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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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无为地区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徽华谊化工有限公司所属所有装置、所有部门及相关方的环境保护管理。

2 废气污染防治要求
2.1 公司应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2 公司应每年向政府环保部门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如实填报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等。

2.3 公司对排放的废气、烟气、粉尘等,应采取净化、除尘、密闭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达到DB31/387-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后排放。

2.4 公司所属各装置严禁擅自向外界或在现场直接排放原料气、工艺气、尾气等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

锅炉装置要加强操作管理,确保烟囱中排放的废气达标,除尘设施工作正常;对于保存易挥发性气体的设备及易泄漏废气、毒气的设备,各装置要加强设备检查,保证设备完好无泄漏;气化装置要加强火炬的操作,确保火炬长明灯工作正常,所有排放火炬的毒气、害气已完全燃烧后排放,严禁所有废气不经处理就擅自通过火炬排放。

2.6 质检储运部将配合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全公司所有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分析。

一旦发生超标,公司安全环保部将向有责任的装置发出“环保整改通知单”,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按事件性质对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地考核。

2.7 公司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环境因素分析,针对不同的废气类型寻找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所有废气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2.7.1 对于易挥发性的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等贮存,应采用浮顶罐、密封容器或采用吸收、冷凝等措施,减少挥发性物质对大气的污染。

2.7.2 禁止将粉尘抽出直接排入大气,污染周围环境。

锅炉运行过程中必须确保除尘设施的使用正常、完好。

2.7.3 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等物料时必须采取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2.8 质检储运部应配合安全环保部对开停工装置的废气排放及周边大气情况进行步定期监测。

3 废气处理装置的管理
3.1 认真贯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充分发挥公司现有废气处理装置,管好、用好公司现有废气处理装置。

3.2 公司内所有废气处理设施,能减少公司的排污总量的设施,包括脱硫、除尘、硫回收等设施均属环保装置。

3.3 具有环保废气处理设施的装置,有关领导要认真抓好该环保装置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3.4 安全环保部因根据锅炉装置实际烟囱污染物排放量制作“运行记录台帐”,锅炉操作员工应对烟囱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原始记录”记录,原始记录做到清洁、准确、及时,同时执行公司《工艺操作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3.5 废气处理装置操作工,必须掌握好本系统生产工艺,经考核合格获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3.6 废气处理装置必须做到设备正常运转,全年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必须达到90%以上。

3.7 制造部下属各废气处理装置的日常管理必须做到与生产装置一样,合理安排计划检修;装置一旦发生设备故障必须及时进行抢修。

3.8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原料气、工艺气、弛放气、醋酸尾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气体在外排时必须经火炬燃烧后方可进入大气。

3.9 当公司硫回收装置面临检修时,所有含硫酸性气体应切入锅炉硫回收系统处理后方可对外排放,严禁含硫气体未处理直接排放大气。

3.10 公司锅炉装置已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安全环保部和质检储运部在线仪表有义务定期将现场分析小屋数据与DCS显示数据进行比对,如发现数据存在偏差应及时安排校正。

4 附则
4.1 本规定所称的废气是指公司所有装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或无组织排放的各类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含粉尘的气体总称。

4.2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4.3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公司主要废气排放口一览表
公司烟囱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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