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泄露现状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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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泄露现状及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自然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利用、干扰的一种人格权。近年来,公民的隐私权侵权案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何保护隐私权也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视的问题。当然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一方面是从法律角度寻找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途径,另外一方面是从自我预防层面引起人们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标签:网络隐私权;侵权现状;立法规制;注销平台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背景梳理

顾名思义,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何为网络隐私权,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也不是单纯的一种人格权,而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虚拟环境下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公开和利用的一项人格权利,通常也会禁止在互联网上泄露与个人有关的私人信息,其内容包括事实,图像,视频以及对他人的诋毁侮辱言语等不一而足。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截然不同,权利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享有的支配、形成、处分和请求权等民事权利都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进行的,所以人们的隐私权存在被泄露等危险。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数据、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以及相对隐蔽的私人领域。其中个人数据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即便你足不出户,也可以了解这个世界发生的变化,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相当大的改善,互联网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现象也接踵而至,侵权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所以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充满了不确定性因素,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正在补充扩大;计算机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人隐私权领域遭受空前的挑战,就目前状况而言,其不仅侵害到公民个人的私人隐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网络时代的到来,是对传统隐私权理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的一种修正。19世纪末,大众传媒在美国日益兴起,彼时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就受到了冲击,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也越发懂得保护自身权利,那么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就势在必行,网络侵权案件已然融入到了社会矛盾之中。隐私权理论虽然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但是我国隐私权保护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所以,網络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已然迫在眉睫。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泄露现状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现状

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留下了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被公开传播与利用的隐患。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理论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随着互联网的应用和普及,网络隐私权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呈

现出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和保护困难的问题。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分门别类,概而言之,主要分为网络用户申请开户、个人主页设计、免费邮箱及其他服务。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在登陆app时填写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更有甚者要求网络用户填写个人收入、信用卡、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比如我们登录QQ账号时要求我们填写QQ密码;另外就是要求填写个人的电子邮箱及地址和上网用的ip地址,网络用户浏览过的痕迹过于透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经本人允许利用互联网平台以盈利为目的公开他人的秘密;未经授权就打开他人电子邮件或者QQ等社交平台;未经本人许可进入私人领域截取、复制、窃取他人信息资料。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转移或者关闭,造成用户内容的丢失,个人隐私被侵犯。本团队通过此次调查问卷,得到有效数据400份,我们团队通过对这400份调查问卷的总结分析,对其中重要的数据诸如男女比例、受教育程度、网络用户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以及针对侵权现状的初步解决手段等核心问题进行阐述,按照数据比例的形式将问卷数据得以呈现。网络环境下隐私泄露男女占比明显并不均衡,其中男性占比为47%,女性占比到达53%;而且随着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其隐私权保护意识也有所区别,受教育程度越高,隐私权保护意识越强;通过数据分析可得超过60%的网络用户察觉隐私被泄露后才意识到需要保护自己的隐私,而能够主动采取措施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网络用户不足15%;超过95%的网络用户十分担心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数据显示:通过用户注册信息遭到隐私泄露的网络用户到达53%,由于组织机构对个人信息的保管不慎造成网络用户个人隐私被泄露的网络用户达到24%;由于网络交流或者网络搜索造成个人隐私被侵犯的网络用户达到15%,由于个人或者商人组织对个人隐私的故意侵犯造成网络用户信息泄露的网络用户达到8%;通过调查数据分析,大多数网络用户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有待加强,有63%的网络用户认为通过举办网络隐私权保护专题讲座能够增强网络用户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有超过27%的网络用户认为开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可以增强网络用户的保护意识。

(二)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笼统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没有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1.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宪法分别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禁止对公民的侮辱诽谤,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2.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所有现行法律中最为完整充分的。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①。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②。此外,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中较全面的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3.刑法和诉讼法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刑法对于保护隐私权的条文规定比较零散,较之其他部门法,欠缺系统性的规定,它散见于第245条,252条,253条,284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涉及关于隐私权的条款,两部诉讼法中均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与司法解释相比,也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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