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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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
和处理办法出台
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特别是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配套规则在打击围、串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方面力度不够,包括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以及必要的法律责任制约。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招投标违法手段不断翻新,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给调查和处理招投标违法行为造成了极大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管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近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住建字[2012)124号)。
该《办法》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公开招标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和最低价评标法,割断投标人围、串标的途径,同时对招标人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进行了分类和界定,对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专家之间工作职责和行为进行了明确,建立了投标人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和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重点监管。该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围标、串标行为提出制度保证,也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