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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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
导意见
昆明市主城建成区(249平方公里范围)内现有336个“城中村”(不含呈贡新城)。
在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这些“城中村”普遍存在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和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等问题,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城中村”区域居民人居环境与生活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把着力推进“城中村”改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最大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高标准启动,强势推进,全面提速。
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广大“城中村”居民共享城市改革和发展成果,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合理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功能,推进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把握“城中村”改造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重要作用,激发好、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热情,通过政策、规划、计划的适时调控,保证“城中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维护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和稳定,努力使改造工程惠及所有“城中村”和最广大居民。
同时,坚持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努力提高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尽可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改造,利用有限资源,达到最好目标。
市区联动、以区为主。
要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构建市、区(县)联动的工作机制。
区(县)是改造项目的具体发动者、组织者和实施主体,市要在制定工
作规划、分解平衡指标计划、完善配套政策、合理配置资金等方面,为区(县)提供有力的指导、帮助和支持,激发好、保护好区(县)的工作积极性。
统一规划、突出特色。
要结合各“城中村”的实际情况,在全市及区域统一规划的指导下,“一村一策”科学确定改造思路和定位,设计要体现各自特色,避免趋同死板。
同时,要注重整合,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对同处一个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鼓励实行土地连片整合和统一规划,努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统筹布局、优化空间。
要将“城中村”改造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调整完善其所处分区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之统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优化城市土地开发的空间格局。
营造景观、完善功能。
要在“城中村”改造中着重抓好城市设计和市政综合配套工作,通过“城中村”改造,提升片区的城市功能和品位以及综合承载
力。
全面推进、改善民生。
既要推动“城中村”空间形态改造,又要注重积极开展体制创新,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技术等各种资源和手段开展综合改造,推进“城中村”社会和经济形态的再造,实现“城中村”与城市的全面融合,“城中村”居民群众与全市人民享有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三、奋斗目标。
从2008年起至2012年,用五年时间改造提升完成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并逐步推进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其他“城中村”的改造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杜绝新的“城中村”的产生,努力向实现滇池流域内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方向迈进。
具体分解为以下主要任务:“城中村”改造区域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实施供地。
“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生态绿地按照规划建设完成,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配套落实到位。
部分建设项目完成建设或启动建设,“城中村”改造区域城市形象得到提升,城市功能明显
增强。
“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农(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就业率大幅提高,社会保障全面落实。
四、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政委和组长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审议决定“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解决“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准“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督促检查四区一县(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县)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制定四区一县“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确保积极稳步推进,研究制订“城中村”改造政策措施、法规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导督查考核四区一县“城中村”改造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一县按照“以区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以完成本区(县)“城中村”改造任务为目的,自行决定本级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成立区(县)“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抽调专人长期负责。
市、区(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但并不取代市、区(县)各相关部门对“城中村”的管理职能。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
市政府建设、城管、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并加强对“城中村”的日常管理和改造工作的相关业务指导。
五、政策支持。
坚持城市规划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
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要求,抓紧编制从全市层面进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文件。
“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面启动前,应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服务,明确涉及改造地块的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形成大多数(90%以上)被拆迁户认可的拆迁安置方案,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合理设定供地方式,精简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改造工作有章可循,形成积极的整体效益。
各区(县)要按照科学布局、有利改造的原则,组织编制涉及区域的专项规划,重点研究各“城中村”的主要特征、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及改造影响,确定各村改造的工作目标、功能定位,制定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以之指导和衔接各“城中村”改造方案的研究制定,作为具体改造项目的强制性依据,以保证改造项目符合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分类指导,注重资源整合。
根据各“城中村”现状条件、主要问题、市场潜力及城市规划,将“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功能布局的调整、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营造以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改善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业态升级,提升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和产业综合竞争力。
从具体情况出发,“城中村”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种基本类型。
“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此类项目不需列入市级改造计划,由区(县)政府编制工作方案,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
“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全面改造的项目应编制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具体改造方案,并申报改造项目计划,报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改造计划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提出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以原行政村(社区)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以市国土部门划定的集体土地范围为基础,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
和周边路网结构,充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保持街区规划的完整性合理划定,鼓励对相邻的“城中村”进行整合,实行更大范围的连片整体改造。
“城中村”集体土地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将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建成区内“城中村”的现有集体土地以及周边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全部用于“城中村”的改造。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村庄拆迁的,必须进行整体改造,杜绝出现新的“城中村”。
“城中村”改造区域不再配给集体自留用地和审批新增宅基地。
积极做好与省国土管理部门的衔接,及时报征“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的需要,由市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区(县)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但不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大力开展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
各区(县)应对参加“城中村”改造开发的机构规定严格而又切实可行的准入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准入制度,在进行项目前期研究准备过程中,区(县)政府应公开、择优选择企业作为意向投资人参与。
积极探索引进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统征储备及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连动运作的可行模式,采取以“毛地公开交易”为主,“净地公开交易”、“城中村”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实施改造等为补充的合法规、便实施、宜操作、形式多样的土地供应开发建设方式。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多方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强势推进。
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计划管理。
要按照统筹安排、积极推进、确保成功的原则,根据城市重大建设、解决“城中村”的实际问题以及妥善处理好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与促进城市经济有序运行和维护社会安定关系的要求,实行“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改造一个、成功一个”的动态管理。
未经审核通过专项规划和列入实施计划的改造项目,不得擅自启动拆迁建设,以保障社区安定和谐,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市、区(县)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一切有利于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原则,分别就“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安置、工程建设、社会保障等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缴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被改造村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及土地的转用、出让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免缴市及市级以下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综合管网、市政道路并网或新增开口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
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强度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在不与城市规划强制性控制条件相冲突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建立“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手续办理的“直通车”或“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区域内农民和居民利益。
在“城中村”改造中,应当按照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户及早入住。
实施整体拆建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对“城中村”区域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由区(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拆迁补偿户数,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对于“城中村”改造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予以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