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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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导语】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

现的法律现象。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偿

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

律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

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

通过破产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可以最大限

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掌

握破产法首先应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性质

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历史沿革,并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

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的历史

演变。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传统破产法以破产清算为核心构成。破产清算发端于意大利的商人破产和罗马法的个人破产。据学者考证,英文中的bankrupt(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 banca意为“板凳”,rotta意为“砸烂”。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交易市场中各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

失败。1所以在传统破产法上,“破产”首先意味着法律地位的丧失,其结果必然是倒闭清算。其次,在法律上,“破产”常常被用作指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在传统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公元前118年罗马法上的“财产趸卖”程序,被认为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雏形。根据该程序,罗马执政官应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不能清偿人数众多的债权人的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进行接管,选举财产拍卖人,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开趸卖,以卖价所得清偿债务。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公平分配,其结果必然是债务人解体。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地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而现代破产法以破产拯救为核心构成。破产指的是债务人基本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的状态。2“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事件,因为它并不必然地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首先,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协商找出解决债务问题的办法(例如,延期偿还),或者依照破产法向法院提出受理破产案件的申请。其次,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以后,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可以寻求通过再建型程序(如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清理债务。也就是说,现代破产法对无力偿债案件的处理,并不以清算为唯一的程序手段。所以,倒闭清算并不是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

现代“破产”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上,也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发达国家纷纷改革破产法,采用重整程序,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陷于债务困境的企业予以拯救。与此相适应,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也在内涵上发生显著的变化。当代的破产程序不仅包括以变价分配为目标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业再建为目标的重整及和解制度。

除此之外,法庭外的协商解决(workout)也是处理无力偿债的重要手段。它实际上是当事人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涉及债的变更、(部分)免除的协议。在当代的许多国家,协商解决在治理企业困境的社会

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

工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在破产法上,“破产”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而且,它的内涵是随着破产法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因此,没有包罗无余和凝固不变的“破产”定义。对于破产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传统的破产概念以破产为法律事件,把倒闭清算作为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必然结果。而现代的破产概念则以破产为事实状态,在这种事实状态下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和种种不同的可能结果。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现代破产法尤其注重通过某种拯救程序使企业复兴的法律政策。

2. 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按照现代的破产概念,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只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没有破产原因就没有破产程序的适用;但破产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地导致破产程序的适用。在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下,人们可以运用司法上的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也可以采用法庭外的适当程序或方法来处理债务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3. 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破产概念与狭义破产概念之分。广义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法上的各种债务清理程序,无论是再建型的程序(如重整、和解)还是清算型的程序。而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是传统破产概念的延续。

二、破产法的立法目标

破产法是为了解决债务人财务困境的一种法律机制,故其总体目标应是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但是这样一种法律机制将涉及各方的利益,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有担保债权人、债务担保人、雇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必然涉及各项具体目标,如拯救陷入财务的困境的企业、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就业、鼓励企业家阶层的发展等。

各国破产立法的具体目标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承认和强制执行债权人的权利和商业交易,并且使债权人比债务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运作享有更多的控制权;有的倾向于保护债务人,规定债务人对程序

享有更多的控制权;而有的则寻求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有些法律更加重视对债务人实行清算,目的在于将效率和能力低下的市场参与者清除出局,而有些法律则倾向于重整。有些法律特别强调在破产中保护雇员和维护就业,而有些法律则规定企业可以裁员,对雇员有较少的保护。

一般而言,传统破产法的立法的具体目标是清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债权人利益至上;但是现代破产法的具体目标趋向多元化,破产法不仅必须在总体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之间保持平衡,而且在这些利害关系方不同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同时必须在这些利益和有关社会、政治和其他政策方面的考虑之间保持平衡,以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的方式划分破产的风险。3同时破产法应当是一种有效和高效率的法律机制。

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提出了确定有效力和高效率的破产法的9个关键目标供各国在制定和审查破产法时作为参考:1.为市场提供确定性以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2.资产价值最大化;3.在清算和重整之间求得平衡;4.确保对处境相近的债权人的公平待遇;5.及时、高效并公正地解决破产事务;6.保全破产财产以便公平分配给债权人;7.确保制定有透明度和可可预见性的破产法,为收集和传递信息提供激励;8.承认原有的债权人的权利,就优先债权的排序确定明晰的规则;9.建立跨国界破产的框架。破产法应当兼顾各项关键目标。

三、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一)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

1. 破产法与债务清偿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首先是债务清偿法。从破产法的角度讲,所谓债务清偿法,就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也就是说,破产法的首要任务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特殊情况下建立清偿债权和了结债务的公平秩序。

债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和桥梁。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就是无数债的关系的总3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联合国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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