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法律司法解释汇编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为原则而订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内容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最新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最新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管控,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解释》还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合同一致。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合同履行的一致性。
此外,《解释》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备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备案等事项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合同变更、备案的法律效力,促进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该《解释》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司法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如下:第一条合同成立与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八条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合同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1年最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全(2)
最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全(2)最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全)___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 ___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___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___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 ___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 ___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 ___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 ___标的物,也可以拒绝 ___。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 ___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 ___。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XX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XX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中华人民XX国物权法》、《中华人民XX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具有推定合同成立的效力。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确认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制裁恶意违约人,缔约过失的抗辩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对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地予以肯定,防止了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争论可以就此告一段落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说法已经被立法抛弃。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好呀,今天我们来聊聊《民法典》合同编里的抵消问题。
听起来有点严肃,但咱们轻松点说。
抵消嘛,简单来说,就是你欠我钱,我欠你钱,我们可以互相抵一抵,算是两清。
这种事儿在生活中可不少见,比如小张跟小李,两人关系不错,结果小张借了小李五百块,而小李这边呢,正好欠小张一百块。
嘿,这下就可以抵消一下,直接只用还四百就行,省事儿又省力,真是一举两得。
不过,听起来简单,但抵消的事儿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来。
按照法律规定,抵消是有条件的。
你们得是互相有债务关系的,像小张和小李那样,必须得有正当的理由。
要不然,就算你想抵消,人家也未必同意。
再说了,这个债务得是到期的,不能拿个未来的承诺来做抵消,毕竟说好的事情可不能空口无凭。
就好比你跟朋友约定了下个月去吃饭,但现在说你要抵消他欠你的钱,别人可不会买账哦。
还有哦,抵消的对象得是债务人,换句话说,你不能替别人抵消。
小李欠小张的钱,张三过来想说要替小李抵消,这可就不行了。
法律上可是讲究这一套的,规矩得遵守。
就像打麻将,有时候心急出错,那就要接受别人的眼神和调侃。
谁让你不遵守规则呢?说到这里,咱们得注意到抵消的方式,有时候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
要是小张心里默默想着要抵消,但没跟小李提,那可不行,毕竟法律讲究的是双方的同意。
你得主动表态,不然就像暗恋一样,别人根本不知道你的心意。
想抵消就得开口,别让对方费神猜。
抵消也有先后顺序的问题。
比如小张跟小李之间的债务,要是小张这边欠的多,那小李要先抵消掉小张欠的,接着再看看小李欠小张的。
这就像打折一样,先把大额的折扣用上,剩下的小头再慢慢处理,别急于一时。
抵消还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务不能超过对方的债务。
如果小李欠小张的只有一百,但小张却想抵消五百,那可就不行了。
这样就有点过分,法律可不支持这种霸王条款,毕竟公平交易是基础。
抵消的情况也得看债务的性质,有些债务是不能抵消的。
比如说,抚养费和赡养费这样的,法律上是不允许抵消的,因为这是基于道德和责任的东西。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65条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65条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合同当事人一)姓名/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当事人二)姓名/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一、合同标的1.1. 合同标的:描述合同标的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合同目的:明确合同的目的,说明双方通过本合同希望实现的具体目标和期望结果: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条款2.1. 合同条款:详细列出合同的具体条款,包括权利与义务、责任分配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权利与义务: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3.1. 合同金额:说明合同的总金额、费用构成及具体数额: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支付方式:明确合同金额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履行期限4.1. 履行期限:规定合同履行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开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履行方式:描述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步骤及相关要求: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包括违约金、赔偿等:甲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赔偿金额:规定违约情况下的赔偿金额或计算方式:赔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仲裁机构或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 合同解除: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后果:解除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后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八、附则8.1. 合同生效:说明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日期:生效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 合同份数:规定合同的份数及各方持有情况: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持有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3. 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其他补充条款: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1.2 本合同法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2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4.3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违约、不可抗力等。
5.2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6.3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7.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7.3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8.1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
8.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8.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九条合同的效力9.1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9.2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9.3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但应当通知对方。
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监理方1.4 建筑工程的定义第二条:合同标的及工程量2.1 工程概述2.2 工程量清单2.3 工程地点2.4 工程期限第三条: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3.1 合同总价3.2 价格调整机制3.3 预付款3.4 进度付款3.5 竣工结算3.6 支付方式第四条:合同履行及工程质量4.1 承包方的义务4.2 工程质量标准4.4 工程验收第五条:工期延误及违约责任5.1 工期延误5.2 违约责任5.3 延期付款利息第六条:合同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 调解6.3 仲裁6.4 诉讼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1 合同解除的条件7.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八条:合同保密条款8.1 保密信息8.2 保密期限8.3 违约泄密的责任第九条:不可抗力9.1 不可抗力的定义9.2 不可抗力的后果第十条:保险10.2 人员保险10.3 保险理赔第十一条: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11.1 环境影响评估11.2 污染防治措施11.3 环保验收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2.1 合同修改12.2 合同补充第十三条:合同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合同的效力及期限14.1 合同效力14.2 合同期限14.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延续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指根据本合同承担工程发包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工程发包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
1.2 承包方:指根据本合同承担工程承包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义务。
1.3 监理方:指根据本合同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工程监理和验收的职责。
1.4 建筑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由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工程。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为原则而订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依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当违约责任。
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内容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 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二)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均符合上述标准的体检人员认定为体检合格,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其他情况出现岗位空缺时,依次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20)。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中国未出台),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司法考试中民法包括的相关法律规范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司考的重中之重是涉及物权、合同和侵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加强储存药品器械的质量管理,有专管人员做好药品器械的日常维护工作。
防止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进入临床,特制订不良事故报告制度。
如有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应查清事发地点,时间,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基本情况,并做好记录,迅速上报区药监局。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条一、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基本内容合同成立的条件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志,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即合同一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有效意思表示,并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成立条件,即视为合同已成立。
合同的生效时间该条款明确了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志的时点起生效,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法律对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帮助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明确合同的效力起点。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司法解释第三条还对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做出了规定。
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内容,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了变更的条件。
合同的效力问题该条规定了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明确了合同必须依据法律的要求进行履行,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违反这些基本原则的合同条款可能被认为无效。
二、司法解释第三条在实际法律操作中的应用合同成立的判断在实践中,法院对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主要依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合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因素。
例如,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异议,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生效的时间认定对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认定,法院会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进行判断。
如果合同中明确了生效时间,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未约定,则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往往涉及到合同条款的解释与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法院会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与履行情况来解决争议,确保合同的公平执行。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审查当合同需要变更时,法院会审查变更的过程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变更是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检查变更是否符合合同的基本要求与法律规定。
三、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合同争议解决的影响法律保障合同效力司法解释第三条为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释义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即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
【条文理解】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
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项债务呢?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
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
本条规定参考了大陆法系各国的经验,在一定意义上说,本司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填补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所谓清偿抵充(德语“Anrechnung der Zahlung”,英文为“Imputationof payment”),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最高法院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新
最高法院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愈加频繁。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解释第X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原则。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解释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具体适用案例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一、法律解释的主要内容合同解释及效力: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如工程款支付、工期履约、质量标准等,明确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和适用原则。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变更、索赔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议。
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的标准。
鉴定评估及证据采信:对工程质量、合同履行情况等需要鉴定评估的问题进行规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采信相关的证据和鉴定结论。
司法救济和裁判依据:明确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及法院在裁判时应当依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
二、法律解释的适用范围该法律解释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支付纠纷:对承建商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进度款比例、尾款支付条件等进行具体规定。
工期履约纠纷:对工期延误、工程进度控制、履约期限调整等问题进行详细处理。
质量标准争议:对工程质量达标标准、验收合格标准、质量检测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
变更和索赔纠纷:对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合同、索赔费用、工程变更管理等进行具体解释。
违约责任及赔偿:对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损失赔偿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具体适用案例分析案例一:工期履约纠纷在某工程项目中,承包方因工期延误被业主索赔违约金。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考虑违约责任的归属。
案例二:质量标准争议某建筑工程验收时,发现部分质量不达标,业主要求返工。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协议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双方的合作与发展。
协议方信息2.1 协议方一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协议方二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内容3.1 产品供应3.1.1 协议方一将根据协议方二的需求,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
3.1.2 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质量认证。
3.2 服务提供3.2.1 协议方二将为协议方一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3.2.2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维护和咨询等。
权利与义务4.1 协议方一的权利与义务4.1.1 协议方一有权按约定时间收到相应的服务与产品。
4.1.2 协议方一应按时支付约定的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4.2 协议方二的权利与义务4.2.1 协议方二有权获得协议方一的合理支持,以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4.2.2 协议方二应按约定向协议方一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与产品,确保满足双方的需求。
付款条款5.1 付款方式5.1.1 双方可协商确定付款方式,通常可采用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
5.1.2 具体的付款时间与金额应在附件中明确。
5.2 违约责任5.2.1 如一方未能按时支付款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应为未付款项的百分之五。
5.2.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6.1.1 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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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4条司法解释
合同法94条司法解释
法条原文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前后对比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前后对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最新版本,相比之前的版本,这一司法解释有一些变动。
下面,将对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前后对比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关于合同的定义,旧司法解释中规定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而新司法解释中将合同的界定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修改为“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一变动更加明确了合同的含义,强调了合同是一种协议,进一步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形式方面,新司法解释对网络交易合同的规定做了补充。
旧司法解释只是简单规定了电子合同和网络交易的概念,而新司法解释对电子合同和网络交易的内容、订立、变更、生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再次,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旧司法解释中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相对简单,只是规定了合同效力的原则和保护公平交易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效力的相关问题。
而新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更为详细,明确了合同效力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如恶意串通、显失公平、强制、欺诈等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
这一变动使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更为清晰明了。
此外,旧司法解释对不当利益的返还也只是提到了过错方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方,而新司法解释对不当利益的返还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当利益的返还范围,超过当事人合理预期利益的部分应当返还给受害方,同时规定了返还的方式和程序。
这一变动使得对不当利益的返还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前后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和完善。
新司法解释更加具体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形式、效力以及不当利益的返还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合同法的适用准确性和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合同法的适用也会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指南,应不断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新旧合同编司法解释对比表格
第一条【合同解释的细化规则】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意见稿第十条与正式公布稿第十条对照,详见正式公布稿第十条
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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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律司法解释汇编【本书目录】目录一、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合同鉴证办法1997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批复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性公司开办的企业倒闭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复函1990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清理企业“三角债”的通知1991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199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年5月6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代盖公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电话答复1990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对当事人延期付款处罚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务院[1990]68号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是否适用军队开办企业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10日统一合同文本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7月1日二、买卖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984年1月23日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1984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7年1月1日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6月6日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8月5日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3月9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1998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秦皇岛港务局劳动服务公司港口经济开发公司购销冷暖风机合同效力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租用私有房屋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1984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198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一案和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贵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开办的振环公司债务一案如何适用国发[1990]68号、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的请示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1993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199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1992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对解放前与哈同有限公司订立租地建房合同所涉产权主张权利问题的批复198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198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198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双方在“文革”期间互换房屋各自行使权利多年后能否翻悔的批复1986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1987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1988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1988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198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嵩群诉甘棠供销社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意见的函198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1990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私自与外籍华人违反法律进行房产抵押买卖交易无效的复函199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复函199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庐江县城关供销社诉庐江县佛教协会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商行房屋典当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案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松宽与郑道瀛、吴惠芳等房屋典当、卖断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秀萍、李生华诉朱伯华房产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金容诉新建、广场两居委会房屋买卖一案的电话答复1989年10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金容诉新建、广场两居委会房屋买卖一案的请示报告1989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案的电话答复1990年3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三槐诉通城县商业局隽水商业综合公司房屋买卖一案的请示报告1989年12月2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宋国忠与宋国木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1990年4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1989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田雅与黄美娇黄娇曾木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1990年8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田雅与黄美娇黄娇曾木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诉的请示报告199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广西第四地质队、吴进福诉广西玉林地区饮食服务公司、玉林地区商业局购销麻袋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工矿产品与农副产品,工矿产品中的通用产品与专用产品区分问题的函1987年12月9日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条例问题的复函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羊绒合同中出现两个质量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1年11月19日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条例1985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条例》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1988年8月15日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贷款证管理办法1996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参见合伙、联营合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扣款侵权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连县工贸总公司诉怀化市工商银行侵权一案的复函1990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参见担保合同部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参见担保合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九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诉庐山对外开发贸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四川省合江县支行诉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个体运输户张文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1988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四、储蓄存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的复函199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或合伙开办信用社撤销或无力支付储户存款其成立批准机关是否承担责任的复函1993年6月21日五、邮政电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8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甘肃省工艺美术公司控告中国农业银行临洮县支行八里铺营业所错转信汇索赔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198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1993年4月10日六、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理河与潘继伙宅基地租赁纠纷一案的批复1985年11月21日七、融资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东方租赁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92年7月20日八、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198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平度市西阁乳胶制品厂与青岛橡胶联合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年5月7日九、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建设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1986年4月30日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1984年2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1978年4月22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9月18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13日十、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7年3月1日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2月1日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7年7月1日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8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3年9月6日十一、技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89年3月15日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1990年8月1日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1990年8月1日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5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1985年1月10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1992年3月6日十二、仓储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月1日十三、专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0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拨款有偿使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1991年12月20日十四、版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十五、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3年9月1日企业财产保险条例1988年11月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1991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引起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参见运输合同部分)十六、合伙、联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0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一方未按联营合同约定投资经营联营合同是否成立另一方单方投资经营责任如何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刘水清与钟山县钟潮塑料工艺制品厂之间是否构成联营关系的复函199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昆都仑地区工业贸易公司与内蒙古人防生产经营服务公司联合经营固体烧碱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处理意见的函1991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联营一方投资不参加经营既约定收回本息又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1992年4月6日十七、农村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86年4月14日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见本书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十八、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年2月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1990年2月24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1990年4月13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沈参雄诉昆明磷酸盐厂承包合同纠纷案在合资企业昆明云通磷酸盐厂成立以后原承包合同应视为实际上解除问题的复函199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对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由主管部门签证后合同生效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1年1月11日十九、企业兼并立、售合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二十、劳动合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1992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4日二十一、担保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1993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1995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199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可否直接判令保证单位履行债务的请示的答复199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199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