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教师公寓分配使用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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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师公寓分配使用方案

为满足教师新校区住宿需求,保证教师公寓合理有序周转使用,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新校区教师公寓实行交费使用。为此,特制定如下使用方案。

一、房源及套型标准

新校区新建教师公寓两栋,共计房屋333套。

1号楼为一梯四户,计120套,均为两室一厅结构。其中A户型(边门)建筑面积88.63 m2;B户型(中门)建筑面积79.33 m2。

2号楼为二梯四户,计213套,除C户型3套三室一厅结构外,其余均为两室一厅结构。其中A户型(边门)建筑面积90.74m2;B户型(中门)建筑面积80.73m2;C户型建筑面积113.01 m2。

本次统一分配使用293套,1号楼第三单元不进行此次分配,用于外教、留学生、新引进人才、单身教工宿舍及临时来校工作的校外专家。

二、房屋使用

学校与职工签订教师公寓房屋使用协议,职工根据协议交纳房屋使用费使用房屋。

1、申请人范围和条件

(1)、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XX大学在编在册正式职工和人事代理职工均可申请使用,优先考虑引进人才和无房职工。

(2)、申请职工须遵守教师公寓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学校相

关部门对公寓的管理和服务。

2、房屋使用费

综合考虑教师公寓建设成本、职工经济情况等因素,房屋使用费定为每建筑平米1800元。职工退房时,结清有关费用后,学校按职工交纳房屋使用费的数额(无利息)退还。

3、房屋使用期限

房屋使用期限截止到职工退休。

4、退房

职工在房屋使用期间可随时要求退房。

房屋使用期限到期的,职工应及时退房。

职工用房期间如发生离校、离世或遇上级政策要求、学校规划需要等情况,均须无条件退房。

5、管理规定

(1)、教师公寓房屋所有权属于学校,职工只有使用权。

(2)、职工必须按所选房号居住使用。房屋只限于居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擅自调换、出租、转让房屋。

(3)、居住人员应爱护公物及公共设施,保持室内外原有设施设备完好,不得拆改住房建筑结构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不得对住房进行破坏性装修,不得在室内乱拉电线,乱安插座,乱钉乱涂。

(4)、居住人员不得私占楼道、楼梯等公共区域,不得在公共区域摆放私人物品,乱堆杂物,乱扔垃圾,保持室内外整洁、美观。

(5)、居住人员应积极配合房管、物业等相关部门,做好卫生防疫、防火及治安工作,共同维护好公寓的公共秩序。

(6)、学校提供适当的物业服务,物业费暂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收费标准学校将适时进行调整。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及相应渠道缴纳物业费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7)、职工腾退用房的,须经房管部门验收后办理相关手续。

(8)、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擅自调换、出租、转让房屋以及无故长期拖欠有关费用的,取消其用房资格并通报批评,限期交回用房。

(9)、对不按规定按期退房的,按学校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3-5倍收取房租,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并暂缓办理调动、退休、公积金支取转移等相关手续,待办清退房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10)、居住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11)、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三、排队、计分办法

1、排队、选房

排队选房时,按引进人才(校内无房且校外没有优惠购房及单位自建经适房)、无房户(校内无房且校外没有优惠购房及单位自建经适房的教工)、其他教职工3类人员分别计分排队,并按上述3类人员的先后顺序确定用房人员。确定用房人员后,统一按积分高低顺序排队、选房。积分相同时,按任职时间、工龄、年龄的先后顺序排队(2010年集资职工优先)。

2、计分办法

计分办法依据学校第三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XX大学腾空旧房申购方案》中的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四、分配程序

1、申请用房职工需如实填写教师公寓用房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和配偶所在单位审核后,送交房管部门,方可据实分别核分排队。

2、根据核分排队情况确定用房人员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对举报情况调查核实。对确定的用房人员统一按积分高低排队、公示,按积分高低顺序选房并办理交款等相关手续。

3、入住前,用房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教师公寓房屋使用协议,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协议执行。

五、本方案只适用于本次教师公寓分配,由总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计分办法

申请用房职工采用综合计分的办法,计分内容包括职务(职称)基础分、工龄分和附加分,即:综合计分=职务(职称)基础分+工龄分+附加分。

(1)、职务(职称)基础分

职务(职称)基础分

正校级 56

副校级 52

正高职 50

正处级 46

副高职 42

副处级 38

中职、正科、技师 34

副科级、高级工 30

初职、一般干部、中级工 26

初级工及其他人员 22

(2)、工龄分

工龄每年累计1分。1949年建国后的全日制大中专(中专指高中起点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在校学龄计入工龄。

(3)、附加分

①本校双职工加1分。

②有博士学位且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加4分,只有博士学位的加3分;有硕士学位且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加2分,只有硕士学位的加

1.5分。

③在现辅导员岗位且做辅导员工作连续计算满4年以上的加0.5分。

④有独生子女证的加1分

⑤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加1分

同类附加分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4)、职称、职务、学历、学位、工龄等计分截止时间均为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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