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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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 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 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 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 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 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九条 *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 雇(聘)用后,
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 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 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赵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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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要持证上岗,同一个人可以既是特种作业人员又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比如某化工企业氯碱岗位操作人员,就需要取得双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常见的两种不同的人员,不仅仅是名字中的两字之差,在方方面面都有巨大的差异。
但是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底怎么区分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 140 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第 140 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30 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对比,来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定义概念不同特种作业人员定义: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的种类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种类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气瓶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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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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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修订【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5-01-10【生效时间】2005-07-01【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劳动保护,培训与资格管理,作业安全,特种设备作业【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Sunny Ji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56fa984cfe4733687e21aaec.png)
质检特函[2011]62号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质检总局颁布,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40号令)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适应140号令的要求,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关内容,对原证书格式予以修改,修改的新版(2011版)证书格式见附件1。
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发证机关质量技术监督局骑缝钢印和考试机构公章,不再套印总局证件专用章。
证书编号统一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号(境外人员可用护照或回乡证编号),并增加考试机构存档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档案编号也可用身份证号)。
发证机构应按照140号令的规定,负责上传作业人员信息到中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凭证书编号、档案编号和姓名上网查询。
为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规范和统一,按照140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印制事宜由总局统一规定。
二、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考虑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调整和新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总局决定规章的实施过渡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过渡期内应按照《目录》确定作业项目开始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可在2012年4月30日前继续颁发旧版证书,但作业项目有效期应自发证之日起统一调整为四年。
2011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证书凡是有效期为两年的,发证机关应负责将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为四年。
三、关于旧版证书转换为新版证书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到原发证机关一并更换为新版证书,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参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转换的新版证书应由原考试机构盖章,到期复审时需重新参加考试的,由负责考试的考试机构盖章。
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143bf08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40.png)
2011 年第95 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 140 号),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现予公布,自 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01020304种类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气瓶作业作业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一级锅炉司炉二级锅炉司炉三级锅炉司炉一级锅炉水质处理二级锅炉水质处理锅炉能效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氧舱维护保养永久气体气瓶充装项目代号A1A2A3A4A5A6A7A8G1G2G3G4G5G6R1R2R3P1序号序号05060708种类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作业项目液化气体气瓶充装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车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带压封堵带压密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电梯司机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起重机械指挥桥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客运索道安装客运索道维修客运索道司机客运索道编索项目代号P2P3P4P5D1D2D3T1T2T3Q1Q2Q3Q4Q5Q6Q7Q8Q9Q10S1S2S3S4注: 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 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 F2 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 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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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要持证上岗,同一个人可以既是特种作业人员又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比如某化工企业氯碱岗位操作人员,就需要取得双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常见的两种不同的人员,不仅仅是名字中的两字之差,在方方面面都有巨大的差异。
但是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底怎么区分呢?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对比,来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定义概念不同特种作业人员定义: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的种类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种类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气瓶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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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证件进行作业,证件应定期更新并按规定佩戴。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特种设备性质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停止从事作业并接受再培训。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修改操作流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与设备运行监控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需求。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和设备的安全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作。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a1507fc4693daef5ef73dca.png)
2011年第95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
录的公告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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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4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7107abb0717fd5360cdc9c.png)
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及95号公告要求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及95号公告要求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3755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7d.png)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及95号公告要求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及95号公告要求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省电力公司,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近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以下简称140号令)、《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95号公告)。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140号令和95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指定及证书发证分级依据140号令第四条、第六条,以及95号公告规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及发证分级范围做出如下规定:(一)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负责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为:焊工指导教师;95号公告“特种设备相关管理”类的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等两个项目的作业人员;95号公告“大型游乐设施作业”类中除大型游乐设施安装(Y1)外其他全部项目作业人员。
以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协助。
同时,对于不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含无损探伤、气瓶检验),均由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协助。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f39edfb87c24028905fc378.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修订)发布:2011-05-03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05-07-01发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最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办理指南
![最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办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171f306b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e6.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受理椒江区范围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二、办理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三、申请条件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2、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从事申请项目工作期间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4、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持证项目有关的更新知识,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作业项目的需要;6、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7、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时应提交资料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须有《聘用情况》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双份,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1份;4、两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五、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取新版证书后,也可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发证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20个工作日)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须有《聘用情况》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一式双份,1寸正面免冠照片办理流程图。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d5bd45de84254b35eefd34c7.png)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0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电梯安全管理A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客运索道安全管理A6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A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02锅炉作业一级锅炉司炉G1二级锅炉司炉G2三级锅炉司炉G3一级锅炉水质处理G4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锅炉能效作业G603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氧舱维护保养R304气瓶作业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2号号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车用气瓶充装P505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带压封堵D2带压密封D306电梯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电梯司机T307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起重机械指挥Q3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塔式起重机司机Q5门座式起重机司机Q6缆索式起重机司机Q7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升降机司机Q9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08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安装S1客运索道维修S2客运索道司机S3客运索道编索S409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型游乐设施安装Y1大型游乐设施维修Y2号号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3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Y4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车辆维修N1叉车司机N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内燃观光车司机N4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11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校验F1安全阀维修F212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注)非金属焊接操作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最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
![最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40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58ec42a5fc4ffe473268ab47.png)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
员,应当首先向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的(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 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注:上限年龄指首次申请取证的年龄(下同);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或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 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 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 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 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 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 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 布。
TSG T6001-2007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四条 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 年龄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 (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 培训具有电梯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完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db68806c175f0e7cd137ed.png)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2f8cc0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91.png)
特种设备作业⼈员监督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三章证书使⽤及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员监督管理⼯作,规范作业⼈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锅炉、压⼒容器(含⽓瓶)、压⼒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型游乐设施、场(⼚)内专⽤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员及其相关管理⼈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员。
特种设备作业⼈员作业种类与项⽬⽬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员证》,⽅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员证》的⼈员,应当⾸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治区、直辖市设⽴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产、使⽤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聘(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员证》的⼈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作,并对作业⼈员进⾏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员考核发证⼯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作的⽇常监督管理。
申请⼈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员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经发证部门批准,⽅可承担考试⼯作。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区别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162cc83b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fe.png)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需要持证上岗,同一个人可以既是特种作业人员又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比如某化工企业氯碱岗位操作人员,就需要取得双证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常见的两种不同的人员,不仅仅是名字中的两字之差,在方方面面都有巨大的差异.但是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底怎么区分呢?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对比,来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一、定义概念不同特种作业人员定义: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的种类主要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种类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相关管理、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气瓶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https://img.taocdn.com/s3/m/72606c21a5e9856a56126060.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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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十、删除第三十条。
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十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十四、删除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
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
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
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第三章证书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