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__行政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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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考试内容和要求

中央考试内容和要求

中央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考试知识点:1.行政的涵义2.行政法的概念3.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的法源、特点和分类5.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2)行政法;(3)行政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8)行政法律事实;(9)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10)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1)行政法的法源;(12)实体行政法;(13)程序行政法;(14)一般行政法;(15)特别行政法;(16)行政组织法;(17)行政行为法;(18)行政监督法。

领会:(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及各种情形;(6)关于行政涵义的几种学说;(7)行政法的概念;(8)行政关系的种类;(9)行政法的几种法源形式;(10)行政法的特点;(11)行政法的分类。

(12)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3)行政法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试知识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法基本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

领会:(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及其具体要求;(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及其具体要求。

第二编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考试知识点:1.行政主体的概念2.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主体;(2)行政法主体;(3)行政职权;(4)行政立法权;(5)行政许可权;(6)行政确认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奖励权;(9)行政物质帮助权;(10)行政处罚权;(11)行政强制执行权;(12)行政复议权;(13)行政优先权;(14)行政受益权;(15)行政职责。

行政救济(王云鹏)

行政救济(王云鹏)
案例:2006年,某市经省政府批准,征地300余亩。在经批准的 征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3万元。用地单位按照上述 标准,向该市征地部门支付了这笔资金。随后,征地部门将该 笔资金转拨给区政府,用于实施征地补偿。区政府接到这笔资 金后,在向乡政府拨付征地补偿费时,将补偿费标准降至每亩 2.5万元,乡镇政府在向村集体支付补偿费时,又把补偿标准降 至每亩2万元。其中的差价,被区和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 为由截留。截留的补偿费,大部分用于购买小轿车等开支。本 案中,区、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从征地补偿费 中扣留资金,就是巧立名目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
2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是指与司法救济途径相比,行政内 救济应当处于优先地位。对某一个行政争议,除法律另 有规定的以外,相对人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内救济途径加 以解决;行政内救济途径不能解决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内 救济途径解决不满意的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专业性 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
5 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中,救济机构地位独立性原 则要求,实施救济的机构应当保持地位的 独立性,特别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保持独立, 从而使得救济机制在运作时既不偏袒原告, 也不偏向被告。
一、行政救济的特征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行政救济的特征
一、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
二、以损害为前提 三、目的在于补救相对人
( 三 )
目 的 是 补 救 相 对 人
行政救济最实质的目的,在于补救 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不停止的行 政行为的执行,而不管这种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恰当,是否 保护相对人权益,相对人在诉讼过 程中都必须服从。法院在未作出任 何裁决之前吗,具体行政行为不受 任何阻却”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是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被不当限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是一种让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或者组织因对他们造成的惨重损失或者侵害得到平衡,得到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或处理有异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对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地方进行改正。

而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不作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或者不当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是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职能,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得到检验和保障,同时也可以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救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需品,也是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行政救济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深地了解和掌握相关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监管力度,确保行政救济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佘祥林被当庭宣判无罪释放
要作的 第一件事 情是给母 亲上坟
很伤 心!
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
据悉,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佘祥林在提出的国 家赔偿申请中,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总计达437 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内容总共包括7个方面。 “如果如果只赔 经济损失,那太 不公平了”佘祥 林案发生时他的 女儿佘华容年仅7 岁。她自小成绩 优异,初一被迫 辍学,目前在东 莞一家电子厂打 工”。 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 赔偿,并且应大幅度 提高赔偿金额。一个 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 几年,所受到的精神 损害与在超市被搜身 是不一样的。”国家 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 让国家赔偿在资金上 有保障。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 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 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 玉突然归来。 2005年4月13日 ,湖北杀妻冤案开庭重审,佘 祥林上午被无罪释放。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包括 国家机关,还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个人和组织。 (0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简答)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责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二者的联系是:(1)两种监督的总体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监 督还是行政法制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 都是为了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 叉。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 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的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 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 (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4版)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之分。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 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 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 诉讼
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节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第三节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一节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第二节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裁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决定
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节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五节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程序主要表现为受理、审核、 批准(或者拒绝)三个阶段。
建议法学专业的不要看跟马工程一样被和谐过不过是考研学硕教材难顶。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个人与国家的对峙,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怀疑和扬弃,这种制度设计不但具有维护权利、 监督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而且还具有突破其自身价值的功能。

第八章-行政救济法概述PPT课件

第八章-行政救济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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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2.特征: 1)仅仅针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 2)在狭义上讲,行政失当以不构成行政违法为前提; 3)在后果只引起补救性责任,而不是惩罚性责任。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失当的区别: 1.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匹配程度不同: 2.存在领域不同: 3.救济途径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节 行政违法及行 政责任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行政主体 只有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权限依据法定事实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履 行法定行政义务,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并承 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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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违法、行政失当、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定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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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大陆地区
1。诉讼外的救济 1)行政监察 2)行政复议 3)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 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不是一种正式的行政救济。 4)立法救济 2。诉讼救济 在我国,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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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救济,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
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或不法的行政 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 救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 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 3。英国 1)部长救济
2)议会救济 3)行政裁判所救济 4)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救济 5)诉讼救济 4。美国 1)行政上诉 2)国会的控制 3)司法审查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错误决定或违法行为提起申诉或请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和程序。

它是一种行政法律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组织在与行政机关的互动中享受合法权益和获得公平待遇。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点和概念:
1. 申诉权:行政救济是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法律权利,用于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不当行为。

2. 监督功能:行政救济体系的存在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防止滥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3. 纠正错误: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或不当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程序性保障:行政救济需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法定程序等保障,以保证公正、透明和合法的处理。

5. 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救济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便能够独立地评估和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行政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和机构可能各有差异,但其核心的理念是为了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和法治原则。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包含
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行政救济的内容决定了行政救 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 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形。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一,当事人往往从法律规定的表象去进行分析,且又限于其自身的 法律水平,不可能象法律专业工作者那样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作仔 细的探究并真正领会法律的内涵,往往凭自身的感觉选择法律救济途 径;
• 第二,法律规范本身对相关问题的表述不够精确,行政诉讼法仅仅是 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并未作更为详细的说明,即没有能够 表述清楚什么是能够选择的,什么是不应当选择的事项,从而导致公 民再选择救济途径时,往往不得要领而盲目进行,丧失了对自身权利 维护的最有利途径;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二、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或行政赔偿责任的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第一节行政救济概述第二节行政救济的分类第一节行政救济概述⏹一、行政救济的涵义⏹法律上的救济,本质上是通过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者获得法律补救。

⏹行政法上的救济,即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基础⏹(一)政府守法⏹1 、行政合法;⏹2 、行政合理;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全面审查,据此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一)目的——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对象——行政行为⏹(三)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四)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一)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环节⏹(三)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三、行政复议的特征⏹(一)行政复议处理的是行政争议⏹(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为。

⏹(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为主要形式,以其他方式为补充形式。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一)行政复议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而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只是干预明显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而行政诉讼一审必须是口头审理⏹(三)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主要的监督和纠错机制,而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外部监督第二节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便民原则第三节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二、书面复议制度⏹一、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一)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和答案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和答案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内容简介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姜明安主编)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法学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该教材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辅导用书。

本书是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教材的配套题库。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

收录了北大、人大、南开、武大、山东大学、中山大学、中财、华中农大、东北财大、电子科大、汕头大学、江西师大、首都师大等名校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

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

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38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

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试看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五章行政机关•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七章公务员•第八章行政相对人•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一章行政立法•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8章 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8章 行政救济概述)【圣才出品】

第18章行政救济概述一、概念题1.行政救济答: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

行政救济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②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③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个人或者组织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④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⑤行政救济的发生原因是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

2.信访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它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形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做出的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

3.申诉答: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②信访;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4.行政监察答: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5.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武大2007、2006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救济(电子科大2011年研)答:①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含义: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

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制裁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相对人予以惩罚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给予特定相对人以一定的惩戒。

行政制裁的具体形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制裁的区别:前者是一种法律补救机制,针对的是国家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对行政主体的一种惩戒;后者的对象限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第一章行政救济概述.pptx

第一章行政救济概述.pptx

•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主要有两种:
• 1.行政复议 • 2.行政诉讼
第二章 行政复议
•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 四、行政复议的排除
第二章 行政复议
• 五、行政复议的管辖 • 六、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第三章 行政赔偿
•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 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 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 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1. 过错责任原则。 • 2. 危险责任原则。 • 3. 违法责任原则。
•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 委托的行政机关 4. 行政复议机关 5.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 机关
第三章 行政赔偿
• 行政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1. 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2. 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 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 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 害为限。 5. 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 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 10、人的志向通常和他们的能力成正比例。14:28:0814:28:0814:288/18/2020 2:28:08 PM
• 11、夫学须志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20.8.1814:28:0814:28Aug-2018-Aug-20
•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14:28:0814:28:0814:28Tuesday, August 18, 2020

《行政救济》PPT课件教案

《行政救济》PPT课件教案
8.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 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 处分的建议。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
9. 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 访情况分析报告: ① 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 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② 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 建议的情况; ③ 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
《信访条例》, 2005年1月5日国 务院修订,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
信访的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 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 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 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英国:向Ombusman (议会督察专员)申 诉。
程序:公民→议会行 政专员→调查→调查 委员会→提出意见
我国:向人大常委 会
依据:《宪法》、 《地方组织法》
程序:公民→人大 常委会→按监督 程序办理→作出 处理意见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
(二)行政信访(Letters and Visits in Administration)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行政救济以行政职务侵权 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
一、申诉和控告 申诉,在行政法上是遭受国
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 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 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什么是行政救济(2024)

什么是行政救济(2024)

引言概述:行政救济是指在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争议时,通过特定程序和途径,通过国家机关或者行政组织来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是行使行政监察、行政裁定等权力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的概念、分类、实施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行政救济的概念1.行政救济的定义2.行政救济的特点3.行政救济的目的二、行政救济的分类1.行政救济的主体分类a.行政机关救济b.行政复议救济c.行政诉讼救济2.行政救济的程序分类a.行政复议救济程序b.行政诉讼救济程序三、行政救济的实施程序1.行政救济的适用条件a.救济请求的主体b.救济请求的客体c.救济请求的事项2.行政救济的办理程序a.救济请求的提出与受理b.救济请求的调查与审理c.救济决定的作出与送达四、相关法律法规1.行政救济的法律基础2.国内相关法律法规a.行政复议法b.行政诉讼法c.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五、行政救济的影响1.行政救济的社会意义a.维护公民合法权益b.促进行政效能2.行政救济的局限性a.救济程序复杂b.救济决定的效力限制3.行政救济的完善方向a.简化救济程序b.提高救济决定的效力总结:行政救济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对行政救济的概念、分类、实施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影响进行了详细阐述。

行政救济既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能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为了改善行政救济制度的不足,需要简化救济程序,提高救济决定的效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方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方案

行政管理本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方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是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阶段的必修课。

它是以行政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个重要部门法学科。

这一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用性。

为搞好本课程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确保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实现开放教育的培养目标,特制订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一体化设计。

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共90学时,5学分。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我国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各种具体制度和规则;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学目的通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做到:1.应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力求对课程的体系、结构及具体内容有一个总体把握。

2.牢固掌握课程所涉及的概念,基本理论与具体运用两个层面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及法学内涵,在此基础上,熟练地运用国家赔偿法。

3.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案例分析水平,同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主要内容与教学要求(一)教学主要内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在体系上分为五编:第一编导论;第二编行政法上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四编行政救济;第五编行政诉讼。

(二)各章节教学要求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了解:行政法的法源、分类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重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三章行政主体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

掌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重点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职权;行政职责。

第四章行政机关了解: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和哪些机关能作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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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国外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法国 在法国,行政活动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议会救济。 2.行政途径救济。 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德国 在德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行政申诉
和行政诉讼。 1.行政申诉。 2.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 第三,当公民满怀信心地选择司法救济途径时,却又可能因为是属于 合理性问题而无法得到救济,而如果再想去行政复议,已经不可能。 如此法律规定,其实效性必然是令人失望,同时也与行政诉讼法所确 立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
•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参考美国 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复议前置原则, 也就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当经过行 政复议。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 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 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两 类。 1.行政内救济。 2.诉讼内救济。澳门地区的诉讼内救济就是指行政 诉讼制度。澳门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四、我国大陆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大陆的行政救济途径也可以分为诉讼外的救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以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济和诉讼救济两类: 1.诉讼外的救济。
• 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 信访 •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 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 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 行政赔偿 • 行政复议
2.诉讼救济。在我国,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
第三节 行政申诉
一、行政申诉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第2款相关规定
司法审查三种途径。 1.行政上诉。 2.国会的控制。 3.司法审查。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三、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行政救济 (一)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
即行政诉愿和行政诉讼。 1.行政诉愿。 2.行政诉讼。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的行政救济制度内容十分丰富,也可分为行
➢ 4、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信访的作用

1、收集社会信息,服务政府决策

2、关心民众生活,保障公民权益

3、消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实践人民民主,推进依法行政
第四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
务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为致害机关。 第四,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三)英国 英国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或可能受侵害时,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得到补救 1.诉讼外救济 一部长救济:这是采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救济手段,
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 向部长提出申诉,通过部长的行为纠正行政机关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判所救济:指在一般法院之外,由法律规 定而设立的,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和公民相互之 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 机构。
• 其目的在于尽量将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 序中。这一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避免司 法程序不必要和不合时宜地干预行政程序。 其基本作用在于保障行政机关的自主和司 法职务的有效执行,避免法院和行政机关 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通过法律、判例、惯例来规 定责任豁免的事项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等。根据我国《国家 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 有: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 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 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行为的合理性(例外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当前中国行政救济面临的问 题
• 第一,当事人往往从法律规定的表象去进行分析,且又限于其自身的 法律水平,不可能象法律专业工作者那样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作仔 细的探究并真正领会法律的内涵,往往凭自身的感觉选择法律救济途 径;
• 第二,法律规范本身对相关问题的表述不够精确,行政诉讼法仅仅是 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并未作更为详细的说明,即没有能够 表述清楚什么是能够选择的,什么是不应当选择的事项,从而导致公 民再选择救济途径时,往往不得要领而盲目进行,丧失了对自身权利 维护的最有利途径;
政内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行政上诉。 第二,行政申诉。 2.司法救济。在香港地区,通过司法途径提供行政救
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一般的民事诉讼。 第二,制定法上的上诉制度。 第三,司法审查制度。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三)澳门地区 根据澳门地区现行立法的规定,澳门地区居民为保
第二节:行政救济途径
• 诉讼内救济 • 一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向高等
法院王座法院请求用英王的名义发布“提 审令”、“禁止令”、“执行令”、“人 身保护状”等特权令而获得救济 。 • 二私法上的救济手段,如“阻止令”、 “确认判决令” 等。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四)美国 美国的行政救济有行政上诉、国会的控制和
申诉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侵害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救济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公 民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
第三节 行政申诉
二、行政申诉的法律特征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
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 或不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行政救济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包含
着极其丰富的内容。行政救济的内容决定了行政救 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 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救济途径的意义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法律所 提供的补救渠道。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从立法上明确行政救济途径意义十分重大, 具体表现在: 1.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 2.有利于追究侵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3.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受管辖等级、 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向有关 的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的一种制度。
第三节 行政申诉
具体而言,行政申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行政申诉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 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 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 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
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情
形。
• 在行政赔偿制度中,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赔偿法》对 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在上述权利中,侵犯人身自
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国家予以赔偿。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 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行政申诉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针对国 家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提起申诉请求。
3.行政申诉不受管辖级别、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 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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