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法律风险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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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法律风险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我公司计划投资拍摄一部根据原创小说改编的电影片,需要取得该部小说的影视剧改编权,因该部小说的作者已将影视剧改编权转让给一位导演,我公司目前只能通过该导演取得合法授权。现就不考虑通过导演授权的情况下,我公司可以采取的方案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作出调查研究,出具此报告。
因并未查阅小说作者与导演之间签署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内容,故此我们出具本报告的前提为假定二者之间的影视剧改编权授权为独家永久性授权,且不存在可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
二、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如我公司与小说作者另行签署《影视剧改编权授权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因我公司取得的改编权授权在导演之后,根据“权利在先”原则,该项权利仍归导演享有,且小说作者对该部小说的改编权已无处分权,故与我们签署的新合同其实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故我公司根据新合同拍摄完成的影片侵犯了导演享有的影视剧改编权及摄制权等,存在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判例,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一般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为: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导演的实际损失(包括原合同中约定的授权金及预期利益)难以计算,故以第二种标准,即我们所得为计算标准的可能性较大,如权利人(即导演)直至影片上映盈利后才主张权利,那么我们可能面临承担巨额的赔偿的风险。
三、其他法律风险
除上述巨额赔偿外,影视作品被诉改编权侵权还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一)可能会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且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故可能会造成影片无法正常拍摄或已经完成的影视作品无法如期上映。
(二)如涉诉可能需要进行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10)款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需要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进行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四、解决方案及法律风险分析
(一)、我公司与小说作者签署一份影视剧改编权授权的倒签合同
1、与小说作者重新签署《影视剧改编权授权合同》,签署日期较导演与作者签署的《影视剧改编权授权合同》的签署日期提前。
2、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我公司需要全部承担作者将会对导演承担的所有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导演购买改编权的价款以及违约金(具体数额需要核查作者与导演之间签署的合同内容。)
(2)如果导演对倒签合同提出质疑并提起诉讼,司法审判中可能会采用笔迹鉴定技术,除相隔三个月的笔记无法鉴定出先后顺序外,超过三个月的笔记基本能鉴定出先后签署时间。
3、综上,倒签合同的方式虽然会暂时解决改编权授权的问题,但是需要作者的完全配合,包括诉讼阶段的举证配合,操作有些风险。另外,如导演提起诉讼,我公司胜诉的判决结果无法保证。
(二)、我公司创作一部与原著内容类似的剧本进行拍摄
1、在不能合法且无风险的取得影视剧改编权的情况下,我公司自行创作一部剧本,内容上可以参考原著。
2、采取此方案的前提是:我们看重的是原著作品的故事情节,而非该部小说的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
3、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可能遭受小说作者或/及导演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对此,根据目前我国的司法判例,法院会从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结构、情节及情节走向、人物及人物关系、主要故事场景等)比较两部作品是否相同或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目前判决侵权成立的案例不多,但诉讼周期较长,包括二审在内,可能需耗时两年。
(三)、对原合同进行必要审阅
综上所述,在不考虑通过导演进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我公司可用的解决方法,均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我们建议在采取上述方案之前,先对小说作者与导演之前签署的合同,即原合同进行必要审阅。
1、研究原合同是否为独家授权,及有期限或有条件授权,《著作权授权合同》中作者往往会与被授权人约定授权期限,如:
(1)《盗墓笔记》的改编权、摄制权的收回,依据便为《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在2012年曾经与授权公司签订《盗墓笔记》系列电影的授权合同,合同约定电影要在合同签订起一年内开机拍摄,否则南派三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北京中联华盟和海岩签署的小说《长安盗》电视剧改编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海岩授权北京中联华盟许可使用原作品并进行改编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即,自2013年 5月1日至2016 年4月30日止)。但如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尚未将原作品制作成为可供发行播放的电视剧,乙方可收回改编权。并无须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2、查看原合同是否对提前解除合同有约定。一般情况下,合同中均会对特殊情况下,合同双方的提前解约权进行约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原合同进行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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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研究,寻求解决方案。
五、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6)款、第48条第(1)款,第49条对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及其责任进行了规定:
1、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