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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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条例(WORD8页)【经典推荐】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条例(WORD8页)【经典推荐】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法务专员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程序第二节解答法律咨询工作程序第三节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和起草合同文本工作程序第四节审查合同工作程序第五节仲裁和诉讼代理工作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公司实行统一业务领导,公司和分公司、控股公司两级管理的工作体制。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鉴于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及包容性,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整个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事务。

法律事务部的工作直接向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

法律事务部设经理一名,法务专员若干名,内务若干名,具体人数视需要而定。

公司各部门有对外合同业务的,设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五条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需设法务专员的,由公司统一招聘委派。

各分公司、控股公司需设合同管理员,人数、专职或兼职,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确定。

法务专员可兼任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应先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接受公司法律事务部的业务领导;各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合同管理员接受法务专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聘请执业律师,办理专项法律事务。

外聘执业律师,由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办理。

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职责: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起草、修改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并就其合法性进行审查;3、负责开展并协助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的打假维权工作,建立科学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4、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公司规范合同文本的统一制定;5、负责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6、负责整个公司合同事务管理,并就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和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法务专员和合同管理员的业务培训;8、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公司各类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9、负责外聘执业律师的选聘、联络工作;10、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015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7.doc

015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7.doc

0153--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第39号自2005年5月9日起施行)1 目的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经营。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

3 定义3.1 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由法律专业人员办理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起草或审核规章制度,合同管理,为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组织或配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外聘律师的选聘与管理等。

3.2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3.3 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构注册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3.4 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4 机构与人员管理4.1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当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与综合管理部门合并设立。

4.2 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并设总法律顾问岗位。

4.3 法律顾问分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二级企业法律顾问和三级企业法律顾问。

具体评定办法按国资委、人事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4.4 关于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岗位编制及人员管理,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4.5 职责4.5.1 总法律顾问职责4.5.1.1 协助法定代表人,统一协调处理本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4.5.1.2 对涉及本企业重大权益事项的决策,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或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意见;4.5.1.3 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防范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4.5.1.4 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负责本企业制度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4.5.1.5 主管本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4.5.1.6 建立本企业法律顾问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4.5.1.7 对本企业及所出资、所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予以解决;4.5.1.8 指导所出资、所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协调处理本企业或所出资、所管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4.5.1.9 对所出资、所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4.5.1.10 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3—04-12川交投发〔2012〕号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高、成渝、港航、九黄机场公司,集团藏区高速办公室,集团公司各部、室: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1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24日抄送:省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省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总经理助理。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办公室2012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九黄机场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福建省能源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福建省能源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2)第一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2)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 (4)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 (6)第四节公司律师 (8)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8)第一节经营法律事务管理 (8)第二节规章制度审核管理 (9)第三节合同与授权管理 (10)第四节知识产权事务管理 (13)第五节案件纠纷事务管理 (13)第六节外聘律师管理 (16)第七节法律意见书管理 (18)第四章法律事务备案管理 (19)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19)第六章附则 (21)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式样) (22)附件二《授权委托申请书》(式样) (23)附件三《结案报告》(式样) (24)附件四《法律意见书》(式样)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加强福建省能源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和定义:(一)“集团”指福建省能源集团;(二)“集团公司”指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所属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

(四)“各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

(五)“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

第三条集团建立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构成的三级法律事务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四)集中统一、层层负责的原则。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及合肥路建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路建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在投融资、工程建设、授权企业监管等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综合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第五条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参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参与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外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管理;参与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第七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第三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第九条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除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外,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授权执行;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授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授权内容执行;未经上述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法律事务;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由集团公司追究违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二、委托事由;三、委托权限;四、委托起止时间;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力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四章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各部门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其他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其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合同文件的其他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综合事务部通报相关情况,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各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已持续三个月,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二、各部门获悉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三、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四、各部门认为应指派专人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集团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二、对集团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理领导决定是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第十六条有关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各部门应做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各部门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一、其他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三、已经接获其他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已经掌握其他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组成;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我方与其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具体方案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实施;三、在集团公司同意进行诉讼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集团公司报告;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六、诉讼仲裁的阶段性成果公布后,将是否采取上诉诉讼、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无效的申请的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仲裁工作;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八、在诉讼仲裁工作完成后,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仲裁的过程、结果,诉讼仲裁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仲裁中反映出本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第五章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与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应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九条诉讼仲裁案件、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应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有关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共同负责,原则上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选聘;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及与所办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WORD18页)【经典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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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包括集团公司内部重要职能机构和加盟矿业集团的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建立由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内部重要职能机构、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事务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制度体系,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集团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和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在各子(分)公司、参股公司设置法律事务科室或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在集团公司内部重要职能机构和各子(分)公司、参股公司再投资设立的公司,设置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员。

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四)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心,服务领导决策的要求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一节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及全体员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处理的所有对外法律事务管理。

3. 基本原则•合法合规•严密细致•依法防范风险•全面考虑4. 法律事务分类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1.合同审核、起草及执行;2.诉讼、仲裁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3.维权及知识产权管理;4.各种许可证、执照及环保管理;5.财务、税务及监管事宜等。

5. 法律事务流程5.1 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对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务,应该按照以下的处理流程:1.接收、识别和记录;2.综合分析、定性认定;3.风险评估、重要性评估;4.选择应对措施;5.实施并监控应对措施;6.结果反馈和总结。

5.2 合同管理流程1.合同审批:合同要经过集团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批,由专人负责,明确职责;2.合同签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流程要求进行。

3.合同备案:备案流程要严格执行。

4.合同履行:合同的执行程序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6. 法律事务管理指标•法律事务办理及时性•法律合规性及合同完整性•合同管理效率与效果•法律风险预警与处理•监管合规性7. 法律事务管理责任制7.1 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法务事务进行管理,制定公司的法律政策和标准,推动公司法律文化建设;•对公司所有合同进行审核和管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

7.2 公司部门和子公司•协助法务部门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办理法律事务;•分析《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中有关法律事务处理流程,落实具体职责。

8. 总结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是公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对外法律事务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确保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所述只是一个基本框架,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具体方案。

所有法律事务涉及的问题应该以社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范为准。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法〔2012〕***号关于下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原公司办(**)**号文同时废止。

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月**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四项法律审核、对法律函件的处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法律咨询指导、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救济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企业最大利益。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重大法律事务实行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法律顾问及其它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务部2013-1-25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5)第三章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5)第四章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7)第五章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7)第六章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8)第七章违规界定及处罚 (8)第八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3)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4)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含控股及占主导地位的公司)。

公司关联单位需公司办公室提供法律服务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办公室作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律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设置专门的法务人员,由办公室行政管理,在业务上具有独立性,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第五条-集团法律事务职权(1)制定、修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2)参与公司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产权处置、并购重组、涉外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3)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项目等经营活动的合同谈判工作;(4)承担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5)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6)对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7)选聘常年或专项事务律师,负责与其联络沟通事宜,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评价;(8)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司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10)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11)指导、监督所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应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较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型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监察、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合同(协议)管理第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7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一、前言作为一个大型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非常重要。

在运营过程中,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司的运营环境,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为此,公司需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法务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的运作流程。

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制定和实施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业的合规经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遵从法律法规。

这将有助于减少公司的法律风险和处罚,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2. 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制定和实施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可以让公司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公司会变得更加透明和可靠,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客户。

3.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素质制定和实施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员工将更加了解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更加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1. 法律事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公司应当建立法律部门,负责处理所有与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事项。

法律部门应当设立主管领导和人员,其中主管领导应当具备高度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人员应当具备法学、经济学或相关专业的学位或资格。

2. 法律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法律风险预测、防范、控制、应对等措施。

制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领域的特点,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和实用性。

3. 合同管理合同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管理。

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和经营领域的特点,保证制度的实效性和实用性。

4. 智慧产权管理公司应当重视智慧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完善的智慧产权管理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维护、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概述:为了加强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目的与任务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并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2. 任务:(1)加强对公司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等内外部环境的法律监控与风险分析;(2)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关系管理、犯罪预防与打击等;(3)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流程,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4)推动法律培训与宣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素质。

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1. 总部法律事务部门:总部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政策、指导法律事务工作,并提供咨询、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2. 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各子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公司境内外法律事务的管理与处理,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子公司,可委派相关人员负责。

3. 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配备法律事务专员,协助业务部门完成相关法律合规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三、法律事务管理流程1. 法律风险监测与预警:(1)法律风险监测:法律事务部门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并及时将重要信息传达给各业务部门。

(2)法律风险预警: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法律风险监测结果,制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预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合规的法律风险。

2. 合同管理:(1)合同审批:各业务部门在签署合同前,需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合同备案: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已审批的合同进行备案,并建立合同管理数据库,以便随时查询合同的履行情况。

3. 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登记: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各业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登记工作,并监督知识产权的保护。

(2)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发现他人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制定侵权应对策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案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案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案前言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负责管理和监督其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


份法律事务管理方案旨在确保企业合规、风险可控,并为企业的发
展提供法律保障。

管理职责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其职责包括:
- 制定公司法律政策和法规;
- 监督公司子企业的法律事务;
- 协调处理重大法律风险事件;
- 召集和主持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

法律事务委员会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 研究公司法律政策和法规;
- 为公司子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评估和处理子企业的法律事务问题。

子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各子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或设立法律事务部门,执行如下职责:
- 制定企业内部法规和管理制度;
- 处理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问题;
- 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

督查和评估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定期对子企业的法律事务进行督查和评估,以确保子企业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确保企业合规和降低法
律风险。

结论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确保
企业合规、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发展,本方案提供了有效的管
理和监督措施。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更多内容源自1、目的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

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4、职责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5、1逾期货款催收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

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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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事务工作考评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定期对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 法律事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前所属二级全资 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进行自评,并于集团公司检查时提交《法律事务 工作考核评分表(自评)》。 第四十一条 法律事务工作考评内容包括:基础建设、工作业绩 和工作态度(见附件三);法律事务工作考评综合得分为原始分加上法 律事务工作考评指标分,具体计算公式为:综合得分=原始分 (80)+基础建设指标分+工作业绩指标分+工作态度指标分。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进行评选、公布评比结
(八)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九)合同文书是否规范。 第十六条 合同法律审核申请部门应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若送 审资料不全或由于合同经办部门自身不进行审核把关而存在重大缺陷 的,法律审核人员可直接退回合同经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法律事务部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法律审核意见,其中重要 合同(以及修改较大的合同)应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合同的具体审核规则参见《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审核工作指引》。
要决策附上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条 对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根据重要决策的不同类
型,审核重要决策的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申请部门应按要求提交完整资 料,法律事务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重要决策的具体审核规则参见《集团公司法律审核 工作指引》。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 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 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 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 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 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 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人员中尚未取得前述任 职资格的最迟应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 第七条 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应积极更新法律知识,每人每年参加 外部法律培训不少于一次,参加自行组织的法律培训不少于一次。
代表人签字,需要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由法律事务部提出,并向法定代表人说明理由 和提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企业提供诉讼仲裁担保,因自 身诉讼仲裁需要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由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审批,因情况紧急不提供担保可 能会带来损失的,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二章 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 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 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 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 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 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 任免提出建议;
需提供诉讼仲裁担保的,由法律事务部提供书面报告会财务管理部 等相关部门初审,并按本条第一款程序提交审批。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 其所属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由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统一负 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重大法律纠纷应当在知悉案件发 生的12小时内电话报告、4个工作日内专文报告,其他法律纠纷应当在 当月的诉讼仲裁月报中填报)。
第五章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决策,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 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 影响的经营决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外投 资行为(Ⅲ类)、资产处置类行为(Ⅳ类)和金融类投资行为(V 类)。 本条第一款所称重大融资是指向银行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借款以外 的融资。 本条第一款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为非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供的担保、超出集团公司或本企业持股比 例提供的担保以及涉外担保。 第十九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应达到100%并出具法律审 核意见书。 凡是需要报送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省国资委的重要决 策,主办部门应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随文附上法律事务部提供的 自身或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 集团公司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报送集团审批的重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 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 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 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 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 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 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单位名称:
具体涉 序 诉/仲裁 纠纷类 涉及标的 号 单位名 型 (万元)

诉讼 地位
诉讼/仲 裁对方
名称
案情简介
案件进展 情况
预计/或 有损失
注:1、填报范围为本企业及所属企业本月存在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本月新增和 案件(每月更新的加红色),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对上述表填格报进人行:调整。;
2、诉讼地位:是指在诉讼或仲裁中的主体角色,如原告、被告、第三人、申 3、案情简介:概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字数不超过200字,但要能说明案件的 4、报送要求:每月7日前分别以电子版(Excell表格)报送。
第三章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 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把关率应达到100%并出具法律审核
意见书。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包括内容合法性审核、
程序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其他审核。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申请部门应在征求法律事务部意见
果、表彰获奖单位,并可根据获奖情况建议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给予工作突出的部门一定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关于xx案件的报告
一、案情简介 概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当事人、案由、诉讼请求、案件经过 等。
第六章 法律纠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是指已经发生的诉讼、仲裁 案件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事件(维稳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管理包括法律纠纷的预防、报 告、处理和协调等全过程活动。 法律纠纷管理应做到基本杜绝因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 件。发现有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事件时,应尽量避免其演化为诉讼、 仲裁案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系列诉讼或社会和媒体高度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协调且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后,法律事务部应在知悉案 件发生的当日向集团领导口头报告,4个工作日内专文报告;专文报告 的格式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需要参加诉讼仲裁的,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案情对诉 讼仲裁进行整体评估,决定自行或委托外部法律顾问或联合参加诉讼仲 裁。 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法律事务部制作和保管,其 中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需预留法定
第七章 普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普法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党群工作部配 合。 第三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普法规划报集团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普法工作可以采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南
粤交通》等内部刊物发表普法类文章、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并要同时 注重对一线员工和服务对象等的普法宣传,每年普法不少于两次。
普法工作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普法工 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事务部负责按照公开、择优和 成本效益的原则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其中常年法律顾问 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根据工作内容确 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和建议,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 邀请法律专家参加专家评审。 第三十七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集团公司起草并需明确免费服 务内容;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可由对方提供,但应对其中不公平的条款提 出修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进行复核,发 现外聘法律顾问意见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指出。 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应要求外聘法律顾问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并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二、法律分析 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其中涉及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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