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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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遵循充分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遵循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的要求,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规范指导。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国内各级政府机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中与流动人员档案有关的管理情况。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定义本规章所称的“流动人员档案”,是指外来人员在本地工作、学习、生活等活动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的目的流动人员档案,是了解外来人员基本情况、方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的基础。

流动人员档案不仅是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决策、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外来人员维护自身权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第五条档案的创建外来人员在本地工作、学习等,应在到达之日起办理流动人员档案。

流动人员档案应包括流动人员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居住证等资料,并由流动人员自行或由公司、组织代为申报。

第六条档案的存放流动人员档案应当存放在有关管理机构的档案室内,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制定科学的档案存放和检索制度。

流动人员档案应当保密存放,禁止向非经过授权的人员泄露流动人员个人信息。

第七条档案的借阅符合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流动人员档案进行借阅。

住所变更的流动人员,应将变更后的住所告知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及时更新档案。

第八条档案处理和清理档案存期满或流动人员停业、离开本地、或死亡等情况下,档案应及时停止更新,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和清理。

第三章流动人员档案的保护和使用第九条档案的保护保护流动人员档案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是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

应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流动人员档案不被恶意篡改,以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档案的用途外来人员的档案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决策或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合法利用。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档案资源,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助力上海城市治理现代化,上海市档案局于近期发布了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新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新规定出台背景1. 国家政策要求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上海市作为国家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档案服务水平。

2. 上海城市发展需求随着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的不断提升,档案资源日益丰富,档案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有必要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3. 档案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档案利用效率低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三、新规定主要内容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等,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 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提高档案资源质量。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

3.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新规定要求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4. 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提高档案服务效能。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拓宽档案利用渠道,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5. 严格档案安全保密新规定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安全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泄密等事件发生。

四、新规定实施意义1.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指南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指南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指南一、引言随着高等教育不断发展,高校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对于毕业生的档案管理与转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作为国内重要的经济中心和高等教育中心,其高校毕业生数量巨大,档案转移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为了保证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移工作指南》。

二、档案转移前的准备工作1.组织机构设置:各高校应设立档案转移工作专门机构或委派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资源准备:提前准备好各类档案转移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确保档案转移工作不受限制和延误。

3.档案信息整理:对于毕业生档案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录入,确保档案转移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档案转移的具体步骤1.档案移交备案:毕业生档案转移前,各高校应向上海市档案馆进行移交备案,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进行移交手续办理。

2.档案移交人员培训:为了保证档案移交工作的规范进行,各高校应组织档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包括移交流程、操作规范等内容。

3.档案整理与打包:各高校应按照上海市档案馆的要求,将毕业生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打包,并编制相应的目录清单。

5.档案接收和登记:上海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毕业生档案,并进行入库登记、清点和核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档案管理与服务:上海市档案馆根据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相关服务和查询工作,方便毕业生和社会各方获取人员档案信息。

7.档案转交与返还:对于毕业生档案中需要转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上海市档案馆应根据相关程序与要求进行转交或返还。

四、档案转移后的监管与整理1.档案监管和保密:上海市档案馆负责对转接档案进行监管和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或泄露,并加强对各类档案管理规定的培训。

2.档案整理与编目:上海市档案馆应对收到的毕业生档案进行进一步整理和编目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和清晰。

3.档案查询与服务:上海市档案馆应为高校及其毕业生提供相应的档案查询和服务功能,方便毕业生及时获取自己的档案信息。

上海户籍人才引进指南

上海户籍人才引进指南

目录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1)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指南 (6)高级人才配置服务指南 (9)居住证网上申办(新办)流程指南 (11)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15)雇员派遣服务指南 (17)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指南 (1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 (22)人才诚信服务指南 (25)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指南 (28)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理指南 (30)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4、《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服务条件➢申报单位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引进人员条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外省市具有非农居民户口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同意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沪后对于已婚家庭不会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非在沪未成年子女(高中还未毕业的在读生或未满16周岁的非在读生)可随迁进沪。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须同时符合条件并同时申报。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人调发(1988)5号)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

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完善本市人才流动社会服务体系,促进人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网络化体系建设,现就建立本市市区(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的服务平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服务业务的推广和指导。

区、县人才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分中心。

二、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平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统一使用人事代理综合服务系统。

实行一点受理、多点提供有效服务模式。

该系统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和分中心设置独立的数据库服务器,通过统一的软件,按照各自权限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

三、设置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信息项。

基本信息项包括“委托单位资料”、“个人基本资料”和“人事档案资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按照《人事代理综合服务系统信息资料录入规范》的有关标准,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四、制定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收集、鉴别归档、查阅、保密保管、检查核对等制度,确保人事档案信息的统一性、准确性、保密性、完整性,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五、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统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查阅库房管理以及人事证明出具等工作流程。

规范各项业务工作。

六、使用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登记簿。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规范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3.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确保合法、规范、准确、全面和及时。

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1. 流动人员档案的建立,应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由流动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2. 流动人员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表彰奖励等相关资料,同时根据需要,可以收集与流动人员工作和发展相关的其他信息。

3. 流动人员档案应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信息记录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为了保护流动人员的隐私权,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应进行保密处理,严禁随意泄露和外传。

三、档案的存储和查阅1. 流动人员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险柜内,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2. 档案室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存放档案的温度和湿度适宜。

3.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档案保管责任,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不丢失和损坏。

4. 需要查阅档案的人员,应提前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5. 档案查阅应在指定的档案查阅室进行,查阅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四、档案的归档和销毁1. 流动人员档案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一般以流动人员离职或者转移工作为准。

2. 归档后的档案应注明归档日期,并交由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

3. 档案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4. 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在销毁前必须进行保密处理,确保不被泄露。

五、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相关领导和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符合规范和要求。

2. 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流动人员是指那些在一个地区工作、生活或学习,但户口信息却属于其他地区的人员。

对于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一个具有极高重要性的问题。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迁移的热点地区,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化。

一、背景和意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维护流动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人事档案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旨在为上海市流动人员提供全面、一致和高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二、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流程的规范化:《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流程划分为识别、登记、存储、查询、调阅、移交和销毁等环节,对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这样的规范化使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变得更加有序和规范。

2. 信息安全的保障:《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3. 服务水平的提升:《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对于服务水平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提供咨询、查询、整理、备案等方面的服务内容,并要求服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技能。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的实施,我持积极的态度。

这将有助于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生活和学习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标准化的人事档案管理流程将使得管理更加高效和规范,有助于提高流动人员管理的整体质量。

然而,我也意识到实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首先是信息安全的问题。

上海市流动人才党员服务管理指南

上海市流动人才党员服务管理指南

上海市流动人才党员服务管理指南◆办事项目上海市流动人才党员服务管理指南。

◆办理机构中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直属(新经济组织)委员会。

(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1015室)◆办事依据1、《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0]14号;2、《关于全面开展“两新”组织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双达标活动的意见》沪委组[2004]发字019号。

◆申办条件因人才流动,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其人事档案委托市、区、县人才服务机构的党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柔性流动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相应人才服务机构所属有关党组织。

◆申请材料依相关手续申请。

◆办事程序一、党组织关系转入1、党员提供有效期内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档凭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证件照片二张等材料;2、填写《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初审表》,查核档案中的《入党志愿书》;3、正式党员填写《党员信息登记表》,预备党员填写《预备党员转正须知表》、《党员信息登记表》;4、党员信息入库,安排培训并编入支部;5、核发《党员活动证》并按期收缴党费;6、将《党员信息登记表》归档保存。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1、查验《党员活动证》和党费缴纳情况;2、在《党员信息登记表》上注明党费收缴情况、转出日期及去向,并在转出登记本上作好相关记录;3、收回《党员活动证》、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街道需填好党员卡片;4、在转出党员的《存档凭证》上加盖新经济组织关系转出印章并注明转出日期;5、《党员信息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办理期限按相关规定时间办理。

上海跨区档案转移流程

上海跨区档案转移流程

上海跨区档案转移流程《聊聊上海跨区档案转移那点事儿》说起上海跨区档案转移流程,我可得好好唠唠了。

这可真是个让人又爱又恨的事儿啊!咱先说说这档案的重要性,那可真是不亚于咱的身份证啊。

它就像你的人生履历表,跟着你到处跑。

要换个地儿发展了,它也得跟着你挪窝。

在上海进行跨区档案转移,那简直就是一次大冒险。

首先,你得搞清楚各种规定和流程,不然就像在迷宫里打转儿。

去各个部门打听,感觉自己就像个好奇宝宝,这里问问,那里问问。

有时候工作人员太忙,还得等他们有空了才能搭理你一下,那心情,真是焦急又无奈啊。

等你以为自己搞清楚了,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各种材料又要准备齐全。

什么身份证、毕业证、调档函,一个都不能少。

就感觉自己像个集卡小能手,到处找卡片。

有一次,我就因为少了张证明,又得多跑好几趟。

当时我就在心里吐槽:“哎呀呀,我的腿都要跑细了!”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和办理过程。

每次去窗口,都要排好久的队,感觉自己就像在参加一场“排队大赛”。

等终于轮到自己了,又紧张得不行,生怕出啥差错。

办理的过程中也是各种忐忑,就怕哪儿没弄对。

不过呢,等这一切都完成了,看到自己的档案成功转移,那种成就感也是满满的。

感觉自己就像打赢了一场攻坚战!虽然过程有点艰辛,但好歹结果是好的呀。

总之呢,上海跨区档案转移流程就像是一场充满挑战的游戏。

虽然有时候会让你头疼不已,但只要坚持下去,就能顺利通关。

所以啊,大家在办理的时候一定要有耐心,别怕麻烦,可别像我一样丢三落四的。

最后祝愿大家都能顺利完成自己的档案转移,开启新的人生旅程!哈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2.《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经授权做好与档案管理有关的就业服务、人才流动、职称考评、社会保障业务代理、流动党员管理等相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自然人四、申请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五、申报材料1.本人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3.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5.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六、服务流程1.县就业中心向有关单位开具《调档通知书》,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县就业服务中心转递档案。

档案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2.审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经审核合格后,县就业中心办理档案录入。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一、流动人员档案的建立1. 对于流动人员,必须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内容。

2. 流动人员在调动之前,由原单位负责建立档案,并保存相关材料和文件。

3. 流动人员到达新单位后,新单位负责将其档案从原单位迁移过来,并继续补充完善档案内容。

二、流动人员档案的保存1. 流动人员档案应保存在单位的档案室,严格保密,并且建立防火、防腐蚀等相应的措施。

个人档案不得外传或随意复印。

2. 流动人员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包括归档、封存和销毁等环节。

3. 流动人员离职后,档案归属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进行封存,并设置保管期限。

三、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1. 每个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员要做到仔细、认真、负责,准确收集、整理和归档流动人员的相关资料。

3. 档案管理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流动人员本人和相关单位在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经过档案管理员的批准和授权。

四、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1. 流动人员档案仅供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员相关事务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 查询和使用流动人员档案须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批,不得随意查阅或提供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3. 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规使用档案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流动人员档案的销毁1. 流动人员档案保管期满后,经过档案管理员审核,并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方可进行销毁。

2. 销毁流动人员档案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得到保护,并留下相关销毁记录。

3. 销毁流动人员档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私自销毁或泄露档案信息。

六、附则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本规章制度经批准后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及时通知各单位执行。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制度,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文明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市、县)流动居住、就业、经商等的外来人员。

三、人事档案建立(一)档案建立时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在流动到本地区就业、居住、经商等方面与市场关系产生时,应当建立人事档案。

(二)档案管理机构人事档案应由本地区有关机构建立和管理,该机构负责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依法依规为流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三)档案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简介: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

2.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3.工作经历:包括本地区、其他地区工作单位的名称、工作时间、职务名称等。

4.社会保障: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缴纳情况。

5.健康状况:体检报告、病历等相关健康证明。

6.奖励和惩罚:流动人员在本地区所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

四、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地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在本地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保管,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档案使用本地区有关部门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查询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需经过流动人员的书面授权方可查询。

(三)档案注销当流动人员不再流动到本地区就业、居住、经商等,应当到达相关机构进行注销手续并领取人事档案。

五、档案维护(一)档案更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包括个人信息变更、职务变动等。

(二)档案保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三)档案完整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保证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会意或删除档案信息。

六、违法行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本地区人才服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地区现有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整理并建立档案。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1. 引言在当代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流动人口逐渐成为城市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

而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作为维护流动人员权益、保障城市管理秩序的重要保障措施,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展开深入讨论,剖析其重要性、具体内容以及对流动人员和城市管理的意义。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的重要性流动人员,是指在一个城市内没有落户,没有稳定住所,经常来往或者暂住的人员。

他们的到来使得城市的多样性和活力得以增加,同时也给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带来了诸多挑战。

而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正是为了规范、便利和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这项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使得各类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化、高效化,还可以让流动人员能够更加方便地享受各项城市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城市社会环境。

3.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的具体内容上海市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有着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针对流动人员的唯一识别信息明和档案管理要求,要求各类社会服务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和收集流动人员的有效唯一识别信息明材料,并且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流动人员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事项。

对于流动人员的基本权益保障,规定要求各类服务单位,在提供就业、医疗、教育等各项服务时,不得因为流动人员的户口信息问题而歧视其享有的权益,必须平等对待,保证他们能够依法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则是对于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监督和保障要求,上海市规定成立了专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监督机构,并且要求各类服务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对城市管理的意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对流动人员权益的保障,更体现在对城市管理秩序的规范和提升。

这项标准的实施,将会使得城市各项社会服务更加完善、高效,加大社会资源配置的公平和透明程度,同时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引

流动人员档案服务指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作用概括为:1.招聘和录用。

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

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

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

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5.出具相关证明。

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上海市流动人员档案调转流程

上海市流动人员档案调转流程

上海市流动人员档案调转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上海市流动人员档案调转流程。

这事儿可太重要啦!想想看,你本来在这儿好好工作生活呢,突然因为各种原因要换个地儿,那档案可不能落下呀!就好像你搬家得带上自己最重要的宝贝一样。

比如说,小李本来在上海一家公司干得好好的,突然有个特别好的机会在另一个城市出现了,他想去试试。

这时候档案就得跟着他走呀!不然以后很多事情都不好办呢。

那这个档案调转具体咋整呢?首先,你得确定自己要转到哪里去呀,这就像你知道要往哪个方向走。

然后,去联系转入地的相关部门,问问他们具体需要啥手续和材料。

这就跟你去新地方先打听清楚那里的规矩一样重要。

接着呢,再回上海这边,去你原来存放档案的地方,办理各种手续。

哎呀,可别嫌麻烦呀,这都是为了你的档案能顺顺利利到达新地方,就跟给宝贝找个安全的运输方式似的。

要是中间出了岔子,那可就糟糕啦!你想想,要是重要的东西丢了,那得多着急呀!
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认真,就像精心呵护自己最喜欢的东西一样。

每一份材料都要准备齐全,每一个步骤都不能马虎。

我觉得呀,这个档案调转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咱一步一步按流程来,肯定能办好的。

就像爬山一样,只要坚持往上爬,最终肯定能登顶看到美丽的风景呀!咱可别因为怕麻烦就不去做,那可不行!这可是关系到我们未来发展的大事呢!所以,大家都要加油呀,好好把档案调转这件事搞定哟!。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X42页)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X42页)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pdf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pdf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1、接收范围(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

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

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1、转出事由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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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更新:2018-11-27 18:51:00
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接收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
(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
供员工档案所在地。

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

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1、转出事由
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
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档案凭证、劳动手册(如无劳动手册需带户口簿)办理手续。

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

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县)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

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
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3、注意事项
新录用单位调档的,原工作单位须已办妥退工手续。

集体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的须先行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
1、查阅事由
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组织处理、审干、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治丧等需要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的;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须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2、查阅手续
(1)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

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材料。

审批表应由查阅单位党委(含独立总支)盖章和负责人签名。

(2)公安、安全、检察、法院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也应持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外省市需查阅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3)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对其摘录部分,写明档案材料出处及日期,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3、注意事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
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

查阅时不得随意圈划、抽取、折叠、涂改。

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

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拍摄)。

四、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1、出具范围
亲属、经历、未刑、履历等公证证明,养老、特殊工种、购房、年休假工龄证明,入党、入职、参军、考研、出国、调动等政审,各类背景调查等其他证明。

2、所需材料
存档凭证、单位介绍信、证明表格及其他相关材料。

3、注意事项
办理经历、未刑公证须带单位现职证明,注明进单位日期、至今在何部门从事何工作(须原件)。

如是已出国人员应带护照复印件并有第一次出境日期章。

五、流动人员跨省市调动
1、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跨省市调动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外省市商调函、存档凭证办理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服务内容
(1)审核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盖章。

(2)根据要求出具同意调出函。

(3)通过机要转递人事档案。

(4)根据外省市政府人事部门正式调令和上海户口迁移证,出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

3、注意事项
(1)商调函须由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跨省市调动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盖党委章)开具。

(2)办理跨省市调动前须与上海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3)本中心仅提供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服务,其他如体检、工作鉴定、婚育证明等请至相关部门办理。

(4)在中心挂靠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的须先行转出。

如外省市有政策先审档案再调户口的,须提供外省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说明。

(5)调动人员应在档案转出前将外省市要求的与档案相关的各项手续办妥,档案转出后本中心只提供开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服务。

六、《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档案转出
1、所需材料
申请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地址页及个人页)、《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申请》(下载附件)办理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办理手续
下载并打印转出申请,将居住证注销后,由注销部门签署意见(或打印系统注销状态信息页)后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如上海单位已退工,须提供退工证明。

如未退工,转出申请上应由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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