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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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开题报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贿赂犯罪在我国由来已久,我国对其态度一直是从严治理。

从前,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只有受贿罪、斡旋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若干罪名,虽然不断通过两高的意见进行增补,但实际上并不能很好的杜绝贿赂行为的发生。

加之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际关系日益复杂,贿赂犯罪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形势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利用基于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进行交易的行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感情、血缘、地缘、事务关系产生的影响力进行交易的行为。

值得庆幸的是,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终于增加的关于影响力交易罪的相关规定。

该《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说是我国在反腐败领域中的又一个突破。

选题意义:选择“影响力受贿罪”作为我的毕业论文选题,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如前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我国是一个理论上存在的概括“新”罪,我国理论界涉及该领域尚少且不够深入,故有研究的必要;第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我国既存的某些罪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研究该课题能帮助我们理清思路,明确各罪间区别。

第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阶段我国党政廉洁形势严峻,各地腐败案频发、大案要案屡禁不止,形式也日渐多样化、新颖化,令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出于两难境地。

而研究该课题正可以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提供帮助。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渊源(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简析二、利用影响力交易罪主体问题研究(一)近亲属的界定(二)关系密切人的界定(三)公职人员主体资格的认定(四)单位主体资格的可行性三、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客观方面问题研究(一)利用影响力的认定(二)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形态的界定(一)既遂未遂的界定(二)国家工作人员共犯的认定拟解决问题:1.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内涵,分析该罪名的由来,探究其立法原意。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解析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第(6)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包括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所谓“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从几个角度加以判断:(1)亲缘关系,如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人,情妇(夫)可以作为特殊亲缘关系对待;(2)感情关系,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平素关系十分密切,来往较多的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具有同学、战友、同事、故交关系等且保持交往的人,专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和协助工作的人员,如秘书、司机、勤务员等;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原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但在实际利用影响力贿赂时,已经实际丧失了原有职务,如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

二、如何理解“影响力”影响力是国家工作人员固有的权力、地位、职务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力,影响力的核心内容是权力,权力是通过具体的职务体现出来的,所有没有职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可能产生影响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近亲属、情妇(夫)、其他密切关系等对国家工作人员所产生的影响力,只是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具有的影响力,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必要条件。

三、“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利用影响力”如何认定具有职务上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若下级认为与其上级有某种联系的行为人所托事项能否办妥,将直接影响着上级对自己的评价,可以认定该行为人与该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且该行为人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关系的影响力。

比如像招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向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该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明示或暗示希望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取得优势,影响公平竞争,帮助请托人中标,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析

第一 , 从处 罚根据上 , 以说 明本罪 与受 贿罪 ( 旋受贿 ) 可 斡 有 响力 受贿罪 , 目的是为 了阻止与 国家工作人 员有 密切关系 的人 其 本质 的不 同。从本 质上来 说 , 旋受 贿是一 种“ 斡 职权 性” 影响 , 这 滥 用其 对 国家 工作人 员的影 响力 , 以保 护 国家工作 人员公正 的行
种影响 力源 于行 为人 的权力 对于被 利用 者来 讲具 有可 交换 的价 使职 权 。 因此 , 本罪侵 犯 的客体应 当是 国家 工作人 员职务 行为 的
值或 者说行 为人 的权力对于被 利用者 来说是 一种用 得着 的权 力,
公正性 。
因此 , 以理 解 为斡旋人通 过斡 旋实现 了权 力 的交换 , “ 得” 可 其 取
本人不 能为请托 人谋取利 益 , 必须通 过其他 国家工 作人 员实施职 根据 我 国刑法 规定 , 受贿 罪 中, 论行 为人为请 托人 谋取 的是 在 无 务行 为为请托人 谋利 : 罪与斡旋 受贿犯罪 对于被 利用 的国家 工 正 当利益 还是 不正 当利益 都构 成犯罪 , 该 而对 于本罪 来讲 , 只有 实
同的 。
国家 工作 人员 在实施 职 务行 为时 , 只能 依据 国家 的法律 、 政
的廉 洁性 , 述两种 观点 实际上 是抹 杀了本 罪与受 贿罪 ( 上 斡旋 受 策 的相关规 定履行其 职权 , 而不应 当考虑与 履行职 权无关 的因素
贿) 本质 上的 区别 。 在 以保 证职 务行 为 的公 正性 。笔者 认为刑 法之 所 以要规 定利用 影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 y e
{ 缸会 } ; I
21年 口 ( ) 0口 1月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题研究
大, 适用 民法 范畴 的规定 为宜 。 ②
也有 观点 认 为 , 于 “ 亲 属 ” 关 近 的范 围界 定 应 以
切 的人 ” 指 与 该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亲 情 、 谊 、 益 是 友 利 等 因素为纽 带之 间形成 的较 为亲 近 的特殊关 系人 。 ⑤
也 有人认 为 ,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要 存 在 于 以下 “ 主 几 种 常见 的关 系 : 亲戚 关 系 ( 近 亲 属 ) 情 人 关 系 、 非 、
员。“ 用影响 力” 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的构 成要 件要 素 , 性质 上 表现 为行 为人 利 用 自己与现 职 国 利 是 在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关 系和其他 密切 关 系作 为 交 易的筹码 , 通过 现职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职 务行 为 , 为请
托人谋 取 不正 当利益 , 索取 或者 收 受请 托人 财物 。行 为人构 成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请托人 的行 为不 构
其 二 , 法 的 实施 关 系 到 行 为 人 的 重 大 人 身 权 刑 益, 刑法 概念 的过 度扩 张解 释不符 合刑 法谦抑 性 的要 求, 在立 法机 关 没 有 就 “ 亲 属 ” 近 的范 围作 出 有 权 解
释 之前 , 考虑 到法 律实施 的统一 , 这里 的“ 亲 属 ” 近 应 该 在刑 事 法 律 范 围 内进 行 界 定 较 为 妥 当 , “ 亲 即 近 属” 主要 是 指 夫 、 、 、 、 、 、 胞 兄 弟 姐 妹 。 妻 父 母 子 女 同 虽 然这 种界 定范 围相 对 狭 窄 , 比较 容 易认 定 , 但 既显
要有三种 规定 : 是 《 事诉讼 法》 一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的规定 : 近 亲 属 ” 指 夫 、 、 、 、 、 、 六 项 “ 是 妻 父 母 子 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为适应现实的需要和响应国际反腐工作,增加了新的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文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出发,找出了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对合犯等相关规定的不足与完善,最后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加深对该罪名的理解。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影响力;不足与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弥补了我国刑法的空白,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实际的运用因为许多概念的笼统以及条文本身的细化问题使得其再没有得以有效的贯彻执行,本文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几点不足进行探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需进一步明确首先,来看近亲属的界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范围。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近亲属的范围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把近亲属规定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则把近亲属规定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有的学者认为为了保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一致与统一,应该将近亲属的范围界定为范围较小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规定以外的亲属则可化为关系密切的人,同样可以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①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解释不科学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状。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的家庭较多,存在同胞兄弟姐妹的家庭越来越少,而在这样的家庭里三代以内旁系血清的关系非常紧密,将祖父母、外祖父母、非同胞兄弟姐妹、继养子女等列入近亲属范围有必要的。

其次,“关系密切的人”中的密切如何判断。

2007年7月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并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并处 罚金 ;数 额 巨大 或者 有 其他严 重 情节 的,处 三年 以上 七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并 处罚 金 ;数 额特 别 巨
大 或者 有 其他 特 别严 重情 节 的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 徒刑 ,并处 罚金 或者 没收 财产 。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其 近亲 属 以及 其他 与 其关 系密 切 的人 ,利 用该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原 职权或 者 地位 形成 的便 利条 件 实施 前款 行 为 的,依 照 前款 的规 定 定罪处 罚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关于执 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确 定罪 名 的补 充规 定 ( )》将 该条 罪名 规定 为利 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在 具体 适用 利用 四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与其 他受贿 类犯 罪 之 间的法条 关系问题
我 国刑 法 中 目前存 在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受贿 罪 ( 刑法 第 1 3条 )、受贿 罪 ( 6 刑法 第 3 5条 )、单位 8 受贿 罪 ( 刑法 第 3 7条 )、斡旋 受贿 ( 8 刑法第 3 8条第 一款 )、利 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法第 3 8条第 8 刑 8 二款 )等 受贿 类犯 罪 ,行为 主体 、利 用职 务便 利 的权力 范 围、受 贿犯 罪发 生 的具体环 节 等各 不相 同且 存 在 交织 。加 之存 在 国家工 作人 员 与非 国家工 作人 员互 相配 合实 施 的受贿 共犯 ,实 务部 门普遍 反 映受 贿 犯 罪法 条关 系过 于 复杂 ,利用 影 响力 受贿 罪规 定 的拓 展 主体 范 围的受贿 容 易与其 他 受贿规 范形 成交 叉错 位 ,造成 刑法 适 用存在 一 定 困难 。有 必要 根据 受贿 类犯 罪 的罪质 特征 ,将 所有 受贿 类犯 罪刑 法规 范分层 ,通 过 罪质把 握 各类 受贿 犯罪 之 间 的法 条关 系 ,从而 最终 明确 利用 影 响力受贿 罪 的规 制范 围 。 辨析 受贿 犯罪 罪质 特征 的关 键在 于判 断权 钱 交易关 系 的具体 脉络 ,即权力 与贿 赂财 物通 过 怎样 的 流 程 进行对 价 交换 。以权钱 交 易 的视 角分 析现 有 的贿赂 犯 罪刑法 规 范 ,作 为贿 赂犯 罪对 价关 系一 端 的 “ 力 ” ,可 以是 具体 的职 务便 利 ,也 可 以是在 商业 交易 与经 济往 来 中形成 的优 势地位 ,还 可 以是本 权 人担 任 的职务 以及 所 处 的地 位 形成 的抽 象 的权 力 影响 ,更 可 以是本 人对 于其他 国家 工作 人 员具有 权力 的影 响 力 。不 同的 “ 力 ”形 式与贿 赂 财物进 行 非法 交 易,符 合不 同 的受贿 犯罪 构成 要件 。 权 根据 刑法 第 13条 、第 3 5条 、第 3 7条 、第 3 8条 和第 3 9条 的规定 ,可 以将 贿赂 犯罪 刑法 规 6 8 8 8 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作者:侯静来源:《艺术科技》2014年第06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受贿罪的主体。

这既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同时也是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的体现。

然而,对该罪的一些疑难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

关键词:影响力;犯罪主体;受贿罪1 关于本罪中“影响力”的理解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所谓影响力,是指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个体改变他人的思想、观念、认识、心理、态度或行为方式的能力。

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上说,“影响力”应能准确概括和诠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双向行为特征、犯罪手段方式和犯罪事实状态等。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罪名及规定内容可知,影响力一是指行为人利用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而产生的影响力。

二是指居间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研究(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关于这里“近亲属”的范围,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近亲属”应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定的“近亲属”范围太窄,且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988 年发布)和《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相矛盾。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①理 论上称 之为 间接 受贿 罪或斡 旋 受贿 罪 , 于受贿 罪的 一种特 殊形 式 。 属 ② 立法规定 中的 ‘ ‘ 托人 谋取 不 正 当利益 ’ 是本 罪的 客观构 成要 件 , 为请 ’ 不 而是行 为人 的行 为 动机 。
从《 刑法 修 正案 ( ) 第 1条 关 于本罪 的客 七 》 3 观行 为方式 的规 定看 , 罪的实行行 为 由两部分 本
构 成 , 利 用 影 响 力 ” “ 取 或 者 收受 财 物 ” ② 即“ 和 索 。 不 过 , 对 “ 取 或 者 收 受 财 物 ” 认 识 上 , 们 在 索 的 人
较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较 重 情 节 的 ,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处 刑 或 者 拘 役 , 处 罚 金 ;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并 数 重 情 节 的 ,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处 并
罚 金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七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处 并 产 。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及 其 他 与 其 关 系密 切 的 人 , 用 该 离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为 了适 应 严 惩 贿 赂 犯 罪 的 现 实 需 要 ,09 2 0 年 2 2 月 8日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刑 ( )第 1 条 在 刑 法 第 3 8 ① 增 加 1 作 为 第 七 》 3 8条 后 条
38 之 一 , 定 “ 8条 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近 亲 属 或 者 其
基 本 上 不 存 争 议 , 此 , 利 用 影 响 力 ” 为 理 解 因 “ 成 本 罪 客 观 行 为 的 重 点 , 是 刑 法 学 界 争 议 的 焦 点 也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疑难问题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疑难问题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疑难问题解析[摘要]我国刑法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符合了反腐倡廉的司法实践和履行了国际公约的义务,作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有必要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特别是针对犯罪主体等疑难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修正案;犯罪主体;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新罪名的增加有必要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疑难问题进行解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的近亲属;第三类是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关系密切的人。

[1]对于该罪的主体的司法认定有以下难题:(一)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关于“离职”的含义,根据离职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种:a.离休或者退休的;b.辞职或者被辞退的;c.受到开除处分的。

无论基于以上何种原因离职的,都能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有的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应当限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的时间长度。

现行法律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影响力的时间长度并未做限制,这种“一职定终身”的做法有违刑法的公平。

[2]笔者认为,对此采取事后判断为宜,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的认定,不能仅仅进行时间限度的判断,更多的要侧重于对于影响力是否存在的实质审查,即如果行为人可以利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则可以推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存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探析
也 比 较 宽 泛 。 笔 者 认 为 应 当 围 绕 “ 系 密 关
常活 动 以及 国家工作人 员公 务行 为的廉洁
国家工 作人 员的近 亲属 :二 是离职 的国家
工 作 人 员 ;三 是 其 他 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 人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上 述 三 类 人 员 应 如 何 界 定 , 笔 者 认 为 既 要 依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又 要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的 国 情 、 社 情 和 司 法 工 作
性。理 由如下
一是 《 刑法修正案 ( ) 七 》
切 ” 的 特 征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和 当 前 反 腐 败 案件所呈现的新情况、新趋势来界定。 “ 关 系 密 切 ” 可 以理 解 为 人 与 人 之 间 某 种 性 质
将 该 罪 规 定 在 “ 污 贿 赂 罪 ” 一 章 中 ,并 贪
由于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犯 罪 中 , 所 涉 及 到 的 国家工作人 员没 有直接 利用本 人职务 上 的 便 利 , 所 以在 对 该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的 认 识 上 有 所 分 歧 。 笔 者 认 为 , 利 用 影 响 力 受贿 罪 所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当是 国 家 机 关 的 正
规 定 了 “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 。 如 何 在 司 利 法实 践中准 确理解 和把 握利 用影响 力受贿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以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 有 效 惩 治 犯 罪 ,是 司 法 实 务 工 作 者 必 须 要 认 真
指 曾 经 依 法 在 国 家 机 关 、 国有 公 司 、企 业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额 较大 或者有 其 他较 严重 情节 的行 为 。离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员 或 影 响 力交 易犯 罪 ,即对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利用 国 家工 作人 员 的职 者其 近亲属 以及 其他 与其关 系密 切 的人 , 利用 该离职 的 国家工 作 权、 地位或者其他影响,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 收取 人 员原职权 或者 地位 形成 的便利 条件 实施上 述行 为 的, 按照利用 或 者索 取财 物 , 为他 人 谋取 不正 当利 益 的行 为 。作 为 缔约 国, 我 影 响力受 贿罪 的 规定 定罪 处 罚 。这 一新增 罪 名为 我 国反腐 倡廉 国有义 务将 公约 内容 转化 为 国 内立法 。利 用 影 响力受 贿罪 的犯
的行 政环 境 。
社会经 济活动 的变 化带 来的 是现 实生活 中受贿 犯罪 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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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I 缸金 } J I
20 8 () 0 年 月 上 1
利 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的 : 适 用问 题 探析 去律
龙 渊
摘 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 对于进一步严 密我 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 网, 科学打击受贿犯罪行为, 加 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 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探究该罪名成立的理论基础, 并 结合 司法 实践 , 该罪 的 四方 面构 成要 件 角度 出发 , 体分 析研 究适 用 中可 能存在 的 问题 , 出切 实可行 的 建议 , 从 具 提 以期对 利
( ) 罪客体 方 面的 实践把 握 一 犯
府必 须要对 人民群 众 的期望 和要求 做 出相应 的回应 , 严惩各 种职
在利用 影 响力受贿 罪 中, 犯罪行 为 人是利 用 国家工作 人员 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探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探究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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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0 - . —
况 下 . 照 原 来 的法 律 和 司 法 解 释 . 为 没 有 证 依 因 据证 明 国家 工 作 人 员 知 道 与 其 关 系 密切 的 人 的 行 为 ,所 以只 能认 定 他没 有 受贿 的意 图 和行 为 , 判 定 无罪 对 于与 国 家工 作 人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 也 就 不可 能 成立 受贿 罪 的共犯 . 致无 法 追 究其 导
2 1 第 4期 00年 ( 第1 总 1 3期 )
吉 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M f in P bi e ui a e o m o l u l S c rt Ac d my Ji c y
No 4, 0 0 . 2 1 J n No 13 u e, . 1
主体是 否 就 受贿形 成 了通谋 .同时要 分情 况作 具体 而详 细的分 析 、论证 。
关 键 词 :影 响 力 ; 受 贿 罪 ;犯 罪 构 成 ; 受 贿 罪 共 犯
中图 分类 号 :D 1 . 9 73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7 — 5 1 (o o 4 0 0 — 8 6 1 0 4 2 l )0 — 1 3 0
与 本罪② 联 系 的受 贿 行 为 但 第二 项 中包 括 了 相
我 国《 刑法 》 规定 的两个 犯 罪 , 由公 职 人 员 实施 即 的 斡 旋受 贿 行 为 和 由非公 务 人 员 实 施 的 利 用 影
近 年 来 . 国的 反 腐倡 廉 工 作 取 得 了显 著 成 我 效 . 随 着 反 腐 斗 争 的深 入 . 出现 了一 些 新 情 但 也 况 。正如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法工 委刑 法 室 副主任 黄 太 云所 言 : 一 些 国家 工 作人 员 的配 偶 、 女 打 着 “ 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构成进行 了分析 ,与受贿罪、斡 旋受贿 罪进行 了一定的 区分。对于利 用影 响力受贿 罪,现行 立法 尚存在不足 ,需进行立法上的
【 关键词 】 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要件 ;区分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的概 述
并且 希望请托 人能够给付财物或 自己会 主动向请 托人索贿。
( 四 )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的 “ 影 响力” ,应 属于非权力性影响力 ,是基 于行 为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之 间的 亲缘关系 、情感关 系 、利益关 系等而衍生的与他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 ( 1 )是行为人利用 了其 对 国家工作人 员的 “ 影 响力” ,行为人直 接对 国家工作人 员
称 的斡旋受贿罪 ,即 《 刑法 》第 3 8 8 条之规定 :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 通 过其他 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 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的,以受贿罪论处 。该 罪同利用影 响 力受贿罪的 区别主要有三点 : 第一 ,犯 罪主体不 同。斡旋受 贿罪是身份 犯 ,其犯罪 主体 是 国家工作人 员 ; 而 利用影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 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 工 作人员关系密切 的人 。第 二 ,利用的条件不 同。斡旋受贿 罪 的主体必须是利用其本人 职权 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 ,通 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 的行 为 ,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 益 ,其 利用 的条件是基 于其 职权 或者地位对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形成 的政治 或经济上 的制 约条件 ; 而利用影 响力 受贿罪 的主体 利 用 其与 国家 工作人员有 近亲属或 者其他 密切关 系这一条件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个问题需明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三个问题需明确

3 .非 国家 工 作 人员 可 以由

型 ,利用 影 响力包 括4 种情 形 : 用 国 家 工作 人 员 的 非权 力 性 影 检察机关管辖 。根据我 国法律

l ;



是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利 用 本 人 的 响 的 受 贿行 为 ,也 可 以 以利 用 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
专 从 严 惩 治 严 重 败 坏 党纪 国 法 的 中 ,应 理解 为 “ 他 人 之 权 为 物 的行 为 ,属 于 直 接 利 用 影 响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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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但 在司法 实践中 , 己所用” ,包 括直接利用 、间 力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行 为 人 和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以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熟 悉 的 条 辖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案 件 ,是 指修 及 其 他 与其 关 系密 切 的人 ,利 件 , 利 用 自 身 的 非 权 力 性 影 订 后 刑 法 分 则 第 八 章 规 定 的 贪 用 该 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原 职 响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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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以受 贿 罪 的共 犯 被 追 究 刑 “ 节 ” 同时 规 定 为利 用 影 响 并 处 罚 金 ; ( )受 贿 数 额 在 情 4
事 责 任 ;行 贿 罪 的主 体 是 一 般 力 受 贿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这 是 我 5 0 元 以上 不满 1 00 万元 ,犯 罪 后 主体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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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把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影响受贿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原来影响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一新罪名为司法机关查处近年日趋严重的领导干部“身边人”受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关键。

标签:利用;影响力;受贿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随后,“两高”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为了正确理解、准确适用这一新罪名,本文试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论解读(一)设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按照我国刑法,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作者:汪翔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3期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

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适应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犯罪主体;犯罪未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规定的一种新型腐败犯罪,是贿赂犯罪的外围犯罪。

笔者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这一罪名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适应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学界应该存在争议。

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既遂标准,存在以下各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既遂标准是受贿人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承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是否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既遂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既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又通过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才是此罪的既遂标准。

笔者认为,是否收受贿赂是判断该罪名既遂未遂的标准,即只要行为人索取了或收取了贿赂,承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至于是否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行为人在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的情况下,只要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虽然没有出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但是该种行为使得请托人相信只要自己付出财物(无论是自愿还是不自愿),职务行为都可以被收买,因此,该种行为破坏了公众对于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样构成了对法益的破坏,应视为犯罪既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文档(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文档(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2011-1-11 11:13:00易门县检察院曹立松魏有材〔内容提要〕2009年2月28《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通过使得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但修正案使用了一些概括、抽象的文字表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如何正确理解本罪,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本罪是本论文讨论的重点。

本文第一部分以本罪的出台背景和意义为出发点,概括当前我国的反腐情况。

第二部分讨论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针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出发,结合司法实践,探究该罪名成立要件、发现案件线索途径、立法建议等观点。

〔关键词〕影响力;受贿;问题;对策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4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来,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市查办的100多件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还没有一件判例适用该罪名的,全省也鲜有所闻,全国也极少,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此颇为关注。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辨析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辨析
月 2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81 3
打击 贿赂 犯罪 。
在《 刑法修正案( ) 出台之前 , 七 》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近 亲属 或 关 系 密 切 者 收 受 钱 财 , 须 是 国 家 工 作 必
七 次会议 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 ) 第 十 三 条 对 此 刑 七 》
益, 索取请 托人 财 物或 者收 受请 托 人 财 物 , 额较 大 数 或者 有其 他较 重情 节 的 ,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处 拘役 , 并处 罚 金 ; 额 巨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情 节 的 , 数
处 三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 处 罚金 ; 额 特 别 并 数
认 定 利 用 影 响 力 受 贿 罪 若 干 问 题3 ( 西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 广 广西
[ 要 ] 根据 法律 规 定并 结合 相 关刑 法理 论 , 定 利 用影 响 力 受 贿 罪的 客观 构 成 要件 包括 行 为人 必 须 摘 认 利 用其他 国 家工作 人 员的职务 行 为、 请托人 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 为 索取 或 者 收 受数 额 较 大 的财 物 或者 有 其他 较 重 情节 , 主体 包括 国 家工作人 员的近 亲属 、 其 与该 国 家工作 人 员 关 系密切 的人 或者 离职 的 国 家工 作人 员。被 利 用 的 国家工作人 员及 国 家工作人 员利 用本 人 的职 权或 者地 位形 成 的便 利 条件 , 通过 其他 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
上 的行 为 , 为请托 人谋 取 不正 当利 益 的均应 以本 罪共 犯论 处 。利 用影 响力 受贿犯 罪的对 向行 为不应 以独 立 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浅析1关于本罪中影响力的理解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上说,影响力应能准确概括和诠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双向行为特征、犯罪手段方式和犯罪事实状态等。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罪名及规定内容可知,影响力一是指行为人利用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而产生的影响力。

二是指居问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影响力。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研究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关于这里近亲属的范围,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近亲属应该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定的近亲属范围太窄,且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988年发布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相矛盾。

近亲属的界定应考虑传统伦理性、现实合理性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立法目的等因素。

因此,应包括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以及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

第三种观点认为,近亲属不仅要包括第二种观点中所指人员,还要增加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其理由是:首先,该观点依据的是2000年以后才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属新法,而第二种观点所依据的属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近亲属应依据新法规定范围。

其次,新法增加规定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合法的扶养、赡养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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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3年 以上 7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并处 罚金 ; 额特别 数
作人 员 的近亲属 ; 二是 与 国家工 作 人员 或者 离 职 的
国家工作人 员 的关 系 密 切 的人 ; 三是 离 职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 。笔者 对这三 种犯罪 主体逐个 作一 阐明 。
( ) 亲属 范 围的界 定 一 近
包 括三 种人 : 是 国家工 作 人员 或 者 离职 的 国家工 一
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 它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 属 或者其他 与该 国家工 作 人员 关 系密 切 的人 , 过 通
该 国家工作人 员职 务上 的行为 , 者利 用 该 国家工 或 作人 员职权或 者地位 形 成 的便 利条 件 , 通过 其 他 国 家工作人 员职务 上 的行 为 , 为请 托人 谋取 不 正 当利 益, 索取 请托人财 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 财物 , 额较大 数 或者有其 他较重情 节 的 , 3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或者 处 拘役, 并处罚 金 ; 额 巨大 或者 有 其他 严 重情 节 的 , 数
的诸 多问题 存在 争议 。对 于犯 罪主体 中的近 亲属 、 系密切 的人 和 离职 的 国家工作人 员的 范 围如何界 定 以 关 及 犯罪客观行 为 中的利用职权 和地位 形成 的便 利条 件 、 正 "利 益作 何 解读 等 问题 , 需要 进 一 步 予 以探 不 - 3 都
究。
关键词 : 利用影 响力 受贿 罪 ; 罪主 体 ; 犯 影响 力 ; 客观行 为 ; 不正 当利 益
确定 罪名的补 充 规定 ( ) , 罪 名是 利 用 影 响力 四 》新 受 贿罪 。徒法不 足 以 自行 , 对 本条 犯 罪构 成 中犯 故
于 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讼 法 >若干 问题的 解 释》 十一 条规定 :行政 诉讼 法第 二 十 四条规 定 第 “
} 收稿 日期 :09—1 一l 20 1 1
定在 刑法 利用影 响 力 受贿 罪 中 , 行 的 自然 是刑 事 进
贿罪 中所 规定 的近 亲属来 理解 和认定 。即近亲属包 括“ 配偶 、 父母 、 女 、 弟 姐 妹 、 父 母 、 祖 父母 、 子 兄 祖 外 孙子 女 、 孙 子 女 和 其 他 具 有 抚 养 、 养 关 系 的 亲 外 赡 属 。 当然 , ” 近亲 属既 有 自然 血 亲 , 也有 拟 制 血 亲 , 二 者都 应 包 括在 内。 比如 , 父母 , 就应 包括 生 父母 、 养 父母 和有抚 养关 系 的继 父母 。子 女 , 就包 括 婚 生子 女 、 婚生 子女 、 非 养子 女和 有抚养 关 系的继 子女 。总 之, “对 ‘ 亲属 ’ 近 的理 解 不 能 过 于 狭 隘 , 当把 具 应 有血缘 关 系 的近 亲属 和法 律拟制 的近 亲属都 包括在
中图分类号 : 9 4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1 ) 1 0 4 0 D 2 .4 A 10 6 5 (0 0 0 — 0 2— 6
20 0 9年 2月 2 8日第 十 一届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罪主体 、 罪客 观行为方 面几个 亟待厘清 的问题 , 犯 笔 者试 作一探 究 , 以期 有助 于法律 的正确适用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1 00年第 1 总第 18 ) 期( 1期
利用影 响 力受贿 罪 若干 问题 探 究
王 玉 杰
(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院 , 河南 郑州 400 ) 50 2
摘 要 : 用影响力 受贿 罪是 《 利 刑法修 正案 ( ) 第 十三 条新 增 的一种 犯 罪 , 七 》 刑法 学界 对其 构成 要件 中

常务委 员会第七 次会 议 通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正案 ( ) 以下 简称 《 法 修 正案 ( ) ) 七 》( 刑 七 》 第
十三条在 刑法第 三百 八 十八 条后 增 加一 条 , 为第 作

利用 影响 力受贿罪 犯罪主体 之界定
根 据《 正案 ( ) 第十 三条 的规 定 , 修 七 》 利用 影响 力受贿 罪 的犯 罪主 体 只 限于 非 国家 工作 人员 , 体 具
第 一种犯 罪主体 主要是指 国家工 作人员或 者离 职的 国家工作 人员 的近 亲属 。关 于 近亲属 的范 围 ,
我 国三大 诉 讼 法规 定 的并 不一 致 。《 事 诉 讼 法》 刑 第八 十二条 第 ( ) 规 定 的 近亲 属 是 “ 、 、 、 六 项 夫 妻 父
母、 子女 、 同胞 兄 弟姐 妹 ” 。《 民法通 则 》 《 、 民事 诉
作者简介: 王玉杰( 94 16 一 4 2
)男 , , 河南郏县人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 犯罪学 。
的近亲属 , 包括 配偶 、 父母 、 女 、 弟姐妹 、 父母 、 子 兄 祖 外祖 父母 、 孙子 女 、 孙 子女 和 其 他 具 有抚 养 、 外 赡养 关 系的亲 属 。 可见 , 事诉 讼 法 规定 的近 亲 属 范 围 ” 刑 较窄, 民事诉讼 法规 定 的近亲属 的范 围较 宽 , 政诉 行 讼法 规定 的范 围更 宽 , 后 二 者兄 弟 姐 妹 的 范 围也 且 未 限定于 同胞兄 弟姐 妹 。这里所 论 证 的近亲属 是规
巨大或 者有其他 特别 严 重情 节 的 , 7年 以上有 期 处
徒刑 , 并处 罚 金 或者 没 收 财 产 。“ 职 的 国 家工 作 离
人员或者 其近亲 属 以及 其他 与 其关 系密 切 的人 , 利
用 该离职 的 国家工 作人员原 职权或者 地位形成 的便
讼法 》 则依据 18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贯 彻执 行 9 8年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 通则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第 十二条规定 , 近亲 属 的范 围确定 为 : 配偶 、 将 “ 父母 、 子 女 、 弟姐 妹 、 兄 祖父 母 、 外祖 父 母 、 子 女 、 孙子 孙 外
女 。 0 0年 3月 1 ”2 0 0日起施 行 的《 高人 民法 院关 最
利 条件 实施 前 款 行 为 的 ,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依 罚 。 本条是新增 的一个 罪名 , 据 《 ” 根 最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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