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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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产业化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中共十三大确立的中国经济发展“三步走”战略中指出到21世纪中叶中国社会基本实行现代化,而农业作为国家发展的根本,其现代化发展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就是: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因此,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对于中国农业的现代化乃至整个中国的现代化都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相关解决对策进行整理,以便于学习和研究。

一、什么是农业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依靠龙头带动和科技进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农村经济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其实质是通过市场功能主体相关环节的联合,对农业产供销、农工商实行企业内部化或合同式经营,减少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使参与主体合理分享交易利益,强调在农业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产供销、农工商的一体化,实现农产品增值,克服传统农业的弱质性,有效地提高农业比较利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和宗旨是使农民不仅获得生产环节的效益,而且能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使农民真正得利。因此,农业科技进步是农业产业化的本质动力,缺乏科技的力量,农业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一体化进程就无法有效地联接起来[1]。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具备的标准为:一、具备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有龙头企业为依托;三、龙头载体和基地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系统;五、基地农户要达到一定的组织化程度[2]。

总的来说,农业产业化,就是进行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回避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其产业竞争力[3]。

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意义

农业产业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也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世界发达国家均是通过农业一体化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且,中国农业小规模分散性特点更是决定必须走产业化经营之路。

近年来,由于我国农产品市场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加上法制不健全和社会信用状况滑坡,各种坑农事件层出不穷,面对变化无常的市场,如何降低费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3],进行制度创新,用企业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是生产者回避市场风险的理性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业生产,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贸工农一条龙。农业产业化这一新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产品质量,这是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客观要求,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同时,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我国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还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客观需要和现实途径[4-5]。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将农业产业

化经营明确为推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主要标志。

三、中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及对策

(一)中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制度障碍

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经营虽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总的看来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产业化还有较大差距,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比较薄弱,同时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龙头企业规模小、粗加工多、档次低、牵动力弱, 产业基地规模偏小,优势偏弱,并且组织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带动农户进行专业化生产。由于这些企业的70%左右是通过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改制发展起来的,生产经营方式落后,管理水平较低,技术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差,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扩张的能力较弱,大部分企业仅能应用常规技术进行农产品的初级加工,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均不高,产品竞争能力弱。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产值之比为2.3:1,而我国仅为0.8:l,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程度一般都在80%以上,而我国只有30%左右,这些都严重防碍了龙头企业做大做强[4]。

二是中介组织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而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不高、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使其很难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很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许多专业协会保留着官办性质,企业参与度低,功能单一,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8]。

三是产业化实体运行不规范,联结机制不够完善。有的企业由于项目选择缺乏周密的市场调查,产品科技含量不高,经不起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出现经营亏损,对农户缺乏吸引力。有的地方硬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参与农业开发,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的办法组织适合市场经济的现代化运营公司。此外,利益分配机制还不完善。由于绝大多数农户以及部分的企业主法律意识不强,多数企业与农户之间缺少合理的利益分配和利益制约机制,双方或单方面违约的事情时有发生。另外,弱小的农户面对强大的龙头企业,由于在获取信息的能力及条件的有限,在谈判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由此形成的合同契约往往不平等,两者之间难以形成利益共享的机制[6]。

四是较为完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服务体系没有形成。一方面我国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科技服务缺乏,原有的农技站科技人员严重流失,而以民间力量为主的科技服务发展迟缓,多元化的科技服务体系有待建立和健全。另一方面,金融服务存在对农业的歧视,农村信用秩序混乱。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资金提供不足,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和工业,广泛存在的农村私人间的信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些都造成了农业产业化的资金不足,无法建立规模大、专业化强、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好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还有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营销服务发展滞后。主要表现在:农产品信息体系和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落后,农用生产资料交易秩序不规范,大部分农产品交易方式和手段落后,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成本高,制约农民的利益增加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7,9]。

五是城乡制度不统一,使得人口等资源的自由流动产生困难,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集中体现在其中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限制了人口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城乡教育、医疗和失业保障上的差距进一步加大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和人口向城市自由流动的成本,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11]。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滞留,阻碍了农业生产中的分工、协作和生产的专业化,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国际市场竞争力弱,利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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