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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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 59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北京师范大学聘请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聘请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聘请兼职教授管理办法师人字【2007】013号兼职教授是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发展的必备支持力量。

为了更有效地吸引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参与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兼职教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按需聘用原则。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的需要,重点支持学校重点学科、优势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聘请一定比例和规模的兼职教授。

2.高标准原则。

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效益的原则。

聘请对象应为在本学术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大学术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或社会名流。

3.民主决议原则。

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保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兼职教授队伍。

二、聘任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能够遵守国家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保证来校工作的时间,并能够按照双方工作协议完成规定的任务。

3.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兼职工作。

三、工作职责兼职教授每年应承担下列工作内容不少于2项:1.开设课程。

为我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主干专业课程、前沿领域课程,或短期来校讲学、举办讲座。

2.培养学生。

与我校教师联合培养或指导研究生。

3.合作研究。

联合或协助我校教师申报重大科研项目或开展合作研究。

4.其他工作。

在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

四、聘任程序1.个人申请。

受聘人员填写《北京师范大学聘请兼职教授推荐审批表》,并附个人简历。

2.基层单位推荐。

由我校同学科领域两名教授推荐提名,经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核。

3.学校审批。

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五、聘任管理1.兼职教授仅限于教学科研单位聘用。

聘期为2年。

2.兼职教授由院系所负责管理。

院系所应与聘用的兼职教授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并进行年度考核。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09〕56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条例通知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中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的比例为2:3:4:1。

在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院、系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应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校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建设平台及基地等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每年的教师高级岗位具体设置方案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院、系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并审议制定。

第三条教师岗位包括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和工程实验教学等岗位。

教师正高级岗位包括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实验)师;副高级岗位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实验)师;中级岗位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实验)师;初级岗位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实验)师和技术(实验)员。

第四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凡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完成受聘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完成学校、受聘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师校发【2007】50号)文件摘编第一部分岗位介绍一.专业技术岗位(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

教师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等。

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即二至十级职员岗位。

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二部分各类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A、教师岗备注1: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所规定的教学科研获奖均以岗位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和以北京师范大学为前二位完成单位,教学科研项目均以岗位申请人为主持人。

备注2:关于教授二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中所列: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由“获奖均以岗位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调整为“获奖以岗位申请人为前三位完成人”。

一、教师正高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一)教授二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1.任教授职务15年及以上或聘用教授三级岗位10年及以上。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尊敬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学生发展工作的需要,为提高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校内外教学资源的共享,以及加强校际合作,我校计划遴选聘任一批校外兼职导师,为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兼职导师资格条件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备教育硕士专业相应学科背景,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

2.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成果或有着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经历。

3.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较好的教学、指导和协调能力。

二、兼职导师的职责和权益1.校外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实践,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兼职导师享有与校内导师相同的权益,如参与研究生培养管理、学术研讨会、学术考试、评审会等活动。

3.兼职导师所担任的工作应与其本职工作无冲突,并能保证按时完成学生指导工作。

三、遴选和聘任程序1.兼职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拟聘任兼职导师的单位须将候选人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等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2.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将对申报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3.通过初审的候选人将进入面试环节,学校将组织面试并作出最终决策。

4.根据聘任结果,学校将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兼职导师发放相应证书。

四、工作要求兼职导师需履行指导学生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规定,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确保学生按时完成相关过程。

2.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并定期与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讨论。

3.帮助学生解决在论文(设计)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学术指导和参考资料。

4.组织或参与学校组织的学术讨论会、学术报告会等研究生教育活动。

五、遴选流程1.申报截止日期:××年×月×日。

2.初审:××年×月×日。

北京师范大学单位,教工号,学号,科研项目开发编码

北京师范大学单位,教工号,学号,科研项目开发编码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信息标准——机构、人员、科研项目编码一、单位编码(一)编码说明1.单位编码为六位数字“AABBCC”,其中编码AA表示所属类别,编码BB 表示单位序号,编码CC表示下一级单位序号。

2.编码单位名称以学校发文为依据。

3.教学科研实体单位以学科门类为序,学科完全相同按成立时间先后为序;非实体单位分类别按设立时间为序。

4.新增单位在现有顺序基础上递增。

(二)单位类别说明(三)单位编码1. 职能部处、馆、中心、后勤、产业010100-015000 职能部处010100 学校办公室010101 政策研究室010102 信息网络中心010103 法律顾问室010104 校史研究室010105 校友工作办公室(校友会)010200 党委组织部010201党校010300 党委宣传部010301 新闻中心010400 党委统战部010500 纪监委办公室010600 本科生工作部(处)010601武装部010602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010603 心理咨询中心010604 勤工助学中心010700 研究生工作部(处)010701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010800 人事处010801 人员交流与管理中心010900 财经处011000 审计处011100 教务处011101 招生办公室011102 教学服务中心011103 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迎评办公室011104 普通话培训测试研究中心011105 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北京师范大学国外考试中心011200 研究生院011201 行政处011202 培养处011203 专业学位处011204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011205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011300 学科规划与建设处011301 共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011400 科学技术处011401 捐赠电脑助学行动北京中心011402 军工办公室011500 社会科学处011600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011601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011602 汉语国际推广部011603 汉语国际推广北京基地(北京汉语国际推广中心)011700 保卫处(部)011701 社区居民委员会011800 资产管理处011801 人民防空办公室011900 基建处012000 新校区建设办公室012100 后勤管理处012101 节能工作办公室012200 离退休工作处(部)012300 发展委员会办公室012301 基础教育对外合作办学部012302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012400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12500 校工会012600 校团委015000 总后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015100-018000 馆、中心、后勤、产业015100 图书馆015200 档案馆015300 文科学报015400 理科学报015500 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015501 国际学术交流中心015502 教育培训中心015600 出版集团015700 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中心015800 后勤服务集团015801 学生餐饮中心015802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015803 对外交流服务中心015804 物业中心015900 校医院2.教学科研单位编码020100-024000 学院(系)020100 教育学部020101 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院020102 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020103 教育历史与文化研究院020104 教育技术学院020105 教育管理学院020106 课程与教学研究院020107 教师教育研究所020108 教育经济研究所020109 学前教育研究所(系)020110 特殊教育研究所(系)020111 职业与成人教育研究所020112 高等教育研究所020113 教育统计与测量研究所020114 教育心理与学校咨询研究所020115 首都基础教育研究院020200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020300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020400 法学院020500 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020600 心理学院020700 体育与运动学院020800 文学院020900 汉语文化学院021000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021100 艺术与传媒学院021200 历史学院021300 数学科学学院(数学与数学教育研究所)021400 物理系021500 化学学院021600 天文系021700 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021800 环境学院021900 资源学院022000 生命科学学院022100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022200 核科学与技术学院022300 管理学院022400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023900 教师教育学院024000 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024100-027000 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024100 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024200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024300 认知神经科学与学习研究所024400 古籍与传统文化研究院024500 北京文化发展研究院024600 中文信息处理研究所024700 水科学研究院024800 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024900 全球变化与地球系统科学研究院026100 分析测试中心026500 认知神经科学与学习国家重点实验室026600 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027100-029000 依托建设机构027100 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02720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农村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027300 教育部高校师资培训交流中心027400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027500 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秘书处027600 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027700 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027800 教育部华北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027900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管理咨询服务中心028500 北京市辐射中心029100-029900 非实体研究机构029101-0291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029101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029102 发展心理研究所029103 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029104 比较教育研究中心029105 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029106 文艺学研究中心029107 教师教育研究中心029121-029140国家重点实验室029121 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联合重点实验室(共建)029122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共建)029141-029160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29141 环境演变与自然灾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29142 射线束技术与材料改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29143 细胞增殖及调控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29144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29145 水沙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29146 放射性药物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29147 模糊信息处理与智能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029161-029180北京市重点实验室029161 应用实验心理北京市重点实验室029162 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029163 环境遥感与数字城市北京市重点实验室029164 基因工程药物及生物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029165 应用光学北京市重点实验室029181-029200 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029181 天然药物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029182 防沙治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029183 数字学习与教育公共服务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029184 虚拟现实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029185 北京市防沙治沙工程技术中心029201-029500 研究院、所、中心029201 出版科学研究院029202 安博教育发展研究院029203 高等学校蛋白质组学研究院029204 国家教育考试与评价研究院029205 北京京师文化创意产业研究院029206 珠海研究院029207 生物医学研究所029208 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所029209 远程教育研究中心029210 资源环境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029211 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029212 科学传播与扫盲研究中心029213 科学教育研究中心029214 北京猛禽救助中心029215 中国沙漠研究中心029216 大气环境研究中心029217 生物信息数学研究中心029218 模糊系统与模糊信息研究中心029219 土地研究中心029220 中国生态资产评估研究中心029221 光学研究中心029222 大学生发展研究中心029223 做中学科学教育中心029224 放射性药物工程中心029225 随机数学研究中心029226 中利宏观经济管理研究中心029227 幼儿园教育研究中心029228 许嘉璐工作室029229 国家遥感中心全球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部029230 民办教育认证研究与服务中心029231 反贫困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心029232 中国企业家素质研究中心029233 天文观测研究中心029234 水土保持研究中心029235 基因资源研究中心029236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029237 资源信息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029238 知识工程研究中心029239 生命科学与技术教育研究发展中心029240 心理应急干预中心029241 领导力研究与发展中心029242 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029243 多元文化教育研究中心029244 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029245 中国语文与海外华文教育研究中心029246 媒体策划与文化传播研究中心029247 泛媒介文化研究中心029248 当代经济理论研究中心029249 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029250 乡土中国研究中心029251 科学与人文研究中心029252 中国儿童文学研究中心029253 资源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029254 民意调查事务中心029255 教育部北京师范大学中小学英语学习研究中心029256 数据统计与分析中心029257 复杂性研究中心029258 中国雉类研究中心029259 中国城镇发展研究中心029260 北京-香港-新加坡非线性与复杂系统联合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分中心029261 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029262 全国研究生心理健康研究与教育中心029263 高校党建研究中心029264 国际职业教育研究中心029265 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中心029266 中国城市化研究中心029267 数学现代分析研究中心029268 科学计算研究中心029269 中欧区域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029270 全球环境政策研究中心029271 中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029272 数字图书馆技术研究中心029273 易学文化研究中心029274 民俗文化普查与研究中心029275 俄罗斯文化研究中心029276 艾滋病预防与健康行为研究中心029277 工会发展研究中心029278 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中心029279 房地产研究中心029280 企业文化研究中心029281 中国《资本论》研究中心029282 公共部门绩效测评研究中心029283 空间电子对抗研究中心029284 生物资源循环再生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029285 动力系统研究中心029286 中-瑞能源农业与生态工程研究发展中心029287 山地生态与资源保育研究中心029288 可视化技术研究中心029289 软件工程研究中心029290 嵌入式系统研究开发中心029291 中国文字整理与规范研究中心029292 继续教育研究中心029293 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029294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029295 人本发展与管理研究中心029296 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029297 公民社会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029298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029299 纪录片中心029300 青少年网瘾防治研究中心029301 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研究中心029302 地理与可持续发展教育中心029303 儿童阅读与学习研究中心029304 功能语言学研究中心029305 景观生态与可持续性科学研究中心029306 信息处理与信息安全研究中心029307 首都生态圈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研究中心029308 中国风险与保险研究中心029309 教育家成长研究中心029310 辞书研究与编纂中心029311 中国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029312 当代文学创作与批评研究中心029313 启功书法研究中心029314 中国教育调查与数据分析中心3.附校030100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030200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030300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030400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小学030500 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幼儿园4.珠海分校040100 珠海分校5.联合国际学院050100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二、教工编码(一)编码说明1.教工编码为十一位数字“AABBCCCCDDD”,其中编码AA表示单位类别,包括校本部和附属学校,编码BB表示人员类别,编码CCCC表示入校年份,编码DDD为流水号。

人事代理制人员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选拔结果公示

人事代理制人员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选拔结果公示

人事代理制人员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选拔
结果公示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陈峰等四十三名同志拟作为人事代理制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候选人,根据《苏州大学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12]69号)文件和《关于开展2012年人事代理制人员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选拔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予公示(排名依据姓氏笔画由低到高顺序).
一、校部
(一)教学科研岗位:陈峰
(二)党政管理岗位:卢永嘉、刘超、吴鹏、张楠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丁良超、尹婷婷、张凤琴、郝珺、袁冬梅、高玮玮、高珊、解笑
(四)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万建美、马云辉、方菁嶷、王萃、甘芬兰、祁汝峰、吴艳、张于娟、张峰、张晓俊、陈喜华、周秋璇、周皓、郁晓、曹碧茵、缪幽竹
二、阳澄湖校区
史志平、田国杰、华梁、张雯、李小俊、李奇亮、杜林、陈庆、贺青、骆聘三、钱金华、韩静娴、廖一、戴华洁
对上述人员的任职,如有异议,请于本公示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与学校人事处联系.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示负责.学校人事处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将严格保密,并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有关调查结果向反映人进行反馈.
联系电话:67503148
e-mail:。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调动教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教职员队伍,根据我校的实际,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考核条例(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考核条例。

第二条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受聘教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第三条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为主要方式,以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较为灵活的考核方法为补充,逐步实行考核结果的公示制度,提高考核结论的权威性。

第四条考核工作实行校与院(部)、馆、处、室相结合并以院(部)、馆、处、室为主的考核机制,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等级第五条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职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岗位纪律等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及取得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服务等。

第六条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聘期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优秀:(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优质、高效或超工作量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三)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四)热心于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论人才引进遴选标准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论人才引进遴选标准试行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论人才引进遴选标准(试行)(经2018年5月11日北京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论人才引进遴选标准专家评议会审议通过)一、骨干人才D2层次遴选标准(师资博士后或人事代理类)1.论文:在国外期刊杂志或本学科教学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或在SSCI/SCI/CSSCI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

2.著作:主著或作为核心作者撰写出版著作1部及以上(包含译著),或担任过中小学教材的编者。

3.课题:参加省部级或以上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过大型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博士后基金1项,或主持横向课题1项。

4.社会服务:作为核心成员参加过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或教学改进项目,或参加过其他较高水平的社会服务工作,并有突出表现。

5.国际化:出国交流或联合培养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参加过重要国际会议并做报告,或实质参与过国际学术合作项目。

6.教学经验:具有2年或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或教科研工作经历。

7.奖励:荣获省部级或以上教育教学、教科研奖励。

上述条件须满足第一项,且后六项中至少满足三项;所有的论文、著作与课题均应指向学科教育和教学研究;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骨干人才D1层次遴选标准(中青年骨干类)1.论文:在国内外知名杂志或本学科教学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其中至少1篇SSCI/SCI或3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著作:出版专著1部,或作为核心作者参加撰写2部著作或教材。

3.课题:主持省部级或以上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国家级课题1项,或主持等同于国家级的大型横向项目1项。

4.社会服务:主持过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及教学改进项目。

5.国际化:具有至少一年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6.教学经验:具有为本科生、教育硕士或学术型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的经历,教学评估优秀。

7. 奖励:荣获省部级或以上教育教学、教科研奖励。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学校聘用人员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办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利于学校教学、科研、办理和后勤办事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按照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岗位与原则第三条编外聘用人员主要从事学校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辅导员岗位、实验岗位、办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等。

第四条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协议办理的原则。

第三章聘用要求与程序第五条编外聘用人员的类型:1. 编外聘用人员A类(含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未进入事业编制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原校内人事代理人员、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2. 编外聘用人员B类(因工作需要,临时或短期聘用的除A类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1. 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本质;5. 学校公招的编外聘用人员学历学位及年龄等具体要求以每年学校公招编外聘用人员方案为准;6. 编外聘用的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学校《关于解决校内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的暂行办法》执行;7. 编外聘用人员B类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聘用程序:1.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采用“一人一议”协议制聘任。

(1)校内各用人单位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提交拟聘方案:包罗岗位职责、聘期待遇、办理与考核方式;(2)人事处初步审核基础材料:包罗个人简历、保举意见、学历学位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清单;(3)组织考核: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用人单位、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等考核其教学科研能力、思想政治审查,考核过程接受纪委等部门的监督,考核结束后提出拟聘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4)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5)人事处组织拟聘人员体检;(6)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等。

x对部分新增加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管理办法

x对部分新增加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管理办法

x对部分新增加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系,推进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学校对部分新进校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委托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第三条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内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个人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解除合同或聘期届满终止合同时,其人事及相应关系转回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种类第四条人事代理按编制权限分为两类:(一)二级代理:凡占用学校正式编制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控制数内,具有明确工作岗位按人事代理方式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适用二级代理。

二级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享受我校教职工同类同等人员的工资、津贴、劳保及合同书中规定的待遇。

(二)一级代理:凡占用学校企业编制、由学校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人事代理方式短期临时聘用的人员适用一级代理。

一级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所发生的薪酬及各类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被聘用人员享受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的待遇,不享受学校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其他正式编制人员待遇,其行政、档案关系均由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具体事宜按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第五条根据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规定,在本市未建立统一的保险制度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五十周岁,女四十五周岁以内。

在此范围内,学校对新进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人事代理管理。

新增加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范围包括:(一)被我校初聘为副教授职务以下的教学科研人员;(二)被我校初聘为副教授及以上职务,但不具有博士学位或本专业最高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三)被我校初聘为副处级以下行政职务或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党政教辅人员;(四)被我校初聘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的党政教辅人员;(五)学校各单位在编制内从校外短期聘用(一年以上)的人员;(六)企业化管理单位在经学校批准的企业编制内短期聘用(一年以上)人员;(七)后勤集团新增加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的组织实施⼯作,根据《岗位设置⽅案》的⽂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原则(⼀)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员编制总数和岗位结构控制⽐例范围内,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例,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坚持向教学科研⼀线倾斜,向重点学科倾斜。

(三)优化各类专业技术⼈员结构⽐例,合理配置⼈⼒资源,稳定和激励专业技术⾻⼲,建设⾼⽔平的师资队伍。

(四)逐步建⽴科学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进⼀步完善岗位考核制度,促进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岗位聘⽤范围我校从事专业技术⼯作且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员均纳⼊本次岗位聘⽤范围。

三、岗位设置(⼀)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级岗位为⼀⾄七级,其中正⾼级岗位为⼀⾄四级,副⾼级岗位为五⾄七级;中级岗位为⼋⾄⼗级;初级岗位为⼗⼀⾄⼗三级,其中⼗三级为员级岗位。

(⼆)岗位结构⽐例学校根据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例,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现有各级各类岗位⼈员情况,调整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例。

各类岗位设置结构⽐例的⼈员基数以现有各类专业技术⼈员数为准。

其中三级、四级的⽐例原则上为3:7,五级、六级、七级⽐例为2∶4∶4,⼋级、九级、⼗级⽐例为3∶4∶3,⼗⼀级、⼗⼆级⽐例为5∶5。

在岗位设置与聘⽤⼯作中,学校坚持统筹兼顾,并向教学科研⼀线和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四、岗位聘⽤条件(⼀)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

2、具备与履⾏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和技能条件。

3、教师岗位应具有⾼等学校教师资格。

4、符合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员。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条件。

(⼆)岗位聘⽤条件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聘⽤者除满⾜基本任职条件外,根据不同系列不同等级需要,还应达到以下相应等级岗位聘⽤条件。

关于开展2020年人事代理制人员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选拔工作...

关于开展2020年人事代理制人员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选拔工作...

关于开展2020年人事代理制人员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选拔工作...各位老师:根据《苏州大学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12]69号)文件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展2012年人事代理制人员转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以下简称“转编”)的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凡符合《苏州大学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12]69号)文件规定“转编”条件的校部人员,均可申请.(二)阳澄湖校区人事代理制人员本次申请“转编”的具体条件如下:1、聘用在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申请“转编”,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取得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者;(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评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者.2、聘用在党政管理岗位申请“转编”,需在阳澄湖校区连续从事党政管理工作满3年(或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转党政管理岗位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教育管理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者;(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其他系列中级应与原从事岗位相一致)任职资格,并已被聘任为主任科员者.3、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人员申请“转编”,需在阳澄湖校区连续从事学生工作经历满3年(或原从事管理工作,转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1年),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被聘任为主任科员者.4、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请“转编”,应具有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和业务能力,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与从事岗位性质相一致);(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阳澄湖校区连续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与从事岗位性质相一致)满2年.二、选拔程序(二)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评聘或取得相应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员,直接确定为拟“转编”人员.(三)学校成立相应的考评组对申请“转编”人员(不包括经审核认定程序直接确定的拟“转编”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按照不超过申请人数90%的比例选拔产生拟“转编”人员,报学校审定.(四)学校对拟“转编”人员公示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五)省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办理有关“转编”手续.三、考核评价内容和考核方法按照《苏州大学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12]69号)文件执行.特此通知.附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特聘教授遴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特聘教授遴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特聘教授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京教函[2013]212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特聘教授遴选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3〕212号)各市属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首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落实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2015年)》(京教人〔2012〕15号)中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特聘教授计划,市教委决定开展2013年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特聘教授计划人选遴选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条件(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学科领域,设置引进岗位。

引进条件与标准: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具有一流的研究水平,在相关领域已取得突出学术成就;2.系北京市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4.引进后全职在校工作,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任合同。

(二)特聘教授计划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应设置在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学科领域。

遴选条件与标准:1.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2.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学术带头人等高端领军人才;3.聘期为3年,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附件3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二○○七年五月七日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北京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2002年5月1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2004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修订)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关键性、基础性工作。

为了促进我校学科建设,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实现我校“十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综合性、有特色、研究型的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9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职务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原则是:按需设岗,按岗位要求遴选。

第二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促进博士点建设,有利于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博士学位点是学校的资源。

按照有利于学科交叉发展的原则,尚无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的教授,经两位博士生导师和本单位推荐,可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邻学科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条根据我校博士生培养和争取新增博士点的需要,校外专家可向我校申请担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申请人需由我校两名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推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同意和研究生院认可,按照我校规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申报程序进行评审。

被批准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与我校签订协议,明确培养责任。

第五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充分发挥专家的评审把关作用。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第七条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8岁(含58岁)以下。

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且已取得博士学位、教学与科研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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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实现我校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加强教学科研人员遴选聘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十二五”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部委各类人才专项实施办法、《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决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实施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暂行办法》、《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招收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等,共同构成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

第二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面向境内外招聘,坚持严格标准、公开程序、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重点突出。

第三条采取灵活多元的人员聘用机制,试行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德才兼备。

第五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7周岁,境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获得者、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和我校通过聘用考核的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等优秀人才。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年度聘用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聘用计划,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八条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应聘材料。

第九条用人单位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教师聘用委员会会议,对应聘者的基本条件、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投票表决,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签字后,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审核推荐人选材料,并提交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学校批准的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通过我校聘用考核的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等,均采取人事代理方式聘用。

第十二条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还可选择申请从事师资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招收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首聘期为三年,可续聘一次,累计聘期不超过六年。

聘期内不得转岗。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首聘期和续聘期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破格晋升或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入选国家部委重要人才项目、获得国家部委重大奖励、主持国家部委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者,或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经学校批准后,与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人事档案调入学校。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和首聘期届满考核。

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报送年度考核结果到学校备案;报送首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和是否续聘意见到学校审批。

年度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未通过首聘期届满考核者,终止聘用合同;续聘期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者,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现有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同等的薪酬、保险、子女入学等福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可申报学校相关业绩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聘期内学校为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
启动经费。

第十九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申请国内外交流、进修项目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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