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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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信托公司规章制度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托业务经营行为,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业务合法、合规;(二)诚信原则:以诚信为本,维护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三)稳健经营原则:坚持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四)公平公正原则:在信托业务中,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体员工,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本公司设立信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托业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信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信托业务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六条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二)熟悉信托业务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三章信托业务第七条本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信托合同应明确约定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费用等事项;(二)信托财产应当独立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不得混同;(三)信托公司不得利用信托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挪用信托财产等违法行为;(四)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

第八条本公司信托业务种类包括:(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股权信托;(五)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托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信托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十条本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定期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确保信托业务合法、合规。

信托公司管理计划规定(3篇)

信托公司管理计划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管理,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控制原则;(三)独立自主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五)诚信经营原则。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治理结构;(二)内部控制制度;(三)风险管理措施;(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培训与考核;(六)业务流程管理;(七)其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六条股东会为信托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信托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与控制;(二)授权与审批;(三)职责分离;(四)信息与报告;(五)合规性检查;(六)保密与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

第四章风险管理措施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风险;(二)信用风险;(三)操作风险;(五)法律风险;(六)其他风险。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五矿信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五矿信托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五矿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部门经理、主管、员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奖惩分明、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四条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第五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直属上级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年假等,各类假期的申请、审批和待遇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如实填写考勤记录,不得伪造、篡改考勤记录。

第八条公司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员工考勤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规范第九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浪费公司资源。

第十四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有序,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

第四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十五条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应遵循合规、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流程。

第十七条员工应主动了解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合规合法。

第十八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团队协作,与同事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员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汇报,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沟通与协调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沟通应遵循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主动与上级、同事沟通,及时了解工作要求和进展。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运作,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托公司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信托业务,所有员工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和稳健管理。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注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原则,确保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受益人提供优质的信托服务。

第二章信托公司组织架构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是信托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理层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公司的合规运作,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内控部门,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三章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和市场情况,设计合理的信托产品,确保投资安全和回报。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审查委托人的资质和信用状况,避免因信托项目本身的风险导致损失。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承诺,合理配置信托资产,降低风险率。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受益人发布相关信息,确保受益人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投资计划和策略,做好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防范信息泄漏和篡改。

信托法律规定条例(3篇)

信托法律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合法原则;(五)受益人利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信托业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信托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托当事人第六条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第七条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受益人是指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委托人设立信托,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财产清单、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信托收益分配方式等。

第十二条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的范围;(二)信托目的;(三)信托期限;(四)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五)信托收益分配方式;(六)信托终止事由;(七)信托管理费用;(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文件,不得泄露信托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信托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第十五条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有权请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分配信托收益。

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十六条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或者收益的财产。

第十七条信托财产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分离。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范文信托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利益,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规范运营,全面提高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切实保障客户的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四条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设立总经理办公室、投资部、风控部、信用评估部、业务管理部、市场部、财务部等部门。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决策、业务拓展等工作。

第六条投资部负责资产的投资管理、项目的评估与选择、投后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风控部负责风险管理、内控管理、风险预警等工作。

第八条信用评估部负责客户信用评估、项目评估、贷款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管理部负责客户关系管理、产品设计、合同审批等工作。

第十条市场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推广、拓展渠道等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成本控制、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流程控制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的情况下,应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按照客户的委托要求进行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托项目评估、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批等流程,确保信托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对信托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决策,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包括业务流程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等方面。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保护客户权益,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关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该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1 / 16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2 / 16(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的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经营管理,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维护信托公司、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信托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信托合同约定。

(二)安全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降低信托业务风险。

(三)收益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努力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四)流动性原则:信托公司应当确保信托财产的流动性,满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需求。

二、信托公司治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应当对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三、信托业务管理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信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信托业务范围、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业务实行合规审查,确保信托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对信托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四、信托财产管理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财产实行独立管理,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管理制度,明确信托财产的保管、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对信托财产进行盘点,确保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五、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业务信息。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托业务报告,包括信托财产管理情况、信托业务风险状况等。

六、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信托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信托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条本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根据信托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或者特定权利的人。

第六条信托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信托业实行监督管理,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秩序。

第八条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第九条设立信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三)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能力;(四)信托目的明确、合法;(五)信托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委托人可以设立单一信托,也可以设立集合信托。

第十一条单一信托是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仅管理、运用、处分该信托财产的信托。

集合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集中起来,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分别管理、运用、处分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信托。

第十二条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数量;(二)信托目的;(三)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五)信托期限;(六)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七)信托费用的承担;(八)信托终止事由及处理方式;(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信托资金监督管理规定(3篇)

信托资金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及其信托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信托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管,规范运作;(二)风险控制,稳健经营;(三)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信托资金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管理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信托业务人员;(四)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托业务发展需要;(二)信托资金投向合法、合规;(三)信托产品结构合理,风险可控;(四)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充分、及时;(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产品发行管理制度,确保信托产品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信托资金募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环节的管理;(二)信托资金的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机制;(三)信托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四)信托资金的风险处置机制。

第三章信托资金管理第九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二)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专业管理,提高效率;(四)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一)信托资金募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环节的内部控制;(二)信托资金的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机制;(三)信托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四)信托资金的风险处置机制。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

信托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信托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制定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技能,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文化。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约束不良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进行公正评定和奖惩处理。

第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促监督机制,对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和内部沟通,增强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凝聚公司发展的合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信托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组成高效的工作委员会,明确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审议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勇于担当、廉洁自律,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监事会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决策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监事应当严守监督岗位的职责边界,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障公司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董事、监事应当立足本职工作,密切配合,开展有效合作,为公司的稳步发展共同努力。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主要决策执行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推进。

信托产品经营管理规定(3篇)

信托产品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产品经营管理,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以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信托财产安全,降低信托产品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持信托产品的合理流动性,满足投资者需求。

(四)收益性原则:合理确定信托产品收益,保障投资者利益。

(五)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投资者,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公正性。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托产品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信托产品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托公司资质。

(二)有明确的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范围。

(三)有明确的信托合同条款,包括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四)有合法的信托财产来源。

(五)有符合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人和受益人。

第六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产品,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托产品设立申请书。

(二)信托合同。

(三)信托财产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四)信托财产来源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银保监会收到信托公司提交的信托产品设立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信托财产管理第八条信托财产管理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十条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约定。

信托集中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信托集中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业务管理,提高信托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保障委托人、受益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开展各类信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信托业务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信托资产安全,降低风险;(三)流动性原则:提高信托资产流动性,满足客户需求;(四)收益性原则:实现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监督本制度,并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管理。

第五条信托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信托业务管理制度;(二)审查、批准信托业务方案;(三)监督信托业务执行情况;(四)处理信托业务纠纷;(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信托业务情况。

第三章信托业务流程管理第六条信托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立项审查:对信托业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项目合规性、风险性;(二)方案制定:根据项目需求,制定信托业务方案;(三)尽职调查: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信托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四)信托合同签订:与委托人、受益人签订信托合同;(五)信托资产运作: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六)信托收益分配: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七)信托终止: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办理信托终止手续。

第七条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对信托业务流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各环节合规、规范。

第四章信托资产风险管理第八条信托业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托资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一)风险识别:对信托资产进行全面风险识别;(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降低风险损失;(四)风险监测:对信托资产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信托业务管理规定(3篇)

信托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业务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标的,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等活动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信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接受银保会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及其从事的信托业务。

第二章信托公司设立与监管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向银保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信托公司的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经营场所和设施证明;(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六)内部控制制度;(七)银保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银保会应当自受理信托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五)银保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银保会应当自受理信托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要求:(一)按照规定使用注册资本;(二)保持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四)按规定披露信息;(五)依法接受银保会的监督检查。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维护参与方利益,保护市场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三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方式,将不特定的参与方的资金进行信托投资并获取收益的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参与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警示和透明度,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便参与方能够全面了解风险和收益。

第六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参与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特征,合理配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章信托计划设置和运作第八条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负责信托计划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经过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和运作规则,并向参与方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情况,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参与方可通过信托公司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和资金等信息。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方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参与方具备满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要求的能力。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投资及退出机制,确保参与方在合理期限内享受投资的权益。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参与方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信托计划的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收益指标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控制和监测等制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合规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信托财产安全,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信托投资”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经营范围与规则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限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

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展业务。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的固定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章信托财产与管理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核算、管理和运用。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受托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罚则第十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信托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信托公司”字样,未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或者变相设立信托公司。

第三章业务经营范围第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第八条信托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第九条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投资于非自用固定资产。

第十条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二)将同一信托财产进行拆分转让;(三)利用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第十二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业务委托管理规定(3篇)

信托业务委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信托业务委托管理,保障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托业务委托管理,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公平公正原则;(三)风险可控原则;(四)独立自主原则;(五)专业谨慎原则。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信托业务许可证;(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三)有符合信托业务要求的从业人员;(四)有符合信托业务需要的资金、财产和设施;(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委托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委托人第六条委托人是指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财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财产合法、真实、有效;(二)委托财产权属明确;(三)委托财产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委托财产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信托公司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人身份证明;(二)委托财产权属证明;(三)委托财产评估报告;(四)信托合同;(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信托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委托财产权属证明;(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支付信托费用;(三)不得擅自变更信托合同;(四)不得擅自提取信托财产;(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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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五)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

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期限届满;(六)信托被解除;(七)信托被撤销;(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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