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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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法条分析【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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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条分析对于一道10的法条分析题,一定要有答题要点,这个答题要点,我认为这要有以下几点:1〉该法律条文所反映的是民法中的什么法律制度2〉该法律制度的概念3〉该法律制度的法律特征或者说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要件4>该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或者法律目的、法律效果立法目的,条款解决了什么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在现阶段有什么不足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分析:1.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只能截取其中的部分进行法律调整。
而该法律条文正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制度。
2.由该条可见,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
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其表现在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以及权利保护的平等。
但是这种平等也存在例外,在身份法领域,如父母子女间的亲权关系等,同时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促进平等性.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一方必须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非其它身份参与,即公权力不得参与.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民法不保护其它个体所为的行为。
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类:所谓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所谓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具有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的特点。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分析:1.这两条是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2.法律上的“能力”是指一种在法律上的资格和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以及不得抛弃的特点。
民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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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物权B. 债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2.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A. 主体资格B. 意思表示C. 行为自由D. 行为合法答案:C3.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B. 因欺诈而实施的行为C. 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D. 所有选项答案:D4.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停止侵害D. 所有选项答案:D5.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买卖行为B. 赠与行为C. 遗嘱行为D. 继承行为答案:ABC2.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行为无效?A. 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D.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答案:ACD3.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行为可撤销?A.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B. 因欺诈而实施的行为C. 因胁迫而实施的行为D. 因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答案:正确2.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和行为自由。
()答案:错误3.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和停止侵害。
()答案:正确4.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答案:正确5. 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民法中民事权利的定义及其种类。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63239a98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bd.png)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行为来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而要使一个行为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意思表示首先,主观要件中包含的基本要素是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愿,才能构成有效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应当是真实、自主、明确和完整的,不能是出于误解、欺诈、威胁等非自主意志产生的结果。
素质要求其次,主观要件中还包括了素质要求,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独立做出法律行为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一个人依法能够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独立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只有具备合法的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行为才能被视为有效法律行为。
客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中首先涉及的是客体,即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或内容。
法律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其他法定物体,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针对特定的客体,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法律行为中,客体的明确性和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形式最后,客观要件中还包括形式的规定,即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才能生效。
不同的法律行为可能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
行为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适用的形式规定,否则法律行为可能无效。
结语综上所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既要求具备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表示和素质要求,也需要满足客观要件,包括客体和形式等要求。
只有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使该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力,享受法律保护。
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理解和遵守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ef0c4c9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0a.png)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民法构成要件什么意思
![民法构成要件什么意思](https://img.taocdn.com/s3/m/cd23629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db.png)
民法构成要件的含义
民法构成要件是指在民法领域中,为使一项法律规定产生效力或成立特定法律关系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或要求。
这些要件通常包括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各个方面。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参与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在民法中,通常规定了法定的主体要件,例如年满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客体或对象必须合法、适当。
客体要件通常涉及到具体的物品、资产或权益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法律事实要件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所要求的具体情况或事件发生,例如债权发生、租赁合同成立等。
为使法律关系产生效力,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
在民法构成要件中,各个方面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缺一不可。
只有满足了所有要件,法律关系才会得以成立和有效执行。
民法构成要件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通过规定明确的构成要件,使法律关系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便是关于民法构成要件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含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这些要件,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行事,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4fa794eb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e0.png)
3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如合同行为。
4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合伙合同、成立 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等。
5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 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9.4 意思表示不自由 2) 有欺诈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进行意思表示。过失不构成欺诈
3) 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4) 表意人基于错误而作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须由法官根据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性加以认定。 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通则 58 条将其归为绝对无效,合同法 54 条为可 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61 条和合同法 58 条受欺诈一方还可以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
1
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 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 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 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 规定发生的。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 为三者关系
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 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 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合法性
4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2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方行为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 继承权、免除债务、授权等。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会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https://img.taocdn.com/s3/m/c0b00c28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5.png)
17、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18、犯罪课题研究
19、论刑法上的行为
20、论不作为
21、持有型犯罪研究
2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23、西方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介
24、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25、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26、法人犯罪研究
27、论犯罪故意
28、论犯罪过失
29、论业务过失犯罪
30、论犯罪目的
93、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94、论财团法人
95、论取得时效制度
96、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97、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98、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99、论合同解释原则
100、论有限合伙
101、论隐名合伙
102、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
103、论隐私权
104、论名誉权
105、论精神损害赔偿
106、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6、"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46、论胁从犯的处罚
47、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48、论想象竞合犯
49、论法条竞合
50、论结果加重犯
51、牵连犯及其处罚原则研究
52、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53、论无限防卫权
54、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55、安乐死问题研究
56、刑罚目的研究
57、刑罚功能研究
58、刑罚机制研究
59、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60、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11、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2、法律与政策
13、法律与自由
14、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5、论市场经济与法观念
16、论法律标准与生产力标准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24ca624c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64.png)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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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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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
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约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保护
在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 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多方法律行为
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 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情形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如 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
具体情形
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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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不需要支付 任何代价。
双方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之“默示”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之“默示”](https://img.taocdn.com/s3/m/23a28a7ca417866fb84a8e9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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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理论 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 , 并对私法 自 治以及法治秩序的构成 ,
( ) 一 法律行 为 的成立要件
法 律行 为 的成立要 件主 要有 : 其一 , 律行 为的 主体 : 法 其二 , 有 意 思表示 ; 三 , 其 有标 的, 即行为所 产 生权利 义务之 客体 , 以 可 是 物 、 为、 力成 果 以及权 利等 。另外 , 律行 为 的成立 , 了 行 智 法 除 行 为人 的意 思表示 外 , 必须辅 以一 定交付 事 实。 还 ( ) 二 民事法律 行为 的生效要 件 1一般 生效要件 . 要使 民事法律 行为具有 法律上 的约束力 , 达到行 为人 预期的 后果 , 必须 符合下列 的要件包 括: 1行为人具 有相应 的 民事 行为 () 能力 。 () 2 意思表 示真 实。 () 为 内容 不违 反法 律和 社会 公共 3行 利益 。在此 不 一一解述 。 2 特别 生效 要件 . 除 了一般 生效 要件 外 , 还有特 别生 效要 件 , 其主 要是 根据法
律 行为 具有三个 最基本 的特征 , 民事法 律行 为是 民事 主体 以达 即 到一 定 民事法律 后果为 目的的行 为、 民事 法律行 为 以意 思表示为
要素、 民事法 律行 为是具 有法律 约束 力 的合 法行 为 。 法 律规 范和 创制人 们 的行为模 式 ,必须 以行 为 的合法 为前 提 。 民事法 律行 为只有 在其 从 内容 到形 式均 符合 法律 要求 或不 违背 社会 公序 良俗 的情况 下才能得 到法律 的承认和 保护 , 也才能 产生 行 为人所期 待 的效果 。 二、 民事法 律行为 的构 成要件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库完整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库完整](https://img.taocdn.com/s3/m/6e2651ef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d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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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1、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A. 受教育权 B. 劳动权 C. 言论自由 D. 宗教信仰自由答案:D 解析: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劳动权和言论自由,而宗教信仰自由并未明确提及。
2、下列哪个机构不属于我国司法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公安机关 D. 立法机关答案:D 解析: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立法机关不属于司法机关。
3、下列哪个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A. 劳动合同关系 B. 婚姻关系 C. 继承关系 D. 劳动关系答案:C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承关系属于财产关系的一种,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4、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A. 非法拘禁 B. 故意伤害 C. 盗窃D. 无证驾驶答案:D 解析:无证驾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二、判断题1、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对解析: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2、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答案:对解析: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案:对解析: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答案:对解析: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
三、简答题1、请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4318a5b8804d2b160a4ec012.png)
If you believe in dreams, dreams will believe in you.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责任行为的构成要件。
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
(2)特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是指适用于各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类构成要件多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
如环境污染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等。
怎样的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在承担责任之前,我们要先了解清楚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
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
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二、民事责任的条件与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而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有:①违约责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扶养)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犯罪人除服刑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但是,随着。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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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a7f87e33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48.png)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行为,就必须深入研究其构成要件及其背后的理论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范围的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一个八岁的孩子独自购买价值数万元的珠宝,这一行为通常是无效的,因为他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相一致。
如果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甲因受到乙的胁迫而将自己的房产低价卖给乙,甲在摆脱胁迫后有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其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要求。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买卖毒品、人口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再如,以婚外情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也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首先,它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民事活动纷繁复杂,通过明确的构成要件,可以清晰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论题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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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学1、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2、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3、试论民事权利的本质4、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5、析民事责任制度中的债不履行责任6、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7、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8、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保护的发展与变化9、试析担保法律制度10、试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1、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想12、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13、消费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1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议15、电子合同的证据与效力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论表见代理3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论无权代理35.论民事权利体系36.论人身权体系37.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8.论所有权的限制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55.论担保物权体系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57.论质押的客体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62.论共有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65.论物权的效力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68.论物上请求权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70.论物权法定原则71.论一物一权原则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73.论债的特性74.论债权的相对性75.论债权的效力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78.论多人数之债79.论债的转移制度80.论债权人的代位权8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82.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83.论《合同法》制定的意义84.论合同自由原则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89.论继续履行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94.论不当得利95.论无因管理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03.论财团法人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108.论合同解释原则109.论有限合伙110.论隐名合伙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112.论隐私权113.论名誉权114.论精神损害赔偿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16.论无效民事行为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18、诚实信用原则价值功能研究119、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120、论民事权利的滥用121、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适用范围122、民法上物的范围研究123、民事权力能力研究124、法人人格之独立与否认125、双务法律行为之特质126、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及效力分析127、违法性法律行为之效力之研究128、论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29、表见代理研究130、隐名代理研究131、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研究132、私力救济制度的法律思考133、论民法漏洞的补充方法13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135、拾得遗失物制度比较研究136、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137、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138、论特殊留置权139、论占有140、论我国抵押担保制度及其完善141、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比较研究142、善意取得制度研究143、论物权法的发展历史与我国物权法的制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是: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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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
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义,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首要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其内心的意愿与外在的表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体现,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的合同就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再如,借腹生子的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意义(一)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障。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3cc12fc7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41.png)
民法通则五十五条中意思表示真实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
一、真实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民事
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能力,才可以构成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行为有足够的表示能力:行为人可以以各种形式进行表示,如言语、文字、图画等;表示的本质要求是有显示的意图,即对对方传达某种思想或意见。
3、行为有足够的确定性:行为人在办理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明确内容,确定行
为发生的结果和结果的来源,则这一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
二、真实构成要件具体列举
1、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拥有民事资格、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表现能力、自主行为能力以及保障民事行为的法律意识等。
2、表示的有效性:表示的有效性要求表示本身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可以以言语、
文字、图画等形式表示,但是表示的本质要求是有显示的意图,即能传达某种思想或意见。
3、行为有足够的确定性:行为准确性要求行为本身必须具有确定性和清楚性,行
为人办理民事行为时必须明确行为的内容,行为发生的结果,以及结果的来源,
方可被认定为真实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3abe7423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f0.png)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愿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和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客体、主体、目的和形式。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内容,可以是财产、权利或利益;主体是指行为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目的是指行为人达到的目标和意愿;形式是指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需要采取的形式或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和其他行为等。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虚假手段获取利益,或者依法取得利益但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其他行为包括遗嘱、赠与、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成立效力、生效效力和抗辩效力。
成立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生效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或条件,达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抗辩效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以某种事实或法理理由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为了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规定了效力保护原则。
效力保护原则包括保护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保护合法权益等。
同时,对于违法、欺诈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也规定了撤销、无效和附义务等救济措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5c2e7ff8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87.png)
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是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如果是要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其是不合法的。
那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
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
例1,江苏省应县某小学一体育教师,在32米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四年级学生往返跑一次,学生高坚跌倒骨折,经查教学内容违反《全日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规定,程度和难度都超过学生承受能力,学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见1988年4月4日《上海法制报》)如果教师完全按规定教学,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例1。
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否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例2,体育课上,学生突然晕倒,教师有义务及时救助,如果教师不采取措施贻误诊治,校方理应对其不作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例3,某小学生双休日欲翻墙进校园踢足球,从2.5米高的墙上摔下,教师不予理睬,此时的不作为行为虽应受良心的谴责,但对学生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学生如延误治疗而致残,学校不负民事责任。
见办法13条之规定。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有的行为虽然是发生损害事实的一个条件,但却不是真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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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理论意发表时间:2018-05-22T09:37:21.240Z 来源:《知识-力量》3月下作者:朱丽[导读]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
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
(苏州谨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州 215000)摘要: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理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鸣。
鉴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混淆,文章从一般构成要件与特别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加以分析,进而探讨明确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理论意义。
这一界定有利于完善法律行为要件论,有利于理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的逻辑关系,有利于为举证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理论意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又称为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在民法学中居于重要地位,它联结着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形成民法学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然而,作为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诸多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争鸣,构成要件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弄清这一问题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什么样的行为算作是民事法律行为问题,即是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问题。
易言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
它不以具体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和自定标准为依据,而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某一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当行为人的某一表示行为符合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当行为人的具体表示行为不符合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观念上将视为法律行为不存在。
按照大陆法民法的通常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特别两种。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切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具备的共同要件。
具备一般构成要件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
而对于此共同要件,民法学者历来都未达到认识上的统一。
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行为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三项;有的学者主张一般要件应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两项;也有的学者主张仅以意思表示为一般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人;2、意思表示;3、设权性。
理由如下:其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明确了意思表示要素,行为人自己确定,将行为人另纳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
”但也应该认识到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实施的行为,并且必须按照民事活动的准则进行,以此区别于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因此,它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
况且,行为人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然也仍需具备。
其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确应含有行内容,但意思表示要素已有包含,所以没有必要重复罗列。
其三,意思表示是核心构成要素,而非惟一构成要素。
首先,谁都不会否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史尚宽先生就曾反复说过,“法律行为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
”“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虽亦得为法律行为之要件,然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行为。
”其次,若主张仅以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则表明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具有等价性,而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二者不具等价性。
上述史尚宽先生之语亦表明意思表示非惟一要件。
但不得不承认,意思表示乃民事法律行为之核心必备构成要素:一方面,由于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个人自由主义作为本质规定的,因此意思表示早就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法律行为成立时的核心性必备要素;另一方面,与其他必备构成要素相比较,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后果,“皆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定之。
……因此意思表示之问题,遂为法律行为之中心问题焉。
”可见,意思表示惟一要素说是有偏失的。
其四,以设权性为法律行为构成要素,有助于区别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
设权性是指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
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与表意行为相区别,因为后者也具备前两条。
例如,催告债务的履行这种准法律行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就无从进行催告行为本身,因而就不能没有意思表示。
但其效力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能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发生,不能按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
所以,准法律行为不能具有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即设权性。
可见,民事法律行不仅要具备前两项,也要具备第三项,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一切民事行为的独立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指某些具体的或特别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须具备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具备的特别的事实要素。
从理论上说,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仅仅是一种抽象,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至多仅表明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基本条件,而在实践中,在多数情况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要依据一般构成要件,更要依据特别构成要件。
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种。
1、合同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合同行为的成立除需有基于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意思表示外,还需有合意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史尚宽先生指出:“契约为二个以上意思表示之一致,故契约之特别(成立)要件为意思表示一致。
”2、要物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该行为的成立除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有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行为。
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此类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运输法律行为,它还要具备标的物转移的条件。
3、要式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要式行为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其意思表示还须具备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的特别成立要件。
如遗嘱行为等以书面形式为特别要件,婚姻行为等以登记形式为特别要件。
二、探讨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意义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并不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加以区分,而是以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取代法律行为的成立,致使出现极大的理论混乱。
于是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有利于法律行为要件论臻于完善第一,避免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原理之矛盾。
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这一原理为例,若不区分成立与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生效即成立的话,这一原理即可表述为“意思表示为生效要件”,但这一表述并不科学。
因为有意思表示不当然表明民事法律行为就生效,只有意思表示真实,才可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可见,有无意思表示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而其真实性才是生效要件。
第二,避免民法常用术语之矛盾。
事实上,在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无效合同、无效代理、无效遗嘱等具体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若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不加区分,则表明上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矛盾的。
试想,无效时根本不成立合同,又怎能成为无效合同;再扩展,无效时民事法律行为都不成立、不存在,又焉能成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呢。
这便存在一种逻辑上的紊乱。
第三,避免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制度之矛盾。
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规则是一法律事实成立规则,依其只能作出构成或不构成(成立或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是指为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之必要条件,依其可产生多种不同的效力后果。
在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而不具备生效要件时,……可得三种情形(效果),即无效、得撤销与效力未定是也。
”若不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则极易产生基本制度之矛盾。
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并非立即生效,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假使成立即有效,则实属矛盾。
又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后视条件成就与否定其效力。
当条件未成就时则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混为一谈,则表明此行为自始未成立,而此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无可否认的,显然这于理不通。
再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期限届满未得法律保障而归于无效,那么同理成立即生效、无效即未成立的话,则此民事法律行为又未曾成立,与此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的客观事实相矛盾。
(二)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有利于理顺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的逻辑层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实质既系法律行为之成立,亦系法律行为之存在,故本质地表现为法律行为诸多事实构成因素地准确提炼与展示,这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证性标志,而关于法律行为之有效,应以法律行为诸多构成因素之尽都合法为其依据。
前者在证明行为人已经行使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法定权利和自由,而后者旨在证明生效法律行为所生之后果符合法律善良、公正之要求。
本质之不同,决定了二者相应的逻辑层次关系应之如何。
前述内在地表明了二者的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果一行为不具备前文所述之构成要件,则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就不必论及效力,生效法律行为就失去其逻辑起点。
若论及效力则势必先要论及构成要件,即先判明其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
(三)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有利于为法律上的举证责任提供理论依据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与生效要件不同,其举证责任也就不同。
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人,但生效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有争议的人。
例如,谁对已成立的样品买卖提出无效,谁就必须提供买卖标的物不符合样品标准的证据;谁对已成立的遗嘱提出无效,谁就必须提供遗嘱无效的证据等等。
参考文献[1]童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8.[2][台]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75.[3][台]李宜琛.民法总则[M].台湾:正中书局,1977:247.[4][台]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78:14.[5]高在敏.论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哲学价值[J].法学评论,2002,(3):23-31.[6][台]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79:31 作者简介:朱丽(1988年10月—),女,江苏常州人,现居住在苏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工作单位为苏州谨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