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循环经济四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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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循环经济四种模式
来源:中国信息报作者:
杜邦模式——企业内部的循环经济模式
通过组织厂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延长生产链条,减少生产过程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尽量减少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用性等。杜邦公司创造性地把循环经济三原则发展成为与化学工业相结合的“3R制造法”,通过放弃使用某些环境有害型的化学物质、减少一些化学物质的使用量以及发明回收本公司产品的新工艺,到1994年已经使该公司生产造成的废弃塑料物减少了25%,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了70%。
工业园区模式
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产业间的代谢和共生耦合关系,使一家工厂的废气、废水、废渣、废热或副产品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和能源,建立工业生态园区。典型代表是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这个工业园区的主体企业是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板生产厂,以这4个企业为核心,通过贸易方式利用对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自己生产中的原料,不仅减少了废物产生量和处理的费用,还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形成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德国DSD——回收再利用体系
德国的包装物双元回收体系(DSD)是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盈
利社会中介组织,1995年由95家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目前有1.6万家企业加入。它将这些企业组织成为网络,在需要回收的包装物上打上绿点标记,然后由DSD委托回收企业进行处理。任何商品的包装,只要印有它,就表明其生产企业参与了“商品包装再循环计划”,并为处理自己产品的废弃包装交了费。“绿点”计划的基本原则是:谁生产垃圾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企业交纳的“绿点”费,由DSD用来收集包装垃圾,然后进行清理、分拣和循环再生利用。
日本的循环型社会模式
日本在循环型社会建设方面主要体现三个层次上。一是政府推动构筑多层次法律体系。2000年6月,日本政府公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这是一部基础法。随后又出台了《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促进资源有效利
用法》等第二层次的综合法。在具体行业和产品第三层次立法方面,2001年4月日本实行《家电循环法》,规定废弃空调、冰箱、洗衣机和电视机由厂家负责回
收;2002年4月,日本政府又提出了《汽车循环法案》,规定汽车厂商有义务回收
废旧汽车,进行资源再利用;5月底,日本又实施了《建设循环法》,到2005年,
建设工地的废弃水泥、沥青、污泥、木材的再利用率要达到100%。第三层次立
法还包括《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绿色采购法》等。二
是要求企业开发高新技术,首先在设计产品的时候就要考虑资源再利用问题,如家电、汽车和大楼在拆毁时各部分怎样直接变为再生资源等。三是要求国民从根本上改变观念,不要鄙视垃圾,要把它视为有用资源。堆在一起是垃圾,分类存放就是资源。
循环经济发展的税制安排
循环经济发展的税制安排
来源:《光明日报》作者:秦守勤
循环经济是指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这个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
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循环利用能源,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表现为“两高两低”,即高利用、高循环和低消费、低污染,使物资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作了大量的尝试,但具体制度方面则显得非常欠缺,尤其是税收制度方面还很不成熟。
社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环境社会成本),是循环型生产环节
的成本障碍。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环境产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使企业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但这一目标的实现仅靠市场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对外部不经济性有直接的调节作用,通过对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征税,使环境的价值和环境的成本得以体现,从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扫清障碍。因此,将环境保护纳入税收制度、建立环境税制已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建立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保障制度,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对现行税制中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加以调整。(1)调整资源税。
首先应扩大征收范围,逐步把水、森林、土地、草原、海洋、滩涂、地热及其他矿藏资源、不可再生资源等实行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其次,提高征收标准,使资源的价格真正反映其价值。尤其要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资源课以重税,以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再次,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为按量计
税,使企业对开采后没有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也成为应税对象,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从而引导企业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开采。⑵调整消费税。首先应把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其次,应按消费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设置不同的税率。对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率高、污染小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以及可再生能源等设置较低的消费税税率。反之,对那些已不可再生资源为材料生产的消费品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⑶完善企业增值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综合回收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增值税上给与减免,以鼓励其循环生产。
另一方面,开征新的税种。⑴开征环境污染税,对各种污染予以课税,以限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排污税,即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税收。应逐步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垃圾污染税、噪音污染税等。二是污染产品税。即对产生环境影响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收。如为控制我国机动车辆排放尾气所造成的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和燃油资源浪费,应尽早开征燃油税;为减少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尤其是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应对燃料和燃油征收碳税和硫税等。⑵实施环境关税。环境关税是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平衡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关税或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WTO对环
境关税作了若干原则性规定,对环境关税予以肯定。根据WTO的规定,在不违背
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我国应对那些有一定污染或可能污染环境的进口产品或技术
征收进口税,使污染者为其污染付费,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同时,为了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我国还应对那些消耗本国大量资源的原材料、初级产品
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⑶实施鼓励性税收。对有益于建立和发展循环经济的产业和行为要予以税收鼓励。一是税收减免,即对再生资源业及其产品实行减免税,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二是加速折旧与投资抵免。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先进技术,加速设备更新换代。对环保投资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的投资给与税收抵免,以鼓励环保投资。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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