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
无锡建筑用地出让方案公示
![无锡建筑用地出让方案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b78708ae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7.png)
无锡建筑用地出让方案公示无锡建筑用地出让方案公示为了进一步推动无锡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要求,现将无锡市建筑用地出让方案公示如下:一、项目背景为适应无锡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无锡市政府决定出让一批建筑用地,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产业的繁荣。
二、出让地块范围本次建筑用地出让方案涉及的地块位于无锡市主城区,具体包括XX路、XX路等多个街区。
总面积约为XX平方公里。
三、土地用途本次建筑用地出让主要用于商业、居住和公共设施等多种用途。
具体用途根据规划要求,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的需要,由竞拍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选择。
四、报名及竞拍条件1. 参与本次竞拍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经验和资质,能够按时完成规划设计和施工工程。
2. 参与本次竞拍的单位必须能够提供相关资金和担保,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参与本次竞拍的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声誉,在过去的经营中没有违规行为。
五、报名及竞拍程序1. 报名阶段:竞拍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资格审查:无锡市相关部门将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初步筛选。
3. 竞价活动:通过竞价活动,确定最终的出让价格。
4. 中标公示:将中标单位的名称和报价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竞拍规则1. 本次竞拍采取无底价竞价方式,最终成交价以竞拍结束时的最高价为准。
2. 竞拍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竞拍的公平公正。
3. 如有发现竞拍单位串通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资格。
七、出让合同1. 中标单位需与无锡市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出让合同中将规定项目的开发周期、付款方式、工程质量要求等具体事项。
3. 中标单位需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的开发和交付。
八、监督审查无锡市政府将加强对本次竞拍活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竞拍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无锡土地出让金标准
![无锡土地出让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652b2e8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a7.png)
无锡土地出让金标准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指在无锡市范围内,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的确定标准。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旨在合理确定土地出让金,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依据。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主要依据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具体条款,以及土地出让公告中规定的出让金标准。
同时,还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合法合规。
二、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总额的确定和单价的确定。
土地出让金总额的确定一般是由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出让金总额 = 土地面积×土地出让金单价。
而土地出让金单价的确定则是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的,一般会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规定。
三、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是指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购买方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出让金;而分期支付则是指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具体支付方式一般由政府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规定,购买方需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使用。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使用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管理。
政府会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将土地出让金存入该账户,并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理使用和最大化效益。
五、土地出让金的调整。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一般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土地价值进行调整。
政府会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适时对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土地出让金与土地价值相匹配。
土地出让金的调整一般会在土地出让公告中进行公示,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无锡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
![无锡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a950f89b0717fd5360cdc96.png)
锡市出台实施《无锡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03-05 浏览次数:40 字号:[ 大中小]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正式出台实施《无锡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采取“分层定价、分层设权”的方式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开始审批和登记市区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土地价格“分层定价”。
为鼓励地下商业空间的开发,《办法》也制定了合理的土地价格: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其地上土地使用权成交楼面地价的50%确定,负二层按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对单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2.0)的50%确定,负二层金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
二、土地登记“分层设权”。
《办法》明确,将采用“分层设权”办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标注“地下”身份;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房屋产权凭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土地使用证办理。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涉及产权分割登记的,参照地面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办理。
三、地下空间使用权“分开出让”。
《办法》明确,新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参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操作。
其中,单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单独操作,结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与地上工程捆绑操作;对批准后变更核准面积的,经规划重新核准后,按原出让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于《办法》实施前经批准建成的地下建(构)筑物,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办法》规定:在符合设计规范,满足相关功能要求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在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前,先征得市发改、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同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https://img.taocdn.com/s3/m/29eedbb6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d6.png)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
在20年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锡工告字[20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活动中,竞得编号为锡国土(工)20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位于,面积,用途为用地,土地出让金成交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转为受让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总价款20%),超出定金数额部分,转为土地出让金。
请竞得人持本《成交确认书》于10个工作日内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块所属分局)(地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的,视为竞得人主动放弃竞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贰份,出让人、竞得人各执壹份。
特此确认。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3446ce6960590c69ec376c0.png)
(2011 年8 月26 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11 年9 月23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发挥历史文化和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公安、民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c7cfb4a2b160b4e767fcf2e.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锡政规〔2012〕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实行公开出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公开出让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等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开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工作。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出让活动规范有序。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建设、审计、住保房管、市政园林、人保、环保、水利、教育、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开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作。
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公开出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二)审定公开出让计划以及具体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三)研究土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地块前期开发资金的安排;(四)监督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五)协调解决公开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fd899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e8.png)
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建筑、军事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
第三条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baf7105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45.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锡政发[2008]275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锡政发〔2008〕27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苏委发〔2003〕703号文件和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快落实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锡山经济开发区的资源与效益优势,推动锡东片区开发建设发展,培育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带动极和增长极,现就做好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国内一流开发区为目标,按照“精简、效能、集中、授权、创新”的工作原则,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配备更强的力量、配置更好的资源,进一步改进、完善对开发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全力推动锡山经济开发区转型优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精简原则。
在统筹协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职能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和市场准入(企业设立)管理“两条龙”行政服务的要求,坚持“科学、合理、依法”的原则,梳理职能、落实授权、优化管理。
(二)效能原则。
坚持“支持开发、服务建设”的宗旨,以权力下放、派员委托为主要形式,赋予锡山经济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力求优化行政服务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三)集中原则。
锡山经济开发区设立集中受理服务大厅和相应办公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集中进驻,集中行使赋予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四)授权原则。
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进驻锡山经济开发区行使审批职能的人员和职责,并在本级权限内授权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ac0bd3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63.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实施日期】199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其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予以处罚。
”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不如实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成交价格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可责令其补交所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费。
未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92f44c8d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6.png)
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保障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18号)要求,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及《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无锡市自然资源交易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接受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通过互联网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出让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要求的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登录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确认网上交易活动结果的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一)出让人发布出让信息;(二)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三)竞买人网上竞买报价;(四)双方确认交易结果;(五)出让人发布成交公示。
第四条网上交易系统采用统一的数字证书。
竞买人须到当地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五条网上交易期限以出让公告发布的交易起止时间为准。
第六条网上交易系统的软硬件运行环境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交易期内网上交易系统实行不间断运行。
网上交易操作指令以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出让地块设定出让底价的,出让人应在网上挂牌期截止前30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八条竞买人参加交易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交易规则及地块出让文件的规定。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https://img.taocdn.com/s3/m/2e6e33b665ce05087632131d.png)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7〕7号(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以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城市(镇)规划区内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划区内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办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宅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财政、农林、劳动保障、审计、民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等,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
第八条通过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开发。
城市(镇)规划区内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先征为国有土地。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0305b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7c.png)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号)与《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锡建规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
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发文规定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
编制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省计价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人工、材料价格应严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不得上浮和下调。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违反清单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将责令企业整改,并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中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对编制人员依法扣分、对责任企业除在江苏建设招投标网上依法公示外,暂停其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二)加强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完成一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周期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并按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计价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价款的计算、核对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2ed9346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36.png)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政府对土地进行出让所收取的金钱标准。
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对于土地出让的公平性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规划、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以保证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因素。
不同位置的土地在市场上的价值是不同的,比如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价值通常更高,而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相对较低。
因此,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需要根据土地的位置确定相应的标准,以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
其次,土地的用途也是确定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同用途的土地对市场的需求程度不同,比如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的需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需要根据土地的用途确定相应的标准,以满足市场需求和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此外,规划和土地市场的供需情况也是确定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土地规划的不同会影响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式,而市场的供需情况也会直接影响土地的价格。
因此,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需要根据土地规划和市场供需情况确定相应的标准,以保证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最后,政府在确定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制定出合理的标准,以保证土地出让的公平性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政府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评估等方式,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以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无锡市土地出让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土地的位置、用途、规划、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以保证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政府在确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出合理的标准,以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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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无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我市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和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编制我市2009年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拉动内需、确保增长”的工作主线,以维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主要目标,统筹兼顾各经济主体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力做好经营性用地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水平。
(二)编制原则2009年的出让计划编制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适度从紧,控制总量。
2008年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第二季度以来房地产投资增幅明显回落,土地市场竞争减弱,市场需求更加理性,所以,2009年的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不宜过大。
2.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土地供应的布局既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导向,也是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的客观要求。
2009年计划出让的地块既要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也要体现城市功能的调整。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90f8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3a.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00e2e6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bb.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锡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机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工业用地全链闭合管理,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模式,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经研究决定,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62号)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机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益为导向,强化各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业用地出让监管主体责任,优化工业用地出让评审制度,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机制,调整产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从准入、出让、建设、投产到监管的全链闭合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工业用地准入门槛。
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梳理现行工业用地评审制度,重新制订工业用地出让前的决策评审制度,细化项目准入标准,并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要求纳入工业项目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监管。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1.完善评审准入机制。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区级联合评审机制,由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科技、商务(招商)、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参与,集体评审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cd2fb78bd63186bcebbc7f.png)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以及《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5 (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挂牌竞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应价竞价,根据挂牌期限内出价高低确定价高者得的一种供地方式。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挂牌成交价格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建设规费,需建设绿色建筑。
挂牌成交后,须按规定缴纳契税。
出让金及竞买保证金均以人民币结算。
地块竞得人须在地块交付之日起1年内将地块投入开发建设,地块竞得人应在办理完毕开工手续后3日内,报国土环保局备案,在地块交付之日起3年内将地块全部建筑工程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
除经出让人同意外,地块竞得人不能满足上述各地块开发建设要求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地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及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凡具备经发部门的项目审核书面意见(或备案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苏园国土2017-G-11号地块竞买人须符合苏府[2011]217号文件规定,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苏园国土2017-G-8和苏园国土2017-G-10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上述地块的利用和开发建设均需符合经发、规划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具体要求。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img.taocdn.com/s3/m/0d193b4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d7.png)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介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无锡市政府设立的一个重要机构,致力于推动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旨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无锡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包括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国有资产等领域的交易。
2.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致力于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推动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交易平台和信息公示系统,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 加强市场监管与服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市场监管与服务,维护交易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咨询,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交易规则和条件。
4. 推动信息化建设。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和在线交易平台,实现交易的在线化、便捷化和安全性。
二、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创新举措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采取多种举措提升交易效率和服务水平。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创新举措:1. 搭建云平台。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云计算技术,搭建了一个云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各个交易平台之间可以通过这个云平台进行数据传输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引入拍卖模式。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引入拍卖模式,将传统的“挂牌竞价”方式转变为“拍卖竞价”模式。
这不仅能够提高交易速度,还能够激发潜在买家的竞争意愿,促进资源交易的最优结果。
3. 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方便交易参与者的融资需求,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无锡市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e8dfc52cc58bd63186bd87.png)
无锡市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规范工业用地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无锡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用地转让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单独供地的工业用地和标准厂房用地。
单独供地的工业用地是指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规定后,独立供应的工业产业项目用地以及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规定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般工业用地。
标准厂房用地是指单位和个人建造的用于招商、安置及项目投资者自己用于工业生产的集约式工业生产厂房用地。
第二章转让条件第四条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工业用地受让人。
第六条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剩余使用年限;(二)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币种、支付方式等;(三)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五)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工业用地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2006年7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须在通过节约集约利用验收评估后,持换发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三)转让地价按市场价经过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低于最低保护价转让的,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
第八条单独供地的工业用地转让除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受让人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项目投资强度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或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最低投资强度标准,确有困难的,受让人必须有二年内达到不低于最低投资强度的承诺;(二)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经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鉴证;(三)受让人受让工业用地后需要在六个月内投产;(四)受让人不得改变工业土地用途。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98ed5f8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3e.png)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2•【字号】锡政办发〔2016〕21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的意见锡政办发〔2016〕2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最大限度保障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带保留建筑物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地块内具有合法手续的非住宅建筑物确需连同地块一并出让的,适用本意见。
二、工作规范(一)确需保留建筑物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坚持“净地出让”原则。
确需保留建筑物由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提出申请。
区政府申请时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块规划文本或者区政府组织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专题研究后出具的建筑物需保留的书面意见,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将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一并处理给地块受让人的书面意见。
(二)组织资产评估确需保留建筑物价格由所有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原则上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所有权人对此价格认可后提交书面确认书。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由所有权人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并提交报经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材料;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按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地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
(三)审查出让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审核地块出让方案时,应纳入确需保留建筑物的相关情况,并与出让方案一起报市政府审批。
(四)发布出让公告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时应包含保留建筑物价格、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建筑物交付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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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的通知锡政规〔2012〕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无锡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公开出让),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实行公开出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确保公开出让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等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开出让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2织实施公开出让工作。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公开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出让活动规范有序。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建设、审计、住保房管、市政园林、人保、环保、水利、教育、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开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的公开出让工作。
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公开出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二)审定公开出让计划以及具体地块的公开出让方案;(三)研究土地储备和公开出让地块前期开发资金的安排;(四)监督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五)协调解决公开出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储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储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开出让活动应当编制公开出让年度计划。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经济运行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辖区下年度公开出让面积和具体公开出让地块提出初步计划。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初步计划,组织对公开出让地块的前期开发情况进行核定后编制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年度计划,应当报储委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开出让年度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实行公开出让年度计划半年调整制度。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半年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公开出让地块拆迁进度,对公开出让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出让年度计划编制程4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对列入公开出让年度计划的地块,规划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地块规划,确定规划条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公开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应当集体研究确定。
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公开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出让价格由储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二条公开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含网上挂牌)。
公开出让地块的出让价格包括招标标底,拍卖起叫价、底价,挂牌起始价、底价等。
其中,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标底、底价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公开出让一般不设定竞买条件,特殊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公开出让竞买条件。
设置公开出让竞买条件,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其中,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等设置竞买条件的,由储委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地块公开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地块公开出让方案应当经储委会审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块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地块公开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内容。
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6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地块公开出让公告。
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建设条件等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告有效期内无人申请投标或者竞买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公开出让可以实行预公告制度。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有关地块的相关信息进行预公告。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公开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投标人、竞买人对公开出让公告中建设条件、交易条件等有疑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通过书面来函、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咨询。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投标人、竞买人的查询进行研究,并通过现场答疑、网上答疑等方式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招标、拍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现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竞买人根据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进行报价;(二)竞买人的新报价经确认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三)现场挂牌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竞买人有效报价的,挂牌成8交;无人报价或者无有效报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现场挂牌期限届满,有两个以上竞买人在现场挂牌中有效报价并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现场竞价:(一)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截止时的最高报价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的价格;(二)现场竞价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三)现场竞价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经确认后继续竞价;(四)现场竞价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经连续三次宣布后,无现场竞价竞买人继续应价或者报价的,现场竞价成交,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者现场竞价竞买人均不应价、报价的,现场挂牌截止时竞价或者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网上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网上挂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网上挂牌公告,公布拟公开出让地块的信息;(二)参与网上挂牌公开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依法确定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认证并办理USBKEY,成为网上交易系统用户;(三)网上交易系统用户通过核对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的条件,自行确定竞买资格;(四)自行确定符合竞买资格的网上交易系统用户经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后成为竞买人;(五)网上挂牌期不得少于10日,从第一个竞买人有效报价开始进入挂牌期;(六)竞买人进行新的报价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更新挂牌,显示新的报价;(七)网上挂牌期限届满,只有一个竞买人有效报价的,即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无有效报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网上挂牌期限届满,有两个以上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中10有效报价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网上限时竞价:(一)网上竞价系统自动设置竞价时限进行倒计时;(二)在竞价时限内有竞买人有效报价的,网上竞价系统自动设置新的竞价时限继续竞价;(三)在新的竞价时限内无竞买人有效报价的,网上限时竞价倒计时结束,网上竞价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以竞价时限内最高有效报价者确定为竞得人,并公布限时竞价结果。
在网上限时竞价中竞买人无报价或者无有效报价的,网上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网上挂牌或者网上限时竞价竞得人确定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竞得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竞买资格审查。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竞买资格审查后,进行竞得资格确认。
经确认符合竞买资格的应当成交;不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取消竞得资格,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时设有保密底价的,投标人、竞买人的最高报价未达到底价时,投标人、竞买人同意以底价成交的,应当确认成交,并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同意以底价成交的,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确定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竞得人确定后,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于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中标人、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竞得地块的,其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其受让地块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审批、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并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向中标人、竞得人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十条中标人、竞得人在公开出让活动中,通过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地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土地公开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开出让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的年度公开出让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建立完善公开出让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公开出让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第三十四条以公开出让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