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知识讲解

合集下载

日照与退界

日照与退界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是建筑规划和设计中的两个重要考虑因素。

合理的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能够保障建筑群体的空间品质、景观美感、人居舒适性和室内采光照明质量。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视野、卫生、安全和生活质量,减少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遮挡和日照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包括建筑物之间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之间的距离要求。

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用途,以及周围环境和道路的宽度来制定相应的规定。

在城市中,由于空间有限和土地成本较高,建筑间距往往较小。

但是,为了保证空气流通、采光和景观等需要,也有一定的最小间距规定。

例如住宅小区中的住宅楼之间的间距,一般要求两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5米,以保证采光和通风效果。

而在高层住宅或商业区,建筑间距要求通常更大,以保证足够的日照和观景空间。

日照分析规定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周围地区的日照质量和景观效果。

日照分析用于确定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和朝向,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能资源并提供舒适的室内光照。

在建筑规划和设计中,通过日照分析可以预测建筑物周围地区的阴影和阳光照射时间,以此来确定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立面设计。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屋顶和窗户应朝向太阳,并尽可能避免被周围建筑或植被的阴影遮挡,以确保充足的自然采光和热量。

此外,根据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季节变化,还可以采用不同的设计手法来调节建筑物内外的光照和温度。

在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的制定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建筑用途和功能: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空间和日照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住宅建筑对阳光和景观的需求较高,而办公建筑则需要保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观景条件。

2.周围环境和景观:周围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的位置和布局将对建筑物的间距和日照产生影响。

建筑间距规定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连贯性和景观美感。

3.季节和气候条件:不同季节和不同气候条件下的太阳高度和方位角不同,因此建筑物的日照情况也会有所差异。

规定建筑间距和日照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关于建筑日照的说辞

关于建筑日照的说辞

关于建筑日照的说辞一、建筑日照标准日照是指太阳光在一定时间内照射到地面上的情况。

在建筑领域中,日照标准是衡量建筑物是否符合规范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建筑物应满足冬至日全天不少于两小时的日照时间,且每个房间至少有一处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1.5米。

因此,建筑师在设计建筑物时,必须考虑日照标准,确保建筑物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同时,也能为居民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日照间距日照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为确保一定的日照时间而保持的距离。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考虑到这一因素,以确保建筑物之间的合理布局。

一般来说,日照间距的大小取决于建筑物的高度、朝向以及所处的地理纬度等因素。

在确定日照间距时,应考虑到冬季最大限度地利用太阳辐射,同时避免夏季太阳辐射过强的问题。

三、日照时间日照时间是指每天从日出到日落太阳照射的时间。

在建筑设计中,日照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舒适度。

合理的日照时间可以使居民享受到温暖和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居民的身心健康。

因此,建筑师在设计建筑物时,应考虑到不同季节和时令的日照时间,从而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设计。

四、日照质量日照质量是指太阳光的质量和照度情况。

高质量的日照可以给人们带来温暖和舒适的感觉,同时也有利于人体健康。

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地理环境,从而选择合适的建筑材料和构造方式,以提高日照质量。

此外,绿色植物的种植和利用也可以改善室内外的日照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五、建筑朝向建筑物的朝向直接影响到室内的采光和通风情况。

在设计建筑物时,建筑师应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地理环境,选择最佳的建筑朝向,以保证建筑物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同时,也能为居民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般来说,南向或偏南向的朝向可以获得较好的采光和通风效果,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室内温度和湿度。

而北向或偏北向的朝向则容易造成采光不足和通风不良的问题。

六、建筑布局建筑物的布局也会影响到室内的采光和通风情况。

建筑日照与间距(居住区设计基础知识1)

建筑日照与间距(居住区设计基础知识1)

建筑⽇照与间距(居住区设计基础知识1)⼤家好,本期开始我们会推出居住区四⼤系列之基础知识篇。

⼀⼿掌握技术,⼀⼿熟悉市场这才是设计师该有的样⼦。

居住区规划基础知识系列将分5-6期,包括⽇照、建筑间距、交通、消防、停车、配套、市政、竖向、以及各类计算等9个主题,每⼀期我们讲围绕⼀个或⼏个主题,梳理这个主题相关的设计规范、技术要点和数据等。

⼤家未必能熟记⾥⾯的数据和知识点,但可以把本系列当成是精简版的居住区规划资料集。

本期主题:⽇照和建筑间距别⼩看⽇照和建筑间距,可能这两条会是你以后参与⼀个实际居住区项⽬设计的噩梦你会发现,很多时候,什么形态、空间、景观,统统免谈如何能保证⽇照和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尽量满⾜⾼容积率的要求才是居住区设计的王道,⽽所谓的设计修改,就是不断把房⼦移来移去,怎么样能把⽇照过了,就怎么样排⼀、⽇照1核⼼问题1. 何简单地根据⽇照间距系数等值排房⼦?2. 不仅是所有的住宅都要计算⽇照?特殊公建也要严格计算⽇照?3. 了解有哪些⽇照时间计算软件?4. 不同的城市、不同软件,需要设定的系数值是多少?2哪些建筑要计算⽇照强制计算⽇照的⾼层,⼩⾼层住宅;低层,多层住宅;(有些地⽅不要求计算)特殊公建:为“⽼弱病残”服务的建筑,⽼年⼈公寓,托⼉所,幼⼉园,⼩学,中学,医院病房,残疾⼈公寓。

不计算⽇照的酒店式公寓,低层住宅,多层住宅(因地⽅⽽异),LOFT住宅,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

3通过系数⼈⼯判断计算⽇照间距之前,需要弄清楚⼏个概念,⽇照间距系数、建筑⾼度、建筑间距、⽇照计算点。

3.1 ⽇照间距系数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计算。

⽇照间距系数=D / H,由此得⽇照间距应为:D=(H-H1) x ⽇照间距系数;式中:D—房屋间距H—前幢房屋檐⼝⾄地⾯⾼度;H1—后幢房屋窗台⾄地⾯⾼度。

图1:⽇照间距系数图⽰图2:江苏省市、县住宅建筑⽇照间距系数表,来源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3.2 建筑计算⾼度图3:建筑⾼度计算⽰意图,来源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挑檐屋⾯(图3第1种⽅式所⽰)H=Hc BHc室外地⾯⾄檐⼝顶2)⼥⼉墙屋⾯(图3第2种⽅式所⽰)H⾃室外地⾯⾄⼥⼉墙顶3)屋⾯坡度⼩于45°(含45°) (图3第3种⽅式所⽰)H=Hc BHc室外地⾯⾄檐⼝顶4)屋⾯坡度⼤于45°(图3第4种⽅式所⽰)H⾃室外地⾯⾄顶3.3 建筑间距分两种情况,屋顶坡度⼤于45°或⼩于45°,计算⽅法不⼀样。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空间管理成为当今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因此,泰安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划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更加合理、科学和人性化。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它是影响城市空间布局、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合理规划建筑间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泰安市建筑间距规划标准泰安市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如下:•居住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商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工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他特殊区域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实施•泰安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审核和监督;•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参考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制定合理的间距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间距进行严格监督;•违反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的建筑项目,应停止施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日照分析是指建筑物所在地在一天中不同时段所接受的光照情况的分析。

日照分析对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来说都非常重要。

在确保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基本要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日照对于城市环境、人们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泰安市日照分析规划标准•居住区:每个住宅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商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工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其他特殊区域的日照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的实施•建筑设计单位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制定合理的日照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市政府与规划、建设和监督部门应对违反日照分析规划标准的项目进行处罚和整改。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xx: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关于日照及楼间距方面的规范

关于日照及楼间距方面的规范

关于日照及楼间距方面的规范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与日照

居住建筑间距与日照

居住建筑间距与⽇照⼀、《关于开展居住建筑间距与⽇照理论学习及现场调研活动的紧急通知》(⿊建函[2007]3号)(2007.1.12)1、住宅建筑间距与⽇照的理论学习2、住宅建筑实际⽇照时数现场调研3、采取切实有⼒措施确保⾼质量完成学习及调研⼯作⼆、建筑间距与⽇照的关系n住宅建筑间距分正⾯间距和侧⾯问距两个⽅⾯。

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间距。

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候状况,以及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说明绝⼤多数地区只要满⾜⽇照要求,其他要求基本都能达到。

因此,国家有关规范中确定住宅建筑间距,是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

n在有关的规范中确定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幼、学校、医院病房楼等建筑的正⾯间距均以⽇照标准的要求为基本依据。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n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照2⼩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寒⽇⽇照1⼩时的标准。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注:1、建筑⽓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是指距室内地坪0.9m⾼的外墙位置。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n5.0.2.2 正⾯间距,可按⽇照标准确定的不同⽅位的⽇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表5.0.2—2不同⽅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山东泰安日照间距

山东泰安日照间距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安排市区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应创建国际旅游名城的新形势,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在24米及以上,36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1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

二、高度在36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36米。

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9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

三、高层建筑退让间距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它对于建筑物的功能、美观和安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城市规划中,建筑间距一般通过城市规划法规来规定。

例如,在商业区或工业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较小,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而在住宅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较大,以增加住户的隐私和舒适度。

建筑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和要求进行,下面我们将介绍两种常见的建筑间距计算方法。

1.最小间距计算:在城市规划中,为了确保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自然景观的可视性,一般会规定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

最小间距的计算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基础设施要求:为了满足城市规划需要,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留出足够的空间容纳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

-通风要求: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空气的流通,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允许足够的空气流动。

-采光要求: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自然光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允许足够的阳光照射到建筑物内部。

-美观要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一般也要求考虑美观因素,以确保城市景观的质量和连续性。

2.最佳间距计算:最佳间距的计算主要考虑住宅区、办公区等建筑物之间的舒适性和功能需求。

最佳间距的计算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隐私要求:为了增加住户或工作人员的隐私,建筑物之间的最佳间距应确保足够的距离,避免窗户和阳台之间的对望。

-采光要求:为了确保建筑物内部的自然光照,建筑物之间的最佳间距应允许足够的阳光照射到建筑物内部。

-视野要求:建筑物之间的最佳间距也要求考虑视野因素,以便住户或工作人员可以欣赏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城市风光。

-空间要求:最佳间距还需要考虑建筑物内部功能的需要,比如住宅区需要留出足够的空间来种植花草和设置庭院。

与建筑间距计算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保足够的日照进入建筑物内部。

自然光照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它不仅可以提供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日照计算方法:1.平面日照计算:通过绘制建筑物的平面图,使用计算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来确定不同位置和不同时间的日照量。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

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是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而日照计算则涉及到建筑物在不同时段内接收到的日照量。

这两者都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舒适性、能源效率和整体设计质量。

1.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间距的计算主要取决于建筑物类型、用途、高度以及周围环境。

在城市规划中,通常需要考虑城市街道宽度、绿地和开放空间的布局等因素。

例如,在住宅小区规划中,建筑间距的计算会考虑到居民的私密性和视野需求。

一般来说,住宅楼之间的间距应该足够,以免影响彼此的阳光照射和通风。

这可以通过建筑间距与高度之间的比例来控制。

另外,商业建筑的间距计算需要考虑到通行人流量和店面的可见性。

合理的建筑间距可以提供更好的行走环境和购物体验。

2.日照计算:日照计算是为了评估建筑物在不同季节和时间段内接收到的阳光照射。

这对于室内环境的舒适性、自然采光和节能都有着重要影响。

举例来说,一个位于热带地区的建筑,如果在夏季过于暴露在阳光下,可能会导致室内温度过高,增加空调的负担。

因此,设计师需要根据当地的太阳路径和日照数据来优化建筑的朝向和立面设计,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然遮阳和采光。

在另一个例子中,考虑到冬季的日照量,设计师可能会选择增加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以确保阳光能够更充分地照射到建筑立面,提供温暖的自然采光。

总结:建筑间距与日照计算是建筑设计中需要综合考虑的重要因素。

合理的建筑间距可以为建筑带来更好的视觉效果、通风和交通条件。

而良好的日照计算可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同时降低能源消耗。

为了进行准确的计算,设计师通常会借助专业的建筑信息模型(BIM)软件和日照模拟工具,以便在设计过程中进行模拟和优化。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法规标准,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建筑及日照间距

建筑及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6米;(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50米;(四)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含10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合理确定;(五)被遮挡建筑在正对范围内与南侧遮挡建筑平面有错位,遮挡面的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上述建筑间距的0.7倍。

第七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2米;(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四)当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时,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5米。

第八条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6倍,且不小于10米;(二)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4倍,且不小于15米;(三)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25倍,且不小于20米。

第九条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市政设施、商业类建筑,当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的,不适用第八条规定,正向间距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它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建筑,经专门论证后,正向间距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小。

第十条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一)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1.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7.5米;2.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3.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25米;4、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35米,并结合日照分析合理确定。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1.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6米;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0米;3.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小于12.5米;(三)建筑后退东侧、西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多层建筑侧向不小于4米,高层建筑侧向不小于6.5米。

(四)相邻地块现状建筑已建成且不满足自身退地界要求的,剩余建筑间距应由新建建筑退足;(五)当地块与东西向现状河道及东西向现状城市道路相邻时,建筑退地界可计至现状河道及现状道路的中心线;(六)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十二条上述规定为建筑间距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日照、防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日照分析规划管理第十三条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时,申报材料应包含日照分析报告等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内部规划有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其周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三)符合本条第(一)、(二)项,且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等发生改变的;(四)其他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范围:(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二)擅自将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使用的建筑;(三)居住建筑的附属用房。

第十五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已批复详细规划的,按批复规划进行分析;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未批复详细规划的,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第十六条与该规定配套的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的基础资料、日照分析的范围、日照分析报告等应符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第十七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日照分析复核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日照分析单位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日照分析复核单位至少具备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第十八条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复核须使用国家软件评测中心测试通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重新提报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关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技术复核。

第二十一条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异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成果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成果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分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测绘单位对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测绘单位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术语:(一)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指《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中“2.0.2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三)宿舍建筑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中“2.0.1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1日起试行的《泰安市建筑物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市建筑物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之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且在有效期之内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执行;规划条件逾期需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