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1. 引言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指协调解决拆迁双方因拆迁引发的争议,通过撤销原有拆迁补偿协议,重新制定补偿方案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的定义、撤销的原因、撤销的程序、补偿方案的重新协商等方面进行探讨。
2.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的定义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在双方签订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后,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协商决定终止原有协议并重新制定补偿方案的一种行为。
撤销补偿协议需要经过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约定程序进行操作。
3. 撤销的原因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双方约定的条件无法满足在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双方可能会约定一些条件,如房屋建设标准、道路规划、保留土地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某些条件难以实施或无法达到,因此需要撤销协议。
3.2 补偿金额协商不一致拆迁补偿协议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补偿金额的确定。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双方对补偿金额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时也需要考虑撤销协议重新协商。
3.3 法律政策的变化拆迁补偿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策,当法律政策出现变化时,可能导致原有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此时也需要考虑撤销协议重新协商。
4. 撤销的程序撤销拆迁补偿协议需经过以下程序:4.1 协商一致意见双方协商一致,认为有必要撤销原有拆迁补偿协议,不再执行原有协议的约定。
4.2 提出撤销申请由双方其中一方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4.3 双方重新协商双方根据新的情况和需求,重新协商制定新的补偿方案。
4.4 签订新的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新的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新的补偿方案和相关权益。
4.5 履行新协议双方根据新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5. 补偿方案的重新协商在撤销拆迁补偿协议后,双方需要重新协商补偿方案。
具体流程包括:5.1 综合评估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土地、财产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新的补偿标准。
赔偿协议书签订后反悔了怎么办

赔偿协议书签订后反悔了怎么办引言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赔偿协议书的签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当一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并承诺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赔偿金或其他补偿时,该签署方有责任履行协议。
然而,有时一方可能会在签订赔偿协议书后反悔。
本文将介绍在赔偿协议书签订后反悔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理解赔偿协议书赔偿协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件,旨在确保一方对另一方承诺的损失进行补偿。
协议书中通常包含双方的身份信息、协议背景、赔偿金额或方式、协议执行时间和条件等内容。
签署赔偿协议书意味着双方都同意履行协议,并且在未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撤销或反悔。
反悔的后果当一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并在事后反悔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后果。
以下是可能发生的几种情况:1.违约责任:反悔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协议书约定了赔偿金额或方案,反悔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其他形式的赔偿。
2.法律诉讼: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寻求合理补偿,并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反悔方的责任。
这可能导致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费用。
3.商誉损失:反悔可能对反悔方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与另一方的业务关系。
4.合同信用:反悔会导致反悔方在商业交易中失去信用,这可能对其未来的商业机会和合作伙伴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处理反悔情况当一方反悔后,应采取以下步骤处理该情况:1.沟通和协商:首先,双方应尽快沟通并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可能存在误解或其他原因导致一方反悔,因此通过充分的沟通可以找到解决方案。
2.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若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建议双方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专业的法律顾问将根据相关法律知识评估情况,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3.重新谈判协议:如果双方同意重新谈判协议内容,可以通过修改或重签协议来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重新讨论和确定赔偿金额、方式或其他条款,以便达成新的协议。
4.考虑法律程序:如果上述步骤未能解决争议,受损方可以选择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反悔方的责任。
这可能涉及起诉、调解或其他法律程序。
避免反悔的措施为了避免赔偿协议签订后的退缩问题,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详细了解协议内容: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协议条款和赔偿细节,确保对协议的所有方面都有清晰的理解。
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协议书反悔怎么办
当一方签署了协议书后后悔,想反悔时,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1. 理性沟通:与对方进行真诚的沟通,向其解释自己的原因和想法,并希望对方能理解并接受自己的反悔。
通过双方的协商,尝试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2. 寻找协商方案:如果对方不同意反悔,可以尝试提出一些补偿或替代性的方案,以平衡自己的反悔行为。
例如,可以提议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来缓解对方的损失。
3. 法律咨询与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协议的反悔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助评估协议的有效性,并提供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争议。
4. 遵守法律程序:在协议中可能有关于违约的条款,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则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这可能涉及到申请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无论选择哪种方案,都需要确保在行事过程中保持冷静和尊重对方的权益,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赔偿协议书签订后反悔了怎么办理

赔偿协议书签订后反悔了怎么办理背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可能会涉及到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况。
赔偿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不承担特定责任。
然而,有时当协议签订后,一方可能会后悔或者认为自己在协商中处于不利地位,希望取消或修改已签署的协议。
本文将就赔偿协议签订后反悔的情况进行探讨,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反悔与解除赔偿协议反悔行为的法律后果在签订赔偿协议后,当一方又反悔或者希望取消协议时,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撤销或修改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若一方未履行协议,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解除赔偿协议的条件另一方面,一方或双方希望解除已签署的赔偿协议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解除赔偿协议的条件包括:1.双方自愿解除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表示不再受协议约束。
2.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在协议中提前约定了特定的条件,例如达到特定的时间、达到一定的条件等。
3.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事由:当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发生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赔偿协议。
处理方式协商解决当一方反悔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重新商定协议条款或者重新谈判。
协商解决的优点是可以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关注点,寻找最合适的解决办法。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派代表出席,或者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介入,以确保协议变更符合法律要求。
起诉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一方可以选择诉讼解决争议。
起诉解决的方式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一般来说,起诉解决是最后的选择,因为这可能会导致较长的诉讼过程和高额的法律费用。
修改赔偿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希望修改已签订的赔偿协议,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实现。
补充协议即对已签订协议的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进行修改的协议。
补充协议应当满足签订协议的法律规定,并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达。
解除赔偿协议当一方或双方希望解除已签署的赔偿协议时,可以通过解除协议来实现。
山东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
对安置补偿协议能否起诉

一、对安置补偿协议能否起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是反悔征收补偿协议的,一般是不支持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安置补偿协议能否起诉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的有哪些拆迁协议涉及被拆迁人的利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话,需要确定的双方签订合同。
但是,实际中很多人在房屋被拆迁的时候不在家,因此拆迁人上门来签合同的时候找不到本人,为了不耽误拆迁的工程,就会找被拆迁人的亲戚或是当地的村委等人来签。
按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中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无效的: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也要认定为无效。
所以,要是邻居、亲戚或是村委等人代签的,只要不是代理的范围,那么签好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换句话说,就是没用了。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条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东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已签字的拆迁协议可以反悔吗

已签字的拆迁协议可以反悔吗我们知道房屋进⾏拆迁的时候⼀般都是会签订相关的协议的,经过双⽅协商之后才决定补偿⽅式。
那么对于已经签字的拆迁协议可以反悔吗?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已签字的拆迁协议可以反悔吗⼀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均应全⾯履⾏,不允许反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在下⾯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政许可,如果政府⾏政许可⾏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限制⾏为能⼒⼈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限制⾏为能⼒⼈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效。
当发⽣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误解订⽴的;(⼆)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类别】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民事诉讼/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法复[1996]12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7.24
【实施日期】199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唯一标志】15053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chl_15053。
合同法拆迁协议6篇

合同法拆迁协议6篇篇1甲方(拆迁方):_________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拆迁范围及内容1. 甲方需拆除的房屋位于_________,具体范围包括:_________。
2. 乙方需配合甲方完成以上房屋的拆迁工作。
二、拆迁补偿及安置1. 甲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拆迁补偿。
具体补偿内容包括:_________。
2. 甲方还需负责乙方的安置工作,具体安置方案如下:_________。
三、拆迁期限及进度1. 乙方需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_____日内完成房屋腾空工作。
2. 甲方需在乙方腾空房屋后_________日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按时完成,双方可协商调整拆迁期限。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拆迁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
2. 乙方需按照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完成拆迁工作,并按时腾空房屋。
3. 双方需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包括:_________。
2. 如因违约方导致拆迁工作无法按时完成,违约方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 如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协议书6篇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协议书6篇篇1甲方(拆迁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乙方(被拆迁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厂房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拆迁房屋基本情况乙方所有的厂房位于XXXX,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用途为XXXX。
1. 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2)房屋价值补偿:根据乙方厂房的实际价值和用途,给予乙方合理的补偿。
(3)设备搬迁费用:对于乙方因拆迁需要搬迁的设备,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搬迁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因拆迁导致乙方停产停业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损失补偿。
2. 具体补偿金额:(1)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为:XXXX元。
(2)房屋价值补偿金额为:XXXX元。
(3)设备搬迁费用为:XXXX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为:XXXX元。
合计补偿金额为:XXXX元。
三、支付方式和时间1.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价值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搬迁费用支付给乙方。
4.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甲方应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将约定的补偿款项足额支付给乙方,不得拖欠或挪用。
四、其他约定事项1. 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返还拆迁补偿款诉讼如何定案由

返还拆迁补偿款诉讼如何定案由对房屋进⾏征收拆迁时,征收部门要给予被征收⼈经济补偿,就征收补偿问题协商⼀致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按协议书约定给予补偿,那么返还拆迁补偿款诉讼怎样确定案由?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返还拆迁补偿款诉讼如何定案由请求返还拆迁补偿款的,向⼈民法院起诉时,诉讼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中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1、超越代理权限订⽴的合同⽆效夫妻共有房屋,只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效。
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擅⾃处分共有财产的,⼀般认定⽆效。
但第三⼈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的损失,由擅⾃处分共有财产的⼈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必须向征收⽅出具⽗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效。
2、采⽤不合理的⼿段签订协议⼀⽅以欺诈、胁迫⼿段订⽴的合同,属于意思表⽰不真实的合同,⼀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效合同。
虽然采⽤欺诈胁迫等⼿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时常陷⼊被动。
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效拆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案、拆迁计划进⾏拆迁,如果拆迁⼈和被拆迁⼈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和被拆迁⼈违反法律规定的⾏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效。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为能⼒也是决定因素之⼀⽆民事⾏为能⼒⼈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代理代理实施民事⾏为。
撤销安置赔偿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赔偿义务方”):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被赔偿方”):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安置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撤销安置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原协议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自动失效,双方互不承担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二、赔偿义务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被赔偿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撤销原协议的赔偿。
三、赔偿款项支付方式如下:
1.赔偿义务方应将赔偿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赔偿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
账户号码: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2.赔偿义务方在支付赔偿款项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应将付款凭证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赔偿方。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原协议项下的纠纷、争议及诉讼等均告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原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赔偿义务方):__________
乙方(被赔偿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放弃拆迁安置房承诺书

放弃拆迁安置房承诺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现居住于(原住址),因(拆迁原因),按照(拆迁政策或协议名称)的规定,本人有权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
经过深思熟虑,本人自愿放弃拆迁安置房的权益,现作出以下承诺:
1. 本人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2. 本人放弃拆迁安置房后,将不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主张与拆迁安置房相关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 本人承诺,放弃拆迁安置房的决定是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强迫、欺诈或误导的情况。
4. 本人放弃拆迁安置房后,将按照(相关政策或协议)的规定,领取相应的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5. 本人承诺,放弃拆迁安置房后,将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因此产生任何法律纠纷。
6. 本人理解并同意,一旦签署本承诺书,将不得反悔或撤销。
7. 本人承诺,若因放弃拆迁安置房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8. 本人保证,本承诺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所有条款,并自愿签署本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完善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对策

完善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对策作者:李连春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0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磐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每年都有大量重大项目、实事工程、招商引资项目等进行开发建设。
由此导致了大量的房屋及土地征收,引发了日益突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面的矛盾。
征收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磐石市的经济发展。
特别是近一年来,由于新规定的陆续颁布,除原在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外,又造成了一些新的矛盾,在包括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矛盾已到了急需解决的地步。
在综合听取磐石市相关局、委、办及乡镇、街道、工业区等相关机构和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广泛调研后,结合磐石市地方经济发展的状况,磐石市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六大主要问题。
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六项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完善对策中图分类号:D651.1文献标识码:A1.尽快制定出台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并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但目前仍有部分乡镇或国有公司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今年5月8日,磐石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在区征地事务机构成立后,补偿安置协议应由磐石市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同时应按新的补偿标准签订协议。
所以,尽快制定出台磐石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系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重中之重。
同时,根据吉林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新规定,征地房屋补偿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磐石市征收补偿安置新标准的制定出台,前文所述的包括拆迁基地户口大量回流、重复安置、假离婚分户等问题均将迎刃而解。
2.适当运用司法诉讼,加快推进司法强迁关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征收补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按以下途径解决。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政府批准征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成再行裁决的原则,协调和裁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省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关。
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依法应由市、县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在协调裁决工作中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被征地单位、个人或者该地上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是被申请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协调裁决申请:(一)对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二)对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种类、数量及补偿数额有异议的;(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的确定有异议的;(四)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篇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自愿放弃拆迁待遇协议书

自愿放弃拆迁待遇协议书
甲方(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因城市发展需要,对乙方所在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乙方作为被拆迁方,原本享有相应的拆迁待遇。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放弃拆迁待遇,特订立本协议书。
一、乙方自愿放弃拆迁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款、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一切因拆迁所应享有的权益。
二、乙方放弃拆迁待遇后,甲方不再承担因拆迁而产生的任何补偿或安置义务。
三、乙方放弃拆迁待遇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反悔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放弃拆迁待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第三方主张拆迁待遇,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北京市大兴区拆迁补偿协议成功撤销案例

北京市大兴区拆迁补偿协议成功撤销案例《北京市大兴区拆迁补偿协议成功撤销案例:我的维权之路》我得跟你们讲讲我一朋友老张在北京市大兴区的糟心事,不过到最后可算是反转了,那叫一个大快人心呐!老张原本住在大兴区一个规划要拆迁的地方。
嚯,这拆迁刚开始的时候,老张跟大家一样,满心期待能拿到合理的补偿,过上好日子呢。
拆迁方给老张拿来了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当时老张也没多想,就稀里糊涂地给签了。
签完之后,老张越琢磨越不对劲。
那个补偿数额啊,简直低得像打发叫花子似的。
老张就想啊,“我这祖祖辈辈在这儿生活,就这么点儿补偿,可能吗?这不是把我当傻子吗?”于是老张就四处打听,像个没头的苍蝇似的,还找了好多律师事务所咨询。
可大多数律师听了情况之后,都直摇头,有的甚至还说:“你这都签了协议了,还能咋整?就认了吧。
”老张心里那个气啊,就像热锅上的蚂蚁,可他就是不甘心。
后来啊,遇到一个年轻但很有冲劲的律师小李。
小李一听老张的事儿,眼睛一亮,说:“这事儿有希望!就好比一个关得不太严实的笼子,只要我们找到那点缝隙,就能把困住您权益的锁给打开!”小李律师带着老张开始仔细审查那份协议。
哟呵,这一查就查出了不少问题。
原来这协议里有些条款含糊不清,就像迷雾中的小路,让人看不真切。
还有一些地方拆迁方的程序存在漏洞,这就好比一架没有组装好的飞机,肯定是飞不起来的。
经过多方搜集证据,小李律师信心满满地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那双方可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拆迁方还想狡辩,觉得老张签了协议就不能反悔。
但小李律师有理有据,把协议中的问题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地剥开给法官看。
最后,法官判定这份拆迁补偿协议可撤销。
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老张激动得眼泪都快出来了,就像在黑暗中看到了曙光。
这件事儿让我明白,咱老百姓的权益绝不能被轻易侵犯。
遇到不公平的事儿,哪怕签了协议也别怕,一定要努力争取,就像老张这样,总能找到正义的那道曙光。
只要是不合理的,哪怕山再高、路再难走,咱也要大胆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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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就补偿安置问题起诉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布日期:2009-10-26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行政赔偿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反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原告:王宝永
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高县政府)
第三人:临高县电影公司
2001年8月1日,第三人临高县电影公司将其露天电影院及财产出租给陈平经营生意。
后经临高县电影公司同意,陈平同年将其承租场地和财产转租给原告经营饭店,并于2004年3月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从2004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
此后,原告在承租场地内建起一幢一层平房,装修豪华包厢和卫生间,购置了餐饮用具和空调,办起了宝兴饭店。
2005年2月22日,被告临高县政府决定在宝兴饭店所在地及其周边土地兴建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
随后下发临府[2005]20号《关于建设体育广场和文化公
园的通知》,明确规定由临高县建环局牵头组织对宝兴饭店等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并限于2005
年3月18日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同时责成临高县工商局注销或终止宝兴饭店的营业执照。
临高县建环局根据被告临高县政府的授权,于2005年5月19日就宝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原告王宝永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
该协议明确约定临高县建环局补偿36000元给原告王宝永,原告王宝永须于2005年5月25日前自行拆迁宝兴饭店。
协议签订后,临高县建环局依约给付了原告王宝永拆迁补偿款36000元,原告王宝永亦于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了宝兴饭店。
原告王宝永诉称:在国家征用和公共事业面前,我选择服从和配合,忍痛拆除了宝兴饭店。
但在拆迁前,我于5月19日到临高县公证处办理了待拆迁房屋及物品保全公证,同时还通过临高县法院到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委托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对宝兴饭店的土建、装修投入的费用和物品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331856元。
为了取得拆迁赔偿金,在多次与县建环局交涉未果后,遂向被告临高县政府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但被告临高县政府一直不予理睬。
至今二个月已届满,拆迁赔偿金被告仍未支付,故请求人
民法院判决被告临高县政府支付原告拆迁补偿金(或赔偿金)331856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王宝永在就宝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临高县建环局达成协议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请求事项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宝永的起诉。
【争议焦点】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理评析】
本案系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请求支付赔偿金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金的请求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法律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界定。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构成包括如下几个要素:首先,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再次,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然后,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最后,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需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具体体现为《行政诉讼法》第11和12条。
其中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8类案件,即行政裁决案件、行
政确认案件、劳动监察案件、审计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案件。
其次,事实界定: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就补偿问题起诉者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判定。
法院需根据法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首先考察相对人的起诉是否不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将驳回起诉;然后根据相对人的起诉内容将其归入相应的受案范围类型。
如不属于,则将驳回起诉。
在本案中,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这就意味着如发现上述情形,当事人的起诉将不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当事人就此提出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需要对拆迁的各项事项与动迁人进行完全的协商,在确认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尊重后再予以签字,领取补偿款,搬离被拆迁地域。
如果被拆迁人在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又对补偿事项反悔的,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而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而且其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第2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李莹。