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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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

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

山东省工程造价各专业定额及工程计算规范和相关文件查询(一)鲁标定字〔2016〕33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16〕24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标定字〔2016〕13号关于做好“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软件调整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4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墙螺栓孔部位防水等计价依据(试行)的通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预制装配式检查井等补充定额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青建管字〔2011〕4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8〕9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土建专业)--(鲁建标字〔2012〕31号)《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轨道、安装专业)--(鲁建标字〔2013〕3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鲁建标字〔2009〕32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3〕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鲁建标字〔2004〕1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3〕3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二)》--(鲁建标字〔2008〕32号)《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鲁建标字〔2004〕13号)《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二)》--(鲁建标字〔2008〕28号)《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5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2〕11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鲁建标字〔2006〕18号)《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8〕33号)《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7号)《山东省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补充册》--(鲁建标字〔2008〕33号)《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鲁建标字〔2005〕3号)《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鲁建标字〔2008〕8号)。

关于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解读

关于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解读

关于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解读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由省造价总站组织制定和编制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消耗量标准”),现就有关问题作:一、编制“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的必要性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颁发以来,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工程造价改革不断深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即将出台,其征求意见稿提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等许多新理念,并对原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大量变革;在国家科技进步的推动下,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施工机具机械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2014消耗量标准施工工艺及造价水平已经脱离市场实际。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的越来越重视,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人们对居住水平、环境美化要求不断提高,不再满足于基本居住功能,建筑智能化水平和休闲娱乐功能不断提高,原有的计价依据已经不能满足需要。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新时期的建设工程造价,我站集中全省行业力量组织了市州造价站、中建五局、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大地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大量的政策研究及市场调研,编制了2020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二、“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主要内容:新编“计价办法”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共计十三章,50节,327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关于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马鞍山市建筑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高质量有序推进。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21〕507号入《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标〔2021〕4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筑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合理设置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价差的类别、范围、风险的幅度以及价格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二、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以下方式协商约定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的合同条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方式协商调整:(-)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 .人工费价差调整包括综合工日和机械台班人工。

2 .可调整价差材料通常为工程的主要材料,系指签订合同时或结算时材料费(材料调差前)占单位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及以上的各类材料。

种类一般包括金属材料、水泥及水泥制品、混凝土及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砌体材料、碎石、砂、石材、块料面层、门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管材、生石灰、苗木、花卉等。

(二)风险幅度合同中未明确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的,合同价中包含的人工价格市场风险幅度为O;材料价格市场风险幅度为5%o当人工、可调价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风险幅度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涨、跌幅度超出风险幅度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意见(2020)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意见(2020)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的意见(2020)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因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频繁波动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的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合理分担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稳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理提出:一、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价格风险分担原则,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转嫁。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以调整。

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的范围、幅度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一般包括金属材料、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砂子、碎石、砖(瓦、砌块)、石材、门窗、面(地)砖、防水材料、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石灰、保温材料、管材、电线电缆、苗木、花卉等,或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本通知所称的“以内”“小于”均包括本数)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的方法:以招标人控制价采用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信息价为基准价A,以合理施工期内《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月平均信息价 B ,施工期内材料上涨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差的单价为B-A×(1+5%),材料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差的单价为B-A×(1-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豫建科〔2019〕282号•【施行日期】201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强化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减少因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引起的造价纠纷,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实行招标的,应当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最高投标限价,以下统称招标控制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实行招标的,可以设有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由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未明确要求的,投标人可提请招标人明确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3条有关规定进行投诉。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1条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承担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西藏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宣贯材料

西藏2016《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宣贯材料

目录一、《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概况及颁布实施 (1)1.《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概况 (1)2.关于发布2016版《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得通知(藏建招〔2018〕47号) (12)二、西藏2016预算定额五大变化 (14)(一)定额变化 (14)(二)费用变化 (15)(三)海拔降效系数 (16)(四)偏远地区施工增加费 (17)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及示例 (20)四、关于计价软件应用得管理 (21)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报表格式示例 (21)《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得事项一、《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概况为适应全面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得需要,全面贯切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得通知(建标[2013]4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简称“13规范”),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满足我区建设市场快速发展需要,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健全与完善我区计价依据(定额)体系,做好保证政府投资工程效益得基础工作。

为此,根据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藏建招函[2015]625号文《关于组织开展西藏自治区2016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得通知》。

自2015年9月起全面启动2016版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工作,在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文物局与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鹏业软件及相关援助省(市)住建部门等单位共同努力下,经过了一年得时间,在2015全统定额为基础上编制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与市政工程定额,以四川省得园林绿化工程定额与抗震加固定额、北京市得古建筑维修定额为基础上编制我区相应专业得定额,最终形成《西藏自治区2016版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送审稿,2016年9月,我厅会同住建部标准定额司(所)在成都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会议,并通过专家技术审查,于2018年5月1日施行,现就《西藏自治区2016版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得宣贯做如下说明:(一)编制依据《西藏自治区2016版预算定额》就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配套得各相关专业计算规范,以及住建部颁发得201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四川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四川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北京房屋工程修缮定额》,2011《西藏自治区统一建筑工程基价定额》、《西藏自治区统一安装工程基价定额》、《西藏自治区混凝土、砂浆、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1《西藏自治区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与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西藏自治区得实际情况编制。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精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精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办法1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2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第四章 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一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一节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综合练习与答案

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第一节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招标人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暂列金额一般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确定。

A.3%~5%B.5%~10%C.10%~15%D.15%~20%【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暂列金额一般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10%~15%确定。

2、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天前,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

A.15天B.20天C.25天D.30天【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及其编制要求。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后投标截止时间。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最短不得少于()天。

A.14B.15C.20D.30【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投标准备时间是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4、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和招标过程的各种具体要求。

A.项目概况B.项目地点C.项目预算金额D.建设单位名称【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对于项目概况的介绍和招标过程的各种具体要求。

5、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计算。

A.1%B.1.5%C.3%D.5%【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6、编制脚手架工程量清单时,其工作内容不包括()。

A.场内.场外材料搬运B.安全网的铺设C.选择附墙点与主体连接D.钢筋安装【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页脚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四川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四川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四川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2)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直接关系到综合单价水平,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 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3)应该正确、全面的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文件。
(4)不可竞争的措施费和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均属于强制性条款,编制招 标控制价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5)不同工程项目、不同施工单位会有不同的施工组织方法,所发生的措施费也会有所 不同,因此对于竞争性的措施费用的确定,招标人应首先编制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 工方案,然后经专家论证确认后再进行合理的措施项目与费用的确定。
of
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
招标控制价
1 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2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规定及依据 3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4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程序与综合单价的确定 5 招标控制价计价文件组成内容及格式 6 编制招标控制价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7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of
一、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 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定的招标 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 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也可称为拦标价、预算 控制价或最高报价。招标控制价是推行工程量清单 计价过程中对传统标底概念的性质进行界定后所设 置的专业术语。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 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 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 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 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of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1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与专 业工程计量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01•【文号】建标〔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1日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本规划力图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出了工程造价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发展理念和重点任务,是指导“十三五”时期工程造价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发展理念“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

工程造价事业发展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和部署,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环境,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共同推进工程造价事业健康发展。

(一)发展环境。

“十二五”时期我国工程造价事业发展成绩显著。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和复杂艰巨的发展任务,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形势下,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仍然保持了平稳发展,工程造价事业通过工程计价制度改革、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化服务,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造价咨询业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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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 保护及处理知识 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 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 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
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
算文件进行审核, 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
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 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
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 ;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设部令第 107 号)予以废止。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管理办法
1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16 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已经第 9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 年 12 月 11 日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 / 规范化 ,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 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 技能。
、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
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
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
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9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12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发布。该《办法》共 27 条,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 2001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
同意, 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
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 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
合法权
益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
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
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 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 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 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4年2月 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 2001年11月 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号)同时废止。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
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
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 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 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 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 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 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 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 以抵扣。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 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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