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经典原著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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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政府论》中的政府理论
摘要:《政府论》是洛克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尤其是在下篇中,洛克从自然权利理论、政府的起源与目的、政体、政府分权和政府解体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政府理论的核心内容,体现了他建设性的政治思想,对我国的政治民主建设至今仍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关键词:政府论,自然权利,私有财产,立法权
洛克是公认的西方社会科学的创始人。他在思想史上的慧心独到之处是他以健全的常识立场准确地汇集了他那个时代的主要知识,表述了启蒙思潮的开明观念,对近代世界发生了有益的影响。洛克的智慧曾为各民族黑暗的政治角落带来光明,正如识者所评,洛克是现代意识的奠基者。他的政府理论对我国的政治体制建设等各方面仍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和意义。
一、洛克《政府论》的政治思想
(一)自然权利理论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人都遵照理性并和睦相处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教导全人类: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财产权为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以财产权为基础。在洛克看来,人们享有的一切权利都与财产权相关。人们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他们,叫做财产。为了论证财产权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洛克首先追溯了私有财产起源与劳动的过程。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它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洛克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因为任何人都无权抢夺他人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人作为自己的主人,作为自己行动和自己劳动的所有者,他本身就是所有权的真正基础。
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财产是人最重要的基本的自然权利之一,以致于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这里涉及到如何看待黑格尔对自然权利的批判这一问题,但我认为黑格尔所理解的“自然权利”与洛克所理解的“自然权利”之间是有所差别的(比如对“财产”的理解:物质层面的“财产”观与更具形而上意义的“财产”观)。黑格尔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认为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是一种对现实国家中人的权利进行观察而抽象出来的,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因而不具备必然性,是一种“文
化幻觉”,黑格尔要求“首先提出自在自为的理念,然后在理念自身中揭示实现其自身的必然性,并揭示出实现这种必然性的过程”。洛克等人的“自然权利”预设和黑格尔的批判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它们构成了对同一问题的两个向度。洛克之所以将财产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源自他对财产的独特理解。正如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和表征一样,财产也是生命和自由的保障和表征。一方面,没有供人类享用的财产,生命就不可能维持,从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财产是人的自由劳动的产物,是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因而对财产的尊重就是对自由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洛克所说的财产有时也包括生命。
所有自然物最初都是为人类所共有的,因此必须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某一个人有用处或有好处,也就是通过某种方式将某些自然物变为某人的财产,即私人占有的财产。洛克认为,这种合法的方式就是在还没有被别人加进劳动的自然物上加入自己的劳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就取得了对自然物的所有权,并同时排斥了别人对该自然物的所有权,因为人们对自身的劳动天然地拥有所有权。但在这里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财产的合法边界问题。
洛克认为,“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了的”,因此,财产的边界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劳动的能力,二是生活所需。也就是说在不浪费和不糟蹋(即在腐烂和毁坏之前享用)的前提下,你的劳动能力有多强,你就可以合法地占有多少财产。在这两个条件以外,洛克又给财产的边界加上了另外一个道德的约束:生存权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当有人因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面临死亡的威胁时,根据自然法,较富足的人有责任考虑别人生存权的优先性而应当有所接济。洛克是在纯粹道德的意义上来考虑财产的边界问题的。然而,一个更重要的关于财产公平的问题却被洛克或多或少有意无意地以某种方式忽略了,也许是当时历史的发展水平使得这一问题还没有得以突显,也许是他的阶级局限使他看不到或有意回避了这一问题,也许两者兼而有之,总之,洛克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洛克认为,世界上有足够的资源供人们去占有,因此不会因为一个人多占有而侵犯另一个人的相同的权利,所以就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洛克在这一点上的眼光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而显得非常短浅,现在我们看到,不但同代人之间对自然资源的竞争十分激烈,而且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还涉及到不同代人之间的代际伦理关系。况且,洛克看到的只是财产作为生活资料的性质,他天真地认为人们不会乐意去“取得多于他所需要的东西”,因为“这是既无用处,也不诚实的”,没有看到财产作为生产资料的性质,而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就有可能作为积累的劳动而剥削性地占有其他人的劳动,即成为资本。一旦积累的财产作为资本出现,人们之间就不是平等的了,不仅仅是分配上的不平等,而且也是机会上的不平等,因为每个人参与社会的基础和条件是不一样的。洛克对这种关系的不理解突出地表现在他对货币的看法上,他只看到金银的自然属性,而没有看到金银的社会属性,即作为资本的属性。
(二)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自然状态的不便造成了政府的起源。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是非常不稳固的,这三种权利是不断受到他人的侵犯和威胁的。正是这种威胁和侵犯使人们愿意放弃裁决权,加入一个政治社会以互相保护。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解释国家产生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它一方面是对神创国家理论的反动,如在霍布斯那里,另一方面也为人们对国家本身的批判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比如在洛克那里。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就是国家的起源及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民的普遍同意,除此之外没有其它的可能性,洛克通过“普遍同意”理论阐述了一种主权在民的思想,宣布国家的最高权属于人民。没有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国家或政府的行为就不具备合法性,因此,国家和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促进全体人民的福利,这就为对国家的任何不符合人民利益的行为的批判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洛克也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也有助于我们培养一种基于平等的契约意识。
洛克坦言,政府的目的是为民谋福利,法治与自由是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对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政府进行变革是正当的。洛克的政治学说使英伦三岛的“光荣革命”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进步的标志,并使英国的宪政文明变为一种现代政府合法性的普适标准。
(三)关于政体
在洛克看来,最好的政府形式应包括君主政制、寡头政制以及民主政制三种政府形式的合理要素。洛克明确反对君主专制政体,认为君主专制是与契约产生的政治社会、政府本性根本不相容的,它违背了人民建立政府的基本目的。政治社会一旦受制于君主专制,人民的苦难比自然状态下还要大,最后必然导致战争状态。
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国家制度。在这种制度中,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享有主权,国家根据大多数人的意志来行动,政府受到监督,并没有为所欲为的专断权利。对此,必须强调依法行政、进行法治,用法律约束和限制行政权利。从法治思想出发,洛克极力反对人治,反对君主专制。
(四)政府分权
洛克指出:“政府形式取决于谁掌握立法权。”他说,“一切国家首要的和基本的成文法是立法权的建立。”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权力,只要政府存在,立法者便拥有主动的至上权力。”洛克还指出:“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洛克以赞赏的态度引证了宗教思想家胡克的训诲:“不论哪一种人类的法律都是基于同意才有效的。”洛克强调立法至上:“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那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