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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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

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5〕2号),现将《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第一次公示:评估对象: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评估委托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评估机构:新疆昌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目的: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拟出让“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确定该矿采矿权出让收益。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方确定“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竹园沟磷矿采矿权”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主要参数: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本项目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Ph22、Ph21、Ph13磷矿层(111b) +(122b) + (333)资源储量9050.30万吨,P2O5平均品位24.93%;可采储量5299.38万吨,P2O5平均品位24.98%;生产能力180.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31.32年;设计利用Ph22、Ph21矿层资源储量8734.90万吨,P2O5平均品位25.16%;评估计算年限36年(含基建期6.0年),评估期动用可采储量5159.41万吨;采矿回采率: Ph22矿层73.16%、Ph21 矿层77.44%,综合贫化率4.61%;矿山固定资产投资73571.66万元;评估产品方案为磷矿石原矿,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23.70元/吨;生产期前10年总成本费用157.08元/吨,经营成本136.52元/吨;10年后总成本费用160.54元/吨,经营成本139.98元/吨;折现率8.0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了服务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一)是资源保障的重要途径。

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快速推进,对资源的需求集中释放,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

我省矿产资源禀赋条件较差,资源利用方式较粗放,节约与综合利用潜力巨大。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可以开源节流,释放和盘活一批资源储量,达到“小矿变大矿、一矿变多矿、呆矿变活矿”的效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二)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矿业开发形成的“三废”,压占土地,污染环境,产生了许多安全隐患。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业“三废”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排放增量,逐步消纳历史存量,有利于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经济升级的内在要求。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资源型产业的发展底盘。

国内外经济正向绿色经济深度转型调整,矿业也必须同步转型升级,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走绿色发展道路,切实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落实省委“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要求,实施省政府“两计划一工程”,也迫切要求矿业及后续加工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发展传统优势资源产业,培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doc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doc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2-3执行日期:1997-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部门或者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省地质矿产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申请。

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前应当持经批准的矿产勘查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已建矿山企业开办新项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为三年,中型矿山为二年。

小型矿山为一年。

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

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延长矿区范围保留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一)申请登记书和经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二)与其申请开采的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的证明文件;(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五)省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鄂土资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范围(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鄂政办发[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快化肥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省化肥产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产业规模和竞争力显著增强,化肥产量居全国第二位,产能达1000万吨/年(折纯),是全国最大的磷肥生产基地,形成了以磷铵、尿素、氮磷钾复合肥为主体,品种比较齐全的化肥产业体系。

但是,我省化肥产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产品结构不优,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落后产能比重大;产业布局分散,集中度不高,骨干企业实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进步亟需加强;资源能源约束和环境压力增大,节能减排任务艰巨等。

不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全省化肥产业势必会出现资源难以为继,环境难以承载,市场难以拓展,发展难以持续的局面。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积极推进全省化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规划布局化肥产业,加快结构调整,推进兼并重组,培育产业龙头,提高集中度;加强技术进步,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做强做优磷肥产业,改造提升氮肥产业,培育发展钾肥产业,全面提升全省化肥产业综合实力和整体竞争力。

(三)发展目标。

磷矿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磷矿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磷矿生产、加工、销售及管理工作,提高磷矿资源利用率,确保磷矿生产安全,保障磷矿生产、加工、销售及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磷矿工作日常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磷矿生产、加工、销售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 设立磷矿生产部、磷矿加工部、磷矿销售部、磷矿安全监察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磷矿生产、加工、销售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磷矿生产管理1. 生产计划:根据市场需求,编制磷矿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确保生产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生产调度:按照生产计划,合理调度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过程有序进行。

3. 原材料采购:按照生产计划,采购优质原材料,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

4. 生产过程管理: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磷矿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 生产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磷矿加工管理1. 加工工艺:严格按照磷矿加工工艺要求,确保加工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质量控制:加强磷矿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加工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节能减排:在磷矿加工过程中,采取节能降耗措施,降低生产成本。

4. 废渣处理: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磷矿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进行妥善处理。

五、磷矿销售管理1. 市场调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调整销售策略。

2. 销售计划: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磷矿销售计划,确保销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 销售渠道: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合作,提高销售业绩。

4. 销售合同:严格按照销售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5. 售后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六、磷矿安全监察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宜府发[2005]025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0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磷矿资源在全世界已成为紧缺资源,我国已将磷矿资源列入2010年后不可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的战略矿产之一。

我市磷矿资源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保护好、利用好、发挥好磷矿资源优势,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磷矿资源的保护工作,提高开发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磷化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0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磷矿资源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政府调控、市场运作为手段,严格控制磷矿开采,合理规划磷化工产业布局,大力推进采选结合、矿化结合的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扶持优强企业,努力把磷化工产业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资源向优势开采、加工企业集中,大中型矿山资源必须由规模大、技术高、生产能力强、资金有保障的企业开采利用,支持市内磷矿优势加工企业整合现有磷矿开采企业。

3、就地深加工增值原则。

禁止出口,确保磷矿资源在市内、省内深加工,延长磷化工产业链,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4、可持续发展原则。

适时适度、有序开发,提高科技水平,实现全层利用,从根本上解决采富弃贫问题;推进磷矿开采与磷矿深加工企业协调发展;走资源节约型的新型磷矿资源开发利用之路。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鄂土资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鄂土资规〔2012〕1号)宜昌市、荆州市、恩施州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全省高磷铁矿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高磷铁矿矿业权布局管控(一)新立高磷铁矿矿业权,应严格执行《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地高磷铁矿矿业权的总数、投放方式、矿区(勘查作业区)范围拐点坐标等应与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

禁止在《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规定区域外设立高磷铁矿矿业权。

(二)在《湖北省鄂西高磷铁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范围内,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新立矿业权。

二、严格高磷铁矿勘查开发准入(一)申请高磷铁矿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其中,开展工业化选冶试验矿山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信证明均不低于1亿元。

(二)大中型高磷铁矿矿山企业须设置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以下高磷铁矿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等相关技术人员。

(三)用于工业化选冶试验的,矿山生产规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科技厅有关选冶试验批复确定。

三、加强高磷铁矿综合利用与资产管理(一)加强高磷铁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的管理。

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高磷铁矿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严禁采富弃贫。

(二)加大对高磷铁矿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力度。

所有高磷铁矿矿业权价款,必须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其中工业化选冶试验矿区矿业权价款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年度开采量逐年收取,具体标准由省厅另行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从量计征,与实际消耗资源储量挂钩。

湖北磷矿资源分布

湖北磷矿资源分布

湖北和四川‎主要磷矿资‎源磷矿整合憧‎憬复制稀土‎辉煌(图)来源:中国证券报‎2011年‎08月25‎日00:08本报记者顾鑫“《化学矿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力挺磷矿资‎源整合,继稀土、萤石之后,磷矿成为又‎一个受市场‎关注的资源‎品。

”分析人士认‎为,磷矿整合的‎步伐将会加‎快,并体现出磷‎矿的稀缺性‎;而且,只有改变国‎内磷矿石价‎格低于国际‎水平的现状‎,才能避免放‎开出口之相关公司股‎票走势兴发集团2‎5.15+1.144.75%湖北宜化2‎2.67+0.873.99%金正大18.88+0.673.68%云天化23‎.94+0.512.18%中国化学8‎.06-0.02-0.25%后国内磷资‎源的大量流‎失。

更有市场人‎士憧憬,磷矿可能成‎为下一个稀‎土。

抢矿大战爆‎发8月18日‎,兴发集团(60014‎1)公告称,公司8月1‎7日接到大‎股东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宜昌兴发集‎团已与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宜昌兴发‎集团以协议‎方式受让夷‎陵国资持有‎的湖北宜昌‎磷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同日,湖北宜化(00042‎2)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宜‎化肥业有限‎公司下属雷‎波县华瑞矿‎业有限公司‎拟增资60‎00万元,宜化肥业拟‎认缴其中的‎5400万‎元。

增资完成后‎,华瑞矿业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宜化肥业对‎华瑞矿业的‎持股比例由‎60.16%上升到82‎.54%。

两家公司均‎位于湖北磷‎矿资源最富‎有的地区宜‎昌,同时发布各‎自在磷矿资‎源整合方面‎进展的消息‎,背后的故事‎值得玩味。

业内人士称‎,湖北是中国‎磷矿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整合主体应‎当是兴发和‎宜化两家,谁能获取更‎多的省内资‎源尚待观察‎,可以确定的‎是抢矿大战‎已经爆发。

触发市场对‎于湖北磷矿‎资源整合高‎度关注的是‎今年7月湖‎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鄂政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1〕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磷矿、高磷铁矿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全省磷化工和钢铁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重要性磷矿和高磷铁矿分别是我省优势和潜在优势矿产资源。

“十一五”以来,我省磷矿勘查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磷化工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高磷铁矿的选冶攻关进展顺利,部分关键技术已取得突破。

然而,磷矿开发利用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磷化工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资源等突出问题;高磷铁矿违法违规开采现象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

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是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强磷矿、高磷铁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一)设立省级磷矿规划区。

依据全省磷矿资源规划,将目前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磷矿区及成矿远景区划为省级磷矿规划区。

从2011年起,除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外,暂停省级磷矿规划区内所有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

(二)推进磷矿整装勘查开发。

依托大型磷化工企业,整装勘查、开采已设置矿业权的磷矿区的磷矿资源。

进一步压减磷矿开发主体和矿业权数量,逐步重组和关闭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以下的磷矿企业,使磷矿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和大型重点磷化工企业集中。

合理确定湖北省磷矿“三率”指标及措施建议

合理确定湖北省磷矿“三率”指标及措施建议

合理确定湖北省磷矿“三率”指标及措施建议刘仲红;李小林;李书涛;黄家凯;申文【摘要】从湖北省磷矿资源分布、磷矿开采及综合回收利用现状入手,对全省磷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简称“三率”)影响因素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从而对全省磷矿“三率”提出了参考指标以及相应措施建议。

%Starting from the phosphate rock resources in Hubei Province,mining of phosphate and status quo of compre-hensive recovery and utilization,the paper analyses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hosphate mining recovery rate,recovery mining of mineral processing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rate,puts forward reference index,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期刊名称】《资源环境与工程》【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7页(P743-749)【关键词】磷矿资源;“三率” 指标;措施建议【作者】刘仲红;李小林;李书涛;黄家凯;申文【作者单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湖北武汉 430071;湖北省地质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汉 430022;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湖北武汉430034;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湖北武汉 43003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湖北武汉 4300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19.21+30 引言磷矿是生产磷肥和磷化工的主要原料,世界上磷矿石的消费结构中80%用于农业,其余的用于提取黄磷、磷酸及制造其他磷酸盐等产品。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桥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桥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桥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桥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一次公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5〕2号),现将《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桥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进行第一次公示:评估对象: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桥沟磷矿采矿权评估委托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评估机构:湖北永业地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目的: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探转采”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对“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桥沟磷矿采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保康县尧治河桥沟矿业有限公司桥沟磷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评估主要参数:根据《湖北省保康县桥沟矿区磷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鄂土资储备字[2017]060号)及评审意见书(鄂土资矿评[2017]060号)、《湖北省保康县桥沟矿区磷矿资源储量类型调整说明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鄂土资储备字[2018]010号)及评审意见书(鄂土资矿评[2018]8号),全矿区范围内评审通过的保有资源储量即出让收益评估利用磷矿石资源储量(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188304千吨,P2O5平均品位22.79%,其中探明资源量21776千吨,P2O5平均品位24.55%,控制资源量47325千吨,P2O5平均品位22.78%,推断资源量119203千吨,P2O5平均品位22.49%。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工程项目。

主要治理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承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相应资质,承担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鄂土资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二○○九年二月五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鄂政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5〕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的精神,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把惜“金”如金、生态开发、绿色发展,作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全面统筹矿产资源“管、探、采、加、用”全过程管理,从严管理、适度开发,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既保障科学发展,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和改善民生,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科学统筹矿产资源规划(二)编制实施好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规划。

编制和实施好国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湖北省“十三五”矿产资源生态开发与保护规划。

坚持生态开发、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发展方向,实现矿产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坚持分区分类管理和总量调控,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不断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

(三)严格准入管理。

实行矿产开发利用社会经济效益、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绩效综合评估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

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边新设采矿权。

宜昌磷矿石采购管理办法

宜昌磷矿石采购管理办法

宜昌磷矿石采购管理办法1. 引言宜昌市作为湖北省的一个重要磷矿石产区,磷矿石采购成为了宜昌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磷矿石采购的管理,提高磷矿石采购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以便明确磷矿石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管理措施。

2. 采购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宜昌市境内从事磷矿石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磷矿石采购的对象为宜昌市境内的磷矿石供应商。

3. 采购程序3.1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需要,明确磷矿石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申请。

3.2 供应商选择采购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其信誉、价格、质量、交货期等因素。

3.3 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并签订磷矿石采购合同。

合同应明确磷矿石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交货期等具体内容。

3.4 采购执行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磷矿石,采购单位应对磷矿石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若磷矿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退货、换货或赔偿等。

3.5 验收和结算采购单位对采购的磷矿石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

4. 采购管理4.1 采购计划与预算管理采购单位应根据需求预测,制定年度磷矿石采购计划,并编制相应的预算,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组织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4.2 供应商管理采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供应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考核,并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确保供应商的稳定和质量的可靠性。

4.3 采购风险管理采购单位应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掌握磷矿石市场的供求情况和价格变动,以减少采购风险,并在需要时采取应对措施。

4.4 合同管理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磷矿石采购合同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保护。

5. 监督与评估宜昌市相关部门应对磷矿石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采购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定期对磷矿石采购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3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一十三号《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磷石膏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磷石膏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坚持科学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磷石膏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磷石膏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征缴相关税费,督促磷石膏库管理单位逐步消纳现有库存磷石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磷石膏综合利用进行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磷矿开采与矿山生态修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磷石膏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四、严格矿业权审批,优化矿产资源配置
(九)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根据矿产勘查开发合理布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拥有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数量、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要与其从业能力、资信以及发展需要相适应。
(十八)增强科技支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人才培养,实施地质科技人才战略,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成长的激励新机制。开展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成矿规律研究,开展低品位矿、难利用矿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攻关,大力推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深加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五、强化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十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加强矿产督察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认真开展资源勘查开采年度检查,组织矿产督查员开展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点地质勘查项目的驻点督查;建立矿业权人诚信档案,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矿产资源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和执行情况检查,定期核定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六)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加快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和资本参与国家出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研究制定国有地勘单位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分享收益的具体办法;支持国有地勘单位转让探矿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等相关手续;鼓励地勘单位与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突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的主体地位,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运行的衔接机制,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机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就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工作对象。

以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全省有正常生产矿山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数据调查。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绿色矿山名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等为基础,以生产矿山为基本调查单元,全面准确获取生产矿山的开采、选矿、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2.数据核查。

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重点对矿山企业填报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3.评估论证。

以国家发布的“三率”标准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以原始数据为矿山“三率”实际值,采用“标准值”法对矿山和地区两个维度开展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评估。

同时结合地区矿种特点、区域资源分布和生产实际等因素,赋予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不同的权重,“三率”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80%,特征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20%,评估不同矿山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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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发布日期:2004-11-1
执行日期:2004-1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磷矿资源的开发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磷矿资源,提高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开采、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磷矿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磷矿资源必须经批准,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磷矿资源,或以荒山承包、土地承包、土地租赁使用等名义,非法开采磷矿资源。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磷矿资源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磷矿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磷矿资源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制止采富弃贫和浪费资源现象。

第六条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磷矿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申请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磷矿区,应按要求编制矿区开发利用规划。

已经批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综合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燉年的矿山企业,限期三年内整改,到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关闭。

第七条开采磷矿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开采方式和采矿方法,不得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磷矿资源。

更改设计、转让采矿权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磷矿
资源,增强大型企业在磷矿资源开发中的骨干地位。

在磷矿富集地区,要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支持磷矿深加工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对中小矿山进行收购、兼并、联合和改造。

第九条对磷矿开采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核定全省及各矿区磷矿石年采总量,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开采规模分解到各开采企业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对磷矿开采品位实行宏观控制,矿山企业必须进行贫富兼采,按设计开采品位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对磷矿石(粉)实行凭准运单运输的准运制度。

准运单由采矿权人到矿山所在地经委免费领取,随货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矿产品。

各级经委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矿区出口处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无证开采的磷矿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二条省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对磷矿石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促进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磷化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磷矿石(粉)运销归口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由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磷矿石(粉)运销要重点保障省内磷加工企业需要量,对国家指定的国内重点磷加工企业用矿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四条加强磷矿石(粉)的外运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禁止磷矿石(粉)原矿低于同行协议价出口。

第十五条促进深加工,大力发展磷化工业,积极扶持高浓度磷复合肥和磷酸盐等精细磷化工优强龙头企业,通过协议供矿等形式,对深加工企业磷矿石(粉)的需求进行优化配置,保障有效供给。

第十六条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的科研工作,鼓励企业和有关科研部门开展对中低品位磷块岩的选矿和加工技术的研究,降低选矿成本,大力发展选矿。

第十七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和合理利用磷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对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经济效益差的
小磷矿、小黄磷和小磷肥企业要实行强制关闭,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凡采富弃贫,造成磷矿资源破坏浪费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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