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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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人字〔2002〕80号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细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声学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声学所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有权初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为声学专业和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
第三条声学所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初审机构是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是人事教育处。
第二章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应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原订培养计划,修完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申请硕士学位者,一般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一篇(含已接收)研究论文,或完成一篇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防科技研究报告。申请博士学位者,一般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公开发表两篇(含已接收)研究论文。其中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或完成两篇国防科技情报研究所登记备案的研究报告。
(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质量符合所申请学位的标准,格式符合要求。
第五条学位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硕士学位。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和同行专家评阅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论文答辩。
(二)申请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提出申请博士学位。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和同行专业评阅后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论文答辩。
第三章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和对论文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从事本学科的研究工作所必须的研究手段和实验技能。
(二)了解本学科和研究方向的历史、现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方向,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四)学位论文要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实用价值。学位论文必须是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五)论文的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楚,分析严谨,实验部分数据可靠,数据处理有根有据,结果正确无误。论文的内容应反映出在理论分析及实验技术上有一定的新见解。
(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要规范。
第七条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了解和熟悉本门学科的前沿情况,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至少要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基本达到四会(听、说、读、写)。
(三)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本学科的理论与应用方面
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博士学位论文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五)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应对有关该课题的国内外最新成果的重要资料做出分析和评价。论文的内容应有深入的理论分析或新的科研成果。
(六)论文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学术用语要规范。
第四章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二)考试方法
1、在研究生院上学位课的研究生按研究生院的考试要求进行。
2、本所开的学位课或自学的学位课,由研究室聘请三位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小组进行考试。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一门外国语
(二)考试方法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课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考试要求进行。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由实验室提名聘请三位研究员(或相当于研究员)组成考试委员会,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考试方式可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各科均以6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补考。经主管所长批准,取消博士研究生资格。
第五章论文答辩
第十条答辩前的准备
(一)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在完成学位论文,论文完成后要广泛征求意见。导师要认真审阅并于答辩前一个月送有关专家进行评阅,然后在研究室或课题组进行试讲,基本定稿后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初稿样本,至少在一周前提出申请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应在每年5月底之前,最晚不超过6月10日。逾期当年不能授予学位者,后果自负。
(三)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专家。
2、论文评阅人由实验室提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所发文邀请。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专家,至少包括2名研究员以上职称专家,一名所外研究员以上职称专家。博士学位论文应聘请5名及以上具有研究员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导占2/3以上,至少应有2名所外专家,且应为博士生导师)。
3、论文评阅人应填写《学位论文评阅书》,并应根据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的标准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四)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须填写《学位申请书》并附学位论文全文(硕士5份,博士6份),及发表论文抽印本或录用证明一份。博士学位申请人还要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实验室提名,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以所的名义发函邀请。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3-5人组成,须聘请至少一名所外专家。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研究员职称的5-7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于2/3,并至少应有两名以上所外专家(须为博导),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