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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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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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除不可

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

担)。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3、表见代理

(1)构成: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4、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

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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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知识点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2)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知识点四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和知识产权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授权条件和期限。

知识点五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担保形式有:预付款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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