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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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规定(3篇)

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工商局作为我国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关于工商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商局行政管理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工商局行政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2. 法律法律是工商局行政管理的直接依据。

以下列举部分与工商局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列举部分与工商局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条例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列举部分与工商局行政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三、工商局行政管理职责1. 企业登记管理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变更、注销等事务,包括:(1)设立登记:依法对设立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变更登记:依法对企业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依法对企业的注销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4•【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我局对1979年至1989年间制定发布的216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含批复、函复、内部授权、委托及制度)进行了清理。

认定:继续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126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90件。

现予公布。

局长刘敏学1990年8月4日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099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81)工商总字101号1981.7.10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85)工商262号1985.12.20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5)工商263号198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1986.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工商标字(1987)第20号1987.2.6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商标规费收缴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1987)第101号1987.5.13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8号1988.1.14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9号1988.1.14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10号1988.1.14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1988.9.15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9号1989.3.14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1989.9.22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1989.10.2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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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 或者依据当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 应当立案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同时附上相关的
人的申诉 " 控告等途径发现 " 查处违法行为 # 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 材料 $ 检举材料 " 申诉材料 " 控告材料 "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 部门移送的材料 " 当事人交代的材料 " 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 以下简称局长 ! 含副 告等 % ! 局长 ! 下同 % 批准 ! 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 第十 五 条 第十六条 立 案 后!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收 集"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 ! 不得少于两人 # 办案人员 调取证据 ! 必要时 ! 依照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 # 在调查取证时 ! 应当出示办 案 人 员 执 法 身 份 证 件 及 县 级 以 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 调查 " 取证的 ! 必须出 具 书 面 委 托 证 明 ! 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 第十八条 据& 一% 书证 ’ $ 二% 物证 ’ $ 三% 证人证言 ’ $ 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收集以下证
第二章
第 四条 除外 % 第五条


行政处罚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 含县
级# 下同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县! 区" 市! 地$ 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 $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是指政府及相关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实施各种管理活动的过程。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包括立法、制定政策、规划、执行、监督等环节。

立法是行政管理制度的第一步,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为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制定政策是为政府机构制定具体措施和行动计划的过程。

规划是指制定长期、中期和短期的发展规划,为政府实现各项目标提供指导和保障。

执行是行政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政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程序和规定的程序,对各项管理活动进行实施。

监督是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行政管理制度流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对于政府机构的运行和决
策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使政府机构在各项管理活动中更加有效地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人民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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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工商行政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制度,保证各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积极探索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在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____、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照其职责规定,做好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____、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五)行政执法公示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____式进行:(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____制度;(三)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制度;(四)实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制度;(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七)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八)实行法治建设评价制度;(九)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十)实行执法监督函告制度;(十一)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费高云2015年12月10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坚持立法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四)依法、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五)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的具体工作,并做好相关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

论行政规章及其制定程序

论行政规章及其制定程序

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频繁。

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相比,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庞杂。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行政规章。

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

但是,有关行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薄弱,实践中对制定程序等方面必要的法律规制更为缺乏。

笔者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征及其制定程序等作初步探讨。

一、行政规章的性质及特征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律所授权的一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

它的理由: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的规范。

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号召等,后者行政相对人只是可以接受其影响,而并不是必须予以服从。

②行政规章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如对于违反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行行政强制执行。

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制定的,但是,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授权的准立法机关。

行政规章在当今各国已被公认为委任立法的产物。

④按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须依据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参照行政规章。

将规章法定为行政审判的参考遵照,这也意味着,在我国行政规章实际上具有“参照法”的性质。

但是,行政规章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它只属于“准法”的范畴。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中国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规章制度管理,保障本行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本行制定的、对全行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关于业务操作、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本行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由总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总行办公室。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需求调研: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规章制度制定的需求。

(二)起草:总行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调研结果,起草规章制度文本。

(三)征求意见:将起草的规章制度文本征求全行各部门的意见。

(四)审查: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对征求意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对制度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五)审批: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将审查后的规章制度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发布:经行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由总行办公室发布,并抄送全行各部门。

第六条规章制度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制定依据:规章制度应明确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适用范围:规章制度应明确其适用的业务范围、部门和人员。

(三)具体规定:规章制度应明确其具体内容,包括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要求、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违规处理:规章制度应明确违反本制度的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定后,总行办公室应负责定期对全行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整合和更新,确保规章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规章制度执行与监督第八条全行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总行办公室负责对全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199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7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其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精简、统一、合理分工与内部权力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公正、效率、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执法监督制度,并接受各级人大、人民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

工商所所规章制度一、工商所的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工商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触犯法律的红线。

2. 公平公正。

工商所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3. 诚实守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客户,确保工商所的信誉。

4. 高效务实。

工商所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必须高效务实,尽快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拖延处理事务。

5. 忠实尽责。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尽责,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二、工商所的组织架构1. 工商所设立主管机构:主管机构是指工商所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商所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各项事务,确保工商所的正常运转。

2. 工商所设立部门和岗位:工商所设立各种部门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划分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工商所设立岗位职责:工商所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职责的混乱。

4. 工商所设立人员配备:工商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避免人员不足或者过剩的情况。

三、工商所的规章制度1. 工商所的行为规范: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商所的行为规范,不得搞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影响工商所的形象。

2. 工商所的工作流程:工商所必须制定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混乱和错误。

3. 工商所的服务标准:工商所必须制定服务标准,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满足客户的需求。

4. 工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工商所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全面落实,确保内部管理的有效进行。

5. 工商所的奖惩制度:工商所必须建立奖惩制度,奖励出色的员工,惩罚违规的员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四、工商所的监督与评估1. 工商所的监督机制:工商所必须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体资格及法律依据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体资格及法律依据

附件一: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体资格及法律依据一、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2001.8.7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9号】2009.10.26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工商人…2010‟129号】2010.11.15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1982.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第八次修正】198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改】198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1986)第27号】1987.1.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1987)第58号,1996年7月5日修正】1988.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第16号】19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63号】1996.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1999)第15号】199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199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第24号】2000.7.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2000.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2004.7.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席令(2004)第30号】2004.10.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2005)第35号】2006.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主席令(2006)第53号】2007.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2006)第60号】2007.6.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2007.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2007)第75号】2008.4.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主席令(2007)第76号】2008.6.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2009)第18号】2009.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2009)第15号】20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2009)第21号】2010.7.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2010)第29号】2010.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2010)第31号】2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0)第49号】2012.1.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7)第235号】1998.1.1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1999.11.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2000.2.1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2001.1.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2001.4.2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2002.1.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2002.1.1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7号】2002.1.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2004.3.2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200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9号】2004.10.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31号】2005.5.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2006)第481号】2007.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5号】2007.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8.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5.1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2008.5.12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0.5.7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2010.10.10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89号】2011.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2005.7.9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第20号】1994.9.8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0)第33号】2001.3.1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2004.1.16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2004.3.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5.24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1.1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3号】2007.10.1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2008.1.1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2009.1.1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1.1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10.1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6.1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10.1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组发[2007]2号】2007.1.4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2008.6.30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1991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1991.4.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1995.8.1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1996.12.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92号】1999.12.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2007.10.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07.10.1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08.10.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08.1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2009.7.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09.7.1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74号】1996.9.15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3号】1997.7.1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5号】1997.10.1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33号】2001.11.1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177号】2004.9.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6‟34号】2006.6.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28号】2007.4.1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浙政发…2009‟30号】2009.5.8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规则【浙政发(2009)30号】2009.5.8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61号】2009.8.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75号】2010.9.1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90号】2012.3.1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工商法…2009‟9号】2009.5.22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三、配合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行政管理规范

公司行政管理规范

公司行政管理规范一、引言公司行政管理是保证企业运营高效、有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行政管理能有效规避风险,并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声誉。

本文将从制定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流程规范、内部沟通机制以及行政纪律执行等方面来论述公司行政管理的规范要求。

二、制定行政管理制度1. 概述公司应明确行政管理制度在企业高效运营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公司规章制度中。

2. 内容行政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各级管理职责与权限、行政决策流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办公设备设施管理、保密与安全管理等。

三、行政流程规范1. 文件处理程序文件处理程序应明确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分发、归档等流程,并规定文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和责任人。

2. 办公用品采购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办公用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规范采购流程,确保办公用品的质量和合理使用。

3. 会议组织程序会议组织程序应包括会议目的、议题设置、参会人员邀请、会议材料准备等内容。

同时,要求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并按规定进行分发和归档。

四、内部沟通机制1. 内部通知制度公司应制定内部通知制度,明确通知的发送渠道、撰写格式、重要事项的紧急通知流程等,并规定全员阅读及时回复的要求。

2. 文件传递与交接明确文件的传递与交接流程,设置传阅登记簿和交接记录,确保文件的安全与及时传递。

3. 跨部门协作公司应建立跨部门沟通协作的机制,明确协作流程,提升部门之间的协同效率和沟通质量。

五、行政纪律执行1. 工作考勤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明确上下班时间、休假制度和加班管理等,相关人员应按规定签到、签退并记录。

2. 违纪处理制定违纪处理制度,明确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理措施,例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并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3. 行政纪律教育定期组织行政纪律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行政纪律的重视程度和遵守性。

结语公司行政管理规范是企业日常运营的基础,只有规范管理才能确保公司高效运转。

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管理规定(3篇)

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管理规定(3篇)

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办公流程、审批流程、业务流程等。

第四条公司工作流程应遵循科学合理,适应公司运营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章工作流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工作流程管理应以服务为中心,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为目标。

第七条工作流程管理应以规划为导向,做好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和任务分配。

第八条工作流程管理应以流程改进为方向,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工作流程管理应以信息化为手段,推动工作流程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第十条工作流程管理应以团队合作为基础,强调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

第三章工作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十一条公司日常办公工作流程的管理1.公司日常办公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所有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办公场所,并配合办公时间要求。

2.公司日常办公工作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进行合理的时间安排,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司日常办公工作应进行定期的工作总结和评估,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二条公司审批流程的管理1.公司审批流程应明确各级审批权力的范围和权限,并加以限制,确保审批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公司审批流程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协作关系。

3.公司审批流程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审批流程的电子化,提高审批效率和规范程度。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流程的管理1.公司业务流程应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安排,确保业务的高效运行。

2.公司业务流程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协作关系,避免业务中的矛盾和冲突。

3.公司业务流程应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根据业务的变化和发展调整业务流程,提高业务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企业工商变更规章制度模板

企业工商变更规章制度模板

企业工商变更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商变更手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工商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

第三条公司工商变更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责任遵守本规章制度,保障公司工商变更事项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公司名称变更规定第五条公司名称变更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第六条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变更名称的申请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工商注册登记表等。

第七条公司名称变更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及时完成公告手续。

第八条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在变更前仔细核对,避免与其他公司名称混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变更规定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应当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表等。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变更规定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工商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工商变更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内部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规章制度颁布程序和施行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规章制度颁布程序和施行管理办法两篇

公司规章制度颁布程序和施行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规章制度颁布程序和施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设定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名称,规范公司和各下属管理处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操作程序,加强施行考核管理,促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章程、职责、规定、细则和办法,统称为规章制度。

一、由公司依据国家或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公司基本规章,统称为章程。

二、由公司或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或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就企业具体经营管理事项而制定、要求员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称之为制度。

三、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之特定事务而制定的管理范围与要求,称之为职责。

四、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制定的具体贯彻要求与标准,称之为规定。

五、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各管理处依据某一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称之为细则。

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公司各职能部门,对特定事务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规定的事项,称之为办法。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人事部;各管理处规章制度的管理部门为各管理处办公室;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均负有督促、推行的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四条公司章程由其董事会制定,并分别依法定程序呈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生效、施行。

第五条制度、职责、规定、办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各管理处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制定,并呈报公司董事会或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六条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管理处会同各部门制定,并呈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

但应送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格式必须统一和规范:一、内容繁复和条文较多的,应划分章节。

二、分条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根据需要依次分为款、项、目(实际书写时,款、项、目字样可省略),款冠以一、二、三等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 等数字,并加具标点符号。

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密训题库1 -答案版

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密训题库1 -答案版

《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单元测试(一)课程代码00108温馨提示:本单元测试涵盖全书中第一章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和特点的内容,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任务、地位、手段的知识点。

一、单项选择题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管理的目标是(A)A.实现利润最大化B.获得市场竞争优势C.开发人力资源D.为社会和职工做贡献2、工商行政管理的对象是(A)A.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B.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D.消费者3、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是(D)A.经济行政计划B.经济行政组织C.经济行政指挥D.经济行政监督4、工商行政管理是指(D)A.工商企业管理B.对工商企业的管理C.工商企业的行政管理D.政府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5、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是(B)A.各个政府部门B.政府及其授权机构C.独立的社会机构D.工商企业的行政组织6、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商品交换过程,更依赖于(C)A.商品的设计过程B.商品的生产制造过程C.商品的使用和消费过程D.商品的售后服务过程7、市场既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也是(A)A.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B.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C.商品被消费者接受的程度D.某种商品的销售量8、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维持市场秩序主要是通过制定和贯彻执行市场管理的(A)A.各种政策B.法律法规C.全国性规章D.地方性规章9、市场规则的核心和基础是(B)A.行政规则 B.法律规则C.非正式规则 D.市场经营主体自律规则10、在市场规则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B)A.非正式规则B.法律规则C.行政规则D.自律规则11、建立市场秩序应遵循的原则是(B)A.科学性、非确定性、规范性、合理性B.科学性、确定性、稳定性、可操作性C.科学性、合理性、易变性、可操作性D.科学性、确定性、合法性、易变性12、与质量监督、卫生监督、海关监督等政府监督部门相比,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更具有(D)A.确定性B.可操作性C.直接性D.综合性13、收入分配合理的目标是实现(C)A.按劳分配B.按需分配C.共同富裕D.缩小收入差距14、在国民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中,行政手段具有的特点有(D)A.强制性、间接性、纵向性、稳定性B.强制性、直接性、利益性、灵活性C.强制性、间接性、灵活性、稳定性D.强制性、直接性、纵向性、稳定性15、国民经济管理从管理的过程看包括(A)A.国民经济决策和国民经济调控B.中央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C.对所有经济活动的管理D.国民经济决策、国民经济调控和国民经济监督二、多项选择题1、工商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区别与联系主要有(ACD )A.二者的管理主体都是政府B.二者的管理对象相同C.前者是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D.前者不包括对自身内部事务的管理E.二者的管理手段相同2、在下列对象中,属于市场经营主体的有( CDE)A.政府主管部门B.消费者C.生产者D.销售者E.服务提供者3、商品的市场秩序包括(ABCDE)A.服务市场秩序B.资本市场秩序C.信息市场秩序D.劳动力市场秩序E.技术市场秩序4、建立市场秩序的原则包括(ABCE)A.科学性原则B.确定性原则C.稳定性原则D.权威性原则E.可操作性原则5、市场交易方式规则包括(ABDE)A.交割结算规则B.合同使用规则C.交易价格规则D.交易程序规则E.交易场所规则6、市场客体的入市资格一般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重性,社会属性包括( A C D E )A.政治思想取向B.技术取向C.价值取向D.道德取向E.宗教取向7、法律规则是市场规则的核心和基础,其特点有(ACE)A.权威性B.灵活性C.稳定性D.民主性E. 约束力强8、行政手段的特点有(ABCE)A.强制性B.直接性C.纵向性D.灵活性E.稳定性三、简答题1、简述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在制定前、制定过程中和立法后评估中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四条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通知”。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做到备而不繁,形式严谨规范,内容具体明确,逻辑清晰严密,文字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市场监管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总局报送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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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规划与计划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审议、公布与备案第六章解释、修改与废止第七章清理、汇编与翻译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立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为履行其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工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由工商总局制定。

工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规章相抵触。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的,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九条工商总局法规司为工商总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承担组织规章的起草、审查、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翻译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立项、规划与计划第十条工商总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及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每三年编制一次规章制定工作规划,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十一条工商总局内设机构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办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负责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严格执行。

法制机构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拟增加的规章制定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制机构审查,报工商总局领导同意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工商总局各内设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

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内设机构的,工商总局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综合性规章,由法制机构负责起草。

特别重要的综合性规章,由工商总局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向法制机构书面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工商总局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法制机构。

对于立规技术难度大、时间要求紧迫的立规项目,经起草部门申请,法制机构可以派员参与起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承担起草任务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总局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

起草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规章内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部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

规章内容涉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需要对外征求意见,或者需要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或者需要对外立法协调的,由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办理。

国务院其他部门起草的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职责或者与工商总局关系密切,需要征求工商总局意见的,由法制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

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及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目或者内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应一并列明。

第二十二条规章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三)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依据;(五)其他有关材料,例如: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笔录和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

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二)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四)对所征求意见的吸收或者处理情况;(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四)适用原则;(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七)法律责任;(八)施行日期;(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查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二)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三)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五)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工商总局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第三十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三)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缺乏实践基础的;(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五)规章的结构或者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六)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八)其他不宜报送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者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三十一条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与修改,形成规章草案。

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报送起草部门分管局长、法制机构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并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

第五章审议、公布与备案第三十二条规章应当由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就审查情况进行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

第三十三条规章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后,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法制机构报请工商总局局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起草部门根据工商总局局务会要求,会同法制机构、有关内设机构和有分歧意见的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经法制机构审查后,由法制机构提交工商总局局务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四条工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并由工商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会签。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经过法制机构的审查后,经工商总局局务会通过,由工商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五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工商总局局长署名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六条规章签署公布20日内,法制机构应当在工商总局网站、《中国工商报》上发布以及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发布。

第三十七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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