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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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博弈论题目: 环境污染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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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象描述
假如市场经济中存在着污染,但政府并没有管制的环境,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宁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增加环保设备投资。按照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所有企业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采取不顾环境的策略,从而进入“纳什均衡”状态。如果一个企业从利他的目的出发,投资治理污染,而其他企业仍然不顾环境污染,那么这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增加,价格就要提高,它的产品就没有竞争力,甚至企业还要破产。这是一个“看不见的手的有效的完全竞争机制”失败的例证。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乡镇企业的盲目发展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就是如此。只有在政府加强污染管制时,企业才会采取低污染的策略组合。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获得与高污染同样的利润,但环境将更好。
二、政府监管与企业排污博弈模型
三、模型求解和结果分析
对矩阵分析可知,该博弈图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现从定义出发求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解。设企业排污的概率为x,不排污的概率为(1-x),政府监管的概率为y,不监管的概率为(1-y),x,分别y满足O 企业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u(x,1-x)=[y(-d-m)+(1一y)(-m)]+(1-x)[y(-c)+(1-y)(-c)] 对X求偏导得,au/ax=-yd-m+c,令其偏导等于0。 得y=(c-m)/d; 当y<(c-m)/d时企业选择不排污,当y>(c—m)/d时,企业选择排污 当y=(c-m)/d时,企业对排污与否持无所谓态度。 对y分析,ay/ac>0,即政府的管制概率与企业的治理排污成本成正比,企业的治理污染费用越高,企业越倾向排污,而政府也越倾向于管制;ay/am<0;8y/8d<0,政府的管制概率与企业对自身形象的重视度和政府对其排污的罚金数 额成反比,即企业对自身形象越重视,政府的治污力度越大,企业越不倾向排污,政府的管制力度也会相应降低。这种情况在大企,业中较多,大排污者由于被查处排污所缴的税金与罚款较多,加上自己资金相对雄厚,受公众的关注较多,对自身的形象更重视,因此一般是污染在内部进行治理;而对于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有限加上税金低,企业注重的只是眼前的发展,公众对企业的舆论影响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一般是把污染排放于环境,政府应通过对其税收集中治理。 政府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v(y,1-y)=y[x(-h+d+n)+(1-x)(-n)]+(1-y)[x(-h)+(1-x)*0],对y求偏导,得av/ay=2xn+xd-h,令其偏导等于0, 得x=h/2n+d; 当x>h/2n+d时,政府选择监管; 当x 当x=h/2n+d时,政府对监管与否持无所谓态度。 对x分析,ax/Oh>0,即企业排污的概率与政府的管制费用成正比,即政府对企业的管制成本越大,企业越倾向于排污;ax/an<0,ax/ad<0,企业排污的概率同排污对政府造成的信誉影响和政府在企业排污时的处罚金额成反比,即政府对自身形象越重视,对企业排污处罚力度增大时,企业越倾向于不排污。如果政府的上级部门对政府的绩效考核的标准是绿色GDP,而不是简单的GDP的增长率,那么政府会增加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如果公众特别是媒体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舆论压力下政府也会增加监管力度。 四、运营指导建议 上述博弈模型的仅仅是简单博弈条件下的理论分析,还有一些博弈条件没有考虑,现实情况中会更复杂。但这模型提供的一些启示,可以作为我国降低环境污染事故的政策建议。 首先,应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督力度。我国中央政府的监管力度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在理论上还没有达到最优值,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二者之间的利益存在分歧,地方政府能够在其单独行动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策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 中央政府的环境政策。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中央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强化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同时还应该设立一些正面的激励措施,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一致性增强。最终使中央政府的监督力度与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达到最优状态。 其次,应打破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监督处罚力度。地方政府的监督力度不够,必然导致污染企业减少本应进行的环境保护投入,获得更多利润。利润增加后,企业对地方政府的寻租能力又获得提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必须要求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地方环境法规制度,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对企业的环境安全监督力度,加大对超标排放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企业的排污成本,使企业在主观上控制排放。同时,当企业发现寻租无效以后,自然会把寻租成本转移到环保投入方面,不但能够直接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还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腐败行为。 最后,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问题举报制度,对举报违规生产、违规排放、隐瞒事故的公众给予奖励。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降低环境问题的诉讼成本,提高污染企业环境赔偿的额度。这种策略能够吸引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成本,实现了从外部约束污染企业排放,从而使污染企业达到自觉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