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方案

矿井防治水方案
矿井防治水方案

中钢煤业公司矿井防治水实施方案

二0一三年十一月

目录

中钢煤业公司 (1)

矿井防治水实施方案 (1)

二0一三年十一月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3)

第三章水害隐患排查和水害(情)预测预报 (9)

第四章老空区积水调查 (10)

第五章探放水 (12)

第六章采掘工作面防治水 (15)

第七章隔离开采 (17)

第八章矿井排水 (19)

第九章地面防治水 (20)

第十章汇报及审批制度 (21)

第十一章奖惩 (23)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针对集团煤业公司所属煤矿受水害威胁现状和防治水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防治水责任制。矿长对防治水工作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分管领导对防治水工作负落实责任。各部门按职责范围,明确责任,确保防治水工作不出现问题。

第 3 条.各矿必须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地质专业毕业或经专业培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不少于1人,大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的矿井不少于2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人。大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地质测量科要设水文地质组。

第 4 条.各矿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工程列煤炭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经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按程序报批。防治水工程要有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 5 条.各矿每年底12月25日前应做好下年度水害分析和编制水灾应急救援预案,并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路标。年度水害分析应纳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实施。

第 6 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

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 7 条.各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及物资必须专库存放专人保管。

第 8 条.安全监察部门要把矿井防治水工作列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内容。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要设置专职防治水安全监察员,做好水害监察工作。

第 9 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 10 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预防透水事故的发生。

第 11 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二章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 12 条.认真进行矿区(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的搜集及其水文地质条件、特征的调查、分析和研究,以指导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开展。

第 13 条.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重点加强对矿井充水、水文地质点的调查。

第 14 条.地表水体观测,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重点观测地表水体的水位、流量(或积水量)。一般每月观测一次,大雨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 15 条.地下水水位(压)观测要符合以下规定:

1、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健全地下水水位(压)动态观测系统。主要充水含水层水位(压)观测孔的数量应能控制井田边界水文地质条件。

2、水位观测工作,一般在开采前一个水平即应进行。

3、水位(压)长观孔要统一编号,并测定坐标和标高。观测点标高应每年复测一次。

4、正常情况下,水位(压)每月观测1~3次;在未掌握地下水动态以前,或者水位波动异常、井下突水或原突水点水量异常时,应加密观测。

5、推广应用先进的水位(压)自动观测技术,实现同步、连续、自动观测。为防止仪器故障中断观测,采用自动观测技术的水位(压)长观孔,其装置应同时满足人工观测要求。如发现观测孔被破坏等情况时,

应在3个月内处理。

6、使用中的水位长观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水压长观孔必须有控水闸阀。报废的水位(压)长观孔(第四系上组孔除外)应及时进行封堵处理,防止钻孔将含水层水导入井下或使不同含水层发生水力联系而导致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化。

第 16 条.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在地质调查的基础上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重点加强主要涌水点或涌水地段的水量、水质、水温等(松散含水层涌水则应增加含砂量等)综合观测和分析。

第 17 条.矿井涌水量观测要符合以下规定:

1、涌水量观测站应根据采掘工程范围、突水点分布情况、近期开采重点区域等因素综合布置,做到全面观测、重点突出,实现矿井分水平、分采区、分主要采掘工作面、突水点进行观测,并能满足涌水水源构成分析的需要。

2、水文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每月观测2次矿井涌水量;中等型及以上的矿井,每月观测3次矿井涌水量。采掘工作面或采空区突水期间,应加密观测。

3、涌水量观测仪器一般使用期5~6年,使用中每年鉴定1次。

第 18 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要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做好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补充勘探)工作,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岩性、厚度、富水性、水压、水质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补勘结束后,要编写专门报告,按程序报批。

2、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凡充水条件不清、预

计涌水量较大、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要超前开展井下水文地质物探,查明充水含水层(体)富水部位、富水性和构造富(导)水情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

3、开采煤层受顶板水威胁时,应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工作面,应观测“下三带”发育高度。

4、井下水文地质物探使用的仪器必须防爆,不防爆的仪器不得下井。

第 19 条.水文地质台帐

1、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下列水文地质台帐,并及时补充新的内容:

⑴、气象资料台帐;

⑵、钻孔(井)水位(压)观测台帐、水位(压)长观孔台帐(含孔口标高复测资料);

⑶、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包括井、泉动态);

⑷、矿井涌水量观测基础台帐、成果台帐(包括构成分析、含水系数);

⑸、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⑹、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帐;

⑺、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⑻、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⑼、井下突水点台帐;

⑽、水源井台帐;

⑾、钻孔冲洗液消耗量统计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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