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格力地产: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格力地产: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编号:临2020-051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151272

债券简称:16格地01、18格地01、18格地02、18格地03、19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要约收购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在本回复中,除非文义载明,相关简称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问题1:

前期公司公告称,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海投公司曾与定增方签署《附条件远期购买协议书》暨兜底协议。同时2019年11月14日、2020年4月4日公司公告称,因与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定增方的合同纠纷,控股股东海投公司所持41.11%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请公司说明:(1)请向控股股东核实,截至目前股权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2)公司或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跟前述定增股东的利益安排或默契,是否存在解除控股股东被冻结股份的相关安排;(3)请公司向前述定增方核实其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是否通过要约方式为定增方实

现保底利益。请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经向控股股东书面确认,受疫情影响,截至目前,上述股权冻结事项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冻结仅限制其对该部分股权的处置权,不会影响其对该部分股权的所有权及表决权,股权被冻结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不会产生影响;

2、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跟前述定增股东的利益安排或默契,不存在解除控股股东被冻结股份的相关安排。

经向控股股东书面确认,上述股权冻结事项相关诉讼发生后,控股股东积极应诉,不存在跟前述定增股东的利益安排或默契;截至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除控股股东通过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会程序要求对超标冻结部分予以解除外,不存在其他解除控股股东被冻结股份的相关安排。

3、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联系前述定增方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核实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目前,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其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不予回应,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目前无减持计划。

本次要约收购是控股股东的全资孙公司玖思投资的主动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范围为格力地产除海投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要约收购系市场化的收购行为,是否接受要约以股东自主的投资决策为准,要约收购结果不可预见。公司不存在通过要约方式为定增方实现保底利益。

董事会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经公司向控股股东书面确认,截至目前,上述股权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

(2)公司不存在跟前述定增股东的利益安排或默契,不存在解除控股股东被冻结股份的相关安排。经公司向控股股东书面确认,控股股东不存在跟前述定

增股东的利益安排或默契;除控股股东通过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会程序要求对超标冻结部分予以解除外,目前不存在其他解除控股股东被冻结股份的相关安排;

(3)公司已经联系定增方,向其核实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目前,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其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不予回应,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复目前无减持计划。

公司不存在通过要约方式为定增方实现保底利益的情形。

问题2:

公司今日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时监管关注到,《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请公司进一步说明,本次要约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进行,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1、本次资产重组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推进

《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从立法原意上理解,该条款是通过对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在要约收购期间内进行前述活动的权利进行限制,从而保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收购人的利益。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有禁止被收购公司在要约收购期进行的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行为,而是对审议程序进行了明确: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可以予以推进。

本次资产重组事项报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形成资产重组预案,否则,无法使股东对于是否应该进行资产重组作出合理判断。在要约收购期间,本次资产重组尚处于经董事会审议后的预案披露阶段。本次资产重组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推进。同时,本次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2、要约收购期间,本次资产重组尚未实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资产重组正式方案尚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式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本次要约收购期限为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9日。因此,预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本次资产重组尚未实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重组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推进;预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本次资产重组尚未实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资产重组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推进;预计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本次资产重组尚未实施,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问题3:

监管关注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未披露收购人是否存在处置计划。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补充披露收购人未来12个月是否有相关处置计划,并充分提示风险。请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实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

收购人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修订稿)(已与《格力地产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同日公告)。“特别提示”、“第三节要约收购目的”之“三、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中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律师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24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要约收购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就相关处置计划明确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1、根据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收购人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修订稿)“特别提示”、“第三节要约收购目的”之“三、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中进行补充披露。

问题4:

请自查并说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各方股东、相关投资方及其董监高等主体在格力地产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起前6个月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请财务顾问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回复

(1)自查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对本次要约收购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2020年5月23日)前6个月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因上市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11日起停牌,本次要约收购自查期间确定为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六个月(即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包含了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的所有交易日。

(2)自查范围

自查范围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收购人玖思投资及其董监高、收购人控股股东鑫圆投资及其董监高、收购人目前的上级单位免税集团及其董监高、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珠海市国资委及相关经办人员,本次要约收购的中介机构国海证券、嘉源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3)自查及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收购人玖思投资及其董监高、收购人控股股东鑫圆投资及其董监高、收购人目前的上级单位免税集团及其董监高,本次要约收购的中介机构国海证券、嘉源律师事务所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已分别出具关于买卖格力地产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已取得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珠海市国资委及相关经办人员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上市公司已向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本次要约收购内幕信息知情人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若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与上述自查结果不符,则以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根据前述自查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等,公司股票在自查期间,除以下列示的自然人存在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外,前述自查主体均不存在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形:

刘练达系免税集团监事,自查期间曾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经向刘练达核实,其于核查期间买卖格力地产股票是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格力地产股票

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刘练达买卖格力地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2、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整提供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收购人及其董监高、收购人目前的上级单位免税集团及其董监高、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经办人员,本次要约收购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在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文字号】上证交[96]字第009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一批)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1996年3月29日上证交(96)字第009号) 为促进上海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和运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依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市场参与者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指定交易方式。 二、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与某一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交易点。投资者按本办法规定完成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后,即可通过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 三、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确认程序为:

1、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证券经营机构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经营机构按协议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由本所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附确认编号),该证券帐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四、凡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撤销指定交易或变更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撤销指定交易的程序为: 1、向其原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填交“指定交易撤销申请表”; 2、由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其场内交易员向本所电脑主机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3、交易所电脑主机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上海证券交易所-sse

第一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适用情形: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中国证监会、本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开展的交易事项达到相关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发生债权债务重组事项,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如收购、出售资产构成《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第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并同时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如收购、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所附《第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等)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存在交易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 (一)介绍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交易背景、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股权类资产的,需说明股权比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ST尤夫: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尤夫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4月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55号)关注的尤夫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请列表说明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你公司或有借款和或有担保形成的表外负债以及大宗贸易形成的表内债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被担保方和债务人、表外负债和表内债权的金额、是否对公司2018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等。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尤夫控股”)、尤夫股份、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下称“湖州尤夫”)、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尤航新能源”)、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正悦”)、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垚阔”)及颜静刚于2018年11月22日签署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及上海垚阔出具的《关于<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相关事项之确认函》和尤夫股份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中涉及尤夫股份或有借款和或有担保形成的表外负债及大宗贸易形成的表内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外负债 1、或有借款债务

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关于对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4 号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22.75亿元(含受限资金1.04亿元),占你公司资产总额12.57%;主要有息负债余额34.36亿元(包括长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应付债券)。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2.48亿元,占净利润51.02%。 (1)请结合你公司资金需求、负债成本、货币资金收益、银行授信等情况,说明你公司在货币资金余额较高的情况下维持大规模有息负债并承担高额财务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以列表形式说明你公司货币资金存放地点、存放类型,是否存在与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联合或共管账户,以及存在货币资金被其他方实际使用的情形。 (3)请说明你公司货币资金相关内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财务状况、股票质押情况及对外投资资金需求等事项,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变相占用你公司资金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公司货币资金执行的审计程序与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对上述(2)、(3)事项进行核查与发表明确意见。 2、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7.07亿元,同比增长28.12%,远高于营业收入2.99%的增长速度,其中应收关联方余额2.6亿元,占比13.32%,同比增加近7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坏账准备1.15亿元,同比增121%。 (1)请结合公司销售收入增长情况及信用政策,说明应收账款增长率显著大于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主要原因,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或虚构交易的情形。 (2)请以列表的形式,按产品类别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金额、占比、回款情况等,以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及未来持续性,是否对关联方产生重大依赖,是否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以及公司就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所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3)请结合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情况,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计提坏账准备大幅增加的合理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恰当。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年报显示,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22.97亿元,其中原材料余额13.1亿元,占比57%。报告期内,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273万元,计提比例为1.82%;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2,838万元,转回或转销金额占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66.41%。 (1)请按类别列示期末原材料具体构成,并结合公司采购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 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 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 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 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

(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 (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 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 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星源材质: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 赛特广场5层邮编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https://www.360docs.net/doc/8d14618045.html,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致同专字(2020)第440ZA0770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源材质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440ZA7690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于2020年6月1日收到了星源材质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该问询函的要求,基于星源材质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以及我们对星源材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询函问题1: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974.17万元,同比增长 2.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3,615.38万元,同比下降38.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558.8万元,同比下降56.84%;综合毛利率41.82%,同比下降6.43个百分点。 (1)请结合产品结构、上游原材料供需结构变化等成本变动因素、期间费用、与同行业公司对比等说明营业收入增长但净利润明显下降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你公司是否对非经常性收益存在重大依赖、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请结合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并说明2019年产品综合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编号:临2018-030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8年5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会计差错变更、经营与财务数据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会计差错更正及业绩承诺 2015 年,公司发行股份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海派)51%股权,成为公司主要的收入及利润来源。但是,2016年时任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和2017 年年报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对智慧海派与供应链企业业务的收入确认判断和具体财务处理出现重大差异,公司将2016 年度本未予确认的收入重新计回,直接导致智慧海派2016 年重组业绩承诺完成率由原来的85.66%变更为116.54%。鉴于上述事项涉及智慧海派的业务实质和会计差错,并直接决定了当年重组业绩是否完成,影响重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和重组财务顾问分别对以下问题做出说明和发表意见。 1.2016 年,智慧海派与供应链企业的业务收入按总额法确认,天职国际对2016 年末尚未收回账款的该业务收入全部予以调减,涉及销售收入调减10.47 亿元,营业成本调减8.82 亿元,净利润调减1.19 亿元。根据2017 年年报,公司将前述调减收入重新在2016 年财务报表中列报,导致公司2016 年合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 通知 (上证公字〔2010〕6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倡导各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键字】管理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日期: 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财务报告及XBRL业务模板修订 各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发布之后,根据上市公司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和填报XBRL系统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有关条款、表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上市公司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应自2010年度财务报告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一)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修订 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公司应在“(一)审计报告”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修订 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 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修订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率和表决权比率的确定 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率”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率,“表决权比率”填列直接持有的比率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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