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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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服务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监管和服务的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管类项目
1.属分解到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2.属分解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下同)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
3.属分解到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委托各设区市档案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三)服务类项目
1.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2.其它服务类项目主要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
验收前的监督、指导和咨询工作,必要时可组织预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设区市及以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五)项目档案验收人员应具有省档案局颁发《项目档案验收员聘任书》。
三验收依据及前提条件
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标准。
第九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四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福建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五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一)按照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行业标准及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二)各类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及有关行业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的安全
(一)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等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二)档案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三)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文件的内容与载体安全。
六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完成。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
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及施工、监理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项目档案验收组按照“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根据检查情况对照《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评分及综合评价;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五)通过验收的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在《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
第二十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整体数量在3000卷以内的,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整体数量在3000卷以上的,抽查档案的数量按5﹪~10﹪抽取。
项目档案经过严格预验收的,检查项目档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简,主要检查在预验收时所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