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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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4.3.2 设置在住宅建造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者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挪移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 建造高度为100m 或者35 层以上的住宅建造和年估计雷击次数大于0.25 的住宅建造,应按第二类防雷建造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1.2 建造高度为50m- 100m 或者19 层--34 层的住宅建造和年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者等于0.05 且小于等于0.25 的住宅建造,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造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2.电气设备3.电缆沟的检查孔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者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 设置在民用建造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者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 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应增加出口。

4.9.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2022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造部份2002 年版后增加的部份(更新至2022 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份)更新部份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合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 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 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序号规范规程名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 类别备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2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工程建设准》JGJ52-2022 行业标准《高层建造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22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造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22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者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第3.0.6(1)、5.2.1、5. 3.5、5.3.10、5. 4. 3(1)、5. 4.6、5.5.1、5. 5.5、5.5.8、5. 6.1、5. 6.6、5.7.3、5.9.5、5. 10.1、6.1.6、 6.3.2、 6.3.9(2)、6.6.13、 6.6.16、 7.2.1、 7.2.10、7.2.11(1、 3)、7.5.2(3)、 7.5.6、8.1.2、 8.1.8、 8.2.2、8.2.5、 8.3.4(1)、 8.3.5(4)、 8.5.20(1)、 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章节强制性条文1条;供暖章节强制性条文13条;通风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空气调节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冷源与热源章节强制性条文10条;监测与监控章节强制性条文2条。

总计3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部分强制性条文11条)。

具体如下: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1.1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条文说明: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供暖2.1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施工规范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施工规范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

地下防水工程3.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5.1.10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电梯工程4.2.3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并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

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3 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门在关门开始的1/3行程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严禁超过150N。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一、强制基本解释是:勉强;强迫。

详细解释是:用某种强迫的力量或行动对付阻力或惯性以压迫、驱动、达到或影响。

二、强制性标准和条文强制国家、行业甚至组织发布的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需要强制执行的,就是强制性标准。

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中的某些条文需要强制执行的,就是强制性条文。

例如:《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的发布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

建设部发布的公告中规定了“其中,第1.0.3、1.0.5、……、9.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的前言中第一句就是“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文规定“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强制性标准”。

还有一些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前言中说明了黑体字印刷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

三、线路工程施工执行哪些强制性条文《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中明确了要执行的规程、规范、标准有33个。

这还不包括安全等其它规程、规范、标准。

这些规程、规范、标准中有许多许多强制性条文。

那么,我们线路工程施工要执行那些强制性条文呢?一个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这个规定规定了线路工程要执行二个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这二个规程是: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DL 5009.2-2004;2、《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3-2005。

另一个规定是国家电网公司09年6月30日发布的《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实施管理规程》Q/GDW 248-2008。

GB50367必须严格执行的18条强制性条文

GB50367必须严格执行的18条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的18条强制性条文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4 材料4.4 纤维和纤维复合材4.4.1 纤维复合材用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必须选用聚丙烯腈基(PAN基)12k或12k以下的小丝束纤维,严禁使用大丝束纤维;2 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必须选用高强度的S玻璃纤维或含碱量低于0.8%的E玻璃纤维,严禁使用A玻璃纤维或C玻璃纤维;注:纤维的主要力学性能列于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4.2 结构加固用的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要求。

其中,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标准值,应根据置信水平C=0.99、保证率为95%的要求确定。

表4.4.2–1 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单向织物(布)条形板类别项目高强度Ⅰ级高强度Ⅱ级高强度Ⅰ级高强度Ⅱ级抗拉强度标准值ff,k(MPa)≥3400≥3000≥2400≥2000受拉弹性模量Ef(MPa)≥2.4×105≥2.1×105≥1.6×105≥1.4×105伸长率(%)≥1.7≥1.5≥1.7≥1.5弯曲强度ffb(MPa)≥700≥600——层间剪切强度(MPa)≥45≥35≥50≥40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MPa)≥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纤维体积含量(%)——≥65≥55单位面积质量(g/m2)≤300≤300——注: L形板的安全性及适配性检验合格指标按高强度Ⅱ级条形预成型板(条形板)采用。

表4.4.2–2 玻璃纤维单向织物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项目类别抗拉强度标准值(MPa)受拉弹性模量(MPa)伸长率(%)弯曲强度(MPa)仰贴条件下纤维复合材-混凝土粘接正拉强度(MPa)单位面积质量(g/m2)层间剪切强度(MPa)S玻璃≥2200≥1.0×105≥2.5≥600≥2.5,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300~450 ≥40E玻璃≥1500≥7.2×104≥2.0≥500300~450 ≥354.4.3 对符合第4.4.2条安全性能要求的纤维织物复合材或纤维复合板材,当与其他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配套使用时,必须按下列项目重新做适配性检验,且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本规范表4.4.2–1或表4.4.2–2的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强制性标准实⾏条⽂强制的若⼲规定为使我国标准化⼯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内容进⾏规范,制定本规定。

⼀、适⽤范围本规定适⽤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强制和条⽂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2.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3.产品及产品⽣产、储运和使⽤中的安全、卫⽣、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4.⼯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程建设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6.保护动植物⽣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7.防⽌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式1.对于全⽂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的第⼀段以⿊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对于条⽂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的第⼀段以⿊体字并采⽤下列⽅式之⼀写明: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推荐性条⽂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推荐性条⽂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当标准中强制性条⽂与推荐性条⽂在数量上⼤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中只说明“表×的部分指标强制”,并在该表内采⽤⿊体字,⽤“表注”的⽅式具体说明。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法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法按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2.标准中的同⼀个条中不应同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表格⽅式表达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GB50300-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GB50300-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八章施工质量1 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第3.0.6(1)、5.2.1、5. 3.5、5.3.10、5. 4. 3(1)、5. 4.6、5.5.1、5. 5.5、5.5.8、5. 6.1、5. 6.6、5.7.3、5.9.5、5. 10.1、6.1.6、 6.3.2、 6.3.9(2)、6.6.13、 6.6.16、 7.2.1、 7.2.10、7.2.11(1、 3)、7.5.2(3)、 7.5.6、8.1.2、 8.1.8、 8.2.2、8.2.5、 8.3.4(1)、 8.3.5(4)、 8.5.20(1)、 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章节强制性条文1条;供暖章节强制性条文13条;通风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空气调节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冷源与热源章节强制性条文10条;监测与监控章节强制性条文2条。

总计3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部分强制性条文11条)。

具体如下: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1.1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条文说明: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供暖2.1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GB50242解读(总则术语及强条)

GB50242解读(总则术语及强条)
定。
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淮》 GB 50300配套使用。 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 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共21条,对规范中出现的重要名称,以及在其他没有 的或者很少出现的词语进行了解释。以便于对规范条文更 好的理解。
本规范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必须严格执行。 3.3.6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 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
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本规范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必须严格执行。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 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罐水试验。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 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 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检验方法:满水 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 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强度严 密性试 验记录
(包括 气压、
水压试
验)
各种承压管道、设备在安装
完毕后应进行强度严密性试 验;埋地、保温及暗装等隐 蔽的管道在进行隐蔽前进行。
试验分为系统试压和分
区分层试压两种 ,试压要求
略有区别; 系统试压时应设 置两块压力表 。填写记录时 应明确试压时间 、压力值、 压力表位置、加压泵位置、 部位、系统名称等等。

(满)
水试 验记 录
开式水箱、卫生器具、室内 明装雨水管道安装完毕后、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及隐 蔽的雨水管道在隐蔽工程验 收前应做灌(满)水试验。
试验时间水箱为24h,
雨水1h;其他为15+5分钟。
只有有溢水功能的卫生器具 才应该进行满水试验,并应

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 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 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 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 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 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 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强制性条文
第1.0.3、3.1.10、3.1.16、3.2.8、6.1.4、7.3.12(4)、8.1.6 、 、 、 、 、 、 条(款)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 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 收。
6.1.4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 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水试验合格后,还必须按本规范第 还必须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 水试验合格后 还必须按本规范第 节的规定进行气密性试 验。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 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 性能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性能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

《强制性条文》简介及条文解释

第一章概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简介一、有关标准的基础知识(一)标准的等级、属性和相互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国家的规范标准,需要简要了解有关标准的基本知识。

特别是标准的等级、属性、相互关系等内容。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规范标准按等级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

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它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的标准。

其他标准则是推荐性标推。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既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但应当注意: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决定采用,写入双方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

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下一级标准必须遵守上一级标准,只能在上一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规定。

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标准用词标准用词有着严格的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用词,首先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其次,词义应该明确、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解上的误会。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标准,每本强制性标准都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做出了详细说明。

通常用词规则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学习规范标准,必须首先了解规范标准的用词规则。

要仔细地阅读和理解规范标准附录中的用词说明,这是正确掌握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然后在对具体规范标准条款的学习中,要注意规范标准采用的限定严格程度的用词,以便准确地理解规范标准具体条款所要求的原意。

(三)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大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大全

《工程质量验收》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大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本文内容是小编收录的《工程质量验收》类规范、规程等强制性条文。

内容仅供参考,强条内容以正式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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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 B50207-2012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 瓦片必须铺置牢固。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干100%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注:1.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之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3.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

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

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最新版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最新版强制性条文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根据施工安全相关法规和规范,以下条文为强制性要求:
1.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安全事务的监管和管理。

2. 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正确使用。

3.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入内、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等,以提醒工人和其他参与人员注意安全。

4.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栏、防护网等,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的有效分离,并防止人员误入。

5. 所有施工人员应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施工安全操作规范,并持有效证书。

6. 施工过程中,严禁酒后上岗、饮食过度或过度疲劳等情况,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 施工现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施工过程中的潜在危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8. 对于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以起到威慑作用。

9.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事故的发生。

10. 施工期间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减少杂物和建筑垃圾对施工人员的伤害和影响。

以上是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务必严格遵守,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强条-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条-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GB 50209-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3、3.0.5、3.0.18、4.9.3、4.10.11、4.10.13、5.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说明: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提出建筑地面工程的所有材料和产品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抽样复检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

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规定暂时没有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地面材料或产品也可进场使用,但必须持有建筑地面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文中所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随同进场材料或产品一同提供的、有效的中文质量状况证明文件。

通常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书。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说明: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以满足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造成伤害。

当设计要求进行抗滑检测时,可参照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人行路面砖抗滑性检验方法》的规定执行。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说明:3.0.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强调相邻面层的标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防止有排水的建筑地面面层上的水倒泄入相邻面层,影响正常使用。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GB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强制性条文摘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第3.0.6(1)、5.2.1、5. 3.5、5.3.10、5. 4. 3(1)、5. 4.6、5.5.1、5. 5.5、5.5.8、5. 6.1、5. 6.6、5.7.3、5.9.5、5. 10.1、6.1.6、 6.3.2、 6.3.9(2)、6.6.13、 6.6.16、 7.2.1、 7.2.10、7.2.11(1、 3)、7.5.2(3)、 7.5.6、8.1.2、 8.1.8、 8.2.2、8.2.5、 8.3.4(1)、 8.3.5(4)、 8.5.20(1)、 8.7.7(4)、8.10.3(1、2、3)、8.11.14、9.1.5(1、2、3、4)、9.4.9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其中:室内空气设计参数章节强制性条文1条;供暖章节强制性条文13条;通风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空气调节章节强制性条文5条;冷源与热源章节强制性条文10条;监测与监控章节强制性条文2条。

总计3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部分强制性条文11条)。

具体如下: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1.1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条文说明: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供暖2.1 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保持一致。

最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安全)

最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安全)

最新规范强制性条文(安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2.0.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2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2.0.3 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2.0.4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2.0.8 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做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3.1.3 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3.1.7 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3.1.8 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3.3.7 民工在接近高压线操作时,其安全距离为:10kV以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m,44Kv不得小于1.2m,否则必须停电后方可操作。

3.3.8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3.3.9 在三相四线制(应改为三相五线制,后有解释)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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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与精装修工程有关部分)一、统一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1.1 第3。

0.3条条文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2 第5.0.4条条文内容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质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

3第5.0。

7条条文内容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1。

4 第6.0.3条条文内容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筑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1。

5 第6。

0。

4条条文内容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6第6。

0.7条条文内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有关精装修的强制性条文3.3 第5.2。

1条条文内容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 第5。

2.3条条文内容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同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3.6 第6.1.7条条文内容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3.9 第6。

2。

3条条文内容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7.1 第3.0.6条条文内容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7.2 第4.1.8条条文内容屋面(含天沟、槽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3 第4.2.9条条文内容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4 第4。

3.16条条文内容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7。

5第5。

3。

10条条文内容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7。

6 第6.1.8条条文内容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7.7 第6.2.7条条文内容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黏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9第7。

3.6条条文内容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7。

10 第8。

1.4条条文内容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7.11第9。

0.11条条文内容天沟、槽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

1 第3.0。

6条条文内容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公社中使用。

8.2 第4.1.8条条文内容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

3 第4.1。

9条条文内容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8。

4 第4.2。

8条条文内容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8。

5 第4。

5.5条条文内容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8.7 第6.1.8条条文内容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第3.0。

3条条文内容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谁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按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9.2 第3。

0。

6条条文内容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9.3 第3.0.15条条文内容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9.4 第4.9.3条条文内容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9。

5第4.10.8条条文内容厕浴间和有防水需要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9.6 第4。

10.10条条文内容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0。

1 第3.1.1条条文内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0.2第3。

1.5条条文内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质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0。

3第3。

2。

3条条文内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0。

4 第3.2。

9条条文内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0.5 第3.3.4条条文内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分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0.6 第3.3。

5条条文内容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0.7第4.4.12条条文内容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黏结牢固.10。

8第5.1.11条条文内容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0.9 第6。

1.12条条文内容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在龙骨上。

10。

10第8。

2。

4条条文内容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10.11 第8。

3。

4条条文内容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0.12 第9.1。

8条条文内容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黏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97)的规定;硅铜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0.13第9.1.13条条文内容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

14 第9。

1。

14条条文内容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0.15 第12.5.6条条文内容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1。

1 第3.3.3条条文内容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11.2 第3.3.16条条文内容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实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11。

3 第4。

1。

2条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11.4 第4.2.3条条文内容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11.5第4。

3.1条条文内容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11.6第5。

2。

1条条文内容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起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查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在灌满观察5min,液面下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11.7 第8.2.1条条文内容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11.8 第8.3。

1条条文内容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以前应做水压测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大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11.9 第8。

5。

1条条文内容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11.10 第8。

5。

2条条文内容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实验,实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

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隐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

05MPa,且不渗不漏.11。

11 第8.6.1条条文内容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实验。

实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

1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

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符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

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的1。

5倍,稳压2h,鸭梨降不大于0。

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11.12 第8。

6.3条条文内容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度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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