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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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的稳步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提高保理业务市场竞争力,同时配合总行下发的《中国民生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在统一授信体制下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本操作流程作为《中国民生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和《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的补充,为相关融资业务提供授信指引。

第二条保理业务(含国际保理、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是指卖方(授信申请人)在将其以赊销为支付结算方式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形成的合格应收账款以保理业务形式转让我行,我行根据客户实际交易需要,在其可用卖方融资额度范围内为其办理融资的授信品种。

第三条融资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证、押汇、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口保理、保函等,也可采用以上产品的组合方式。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向我行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如为其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获得总公司授权;

(二)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相应业务本外币结算账户以及相应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

(三)办理国际保理须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

(四)申请保理项下融资业务的卖方普华信用评级需在B3(含)以上;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不良记录;

(七)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品办理融资时,可采取以下操作模式:以客户的多笔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账款池,我行就保理账款池内的多笔发票计算可融资金额并为客户办理融资,原则上入池买方应不少于三家且买方资质良好,在申请人的买方客户中至少有两家业务量排前十位。

第六条保理项下融资上限原则上为合格应收账款总额的80%,收款后统一进入我行保证金专户,客户不断向我行交单,保证授信的任一时点上保理账款池对应的可融资金额与保证金之和不小于客户的实际融资余额,对超出我行融资余额的部分,可依客户要求

从保证金账户中划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各经营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注意应收账款收汇期限与融资期限的合理匹配。

第七条除经保理业务部及风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外,原则上用于融资业务之应收账款必须未逾期且无瑕疵。

第八条原则上用于融资业务之应收账款应是申请人对应买方的所有发票全部转让予我行。

第三章融资币种、保证金、金额、期限、收费

第九条融资币种限于自由兑换货币或人民币。

第十条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根据授信批复,原则上申请人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放款机构应控制业务敞口余额不超过申请人可用保理项下融资业务额度余额。对于国际保理业务,还应考虑以外币计价的可用保理项下融资额度余额与人民币计价的业务敞口余额间的汇率折算关系。

第十一条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期限根据发票、合同载明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并预计合理的在途时间确定。根据业务需要,表外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可以长于发票的付款期限加在途时间,从而使相应的其他融资授信品种到期日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通常时间差超过30 天),但是原则上不超过180 天,用以确保保理项下的回笼资金按时用于归还授信敞口。

第十二条保理项下融资业务费率标准及收取方式应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标准进行收取,转开其他融资业务品种的费率、利率应参照中国民生银行相关规定以及指导价格执行。

(一)保理费率最低收取标准:

1、上述收益为扣除我行成本后的保理费净收益,我行成本是指我行为落实买方付款的信用风险担保而由买方保理商或信用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

2、上述费率适用于付款期限为90天(含)以内的应收账款,如付款期限超过90天的,原则上按照每增加30天(含)增加0.1%的标准加收费率,不足30天按30天计。

3、年化后收益计算方式为:费率X 360/应收账款天数。

(二)保理单据处理费:

(三)保理费率或保理单据处理费的实际报价低于上述规定者,须根据总行中间业务定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四)定价原则遵循收益覆盖风险原则,综合考虑应收账款质量、期限、融资模式等因素。

第四章额度管理以及放款审批

第十三条办理保理项下的融资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在我行享有综合授信额度或贸易融资额度,并在额度内提出申请。保理项下的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不超过1年。申请人在签订《保理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还需签订《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4》(详见附件1),同时申请人在每次业务操作时需向我行提交的《保理预付款融资申请书》中加入可供申请人选择提款方式的内容。(详见附件2)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发放首笔融资之前应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保理保证金账户是用于初始保证金划入和所有应收账款最终回款的账户。

第五章还款以及催收

第十五条开展保理项下融资业务时,各经办单位应严格监管保理项下的回款,明确要求保理项下的账款应汇入我行指定的保理保证金账户,不可划入客户结算账户或其他账户,至融资到期日将保证金存款及其利息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如我行在融资到期日之前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我行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偿还融资的本息和相关费用,也可选择将该款项保留在相应的保证金账户或指定账户中,作为授信申请人相应保理融资的还款来源,至融资到期日将该款项及其利息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如果保证金账户余额大于现有授信余额,可应客户要求将超出部分划入申请人的结算账户;在融资业务结清后,如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内尚有余款,亦可出具联系单将余款划入申请人的结算账户。

第六章应收账款纠纷、逾期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如下情况,保理业务部应将相关应收账款从保理账款池中剔除,并及时通知卖方以及相关经办人员:

1、已经入池的应收账款发生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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