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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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销售合同

购买方:合同编号:T-XJX2011-7-13

销售方:签约地点:山西. 长治

购销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事项,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品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交货时间:

价稅总额(大写):贰仟伍佰伍拾陆万元整

具体价稅结算总额以当月实际发货量为准,销售单价为出厂含税价。

二、质量要求、技术指标及扣罚标准:灰粉≤12.5%(每超0.1%降1元/吨,最高不得超过

13.0%,若超过原则上做退货处理或加倍降价处理;)、挥发份≤1.8%(每超过0.1%降1元/吨)硫粉≤0.65%(每超过0.1%降1元/吨)、水分≤6% M10≤7(每超0.1%降1元/吨)、M40≥84(每低0.1%降1元/吨)、反应性≤28(每超1%降10元/吨)、CSR≥63(每低1%降10元/吨)、焦末(粒度在25mm以下部分)≤6%(超出部分按焦末结算,价格600元/吨计算),水分超出部分,扣除多出水分重量结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双方对标的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在南京北化验单出单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销售方,否则视为合格。购买方提出的扣发标准,由生产企业全部承担。

三、计量方式:结算重量以收获站轨道衡计量为准,扣除竹笆皮重0.1吨/车。

四、交(提)货地点:到站南京北港务三公司专用线,收货人为常熟市龙腾特种钢有限公司。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铁路运输。销售方负责发运到南京北港务三公司专用线车板交货,销

售方代办的铁路运杂费在此批焦炭的合同单价之内。二票结算(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铁路大票、运杂费)。

六、货款结算及期限:购买方按月在铁路核准计划下达后三日内预付货款壹仟万元整,发购

7000吨后再付壹仟万元整,所有货物在货到南京北验收合格后,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剩余货款购买方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付款方式为承税汇票。

七、违约责任和义务:

1、销售方必须提出陕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焦炭。

2、销售方收到购买方预付款后,有义务在确保按时、按量、按质供货,否则销售方应退还

预付款另按销售方收预付款日起以3%/月支付违约金。

3、购买方如未能按约定付款结算货款,则另按未支付之日起的未付金额的3%/月计算支付

违约金。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异议过大,在合同签订或合同履行的法院裁

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形成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购销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2011年8月15日合同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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