旅客疏散梯具体位置由工务部门公布。

(3)动车段(所)内轨道桥的轨道、轨枕及扣件由工务段负责维护管理,其他部分由动车段(所)负责维护管理。

第4 条《技规》(普速铁路部分)要求集团公司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技规》第16、35、50、53、54、70、71、92、137、169 、199 、202 、204 、215 条)。

1.需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见表1-4 。

表需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表3—第5 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 、21、22 条)。

1.技术设备全面检查周期的补充规定。

集团公司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对技术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车站由车站站长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车站内的线路、道岔、通信、信号、供电、客运、房建、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特、一、二等站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三等及以下车站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2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

①集团公司每5 年组织对建(构)筑物接近限界检查1 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土地房产管理处及其他相关专业部门每年组织各段(公司、中心)进行复测1 次。

③在翻修站台、雨棚(含无站台柱雨棚)、天桥、接触网立柱和邻近站台、雨棚(含无站台柱雨棚)、天桥进行线路起拨道等施工时,责任单位要在施工前会同房产部门、工务部门确认限界现状,制定施工过程中防止侵限的措施。

竣工验收时要会同房产部门、工务部门共同复查限界第8 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9 、86 条)。

1.非集中联锁的道岔和无人看守的手扳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

2.加锁装置、道岔表示器的配备、管理部门(单位)。

(1)手扳道岔闭止把和带柄标志的加锁条件由电务部门负责,锁板由工务部门负责,其他加锁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

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加锁。

(2)联锁区域内及编组线、货物线、段管线上的道岔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脱轨道岔、脱轨器上的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维修;无专人管理的岔线上的道岔表示器,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转动关闭方木上的表示器,由施工或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修。

(3)车务部门对勾锁器要固定编号,经常保养,妥善保管;加装勾锁器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4)车站新铺设的道岔的加锁装置由施工单位提供。

第9 条道岔紧固的规定(《技规》第49 条)。

1.下列情况需对道岔紧固:(1)施工作业采用紧固道岔方式防护时。

(2)道岔机械锁闭装置失效,而需使用该道岔时。

以上无法紧固的道岔,不得使用。

2.道岔紧固器(道岔紧固装置,下同)要安装在第一牵引点距道岔尖轨尖端第一轨枕空档处(60kg 、1/12 固定型提速道岔为距道岔尖轨尖端750mm 以内,困难情况下不应超过1000mm ),多牵引点的道岔,还应在密贴尖轨其他牵引点的尖轨尖端一侧各安装一把紧固器。

同时还应执行以下规定:—51)分动外锁闭道岔密贴尖轨除按上述规定紧固外,斥离尖轨应使用专用紧固器,并按以下规定固定斥离尖轨:① 12 号、18 号、30 号和42 号道岔在距尖轨尖端不超过1000mm 的轨枕空档处加专用紧固器;②18 号道岔在第2、3牵引点间另加一把专用紧固器;③30号、42 号道岔在第3、4牵引点间另加一把专用紧固器。

(2)对可动心轨的道岔,还应在活动心轨上安装密贴紧固器。

(3)对斥离尖轨、可动心轨道岔及交分道岔的活动心轨安装紧固器时,安装前应在道岔斥离尖轨、活动心轨处放置安全木楔,安装完毕后撤除。

3.工务部门的道岔紧固器应作为道岔备品,由工务部门妥善保管。

第10 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51 条)。

1.在既有线上增设道口、既有线上原有道口的加宽、改移和拆除以及增设临时性道口,应经集团公司审批。

2.非路产专用线上道口的铺设、拆除、改移、加宽,由产权单位负责。

产权单位应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准进行。

3.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均称平过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铺面宽度在2.5m 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称为人行过道。

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平过道和人行过道的增设、加宽、改移、拆除由集团公司审批。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铁路(含专用线)上铺设、拆除、加宽和改移道口。

5.道口看守的规定:(1)道口是否看守及看守班制由集团公司审批。

—72)区间道口看守工作由工务部门负责;站内道口由使用单位负责;路内外单位自行使用的道口,由本单位负责;非路产专用线上的道口看守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3)站内有车辆通行的平过道口必须安装活动栏杆或电动栅栏。

有机动车辆(含燃油、电动的行包、邮政等车辆)通行的站内平过道必须实行24h 专人监护;人力车辆(含人力行包搬运、售货售饭等车辆)通行的站内平过道实行日常锁闭,钥匙专管、使用登记、通行监护。

(4)看守道口改变栏杆(门)原定位的规定须由集团公司审批。

6.道口设备维修管理的分工:(1)道口铺面、栅栏、标志、排水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维修。

(2)道口短路闸刀由工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电务部门负责维修。

(3)按定型标准安装和改造的道口自动信号、道口通知和预警设备由电务部门负责。

自动栏杆(门)由安装部门负责。

(4)道口房及室内电力照明设备由道口管理单位负责。

(5)电气化区段道口限界门,由供电部门负责。

7.有人看守的道口在具备通信线路条件后,应安装连通到车站行车室的直通电话、无线列调电话。

对特殊繁忙的道口逐步安装遮断信号机。

8.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集团公司道口管理部门批准。

9.道口栏杆(门)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对道路关闭为定位的道口,关闭时段栏杆(门)须锁闭,看守单位应在道口两侧按规定设置标识。

(2)看守管理单位应制定关闭时间内道路有机动车通行时开放栏杆(门)的办法。

第12 条配备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7—定(《技规》第130 、340 、341 条)1.在GSM-R 区段,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负责人、道口及防护人员均应配备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

2.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等使用GSM-R 手持终端的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注册网络功能号。

使用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通话应使用标准用语,不得用于涉密业务和无关行车的通话。

第18 条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38 条)。

1.响墩、火炬应标明生产日期,保管时避免摩擦、挤压、受潮,存放在固定容器内,距火源1m 以外,并按规定定期检测。

2.试验周期及试验要求。

(1)每年“秋检”,由使用单位对库存的响墩、火炬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查试验,并贴上检验标记备查。

在抽检中发现不良的响墩和火炬时,该批次应立即更换。

使用单位在每年“秋检”期间,对已配备的响墩、火炬应进行一次普查,对失效和不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并记录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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