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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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尾矿库建设完成后,由企业自行 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应空库进行。新 建尾矿库未履行环境保护验收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不得试运行( 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强化风险管控的通知》 陕应急〔2019〕 121号
尾矿排放与筑坝
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 后或一侧岸放矿。应做到:a)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 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b)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 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c)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 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d)放矿时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强化监管,不断细化完善防范尾矿库安 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工作措施
(三)重点加强长期停产停建尾矿库监管。督促企业主要负实际控制人)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尾矿库停产停建期间,必须确定专人盯守巡查,细化落实值守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汛期加大巡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原生产 经营单位不存在的、“僵尸”企业无法落实安全责任的,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位,避免尾矿库安全管理出现“真空”。尾矿库停产期间,要采取降低库水位及排洪系统进水口 高度、增大调洪库容、排洪系统全面检查、修复和疏浚等措施,提升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 停止排放1年以上的尾矿库恢复运行前,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安全现状进行复 核,履行复产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运行。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排洪隧洞(涵洞),尤其是已封堵 的独头支隧洞巡检、维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警 示、气体检测、个体防护等管控措施,为巡检人员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严防排洪系统发 生中毒窒息事故。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顺势而为,努力从根本上减少导致重特大事故 发生的宏观因素,对长期停用停建、复工复产无望的尾矿库,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计、精心施工和严格管理才能实 中的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
现安全生产。
陡于设计规定。
3、每一期子 坝堆筑前必须进行 岸坡处理,将树木、 树根、草皮、废石、 坟墓及其他有害构 筑物全部清除。若 遇有泉眼、水井、 地道或洞穴等,应 作妥善处理。清除 杂物不得就地堆积, 应运到库外。岸坡 清理应作隐蔽工程 记录,经主管技术 人员检查合格后方 可充填筑坝。
5、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 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6、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 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7、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 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强化监管,不断细化完善防范尾矿库安 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工作措施
(二)大力规范尾砂回采再利用行为。切实加强对尾砂回采再利用 的监督管理,尾砂回采再利用工程必须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回 采安全设施设计,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尾砂回采用于再选 时,应具备回采再选后的尾砂贮存场地,对从已闭库尾矿库回采再利用 后仍将产生的尾砂继续排入原尾矿库的不予审批。尾砂回采结東后,原 尾矿库继续使用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排入库内的尾矿容 重、粒度等特性和坝体排洪构筑物等结构强度进行复核确认,编制安全 专篇,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回采库内部分尾矿且回采结束后 不再使用的尾矿库,应按照规定完成闭库手续。回采库内全部尾砂且回 采结束后不再使用的尾矿库,拆除相应建构筑物和设施后,应当及时向 应急管理部门注销该尾矿库。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的回 采和排放。
3.严格安全准入。位于人员居住地、水源地、重要设施等敏感区上游的 尾矿库提高一个等级设计,尾矿库设计应进行动力抗震计算和安装在线监测系 统;新建五等尾矿库应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要 严格履行环境评价手续,建设完备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建设符合要求 的事故应急池;新建堆存含重金属的尾矿库库底应采取防渗措施,并按照污染 防治要求落实防渗、拦挡等设施(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水位控制与防汛
尾矿库渗流控制
1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 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2、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 证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3、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a)尾矿筑坝地基 设置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b)尾矿堆积体内设置 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辐射式排渗井等;c)与山坡接触的 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等;d)适当降低库内水 位,增大沉积滩长;e)坝前均匀放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按照“严控增量,减少存量、 提高标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工作,从源 头上降低尾矿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强化监管,不断细化完善防范尾矿库安 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工作措施
(一)坚决防控嘉陵江等环境敏感区域尾矿库安全风险。认真贯彻 《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严禁在嘉陵江、 汉江等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2020年底 前,对嘉陵江、汉江等长江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 的尾矿库实施闭库。严格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 关规定,秦岭生态环境核心保护区不得设置尾矿库建设项目,落实重点 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从严审核把关尾矿库建设项 目,尾矿库选址既要符合《尾矿设施设计规范》有关要求,更要关注与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重要河流、野生动植物自然 保护区、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的 周边位置关系,从源头上降低环境敏感区安全风险。严禁无合法配套矿 山的情况下建设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控小建大。严格限批总坝高100米以上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 矿库;对采用上游式尾砂筑坝的总坝高在100米以上的尾矿库不予审批(发展 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尾矿库安全管理
目录 第一讲 尾矿库基础知识 第二讲 尾矿库综合调查
尾矿库建设及运行管理
一、尾矿库安全管理 二、尾矿库应急预案 三、尾矿排放与筑坝 四、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五、尾矿库渗流控制 六、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安全管理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尾矿设施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
尾矿库来说,尾矿排放和筑坝既 满足生产堆存尾矿需要,
是堆存尾矿满足生产要求的过程, 同时还必须满足防汛、冬
同时又是筑坝施工过程,这一过 季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
程持续时间很长,少则几年多则 堆积坝的坡比主要指外坡
几十年,其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比和滩面波比。外坡比直
和干扰比较大,必须做到精心设 接影响尾矿坝稳定,生产
4、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 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a)在渗漏 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以堆石料压坡; b)增设排渗设 施,降低浸润线。
尾矿库渗流控制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论证。需提 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以下措施:a)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b) 对堆积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c)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d)降低库内水位或增 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2.严格设立。规划新建尾矿库应与选矿能力、矿山开采量相匹配,一次 性审核;因矿山开采需要,再行建设的接续尾矿库,应另行选址建设,不得对 原有尾矿库进行扩容或加高坝体;不得批准无配套尾矿库的选矿企业(发展改 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和改建尾矿库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作 为审批、设立的要件之一(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尾矿库规划 选址不应位于居民区、大型水源地、工矿企业以及道路交通主干线和铁路上游 1公里(含)距离内;已规划建设的尾矿库下游1公里(含)距离内原则上不再 审批新建居民区、工矿企业以及道路交通主干线和铁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国 土资源部门负责)。
2、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a)尾矿坝垮坝; b)洪水漫坝; c)水位超警戒线;
d)洪水设施损毁、排洪设施堵塞; e)坝坡深层滑动;
f)防震抗震;
g)其他。
3、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b)应急通讯保障;
c)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d)应急行动;
e) 其他。
尾矿排放与筑坝
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
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 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尾矿排放与筑坝
9、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10、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 措施:a)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b)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c)采用 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11、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 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a)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 坡比;b)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c)尾矿筑坝质量。 12、当坝坡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2、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3、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 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4、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安监〔2016〕204号
2、尾矿库是尾矿设施的主要构筑物,但它又是一座人为形成的高位 泥石流危险源,一旦失事将对矿山企业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惨 重的损失。
3、尾矿库能否安全运行取决于多种因素。
4、尾矿库投入运行以后,企业的技术管理、生产操作与维护、安全 检查与监督等工作是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的关键。
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 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2、尾矿坝滩顶高程
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 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和回
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 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
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 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尾矿
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坝滩顶高程是应在年运行
尾矿排放和筑坝是尾矿库运行过 图表中确定的最重要控制
程中最重的工序之一,对大多数 指标之一。该指标不仅要
水位控制与防汛
1、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时,应采取措施, 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2、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a)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b)在汛期必须 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c)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 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d)当回水 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坝体安全;e)水边线应 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3、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 据汛期前尾矿库度汛专题报告要求,控制干滩长度、库水位及安全超高,清除 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 警戒水位。 4、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 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5、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 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4.严格开工建设。尾矿库开工建设前,必须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 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严 格依据批准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建立施工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如有 重大变更,必须重新设计并审查批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5.从严控制建设期限。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期限按期完 成。如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企业应在到期前半年提出延期申请,报负责设 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不能重复延期。延 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撤销原设计审查批复。若再行建设,须重新 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尾矿设施年、季度作业计划和运行图表编制要点有: (1)根据每年计划进入尾矿库的尾矿量和尾矿库特性
曲线,安排尾矿坝堆筑计划高程和堆坝计划; (2)根据库内实际情况、回水要求和设计规定,通过
调洪演算确定应控制的正常水位和最高洪水位; (3)尾矿坝、排洪设施和观测设施等检查维修计划。
应急预案
1、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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