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解释行政复议制度
解释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和组织可以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失误、不适当或违法问题。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使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复议制度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错误或不合理的情况。
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这些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对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公正与公正。
行政复议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调整。
这种审查和调整能够使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地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再次,行政复议制度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尊重和遵守,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合法合理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可以通过调解、调查、规则制定等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和矛盾。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与公正,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全与推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具体有哪些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一、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损害。
2. 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即符合复议机关规定的身份要求。
3. 审判管辖性:申请事项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
二、申请程序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书的提交:申请人需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明确申请事项、请求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和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进行受理和审查工作,包括核实申请人身份、确认申请事项在复议范围内等。
3. 举证质证和听证: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并进行举证质证和听证活动。
4. 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复议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5.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据,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行政机关执行。
三、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部门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一层级,主要负责处理一般性行政复议事务。
2. 省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第二层级,主要负责处理跨市州范围的复议事务,以及部门复议决定的复议事务。
3. 高级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最高层级,主要负责处理省级复议机关决定的复议事务。
四、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维持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没有错误,维持原决定;2. 取消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存在错误,撤销原决定;3. 改变原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有误,作出部分改变;4. 发回重审:认为行政机关的原决定不完整或程序有误,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争议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以外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其功能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行政机关权力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从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和完善,至今已发展成为具有广泛参与、多层次纠纷解决、程序保障和效率保证等特征的综合性行政复议制度。
目前,行政复议科学、规范、高效的发展,已成为我国构建和完善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市县级行政复议,二是省级行政复议。
市县级行政复议,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县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所提起的复议申请;而省级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省级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政府等)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除了这两个层次,还有其他特殊的行政复议程序,如国家民委督察部门、公安机关等的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和裁决,以消除自己所受到的不利影响。
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工作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是否合理等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均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程序具有程序简单、实用性强、快捷等优点,因此在行政争议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复审和作出决定等主要环节。
具体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某一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市县级或省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和复审,最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总之,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并合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手段,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我国应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透明度是保障公正的基本要求。
然而,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流程和信息披露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制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行政复议的进程和结果,增加公信力和透明度。
其次,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其独立性对于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强。
为了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由法官和专家组成,确保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和政治操控。
第三,我国应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是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是保证行政复议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导致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能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和改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设立行政复议监督委员会,由专家和学者组成,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推动其落实。
第四,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行政复议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性条件。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有一些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同时提供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升。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
- 一级复议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 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解读
文章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解读导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其中,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还有助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的法律保障,促进了政府公正、高效和廉洁的行政管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为读者带来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即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构提出请求复议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及时、简便等原则,为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机构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复议申请的提交、受理和审理程序,复议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程序,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复议,以及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具体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深度评析深度上,行政复议应当是具备司法属性的行政行为监督方式,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特征、效力特征和合法性特征。
行政复议的立足点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利予以撤销,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加强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的一个积极尝试。
通过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立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一些行政纠纷,避免一些局部的行政不公,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三、行政复议的广度评析广度上,行政复议覆盖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切行政行为,还包括政府的其他离间权、教育权和水利控制权等。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复议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行政复议的机制来保护公民的权益。
行政复议可以通过重新审查和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是法治社会稳定的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公正的情况,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矫正,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再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重新审查自身的行为,以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同时也使得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透明和规范化。
此外,行政复议还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
与司法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程序更加简化,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行政复议以简易的方式进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则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和裁决,便利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然而,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可能会存在主观判断的偏差。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的程序较为简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得到保护的程度有限,有时需要进一步诉诸司法程序来获得更加公正和全面的救济。
总之,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至关重要。
行政复议将继续发挥其保护和监督作用,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需求,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行政救济机制。
考研知识点归纳行政复议制度
考研知识点归纳行政复议制度考研知识点归纳: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对考研知识点中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归纳总结,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自行检查的一种制度,也是行政争议解决的第一道程序。
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1. 程序性: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不涉及司法审判程序。
2. 自愿性: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3. 速度较快: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行政复议程序较为简化,处理时间相对较短。
4. 公益性: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5. 效力相对较低: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可以起到调解、减轻影响等作用,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当事人可选择是否接受。
二、行政复议的法律基础和程序行政复议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是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1. 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3. 复议审查: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议审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等的审查。
4.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5. 复议决定生效:当事人可根据复议决定的内容选择是否接受,并提起行政诉讼或履行决定。
6. 监督和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对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级政府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1. 重新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决定,撤销、变更或维持决定。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学研究
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学研究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行政复议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研究。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义和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核、检查,并可能对其作出处罚或改正。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
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还能让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得到及时纠正和规范,提高行政效能。
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承袭了苏联的行政复议经验。
然而,在中国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最初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由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存在自我监管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1989年通过了《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在后续的法律修订中,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系统。
2001年,《行政复议法》进行修订,增加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并设立了行政复议机关的二审制度,提高了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复议的过程复杂繁琐,耗时较长。
在一些案件中,公民可能需要经历多次复议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这给公民权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还不够强。
虽然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作出复议决定,但这些决定仅具有推荐性质,行政机关并非必须采纳。
这给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提供了一定的机会。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在地方实施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由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散和执行力不足等原因,一些地方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足。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察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乃至推动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完善,本文就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复议内部机构,另一种是行政复议外部机构。
行政复议内部机构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自行设立的处理行政复议事宜的机构,比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室、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机构等。
行政复议外部机构一般由立法机关、政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设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选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察权等。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复议制度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复议申请流程较为复杂,申请人需要交纳复议费用、提供大量的文件材料,耗费时间和精力。
同时,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决定,需求办理行政诉讼才能解决问题,劳资成本较高。
第二,行政复议机构对于复议事宜的审理可能存在偏离事实、不甚公正等问题。
第三,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素质和部分复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不够严谨、科学。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加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起来可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具体的建设措施如下:1.简化复议程序应当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合理化复议流程,简化处理步骤。
不仅要为申请人设立便捷的复议申请渠道,并扩大简要材料形式接收的范围,减轻个人劳资成本。
同时,在复议机构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提高处理效率,尽量提高复议结果的透明度与可信度。
2.加强复议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法律法规,提高复议质量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行政复议机构需要设定岗位聘任的行政复议人员,从事专业复议职务,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职责。
对于复议人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要求相对较高,应当求证其资格与能力。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3)若由你来受理,此行政复议结果如何?
六、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条件 复议申请的形式与内容 行政复议的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的排除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也不能申请复议。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008年5月,福建刘某某以某高校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从2006年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林某担任食品系副主任,并从事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为由,以该高校为被申请人,向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省教育厅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刘某某遂将省教育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2008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校系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高校聘请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案例
申请人:浦华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浦华区地方税务局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我国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发生行政争议时,经提出申请,由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而实现维护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的保障等组成。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室和行政复议庭等。
2、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由原告和被告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发起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终结等。
3、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程序,依法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以保障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增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行政事务。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发生的行政争议而受理案件的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包括案件指定、案件受理、案件审查、审理程序等。
5、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裁定实施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定,原告和被告获得行政复议裁定后,必须本着依法执行的态度,按照复议裁定的内容办理的过程。
6、行政复议的保障:行政复议的保障是指行政复议制度在确保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认识自身权利义务并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真办理申请案件,保障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不够及时、案件审查不够严格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众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设立的程序性保障制度。
下面将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和权力调整,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避免或减少对行政诉讼机构的过度依赖。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是由国家行政复议法和具体实施办法来规定和实施的。
依据《国家行政复议法》,公民在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复议请求必须是针对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必须是提出在法定期限内的,复议请求必须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支持等。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请求后,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取证,并进行听证等程序,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相对简便、迅速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
相比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更为简单和便捷,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出结果。
此外,行政复议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通过内部程序的调整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有助于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往往由上级行政机关设立和管理,有时会面临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政治纠纷,导致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性质也使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复议时可能存在法律解释的限制和不确定性,导致复议决定不够科学和严谨。
相对于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则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手段,主要目的是通过法院的裁决来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严格、法律适用明确、强制力强等。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主要由《行政诉讼法》来规定和实施。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基本制度》(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制度。
《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国大伟大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书面审查为主的制度。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国大伟大第二篇: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摘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字】行政复议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完善建议行政复议,就是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给予救济的活动。
作为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裁决行政争议、全面审查行政决定和减轻法院负担等重要作用。
评述我国行政复议的主要制度改革
评述我国行政复议的主要制度改革
行政复议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少进展。
以下是我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主要看法。
一、行政复议范围扩大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调整力度,将一些原来属于内部处理事项的行政复议案件纳入到行政复议范围中。
例如,政府部门的涉外行政行为、对 life-time pension 的行政行为、土地征用补偿等都纳入了行政复议范围。
二、行政复议程序优化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行政复议程序的改革力度。
例如,优化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建立了“立案登记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效率。
三、强化对行政复议权的监督
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复议权的行使,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行政复议权的监督力度。
例如,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如审计署对政府部门的审计、监察部对政府部门的监察等,强化了对行政复议权的监督。
四、行政复议机构优化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机构的运作效率,我国政府也加大了对行政复议机构的优化力度。
例如,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提高了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化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仍有
待进一步完善。
例如,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效率仍待提高,行政复议的范围仍待进一步拓展等。
因此,我国政府应继续加大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力度,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由具备复议权限的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和裁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审查性质:行政复议制度属于行政审判性质的程序,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审查权和裁决权,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受理范围:行政复议制度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如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
3. 裁决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调查和裁决,决定是否变更、撤销或确认原行政行为。
4. 法律约束: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执行,若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拒绝承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申请人请求的合法性,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制度。
应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双方地位平等:申请人作为原告,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法院中地位平等,由法院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审理。
2. 法律程序:申请人需要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织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定案件。
3. 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都是维护公民权益、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途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再审查和裁决,后者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两者的结合可以更全面地保障公民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深入,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明显提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也不断受到改革和完善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探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作出的不利决定或缺乏决定对当事人提起的申请进行的再审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
相比于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简便,费用和时间成本较低。
2.行政复议制度有很强的审查性。
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相当的审查权,可以对当事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较高的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决定,从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认识不断提高和社会变革的深入,行政复议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机关存在审查不严和操作不当的问题。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环境存在不足,使得其工作中出现了较多的操作不当和审查不严等问题。
2.行政复议规定存在不足之处。
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制度存在规定不足、空白和模糊等问题,导致行政复议程序中出现了较多的争议和疑问。
3.行政复议制度的效果亟待提高。
尽管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已经展现出了强大的作用,但其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质量和效率,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其改革和完善。
1.加强行政复议机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加强人员培训可以提高行政复议机关人员的审查水平和工作质量,使其更具专业性和权威性。
2.规范行政复议程序。
建立完善的行政复议工作手册和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和规律,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包含为相对方提供法律救济的程序。即行政复议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为终点,而应当向前延伸,为申请人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使申请人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和保护。
(三)确立以听证为原则以书面为辅的复议审理方式
(二)行政复议范围相对狭窄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中,只有规章以下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且法律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复议的相关规定。
(三)审理方式单一,回避制度欠缺
我国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这种单一的审理方式容易出现认定事实的错误,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度保障方面,我国《行政复议法》对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只字未提,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大缺陷。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完全引入听证程序,而确立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不但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也使得行政复议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种审理方式固然能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但是它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机会;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有时还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阶段。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力求凸显它的救济功能。《行政复议法》开篇提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体制从原先的“条条管辖”转变为现行的“条块结合管辖”,即《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相对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国务院“最终裁决权”的出现不仅拓宽了相对人不服省部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渠道,而且还强化了国务院对其所属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参考文献: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郑志耿,储厚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缺失分析与完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4(2)
王静《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完善与发展方向》[J]理论与改革,2010(3)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叶政《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04(3)
(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行政复议法》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以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首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
(四)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更加完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此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首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
(四)司法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存在漏洞
现有法律的不完善将使得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因无法被提起行政诉讼而游离于司法监督领域之外。“司法最终原则”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然而在我国司法和行政复议之间的不完全衔接,使得三类行政复议案件仍然无法接受司法的监督。其一,国务院对部分复议案件的“最终裁决权”虽确有益处,可是它始终是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规定还是背离了司法最终原则。其二,行政诉讼只能针对那些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纠纷,因此超出诉讼范畴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旧无缘司法。其三,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涉及复议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遗憾的是行政诉讼却对后者无能为力,因此与合理性相关的复议案件同样也只能由复议机关说了算。
行Hale Waihona Puke 复议,就是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给予救济的活动。作为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裁决行政争议、全面审查行政决定和减轻法院负担等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一些缺憾和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之功能的有效发挥。[1]笔者在本文就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试着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一些探讨。
听证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其中,增加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于以独任审理进行的非正式听证,听证官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办公室内进行。他只需简单的对当事人进行讯问,当事人之间不进行交叉询问,因此通常一件不太复杂的案件的听证只需十几分钟。如此,在确立以听证为原则的复议审理方式时,我们还可以根据复议案件的复杂性和它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的大小程度进一步明确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的各自适用范围。这样既可以发挥正式听证形式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保护功能,又可以发挥非正式听证的便民与效率优势。当然,如果复议申请人要求或是复议机关提出并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复议也可以使用书面审查的形式。采用此种方式在他国早已有先例,如在澳大利亚就有此规定:裁判所只有在当事人同意时才能不经听审而直接依据向其提交的材料裁决案件。此外,笔者认为复议审理在程序上的完善还应增加回避制度、律师代理制度、完备的证据制度和告知制度。尤其是回避和告知制度,它们是更为人性化考虑的一种体现。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公正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一,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可将复议机关的法制部门从政府内设机构升格,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也可以在各级政府机构里面专门成立行政复议机构,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一些尝试和改革。作为一个法治后发型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一直表现出中央善许、地方试点的渐进发展模式。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亦是如此。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字】行政复议 现状分析 存在问题 完善建议
第二,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的监督体制,使之在良好的监督环境中保持其公正性。我国现行法律应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公正裁决,即使是做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复议机关也要成为被告,这对复议机关人员会起到很大督促作用,当然也会产生很大的压力,但正是有这种压力才能大大促进复议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合法、公正地做出复议决定。另外通过加强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使行政复议能够依法进行。
王卫星《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6)
方世荣《行政复议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五)《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的法律责任。原《行政复议条例》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过于笼统故而缺乏有效性。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此进行了完善,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适用情形上都做出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主体不合理
在我国,行政复议决定最后由行政复议机构所在的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机构无权做出复议决定,这样形成了“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局面。此外我国许多复议人员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有的复议机关甚至未配置专职复议人员,从而很难保证行政复议主体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