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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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七章.txt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像织毛衣,建立的时候一针一线,小心而漫长,拆除的时候只要轻轻一拉。。。。第七章学制
一、学制概述
(一)什么是学制
1、学制的概念
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首先是一种制度,是国家规范教育行为的一种基本制度。其次,学制是国家调整教育关系的一种基本制度。再次,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并由国家颁布保证实施。在我国,《教育法》第二章中对学校教育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此外,还对其他教育制度做出了规定。其中,学校教育制度是“一国教育制度的主体”。在教育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2、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学制系统一般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即学校的类型、学校的级别、学校的结构。
学校的类型是指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学校。
学校的级别是指学校的层次水平,即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
学制的结构决定了学校的类别,反应了学校之间的交叉、衔接、比例等种种关系。
3、学制的类型
学制类型是由学制的结构决定的。
学制由两种结构构成:一是纵向划分的学校系统,一是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不同的学制只不过是这个系统性与阶段性的不同组合。由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双轨制。由横向划分的学校阶段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就是单轨制。介于以纵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与横向学校系统占绝对优势的学制结构两极之间的学制结构叫分支型学制。
(1)双轨制:英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双轨制。
(2)单轨制:美国的学制是典型的单轨制。
(3)分支型学制:前苏联的学制是典型的分支型学制。
双轨制、单轨制和分支型学制所引发的问题实质上是由教育价值的基础—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构成的。
(二)我国近现代学制的发展
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因此,学制的产生是伴随着学校的产生而产生的。
学制的产生要有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呈现出潜在的势头。其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国家必须掌握对教育的控制权与管理权,这样才有可能从宏观的角度对教育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其三,学校的
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我国最早的学校产生于夏朝。到了清朝同治元年,京师同文馆的建立标志着我国近代教育的开始,于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学制开始产生。
1、近代学制
(1)壬寅学制、癸卯学制(1902年学制和1904年学制)。
(2)壬子癸丑学制。是辛亥革命的产物。
2、现代学制
壬戌学制被称为现代学制。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学制。原名“学校系统改革方案”颁布于1922年。是实施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为成熟的学制。
壬戌学制的特点:
(1)打破了以往学习日本的传统,从我国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向美国学习。
(2)学制的制定不再仅仅是政府行为,它的制定充分吸收教育工作者和专家的意见。
(3)学制的制定酝酿时期长,实施时间长,影响也最大。
3、现行学制
在我国现行学制中,从纵向来看,划分了四个阶段: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从横向来看,到了中等教育阶段后,开始出现了类的区分。
把幼儿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纳入学制系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
(三)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1、学制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定
学制制定的主体是指有权制定学制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学制制定、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1)是教育发展所必须的。
(2)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的需要。
二、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系统
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而义务教育则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强迫教育阶段。
我国现行学制与以往国家颁布与实施的学制在教育阶段的划分上明显不同的是强调了学前教育在整个学制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类别
1、学前教育类别
实施学前教育的主要机构是幼儿园。目前我国幼儿园的类型按照举办主体来划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另外一种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1)学前教育的性质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2)学前教育的任务
主要任务是根据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向幼儿进行粗浅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发展他们的思维、想象和言语表现能力,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求知欲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3)学前教育的入学条件。《幼
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
(4)学前教育的修业年限。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2、义务教育类别
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是小学和初中。
(1)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
(2)义务教育的任务。
义务教育的任务是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
(3)义务教育的入学条件。
《教育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年满6周岁或7周岁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的修业年限为9年
(二)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结构
1、学前教育结构
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属于两种不同阶段的结构形式。学前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他与初等教育直接衔接。
2、义务教育结构
(1)初等教育结构
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以及初级中等教育相互衔接,为初中阶段的教育奠定基础。
(2)初级中等教育的结构
初等中等教育向前延伸是初等教育,向后延伸是高级中等教育。
(三)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幼儿、中小学生受教育权
教育权,是指由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规定、确认和维护的基本教育的权利。教育权的结构,是由国家教育权、家庭教育权、社会教育权所组成的。
国家教育权是指依法对其社会成员,尤其是年青的一代进行教育的权力。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教育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教育法》第五章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1、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举办幼儿园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
第三,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与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与设施。
第三,兴办幼儿园应具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举办幼儿园审批程序:
第一,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举办幼儿园。
第二,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2)幼儿受教育权
关于幼儿受教育权的问题,国家在法律方面并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国家提倡、鼓励适龄幼儿接受幼儿园教育。
2、义务教育阶段
(1)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初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主要表现分别是:
初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基本条件、设立与审批程序。
初等教育经费的保证。《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的政府拨款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学校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初等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义务教育的事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分别是:
初级中等教育机构设置。
初级中等教育经费保障
初级中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2)中小学生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学权利的平等,教育条件平等,教育效果平等。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法律上做出了统一严格的规定。《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岁。”
三、高级中等教育系统
高级中等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及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整个学制系统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一)高级中等教育的类别
到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开始出现了类型结构、专业结构的区分。我国通常把教育分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教育。
1、高级中等教育的性质
高级中等教育是中等教育的第二个阶段。它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而不属于基础教育。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经有了明显的职业定向,并且出现了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技术教育的交叉。
2、高级中等教育的任务
任务就是培养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个性品质,具有分辩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掌握必要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某些基本的生产技能。
(1)普通高级中等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中)所担负的任务是为高一级学生培养、输送合格的新生。
(2)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肩负着双重的任务。一方面进行文化科学技术知识的基础教育,以做好与
其他教育的协调与沟通。另一方面也要展开一定的职业技能训练,为公民的劳动就业做准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合格的劳动后备力量。
3、高级中等教育的入学条件
(1)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的入学条件
通过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根据报考的志愿和考生的成绩决定录取学校。
(2)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入学条件
一是自愿,二是要通过国家组织的教育考试。
4、高级中等教育的修业年限
高中3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修业年限2—5年不等。
(三)高级中等教育结构
高级中等教育由于在学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高级中等教育结构的复杂性。高级中等教育作为过渡阶段的教育,它既是前一阶段教育的继续,又是下一阶段教育的基础。因此,高级中等教育必须处理好它与初级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和比例关系。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1)学校设置。普通高中的设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职业学校的设置应按照《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经费的使用和保障。普通高中的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适当的学杂费。职业教育经费除了各级各类政府的财政拨款外,其来源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3)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对普通中学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的原则。学校要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检查,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国家对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在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
国家并没有从法律上对该年龄阶段青少年必须受教育予以保护。是否在该阶段拥有教育权以及拥有什么样的教育权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1)个人素质以及为获得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权利努力程度的大小。
(2)个人家庭经济状况。
(3)高级中等教育发展程度。
(4)个人的兴趣与爱好。
四、 高等教育系统
高等教育属于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为高等教育的学制研究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高等教育的类别
1、高等教育的性质
分三个层次: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2、高等教育的任务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一、服务的指向。高等教育必须面向社会,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外部功能的指向。向着教育功能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高等教育不仅为一定社会培养统治人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肩负着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多重使命。
第三、内部功能指向。高等教育内部功能的指向就是培养人。专科教育是培养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具有相应的实践能力、能胜任技术工作的专门人才。本科教育是培养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担负与专业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的专门人才。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对知识领域的拓宽与加深,并着重进行科学研究的训练,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本专业实际工作,能在本门学科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3、高等教育的入学条件
《高等教育法》第19条对本(专)科教育的入学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4、高等教育的修业年限
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其修业年限是不同的。
(二)高等教育的结构
1、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
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是指高等教育中人才培养的纵向等级结构,是按学历层次划分的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结构。一般可以划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2、高等教育的类型结构
高等教育的类型结构如果从学习的方式进行划分,一般分为全日制高等教育与业余高等教育。从教育的性质来划分,高等教育的类型则比较复杂,目前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认识。从层次来说包括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3、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
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是指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横向结构,一般指不同类型的学校和专业设置之间的比例关系。
(三)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
1、高等教育阶段国家教育权
(1)高等学校的设立与审批。
第一,高等学校的设立应该符合国家教育的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设立高等学校,除了应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要求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
应的规模。
第三,设立高等学校必须有高等学校的章程并与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一同提交给审批机关。
第四,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保障。
第一,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二,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证国家举办高等教育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三,高等教育收取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高等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3)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的指导与管理。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立。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
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体现的教育平等,主要不是就学权利、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的平等,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扩大就学范围。
(2)竞争机会均等。
(3)成功机会均等。
五、我国现行学制的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现行学制存在的问题
1、教育阶段的划分
我国现行学制把教育划分为四个阶段:学前教育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各个教育阶段学制规定方面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2、教育类型的划分
(1)普通教育。普通教育到底指的是什么教育。正确地理解普通教育的概念、区分普通教育与基础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2)职业教育。首先表现在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上,职业教育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小概念。
(3)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问题。
成人教育的并轨问题。
各个教育阶段的衔接问题。
成人教育体系建立的问题。
(二)我国学制改革与发展的方向
1、正确确立我国学制改革的价值基础
(1)立足于教育发展的现实,着眼于教育发展的未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2)建立科学的教育分类方法体系。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教育分类标准。其次,要建立以先纵向后横向划分为主的灵活的教育分类方法体系。
2、要符合现代学制发展的趋势
我国现行学制的单轨制要担负起双重的使命,必然要向分支型学制发展。
3、合理调整学制结
构的组成部分
(1)国家应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使学前教育的发展逐渐地步入有序、健康、规范发展的轨道。
(2)增强义务教育学制在分段基础上的灵活性,协调好义务教育与高级中等教育的衔接。
(3)加大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结构调整的力度,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4)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体系,理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阶段之间的关系,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
(5)为成人教育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